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二 民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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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枣庄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51020020220001709
颗粒名称: 卷十二 民政志
分类号: D632
页数: 20
页码: 414-433
摘要: 清末,峄县、滕县的基层政权设置不一,名称不同。峄县是县下设乡,乡下设社,社下领村庄。1904年,峄县辖4乡、31社、1098个村庄。滕县是以仁、义、礼、智、孝、锑、忠、信八方统辖72社,社领村庄。
关键词: 民政工作 民政志

内容

清末,峄县、滕县的基层政权设置不一,名称不同。峄县是县下设乡,乡下设社,社下领村庄。1904年,峄县辖4乡、31社、1098个村庄。滕县是以仁、义、礼、智、孝、锑、忠、信八方统辖72社,社领村庄。
  乡设乡长或总书、总催,社设社长,主要是办理粮、银收缴事宜。村庄设村长或庄头。
  民国初年,本市基层政权组织仍沿用清末旧制。1918年,滕县改社为区,县辖72区。1930年,各县以下基层组织定为区、乡镇、间、邻。峄县辖6区、32个乡(镇),1300个村。1934年,滕县划为9区、219个乡、46个镇;1936年改划为11个区、75个乡、2个镇、1603个村。这一时期,区的划分以10个乡镇至50个乡镇为原则,区设区公所。区公所设区长,管理区内自治事务,设辅助员、区丁,辅助区长办理和执行区务。乡镇的划分,百户以上的村为乡,百户以上的街市为镇。
  乡镇一般不超过千户,乡、镇设置乡、镇长。
  间以25户组成,间设间长。
  1939年,枣庄地区按照国民政府的规定,县以下基层政权组织定为区、乡镇、保、甲。区的划分以15至30个乡镇为原则,区置区署,区署设区长1人,指导员2至5人。
  乡镇的划分以10保左右为原则,不少于5保,不多于15保,乡镇设乡(镇)公所,置乡(镇)长。保的编制以10甲为原则,不少于6甲,不多于15甲。保设保长、副保长、保干事、保丁等。甲的编制以10户为原则,不少于6户,不多于15户,甲置甲长。相邻各保设保长联合办公处。保甲组织有所谓“管、教、养、卫”四项任务。
  抗日战争时期,枣庄地区的各抗日民主县政府以下的基层组织实行区、乡、村制。区设区公所。区公所设区政委员会,置区长、副区长。区长为区政委员会主席,主要职权是执行区政委员会的决议和各级政府的命令,处理区公所的日常工作和紧急任务。乡设乡公所。乡公所设乡政委员会,置乡长、副乡长。乡公所设优待救济、财粮、建设、教育等委员会。乡长主要职权是执行乡政委员会的决议和上级政府的命令,执行并监督各委员会的工作,处理乡公所日常工作及紧急事务。
  村设村公所。村公所设村政委员会,置村长、副村长。村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办理村政及区、乡公所令办事项,组织本村的选举,征收公粮,动员群众参战,办理教育及生产建设,对抗属、难民进行优待和救济,组织警戒及锄奸,调解村民争议等。行政村还设有村民代表会议。100户以上的自然村或3里以内的小村相加不超过200户者划为一个行政村。500户以上的重要市镇设立镇公所,直属县政府领导。1941年,抗日根据地的基层组织取消乡级政权,实行区、村制。这种体制沿用到建国初期。
  日本占据枣庄地区后,顽、伪也实行了区、乡镇、保甲制度。多数以自然村组成保甲。区设区公所,置区长。区长指导乡镇、保甲的“自治”,推行政令。乡镇设乡(镇)公所,置乡(镇)长。乡镇设联保主任,统辖各村庄的保长。区、乡镇公所的任务是辅助县公署推行县政,督察户口,摊派赋税、摇役,也办学校、造林、修路。
  356枣庄市志第二节建国后基层政权建立乡镇政权1949年,枣庄地区县以下的基层政权实行区、村制。区公所是县政府的派出机关,区公所设区长、副区长、民政助理、财粮助理、生产助理、治安员、文书、会计、武装部长等。区以下是行政村。
  1951年冬,枣庄市辖区内的各县依照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条例,普遍建立健全了乡人民政权。经过政区调整,民主建乡,至1953年底,峄县辖20区、193个乡镇;滕县辖16区、180个乡镇。划乡的原则以500户左右,或3000人左右,或5个左右的自然村为一乡。超过500户或3000人的村庄、集镇仍划为一乡。乡设立人民代表会议和乡人民政府。乡人民代表会议的职权是听取、审查乡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向乡人民政府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建议与决议本乡兴革事宜;审议本乡人民负担及财粮收支事项;选举或撤换乡长、副乡长及委员。乡人民政府是基层政权组织。乡人民政府委员会的职权是执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议和命令;实施乡人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决议;领导和检查乡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本乡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兴革意见。乡人民政府设民政、财粮、民兵、治安保卫、建设、生产、文教、调解等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乡人民政府委员兼任。
