第十章 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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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枣庄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51020020220001759
颗粒名称: 第十章 交通管理
分类号: D035.37
页数: 5
页码: 451-455
摘要: 枣庄市公安交警处1960年1月,枣庄市公安局成立交通消防民警队,全队干警16人。交通民警的任务是上街上路执勤,指挥车辆行人,办理自行车牌照。1962年10月,交通消防队由枣庄镇公安分局代管。
关键词: 治安管理 交通管理

内容

枣庄市公安交警处1960年1月,枣庄市公安局成立交通消防民警队,全队干警16人。交通民警的任务是上街上路执勤,指挥车辆行人,办理自行车牌照。1962年10月,交通消防队由枣庄镇公安分局代管。1965年5月,交通、消防分设,成立枣庄市公安局交通民警队。交通民警队除上街上路固定和巡回执勤维护交通秩序外,还配合市交通监理所处理重大交通事故。1971年交通民警队发展到24人。1975年3月,枣庄市公安局成立交通民警大队,共有干警34人。1978年5月大队设3个中队,一、二中队负责执勤,三中队负责处理事故,共有干警64名。
  1981年12月增设后勤中队,负责行政管理。
  1984年6月,交警大队改称交警处(对外仍称交警大队),下设行政科、宣传科、事故处理科、一中队、二中队。1985年底交警处共有干警111人。
  薛城交警中队1984年7月,薛城区公安分局成立交警中队,隶属薛城区公安分局和市局交警处领导,干警17人,设岗楼执勤班、车检班、事故处理班。
  峰城交警中队1984年9月,峰城成立交警中队,隶属峰城区公安分局和市局交警处领导,干警15人,下设执勤班、车检班、事故处理班。中队驻峰城东关。
  滕县交警中队1975年12月,滕县成立交警中队,隶属滕县公安局和济宁地区公安处交警大队领导。1979年,滕县划入枣庄市,交警中队即隶属滕县公安局和枣庄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领导,干警20人,下设三个班。
  1984年8月,干警68人,下设4个值勤班,1个车检班,1个事故处理班。
  山亭交管科1984年8月,山亭区公安分局成立交通管理科,主要配合交通监理部门处理山亭区范围内(主要是农村)发生的重卷十三公安志391大交通事故。交管科共2人,1名科长,1名力、事员。
  第二节交通管理设施岗台1965年,市交警队在三角花园和原文化宫分别设立岗台,固定岗执勤民警站岗台上指挥疏导交通。其后除转盘路不设岗台外,其余固定岗都设有岗台。
  岗楼1968年,全市交通队分别在三角花园和原文化宫路口设立岗楼。到1985年,市区内先后在面粉厂、齐村百货大楼、三中、矿务局汽车队、市委、新邮电大楼、汽车运输公司等建起7处岗楼。滕县从1976年至1985年先后在百货大楼、贸易中心、糖茶公司第一商店、城郊供销社建起4处岗楼。
  1984年,薛城、峰城分别在峰城区政府、峰城供销大楼设立岗楼。各岗楼内均安装有电话、扩音器等设施。1985年,市交警大队各检查站配备了测酒器。
  自动信号1968年至1981年三角花园和邮电局岗楼安装手控电器指挥信号装置。
  从1982年后,全市各岗楼逐步换上了自动信号指挥装置。1985年全市共有自动信号装置14处。市区内有邮电楼(胜利路与煤城路交叉处)、面粉厂、齐村百货大楼、矿务局汽车队、三中、市委、新邮电大楼等7处岗楼安上了自动信号装置。滕县城内有百货大楼、贸易中心、糖茶公司第一商店、城郊供销社等4处岗楼安上自动信号装置。薛城有区政府1处岗楼,峰城有供销大楼1处岗楼分别安上了自动信号装置。
  护栏从1982年至1985年,全市在重点固定岗处设置护栏,以分清机动车、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让行人在护栏外行走,大大减少了交叉路口交通事故的发生。1985年全市共有护栏10处,市区内7处,滕县2处,峰城1处。
  交通标志自1968年后,市区内设置了部分交通标志。1975年至1985年全市逐步在路口路旁设置不同形状、不同颜色、不同图案的指示、警告、禁止、指路等标志。1981年后,市区内主要路段每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和“十一”国庆节前后分别在路面上划一次交通示意线,有停车线、人行横道线、中心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道线等,以指示车辆、行人有秩序地在街道、公路上行进和停止。
  隔离墩为进一步加强交通管理,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改变人、车混行不安全状况,枣庄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1981年初至1985年底,在市区内解放路、君山路、文化路、青檀路分别安装了交通隔离墩,共长10.5公里。
