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婚姻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枣庄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51020020220001734
颗粒名称: 第七章 婚姻管理
分类号: C913.13
页数: 2
页码: 430-431
摘要: 1950年6月,峄县、滕县开始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提倡婚姻自主,反对包力、、买卖婚姻,打击了“重婚”、“纳妾”、收养“童养媳”等封建恶习。
关键词: 婚姻 婚姻管理

内容

1950年6月,峄县、滕县开始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提倡婚姻自主,反对包力、、买卖婚姻,打击了“重婚”、“纳妾”、收养“童养媳”等封建恶习。
  1951年,滕县法院受理民事案件300余起,其中离婚和解除婚约的占90%。全年,滕县经区政府登记结婚的700余对,峄县仅六区就有45名寡妇结了婚。
  1952年,枣庄地区各县都严格执行了《山东省婚姻登记暂行办法》,把婚姻登记列为男女双方自愿建立或解除婚姻关系必须履行的法律程序。1953年,全市各县开展了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全市范围内掀起了宣传、贯彻婚姻法的高潮。到1956年,全市准予登记结婚者9711对,恢复结婚者131对,准予登记离婚者906对。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在全市占了主导地位。
  1962年,全市由于放松了对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加之连年灾荒,群众生活发生暂时困难等原因,封建婚姻有所回潮。全市仅峰城370枣庄市志区、薛城区、齐村区、台儿庄区、枣庄镇等地娶阴亲达159起,出现买卖婚姻294起、童养媳13起,发现暗娟6人。包办婚姻、借婚姻索取财务的现象普遍增多。枣庄地区各级政府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严重违法案件进行严肃处理。此后,随着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开展和生产的恢复,社会主义的家庭、婚姻制度日趋巩固。1963年,全市准予登记结婚者达17455对,恢复结婚者129对,准予登记离婚者822对。
  1980年底,全市全面贯彻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大力提倡婚事新办,做到不要彩礼,不大摆筵席,不坐花轿和小汽车,并组织集体婚礼,从简办婚事,提倡晚婚,制止封建买卖婚姻,打击拐卖妇女的犯罪活动。
  1985年,全市各级政府更加重视婚姻法的贯彻执行。将原由部分乡、镇、街道办事处秘书或其他干部办理的婚姻登记工作,先后移交给民政部门管理,严格了婚姻登记管理。
  对不合手续、不合条件者坚决不予力、理结婚登记。是年,全市申请结婚的共26281对,经审查合格准予登记结婚的25011对,恢复结婚的108对,合法婚姻率达95.6%。此外,对1981年至1985年违法婚姻3012对进行了清理,对2423对作了处理。
  革命战争年代,枣庄地区人民政府非常重视军婚。1943年,枣庄地区的抗日根据地就执行了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进委员会公布的《保护抗日军人婚姻暂行条例》。
  建国后,枣庄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在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中,认真执行了有关保障军人婚姻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对于破坏军人婚姻的都依法进行了严肃处理。1963年,全市认真贯彻了内务部“关于加强保护军人婚姻的报告”,对全市保护军婚的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是年,全市共发现破坏军婚事件21起,经调查和解的4起,构成案件的17起。
  其中逮捕法办的15人,劝告中止的1人,受撤职留党察看处分的1人。此后,全市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不断加强保护军婚的工作。

知识出处

枣庄市志

《枣庄市志》

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历代连绵延续经久不衰。明、清至民国,枣庄市今辖区原膝县、峄县所修志书达20种之多。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旧志体例多因袭相沿,内容杂芜俱陈,但所载地方史料,仍具有一定的研究和参考价值,不失为重要文化遗产。”一为了承前启后,继往开来,使绵延数千年的民族文化传统得以继承和发扬,枣庄市人民政府于80年代初建立了新的修志机构,开始组织编修新方志。1985年初,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史志办公室和市直机关各部门根据《枣庄市志》的编幕要求,开始商定市志各分志篇目。编写篇目的拟定,指导和促进了入志资料的搜集;随着搜集资料的进展,又充实、调整、完善了各分志的篇目。从分志篇目初定起,广大修志人员查档案,阅典籍,录口碑,广征博采,历时三载,搜集文字资料数以千万计,和大量图片、实物。经过对资料考证、筛选,全面开始分志编幕。市志各分志初稿草成以后,市直各部门分别组织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老同志等各方面知情人士,反复进行了资料核实和志稿审定。在分志成稿的基础上,市史志办公室总幕合成((冬庄市志》稿,最后由枣庄市人民政府和山东省地方史志编幕委员审定出版。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