  1954年上半年,峄县、滕县在试点的基础上,普遍进行了基层选举。用普选的方法产生了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乡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委员会设立民政、治安、武装、生产合作、财粮、文化教育、调解等工作委员会。乡人民政府委员会职权是依据法律、法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发布决议和命令;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管理财政,领导农业、手工业生产,领导互助合作事业和其他经济工作;管理公共事业;管理文化、教育、卫生、优抚和救济工作;管理兵役工作;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办理上级交力、的其他事项。
  1956年,枣庄地区精简了区的编制,开展了并乡工作。是年,峄县合并区、乡后辖10个区、53个乡、4个县辖镇。1957年,撤区并乡,峄县57个乡镇合并为34个乡、4个镇。1957年调整区划后,滕县辖15个区、2个镇、103个乡。1958年撤区并乡,滕县辖62个乡,2个镇。
  人民公社政社合一1958年9月,枣庄地区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峄县撤销乡镇,成立了13个人民公社;滕县撤销乡镇,成立了22个人民公社。公社化初期规模一般相当于原来区的范围,公社是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的社会基层组织。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务委员会负责管理公社内的各项事务。社务委员会设社长1人,副社长若干人,主持公社日常工作。公社设行政、财政、农业、粮食、工业交通、林牧、水利、商业、信用、武装保卫、文教卫生、监察等部及计划委员会。公社以下为若干生产大队,它是公社的下属行政、生产单位。每个大队又划分为若干生产队,生产队是具体领导生产的单位。
  1959年,全市普遍对人民公社进行了整顿,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制度。一般分为公社管理委员会、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
  公社管理委员会设社长1人、副社长2人。
  办事机构设办公室、农林水利部、财粮贸易部、工业交通部、文教卫生部、政法武装部、科技委员会和计划委员会。公社还下设了管理区,作为公社派出机构,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文书、会计、保管2至3人,管理区委员会负责分工管理农、林、牧、副、渔、工业等生卷十二民政志357产工作和财务、公安、民政、武装、文教、卫生、福利等各项行政工作。生产大队设队长1人,副队长2至3人,会计1至2人,保管1人。生产队设队长、副队长分工管理生产和各项工作。
  1962年后,全市依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对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规模进行了多次调整。集镇建立了城镇公社。
  1975年,全市共有86个人民公社。
  1976年,设市中区撤销枣庄镇人民公社,设街道办事处,全市共有85个人民公社。
  1981年12月,枣庄街道办事处调整为大寨路、东方红路、文化路、矿区、络塔埠5个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其主要职责是承办上级政府交办的任务,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搞好城市管理和服务。
  政社分设建立乡镇政府1984年2月6日,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下达了“关于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上半年,全市政社分设,建立乡政府,并结合进行了基层选举。年底,全市由原来的83个公社、2个镇,改建为53个乡、32个镇。全市各乡镇都是以原公社的范围改建的。
  乡镇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选举乡镇长、副乡镇长;听取、审查乡镇政府的工作报告;改变或撤销乡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力;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妇女各项权利。
  乡镇政权的执行机关和行政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实行乡镇长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设秘书和民政、司法、财政、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生产建设、乡村建设等助理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任务是制定并组织实施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护集体经济和各种联合体、个体户的合法权益;向群众进行民主与法制教育,维护社会秩序;做好文教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办好公共事务,发展公益事业;管理乡镇财政;指导村民委员会的组织、业务和制度建设;领导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密切政府与群众的关系,接受群众监督;创建模范乡镇。