  滕县1983年至1984年,在荆河路和善国路安装隔离墩2000余米。峰城在承水路安装隔离墩500米。
  第三节执勤管理1960年2月,市交警队在枣庄三角花园交叉路口处设一固定岗,指挥疏导交通,纠正劝阻人、车违章行进。1965年4月,增设原文化宫固定岗1处,以适应市驻地交通管理的需要。至1985年,枣庄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先后在面粉厂、齐村百货大楼、三中、矿务局车队、市委、新邮电大楼、市汽运公司等地点增设7处固定岗。滕县自1975年建立交警中队至1985年,先后在百货大楼、贸易中心、糖茶公司第一商店、文昌大楼、城郊供销社、人民医院等地点设立6处固定岗。薛城区驻地于1984年在区政府、影剧院设立2处固定岗。峰城区驻地于1984年在供销大楼设1处固定岗。1960年至1967年,固定岗执勤民警或拿铁皮喊话筒,或执红绿旗,或持指挥棒进行指挥交通,纠正违章。1968年至1981年,固定岗执勤民警主要利用手控信号灯兼指挥棒指挥交通。1982年开始,交警大队注重交通科学管理,在枣庄三角花园交叉路口首先安装了自动信号指挥装置。至1985年392枣庄市志底,市、区县驻地有市面粉厂、老邮电楼、三中、齐村百货大楼、矿务局汽车队、市委、新邮电楼、市汽车公司、滕县百货大楼、滕县贸易中心、滕县糖茶公司第一商店、滕县城郊供销社、薛城区政府、峰城区供销大楼等14处岗楼安装自动信号装置指挥交通。1984年在三中、三角花园、面粉厂首先安装使用了遥控喊话机,继而推广全市。交通民警由此可以在辖区随时提醒过往车辆和行人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从而更有效地管理指挥交通。为更加有效地疏导交通,1985年,市区内在三角花园、粮食局、市汽车运输公司3处建起转盘路;滕县在人民医院、文昌大楼建起2处转盘路。
  枣庄市区自1960年成立交警组织至1985年,一直采用固定岗与流动岗同时执勤、相互配合的方式管理交通。固定岗管“点”,流动岗管“线,,。1960年至1965年,交通民警主要在枣庄镇中心内街、中心外街两条路段步行巡回执勤,排除障碍,纠正违章,随时向行人宣传交通规则,教育群众自觉遵守交通秩序。1965年至1980年,流动执勤范围逐步扩大,执勤民警或步行、或骑自行车、或开摩托车巡回于三角花园至面粉厂、原文化宫至火车站、三角花园至市政府3条路段。1980年至1985年,市区伸展,固定岗增多,巡回执勤范围扩大,增加了三中至市汽运公司的文化路段,面粉厂至市第二棉纺织厂的青檀路段,矿务局汽车队至市粮食局的振兴路段,龙头商场至解放路的龙头路段,三中至立交桥的解放路段,立交桥至市第二棉纺织厂的光明路段的流动岗执勤。滕县1975年成立交警中队后,在荆河路和新兴路巡回执勤。1980年巡回执勤范围逐步扩大,先后增加了杏坛路段、府前路段、平行路段、善国路段。薛城、峰城自1984年建立交警中队后,也分别在永福路段、永兴路段、临山路段、峰山路段、承水路段增设了流动岗。流动执勤由交警开着摩托车、警车分别在市区、城镇各主要路段巡逻,遇有自行车带人,路上打架斗殴,路旁设点摆摊卖东西等违章行为随时纠正。
  1981年后,交警大队开展文明执勤,为群众办好事活动。不论固定岗执勤或流动岗执勤,交通民警都遵循文明执勤,为民服务原则,纠正违章、服务群众、管好交通。交警执勤时着装整齐,衣帽整洁,外扎腰带,佩执勤袖章。纠正违章,使用文明语言。自1981年1月至1985年,市交警大队交通民警为人民力、好事共1700余件。1981年市交警大队一中队被评为山东省公安系统先进集体。
  第四节交通安全检查1985年,市交警大队分别在君山西路沙河子、君山东路打靶场、解放南路络塔埠及09路陈庄设立4处检查站,派交警定点定时检查。对无证、酒后、超速、超高、超宽、车闸和方向盘失灵等违章驾驶的车辆禁止进入市区。在市区内胜利路、解放路、君山路、文化路、龙头路、青檀路、光明路等主要路段进行不定点不定时的检查,对违章驾驶员除教育外,还给予适当罚款和扣留驾驶证等处理。
  区县的车辆检查,主要是流动检查。滕县以荆河路、新兴路、杏坛路、善国路为主要车检路段,薛城区以永福路、永兴路为主要车检路段,峰城区以承水、峰山路为主要检查路段。
  1960年至1965年,全市主要采取执勤民警用喊话筒随时提醒群众遵守交通规则、在电线杆及城乡显著位置书写宣传交通安全常识的标语、举办图片展览等方式,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1975年至1985年,市交警大队先后编写印发了《给全市机动车驾驶员的慰问信》、《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常识》、《交通安全材料汇编》、《致机动车驾驶员的一封信》以及交通安全简报、通报等交通安全宣传材料;两次在全市城乡巡回展出大型交通安全卷十三公安志393图片,受教育群众达10万人次;绘制大型交通安全板画10块,分设在市区主要路口;制作交通安全宣传板标100余块,设在市区马路两侧;深入车队、工厂、学校,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交分利用幻灯、电视、报纸、广播以及出动交通宣传车,广泛宣传交通规则。
