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残废军人安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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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枣庄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5102002022000172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残废军人安置
分类号: D632.3
页数: 1
页码: 423-423
摘要: 建国前,本市对革命残废军人的安置没有统一规定,一般治病和家庭生活困难的,大都是靠自己解决,对有特殊困难的,政府给予少量救济补助。
关键词: 残废军人 优抚安置

内容

建国前,本市对革命残废军人的安置没有统一规定,一般治病和家庭生活困难的,大都是靠自己解决,对有特殊困难的,政府给予少量救济补助。
  1950年以后,全市执行内务部公布的《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对转业、退伍、复员的残废军人给予适当照顾。
  1979年,枣庄市执行了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部队退伍义务兵伤残战士安置工作的通知》。对二、三等残废军人和带病回乡的残废军人,凡家居城镇、身体较好、能工作的都安置了工作。家在农村的,由公社、大队给予工分优待,生活困难的进行适当照顾。
  1980年,枣庄市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中负伤致残的退伍军人安排工作的规定》。对二、三等因战负伤致残的残废军人,不论家是城镇还是农村的,都根据他们的身体条件,能工作的都安排了工作。
  1984年,枣庄市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规定,对于在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中负伤致残和平时施工、训练、执行各种任务中因公致残的,以及慢性病致残的退伍军人也都安置了工作。1985年,全市接收62名残废军人,全部安置了工作。

知识出处

枣庄市志

《枣庄市志》

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历代连绵延续经久不衰。明、清至民国,枣庄市今辖区原膝县、峄县所修志书达20种之多。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旧志体例多因袭相沿,内容杂芜俱陈,但所载地方史料,仍具有一定的研究和参考价值,不失为重要文化遗产。”一为了承前启后,继往开来,使绵延数千年的民族文化传统得以继承和发扬,枣庄市人民政府于80年代初建立了新的修志机构,开始组织编修新方志。1985年初,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史志办公室和市直机关各部门根据《枣庄市志》的编幕要求,开始商定市志各分志篇目。编写篇目的拟定,指导和促进了入志资料的搜集;随着搜集资料的进展,又充实、调整、完善了各分志的篇目。从分志篇目初定起,广大修志人员查档案,阅典籍,录口碑,广征博采,历时三载,搜集文字资料数以千万计,和大量图片、实物。经过对资料考证、筛选,全面开始分志编幕。市志各分志初稿草成以后,市直各部门分别组织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老同志等各方面知情人士,反复进行了资料核实和志稿审定。在分志成稿的基础上,市史志办公室总幕合成((冬庄市志》稿,最后由枣庄市人民政府和山东省地方史志编幕委员审定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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