  在公社改建乡镇的同时,以原生产大队为单位建立了村民委员会,以原生产队为单位建立了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下设民政、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体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乡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协助乡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工作和生产建设工作。
  1985年,全市村民委员会成员共13503人,其中主任3071人,副主任2152人,委员8280人。
  358枣庄市志第二章优抚第一节支前拥军抗日战争时期,枣庄地区广大人民群众怀着对日本侵略者的无比愤恨,积极支援抗战前线。在整个抗日战争时期,全市有3万7千余人参加抬担架和运送粮物;2万余人扒铁道500余次;3千余人参加割电线和破坏敌人的交通、通讯设施;参战民兵4千余人。
  解放战争时期,枣庄地区人民群众踊跃支前拥军。1946年6月,在解放枣庄战斗中,枣庄煤矿工人仅用一天的时间就收集了83个梯子、144把铁锤、3付跳板、55把铡刀、385把撅头、铁镐、铁锹,867条麻袋,连同他们自己的被子、胶鞋亲自送到部队,支援作战。并有3000多名工人直接参战,他们组织了1000多人的担架队。运输工人出动小车100辆,担任运送粮食和弹药的任务。工人纠察队,全面承担起警戒任务。
  1948年11月,济南战役中,枣庄共出动担架327付、1310人,挑子22316付,小车8731辆、16206人,大车3399辆、10241人,驴子28721头;调运粮食912000斤,加工粮食53万斤;有26034人帮助地方兵团修筑工事,修桥18座、总长640米。
  在淮海战役中,全市支前民工成立了担架大队、马车大队、小车大队、随军常备民工大队、二线转运常备民工大队等组织。为了更好地做好支前工作,保证民兵的过往、食宿,1948年10月,全市各地建立起来民兵站16个,茶站18个。为了支援淮海战役,全市有200余名铁路工人和农民,不分昼夜,自带工具和饭食,积极抢修被敌人轰炸得七零八落的铁路。临城至韩庄的铁路,仅用8天的时间就通车了。支前民工共修补铁路152里,修桥梁17座。广大民兵积极上前线配合解放军作战。北庄民兵连下设三个排、九个班,共120人。在一次战斗中,民兵李忠起与部队一名通讯员去碾庄西执行任务,发现50余名全副武装、惊慌逃窜的国民党士兵,他们利用敌人的弱点,一前一后进行政治攻势,惊恐的敌人误认为被解放军包围,纷纷缴械投降。1948年11月16日至1949年1月23日,北庄民兵连先后四次从那县孙九店、南李庄等地押送俘虏1640名,并且在途中俘敌52名、缴获机枪2挺、步枪46支。事后,22人光荣地被批准为中国共产党党员;26人立了功,其中一等功7人、二等功8人、三等功11人。
  在整个淮海战役中,全市共运送粮食1170万斤,油28589斤,盐31464斤;共出担架4561付、23800人,挑子7394付、8688人;出动小车5262辆、11920人;大车1423辆,牲口8211头;出动常备民工49544人,临时民工2569人;修筑铁路、公路192里,架设电线杆797根,修筑桥梁17座。出动船13只,运送煤炭1571000斤;收缴重机枪2挺、轻机枪12挺、步枪418支、各种子弹10623发,各种炮弹161发、手榴弹175个。
  抗美援朝期间,本市除有3000余名青年参加了志愿军之外,还捐献一批物资和慰问袋共折合人民币30余万元。
  1985年,对越自卫反击战期间,全市人民共给前线写慰问信60380封,向部队赠送背心、毛巾、衣服、鞋垫、录音带、笔记本、钢笔、烟酒糖茶及土特产等慰问品近百种,共折合人民币487729元。向烈军属赠送款物卷十二民政志359218900元,为参战指战员家属解决工作、住房、宅基地问题2843件(次),为军属组织帮耕队2373个,为烈军属耕土地19873亩。
  解放战争、抗美援朝以及1959年对印自卫反击战时,薛城都曾设立军用茶水站。
  1970年底,薛城定为长设军用供水站。1970年至1971年,过境停站军车190余列,供水7400余桶。最多时24小时内停站军车14列,供水420桶。1972年12月3日至27日,停站军车163列,供水1万桶。供水站自建立到1985年,顺利地完成了过往军队、新老兵入伍退役运输途中的饮水、食品供应和枣庄市、微山县、临沂地区新老兵的接待转运任务。
  第二节拥军优属枣庄市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长期坚持对烈军属和人民解放军驻枣部队进行定期慰问。建国后,每逢“八一”、新年、春节等重大节日,市及各区县都发动干部群众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月”等活动。市及各县区领导带领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慰问走访驻军和烈军属,召开座谈会、军民联欢会,放电影、演节目。组织青年、妇女、学生为驻军拆洗被褥,为烈、军属送光荣灯、挂光荣牌、打水、扫院子、整理卫生。在慰问驻军活动中,市重点慰问团级(后改师级)以上驻军和部分优抚对象;区县对辖区内驻军和优抚对象普遍进行走访慰问;乡镇对烈、军属户户进行走访慰问,分别帮助驻军和优抚对象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
