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抚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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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枣庄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51020020220001718
颗粒名称: 第五节 抚恤
分类号: D632.3
页数: 2
页码: 421-422
摘要: 牺牲、病故抚恤早在抗日战争时期,枣庄地区抗日民主政权就制定了抚恤条例。
关键词: 优抚安置 抚恤

内容

牺牲、病故抚恤早在抗日战争时期,枣庄地区抗日民主政权就制定了抚恤条例。建国后,各级民政部门对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中列编制的无军籍正式职工、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其他人员,牺牲病故后,除部队、政府对牺牲、病故者妥善安葬,对其家属给予照顾外,本市民政部「1凭死者所在团(县)级以上单位填发的牺牲、病故证明书,对其家属按规定发给一次抚恤金。至1985年,全市共发放牺牲、病故抚恤费45.4万元。
  残废抚恤抗日战争时期,枣庄地区抗日民主政权就制定了荣誉军人优待抚恤条例。建国后,枣庄市各级民政部门对革命军人负伤致残的退役后给予抚恤;对民兵、民工因参战和执行战勤任务负伤致残的给予抚恤;对人民警察因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给予抚恤;对于革命工作人员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给予抚恤。
  1950年,滕县共有残废军人882人,其中二等以上的302人,三等的580人。1951年,峄县共有残废军人238人,其中二等以上的73人,三等的165人。
  1964年,枣庄市为在职残废人员和在乡二等乙级以上的残废人员换发了残废证件。
  1973年,全市为在职和在乡的革命残废人员换发残废抚恤证。全市革命残废人员共计2185人,其中残废军人2165人,残废工作人员n人,残废民兵民工9人。
  1981年,本市对革命残废人员换发了民政部统一制做的残废抚恤证。全市革命残废人员共计2397人,其中残废军人2369人,残废工作人员17人,残废民兵民工11人。
  1985年,全市革命残废人员共计2688人,其中革命残废军人2534人,残废工作人员148人,残废民警2人,残废民兵民工4人。全市提高了在乡革命残废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特等、一等的每人每月发给12元,二等每人每月发给6元,三等每人每月发给4元。

知识出处

枣庄市志

《枣庄市志》

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历代连绵延续经久不衰。明、清至民国,枣庄市今辖区原膝县、峄县所修志书达20种之多。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旧志体例多因袭相沿,内容杂芜俱陈,但所载地方史料,仍具有一定的研究和参考价值,不失为重要文化遗产。”一为了承前启后,继往开来,使绵延数千年的民族文化传统得以继承和发扬,枣庄市人民政府于80年代初建立了新的修志机构,开始组织编修新方志。1985年初,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史志办公室和市直机关各部门根据《枣庄市志》的编幕要求,开始商定市志各分志篇目。编写篇目的拟定,指导和促进了入志资料的搜集;随着搜集资料的进展,又充实、调整、完善了各分志的篇目。从分志篇目初定起,广大修志人员查档案,阅典籍,录口碑,广征博采,历时三载,搜集文字资料数以千万计,和大量图片、实物。经过对资料考证、筛选,全面开始分志编幕。市志各分志初稿草成以后,市直各部门分别组织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老同志等各方面知情人士,反复进行了资料核实和志稿审定。在分志成稿的基础上,市史志办公室总幕合成((冬庄市志》稿,最后由枣庄市人民政府和山东省地方史志编幕委员审定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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