  1962年,市交警队排除了影响枣庄市区中心内街、中心外街交通的各种障碍物。同时,对小摊小贩经营作了定点安置,对当时的主要交通运输工具马车、平车、自行车、三轮车进行登记安牌。1981年,进一步整顿市区的交通秩序。规定大型货车、拖拉机不准在市区内的解放路、胜利路、振兴路、中心街等主要路段通行;清理了街道、人行道的各种影响交通秩序的障碍物;禁止在街道旁乱搭棚亭、摆摊设点等各种影响交通的设施和行为。
  1982年3月,枣庄市公安局发布《关于整顿城市交通秩序的通告》,5月,与城建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整顿市容交通的通告》,6月,与市交通局联合发布《关于整顿枣庄至峰城公路交通秩序的通告》。1984年至1985年,市交警大队,滕县、薛城、峰城交警中队,在整顿交通秩序中,增加新规定:禁止在市区、城镇主要街道骑自行车带人,禁止畜力车在城内主要街道行进。
  枣庄市人民政府发布《交通安全禁令》。1981年5月,枣庄市公安局发出《关于加强人力车、畜力车管理的通告》。1981年11月,枣庄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城市轻便摩托车统一管理的通告》。1982年3月,枣庄市公安局发出《关于整顿城市交通秩序的通告》。
  1984年9月,枣庄市公安局发出《关于加强城市交通管理的通告》。1985年8月,枣庄市公安局发出《关于城市交通管理的暂行规定》。1981年5月,枣庄市公安局、城建局发出《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整顿市容交通的通告》。1982年6月,枣庄市公安局、交通局发出《关于整顿枣庄至峰城公路交通秩序的通告》。1982年7月,枣庄市公安局交通民警大队制定了《关于解放路实行物体隔离的几项管理规定》。1985年7月,枣庄市公安局交通民警大队发出《关于城市道路实行物体隔离管理的通告》。
  第六节交通事故处理第五节地方交通法规1977年6月,枣庄市革命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交通管理的通告》。1980年7月,1975年建立市交警大队至1979年,交通事故由市交警大队与市交通监理所共同协商处理。其间共处理交通事故998起,其中追查处理责任事故驾驶员561人。1979年底至1985年,市中区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市交警大队负责处理,其他区县内凡建立交警中队的,在区县驻地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交警中队处理。凡在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都由交通监理部门处理。
  枣庄市历年交通事故统计表3.94枣庄市志(续表)注:(1)1975年前无系统记录②经济损失系直接损失③仅统计市区内的交通事故。

知识出处

枣庄市志

《枣庄市志》

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历代连绵延续经久不衰。明、清至民国,枣庄市今辖区原膝县、峄县所修志书达20种之多。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旧志体例多因袭相沿,内容杂芜俱陈,但所载地方史料,仍具有一定的研究和参考价值,不失为重要文化遗产。”一为了承前启后,继往开来,使绵延数千年的民族文化传统得以继承和发扬,枣庄市人民政府于80年代初建立了新的修志机构,开始组织编修新方志。1985年初,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史志办公室和市直机关各部门根据《枣庄市志》的编幕要求,开始商定市志各分志篇目。编写篇目的拟定,指导和促进了入志资料的搜集;随着搜集资料的进展,又充实、调整、完善了各分志的篇目。从分志篇目初定起,广大修志人员查档案,阅典籍,录口碑,广征博采,历时三载,搜集文字资料数以千万计,和大量图片、实物。经过对资料考证、筛选,全面开始分志编幕。市志各分志初稿草成以后,市直各部门分别组织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老同志等各方面知情人士,反复进行了资料核实和志稿审定。在分志成稿的基础上,市史志办公室总幕合成((冬庄市志》稿,最后由枣庄市人民政府和山东省地方史志编幕委员审定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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