  第三节优抚对象优待政治优待早在抗日战争时期,枣庄地区对优抚对象就从政治上关怀,对优抚对象疾病治疗、子女升学及其他公益事业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1940年,本市就执行了《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条例》;1941年,执行了《贫苦学生及抗日军人子弟入学优待暂行办法》。
  1943年,又执行了《修正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暂行条例》。1950年12月,本市执行《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在安排烈、军属就业、疾病治疗,为烈、军属代耕、盖房、修房,子女入学,购买货物等方面,对优抚对象都给予了很大的照顾,使烈、军属在政治上提高了地位,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尊重。
  经济优待代耕:是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初期的枣庄地区优待烈军属的主要形式。1940年,本市抗日根据地内就组织起代耕队为抗战军人家属耕种。建国后,全市各级政府继续动员人民群众为烈军工属进行代耕。本市代耕采取三种方式,即代耕固定到户,固定到小组,临时拨工。1956年后,农业走上合作化道路,代耕制度取消。
  优待劳动日:1956年,全市实行了农业合作化。对于无劳力或缺乏劳力的烈军属、残废军人、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开始实行优待劳动日。本市优待劳动日最早采用定生活标准,定自作劳动日,定优待数量的办法。到1962年,全市共有优抚对象16867户,优待了8794户,共优待劳动日692470个,平均每户优待劳动日78.7个。
  1976年,全市优抚对象为60620户,享受优待的户数为9093户,优待劳动日数为1373043个。1980年,全市优抚对象为63664户,享受优待的户数为10823户,优待劳动日1768900个。
  粮款定额优待: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市对于烈军属、残废、复员、退伍军人采取粮款定额优待的办法。1982年,全市执行《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残废军人暂行办法》,扩大了烈军属等优待对象的优待面,提高了优待标准。是年,全市优待金额为1808765元,户均优待114元。1985年,全36口枣庄市志市优待金额达到3302404元,户均优待203元。
  扶持优抚对象勤劳致富1979年,本市开始着手扶持优抚对象勤劳致富。是年,全市仅扶持21户。1983年后,全市扶持优抚对象勤劳致富工作有了较大发展。1985年,全市共扶持优抚对象2793户,脱贫致富户达到925户,占扶持户的33%a 第四节优抚对象补助临时补助1950年,为配合即将到来的军队复员任务,本市对农村烈军属给予一次普遍的临时补助,共发放补助粮75880斤。
  三分之二补助了烈属,三分之一照顾了贫苦军属。1951年,对烈军属又作了一次普遍的照顾。鳃寡孤独生活困难者为特等,照顾粮食25至30斤;贫苦无劳力者为一等,照顾粮食20至25斤;贫苦有半劳力者为二等,照顾粮食15至20斤;贫苦有劳力者为三等,照顾粮食10至15斤。1952年,峄县发放临时补助粮25120斤,解决了651户烈属的生活困难;发放临时补助款7416.1万元(旧人民币),解决了部分贫苦烈军属生活中的困难。
  1949年至1958年,滕县共发放生活补助费870420元,常年补助烈士子女入学费1900元。此外,还发放农具500件、耕牛1%头、马31匹、羊600只、衣服19000件。
  1977年,全市对优抚对象4154人给予了临时补助,共发放补助款70618元,并为48户优抚对象解决了建房木材。
  定期定量补助1954年下半年,全市开始对烈军属和复、退军人进行定期定量补助。
  1955年,峄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军属329户、1344人,月补助款8736元,月人均6.5元。1962年,全市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共3097人,补助费81996元。“文化大革命”期间,定期定量补助中止。1978年,恢复定期定量补助。是年,定期定量补助2340户,补助金额达152974元。1984年,全市定期定量补助达到3875户,补助金额为493963元。
  1985年,本市对居住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人每月补助20至25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30至35元;居住城市的每人每月35至40元。居住农村的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补助15至20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25至30元;居住城市的每人每月30至35元。是年,全市对1212人发放了定期抚恤金,抚恤金额为325296元;全市发放定期定量补助3159人,补助金额为430356元。
  第五节抚恤牺牲、病故抚恤早在抗日战争时期,枣庄地区抗日民主政权就制定了抚恤条例。建国后,各级民政部门对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中列编制的无军籍正式职工、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其他人员,牺牲病故后,除部队、政府对牺牲、病故者妥善安葬,对其家属给予照顾外,本市民政部「1凭死者所在团(县)级以上单位填发的牺牲、病故证明书,对其家属按规定发给一次抚恤金。至1985年,全市共发放牺牲、病故抚恤费45.4万元。
  残废抚恤抗日战争时期,枣庄地区抗日民主政权就制定了荣誉军人优待抚恤条例。建国后,枣庄市各级民政部门对革命军人负伤致残的退役后给予抚恤;对民兵、民工因参战和执行战勤任务负伤致残的给予抚恤;对人民警察因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给予抚恤;对于革命工作人员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给予抚恤。
  1950年,滕县共有残废军人882人,其中二等以上的302人,三等的580人。1951年,峄县共有残废军人238人,其中二等以上卷十二民政志362的73人,三等的165人。
  1964年,枣庄市为在职残废人员和在乡二等乙级以上的残废人员换发了残废证件。
  1973年,全市为在职和在乡的革命残废人员换发残废抚恤证。全市革命残废人员共计2185人,其中残废军人2165人,残废工作人员n人,残废民兵民工9人。
  1981年,本市对革命残废人员换发了民政部统一制做的残废抚恤证。全市革命残废人员共计2397人,其中残废军人2369人,残废工作人员17人,残废民兵民工11人。
  1985年,全市革命残废人员共计2688人,其中革命残废军人2534人,残废工作人员148人,残废民警2人,残废民兵民工4人。全市提高了在乡革命残废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特等、一等的每人每月发给12元,二等每人每月发给6元,三等每人每月发给4元。
  第六节烈士褒扬烈士陵园台儿庄烈士陵园:座落在台儿庄镇西北一华里,台枣公路东侧,占地100亩。陵园始建于1951年7月,建成于1955年3月。陵园内青松翠柏,前有荷花塘,后有两座小桥通往烈士林。纪念堂在陵园中央,两侧为花池。堂内陈设烈士遗像和事迹简介,其中有著名烈士陈金合、朱涛等。对越自卫反击作战牺牲的30名烈士的骨灰陈放在这里。烈士林掩埋烈士1.325名,其中淮海战役牺牲的694名,鲁南战役牺牲的631名。
  1985年,陵园内树立起运河支队纪念碑。
  滕县烈士陵园:始建于60年代初,建成于1971年。座落在滕县城东北于岗。陵园面积20亩,建有纪念碑5个,纪念亭3座,花坛6个。纪念堂东西两侧有古建筑风格的圆门花墙,后面有两座砖结构的烈士陵墓。纪念堂内陈列着革命战争史、烈士英名录和重点烈士事迹简介。烈士英名录陈列了1658名烈士的英名,其中抗日战争时期370名,解放战争时期765名,抗美援朝时期315名,建国以后170名,对越自卫反击作战牺牲38名。
  烈士英名录1960年,枣庄地区进行了烈士调查登记工作,建立了烈士谱。1981年,全市各级民政部门都成立了专门班子,从事革命烈士英名录的编写工作。年底,英名录编写完成。1985年底,全市共有革命烈士3564名,其中抗日战争时期牺牲的烈士1001名,解放战争时期牺牲的烈士1667名,抗美援朝牺牲的烈士482名,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牺牲的烈士202名,对越自卫反击作战牺牲的烈士80名,牺牲时间不明的132名。
  第三章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第一节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志愿兵安置枣庄市转业、复员军人安置工作始于1948年底。建国后,每年都有一些同志从部队转业、复员到地方进行安置。
  1950年,峄县、滕县分别成立了转建委员会,负责转业、复员军人的安置工作。1951年,全市转业志愿兵118名,其中战士104人,干部14人,多数是伤残、病残的。对于伤残、病残战士,全市拨专款给予治疗。全市安置工362枣庄市志作采取原籍安置逐级负责的办法。对于有一定文化和各种技术特长的转业军人,按行业归口安置;对原从机关、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入伍的在职干部、职工、学生,转业后准其复职、复工、复学。对有一定文化、历史清楚,在部队担任过班以上干部,有一定组织能力、身体健康的则选派到互助组、农业合作社任干部。1957年,全市共接收转业志愿兵1945名,其中战士1799名,干部146名。安置在县城就业的39名。是年,峄县人民政府几次拨专款25000元救济复员军人,有1671人次领到救济款,解决房屋165间,给复员军人治病用款2100多元。
  1978年,全国开始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1983年,枣庄市开始接收转业退伍志愿兵的安置工作。到1985年底,全市共计接收281名转业退伍志愿兵,多数安置在国营企事业单位工作。
  义务兵安置1958年,本市开始接收义务兵退伍军人。来自农村的大多安排从事农业生产,出身非农业家庭的大多安排了工作。
  1985年,全市退伍军人2787人,其中非农业398人,当年全部安排了工作。
  工作的通知》。对二、三等残废军人和带病回乡的残废军人,凡家居城镇、身体较好、能工作的都安置了工作。家在农村的,由公社、大队给予工分优待,生活困难的进行适当照顾。
  1980年,枣庄市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中负伤致残的退伍军人安排工作的规定》。对二、三等因战负伤致残的残废军人,不论家是城镇还是农村的,都根据他们的身体条件,能工作的都安排了工作。
  1984年,枣庄市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规定,对于在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中负伤致残和平时施工、训练、执行各种任务中因公致残的,以及慢性病致残的退伍军人也都安置了工作。1985年,全市接收62名残废军人,全部安置了工作。
  第三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第二节残废军人安置建国前,本市对革命残废军人的安置没有统一规定,一般治病和家庭生活困难的,大都是靠自己解决,对有特殊困难的,政府给予少量救济补助。
  1950年以后,全市执行内务部公布的《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对转业、退伍、复员的残废军人给予适当照顾。
  1979年,枣庄市执行了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部队退伍义务兵伤残战士安置1981年,枣庄市开始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在安置工作中,遵循“就地安置,回本人或配偶的原籍安置,到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愿意回农村的应予鼓励”的原则。至1985年底,全市由上级拨款152.78万元,共建军队干休所三处6586平方米,能居住121户。其中给滕县拨款65.3万元,建房3514平方米,能居住48户;给薛城区拨款31.86万元,建房1522平方米,能居住22户;给市中区拨款54.82万元,建房1500平方米,能居住50户;给峰城区拨款0.8万元,建房50平方米,能居住1户。全市共配备干休所工作人员5名,其中滕县配备2人,薛城区配备3人。到1985年底,全市共接收了两名退休的团职干部,都回原籍作了安置。
  卷十二民政志363第四章生产救灾建国前,枣庄地区灾荒频繁。清王朝、军阀政府和国民党政府对人民群众因灾啼饥号寒,流离失所,基本上听之任之。偶尔对灾区拨发极少贩济粮款,也无济于事。
  1927年枣庄地区遭受严重干旱。3月,国民党山东灾民救济会仅向滕县、峄县各贩救灾款5千元,贩粮9百袋。1939年,滕县遭受水灾、风雹灾,湖水涨漫、灾情严重,日伪政权华北救灾委员会仅拨给滕县1000元贩灾款。1947年,峄县、滕县灾荒严重,国民党鲁西南办事处只借麦粉50吨给峄县。国民党中央银行贷给峄县、滕县各15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月息2分。
  建国后,枣庄地区各级人民政府一直把领导人民战胜灾荒当作一件大事。1949年,峄县、滕县先旱后涝。峄县有18511户、85587人缺粮,县里建立了生产救灾机构,采取“节约备荒,副业生产,以工贷贩,群众互助,国家救济”措施,共渡难关。疏导沐河,全市两次出民工3690人次,54天,一人所挣粮可维持三人生活。峄县发放副业贷款29000万元(旧币),以工贷贩发放道木粮49.5万斤,运粮草粮83.3万斤,导河民工粮38.1万斤,做军鞋粮15.2万斤,发放救济粮58.3万斤。此外,部队、机关还捐款捐粮支援救灾。
  枣庄地区驻军四纵队捐助粮食1286斤、柴6400斤、北海币421万元、骡马42头。机关干部捐助40万元。各县还组织医疗小组,对患病灾民进行治疗抢救。
  1953年,全市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峄县水、旱灾更为严重。到年底,全县拨款57100万元,棉衣3300件,分发重灾区,并帮助15万多人搞起副业生产。
  1957年夏,全市遭受严重水灾。峄县河流决口93处,13万人受灾,滕县沿湖一带一片汪洋,1421个村庄被淹,冲毁土地82.3万亩。是年,滕县发放救济款1.6万元,棉衣1.15万件,单、夹衣0.8万件,国家供应粮食899万斤,湿糖渣30万斤,拨农业生产贷款281.9万元。峄县组织91条船,救出灾民7131人和大批粮食,发放救灾款77.9万元,发放棉、单衣10590件,国家供应灾民粮食2336.2万斤,银行贷款218万元;全县捐款3.29万元,棉、单衣2840件和其他物资一‘纽夕刁5o1963年进入汛期以后,从7月下旬到8月初,全市连降暴雨,洪水冲毁山坝5万余道、34万米,河流漫溢,213个村庄进水,倒塌房屋6万间,内涝47万亩,绝产40万亩。是年,全市统销粮发证到户的有128738户、522612人,供应粮食2727.3万斤;为65747户、249218人发救灾款611107元。此外,拨发救灾代食品370万斤,各区调剂解决代食品50万斤。
  1981年,全市严重干旱,全年降水量比历年平均减少330毫米,有244个大队、10多万人吃水困难。台儿庄区和峰城区还分别发生了雹灾和风灾。本市各级领导深入灾区,指挥抗灾救灾。全市拨款15万元、柴油40吨、汽车20辆给群众送水一个多月,并派出勘探队为群众找水打井。峰城、台儿庄两区发生风暴灾后,市里及时拨款、拨化肥抢救作物1万多亩,修房屋近万间。是年,全市拨生活救济款37万元,拨粮700万斤、布11万尺、棉花3万斤救灾。
  1985年,枣庄市遭受水、虫、风、雹多灾364枣庄市志的袭击,尤以风灾、雹灾为重。全市有65.31万亩遭灾,成灾达44.94万亩。6月1日和7月4日,滕县两次遭雹灾。受灾面积达50:7万亩,成灾36.9万亩,小麦绝收的有12.5万亩,减产五成以上的有6.2万亩,全县折倒树木31万棵,折倒电线杆1500多棵,倒塌毁坏民房4.6万间,砸伤410人,砸死大牲畜75头,损失惨重。全市救灾拨款50万元,贷款50万元,拨钢材115吨,木材325立方米,水泥490吨,优质化肥1400吨,减少订购合同3121万斤。全市还捐款202969元,化肥28吨,柴油机1部,煤炭3500吨,瓦11.7万块,石灰5.7吨,水泥2吨,玉米2.3万斤,菜种246斤,帮助灾区恢复生产。
  第五章社会救济第一节农村社会救济建国前,枣庄地区的滕县、峄县都曾有社会救济活动。1947年,国民党山东省鲁西南办事处拨给滕县贩款8500万元、贩粉2270袋、贩盐1.1万斤;拨给峄县贩款700万元、贩粉5920袋、贩盐0.81万斤。
  建国后,农村社会救济是和救灾同时进行的。1949年,峄县有10多万人缺粮;滕县逃荒的有2181户6218人,要饭的有1367户4677人,缺粮的有7929户26159人。
  1950年初,全市发放了第一批救济粮、物。
  共发放救济粮12.5万斤,救济5374户20204人;发放棉衣、棉被‘603件,衣片2540件,棉花5390斤,其他物品450件。是年,连续发放了五次救济粮,全市共发放救济粮147万斤。
  1954年,滕县、峄县明确规定了救济对象是无劳力又无土地,或土地很少,无亲人的a寡孤独老弱病残的困难户;遭受自然灾害而失去生活条件的困难户;无固定收入的贫困摊贩。同时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烈军属、荣复军人、少数民族等优先救济。
  1956年,峄县共有贫困户3298户9839人,大部分是鳃寡孤独残幼。通过合作化,这些人大部分由集体实行保吃、保穿、保烧,其生活困难基本解决。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全市农村的救济对象,即失去劳动能力、生活无依靠的鳃寡孤独人员,普遍由集体实行了“五保”。人多劳力少、弱,或主要劳力长期患病、死亡,或特殊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的,由集体对他们实行补助。农村救济的重点是贫困山区和贫穷社、队。1974年,全市拨发救济款24.6万元,布票17万尺,棉花票8.6万斤。1982年,全市拨发救济款80万元,布票5万尺,棉花票1.5万斤。此后,农村救济工作逐渐为扶贫工作所取代。
  第二节扶贫枣庄市扶贫工作始于1979年。是年,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对常年困难户进行了普查,制定了扶贫规划。全市共有常年困难户6016户,占总户数的1.4%;24387人,占总人口的1%。在普查的基础上,帮助贫困户制定了摆脱贫困面貌的计划和措施。全市计划用一至三年改变面貌的有1085户,四至五年改变面貌的有2311户,五年以上改变面貌的有2500户。为减轻贫困户的负担,为1172户减免供应口粮款11.5万元。
  1980年,全市共扶持贫困户2936户,集体帮工10万多个,免欠款9万元,购买牛、驴卷十二民政志365218头,猪1781头,羊1225只。年底,脱贫者达1298户,占扶贫户的44%01983年,全市扶贫工作有了较大进展。
  全市拨款7万元,扶持多灾贫困的水泉、党山两个公社。是年,扶贫款的发放改为有偿扶贫,实行有借有还,到期收回,作为公社扶贫周转资金使用。这两个公社共扶持368户,占两个公社总户数的4.2%。齐村、薛城、台儿庄三个区,由国家拨款12.4万元,公社集资5.8万元,扶持贫困户1321户。
  市委书记储建华在贫困山区了解群众生产生活。
  1984年,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对贫困户进行了普查。全市共有贫困户39343户170299人,当年扶贫4516户,脱贫2061户,占扶贫户数的45.6%01985年,全市仍有24万农民年人均收入在150元以下,有七八万人没有解决温饱问题。山亭区的徐庄、辛召、水泉、冯卯四个乡的贫困户较多,占全市贫困户的50%,由市直各单位与被扶持的乡、村挂钩,实行承包,由单位分工直接扶持。
  其余50%的贫困户,由各区县组织扶持。是年,通过扶贫,全市贫困村共栽果树15.2亩,落实了山植密植园1550亩培育计划,育山碴、侧柏苗1080亩,买各种树种5000斤,定购果树苗30万株,确定林业专业户1140户,筹集林业资金31.1万元。59个山顶村落实搬迁经费150万元,落实了16个村的搬迁地,并搬完了两个村庄。至1985年底,全市共投放扶贫款288.75万元。
  第三节城市社会救济城市贫困户救济1949年,全市将失业工人和穷苦市民分为三个等级,进行了一次性救济。生活困难的鳄寡孤独者为一等,共有395户653人,每人发救济粮12斤,共发粮7836斤;无劳力、无生产工具、生活困难的为二等,共有728户22%人,每人发救济粮8斤,共发粮17568斤;有劳力无生产工具、生活困难的为三等,共有640户2891人,每人发救济粮6斤,共发粮17346斤。
  是年,全市组织城市困难户生产自救,仅枣庄镇就安置在清管所工作和看自来水管400人。
  1953年以后,城市社会救济对象主要是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贫困户,人数显著减少。
  1956年,全市城镇共有常年困难户177户232人。1958年全市各城镇先后办了一些自救性的企业。枣庄镇建起了福利冰棍厂、炼焦厂、养殖场,安置贫困户100多人;滕县县城办起了福利陶瓷厂、五金厂,安置困难户110人;峰城也办起了细菌肥料厂,安置部分贫困户参加工作。
  1960年至1962年期间,全市对城市孤老残幼和极端困难户进行了定期救济。在此时期,全市享受定期救济的有810人。
  1966年至1976年期间,城市社会救济仅限于发临时救济款。1977年,全市城市定期救济标准改为一户一人者,每人每月8元;一户二至三人者,每人每月5元;一户四人以上者,每人每月4元。全市共有154户305人享受定期救济。
  1978年后,全市城市社会救济工作主要是组织生产自救,对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贫困户进行救济。1979年,全市共办救济厂、组344个,安排就业人员3454人。其中街道办安置就业2241人,居民办安置就业1111人,其他102人。从业人员中,优抚对366枣庄市志象为185人,盲、聋、哑、残、弱智等残疾人251人。全年创产值1245万元,人均月工资25元。是年,全市享受定期救济的199户381人,月发救济金2093元;临时性救济1313户5322人,年发救济金17615元。
  1980年,全市提高了城市社会救济标准。市中区为每人每月15至18元,其他区县每人每月10至13元。此后,全市困难户逐渐减少。1982年,全市享受定期救济的共201户230人,其中“三无,,对象有199户227人。1984年,全市街道居委会所办的自救性厂、组、店有97个,年产值84万元,年利润8.9万元。1985年,全市城市社会定期救济户为156户234人。
  精减退职老职工40%救济60年代初期,本市一些企业关、停、并、转,精减下放了一批职工。1965年后,根据国家规定,对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困难的精减退职老职工发给其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并报销三分之二的医药费。1965年至1981年,全市先后批准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老职工有248人,实发救济款67046元,报销医药费13952元。
  1982年,本市对60年代退职老职工进行了普查。全市共有精减退职老职工13271人,新补办原工资40%救济的老职工1016人。
  1985年,全市共有1253人享受其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占精减下放老职工的9.44%,年拨救济款和医药费31万元。
  特殊救济1982年5月至1983年6月,枣庄市共接收安置了宽大释放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89人,并对其中因丧失劳动能力和家庭赡养有困难的-76人,按规定给予了定期救济。全市月发6元的有6人,月发7元的有25人,月发8元的有4人,月发12元的有2人,月发15元的有2人。
  年支出救济款为7788元。
  1964年,全市先后有2320户和10123人成户下放农村参加劳动的市民。1978年,全市进行了调查摸底,并对他们给予了救济。
  1980年,全市共有9人复工复职,8人退职退休,10户30人恢复非农业户口,1300人补力、了知青手续。拨建房款4.1万元,为180户建房506间,为58户修房160间。将无依无靠的4名老年人收入市福利院供养。
  1984年,本市根据省有关规定为成户下乡者办理了农转非手续,至1985年底,全市共批准农转非1232户5653人。
  收容遣送从1956年起,流入本市的偷盗、扒窃和投机倒把的人,被收容后逐一登记,民政部门派人遣送原籍安置。1962年,全市就收容遣送4600人。1965年,全市收容7218人,绝大多数遣送回原籍。1966年至1976年,全市收容遣送工作时断时续。
  1979年后,本市收容遣送工作的主要对象是游手好闲、好逸恶劳的懒汉和以乞讨为生财之道的人,家教不严的顽劣儿童,被抛弃或走失的痴呆、精神病人,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年,全市收容遣送1185人。1985年,全市收容遣送100人。
  卷十二民政志3671962年至1985年薛城收容遣送站收遣人员统计表单位:人368枣庄市志第六章福利事业和福利生产第一节社会福利事业标准为社会孤残人月供25元,优抚对象人月供28元。
  早在民国初期,枣庄地区就有外国教会设立的所谓慈善机构。1913年,美国人万美利在峄县创办基督教周营孤儿院。此后,枣庄地区先后设立一些孤儿院、孤寡院、麻疯病院。至1949年,全市共有五处慈善机构,全部是美国人所设立。
  1951年11月13日,峄县人民政府接管了美国人万美利所设立的峄县孤儿院,更名为峄县生产教养院。1956年6月,峄县生产教养院将无依无靠的残老人19名、儿童24名移交给滋阳、济南教养院,院内无收养对象。1957年2月,峄县重组残老教养院,共收养残老人66名。1959年9月,残老教养院附设烈属养老院,收养孤老烈属27人、烈士遗孤3人、老红军2人。1960年,峄县残老教养院改名为枣庄市社会福利院。共收养院民78人,其中残老29人,烈属29人,老红军2人,孤老复员军人8人,灾区儿童10人。
  供养标准为残老人月供粮23斤,伙食费6元;优抚对象人月“供粮30斤,伙食费10元。
  1963年,枣庄市社会福利院分设养老院。
  1966年9月,枣庄市社会福利院和养老院合并,更名为枣庄市社会救济院。1980年社会救济院更名为枣庄市社会福利院,省、市先后拨款32万元,征地7亩扩建福利院。
  1983年,建成一座1300平方米的三层楼,并安装了暖气。院内设有游艺室、图书室、餐厅等,配有彩色、黑白电视机各一部。
  1985年,市福利院有职工24人。收养院民64人,其中老人21人、残疾人11人、儿童17人、精神病8人、自费代养7人。供养第二节农村“五保” “五保”供养枣庄市“五保”供养工作始于1956年。是年,全市农村基本实现农业合作化,对鳃寡孤独采取补助劳动日的办法,并派专人照顾他们的生活。
  1958年,全市各人民公社相继办起了敬老院,“五保”对象全都入院供养。1960年后,全市各农村敬老院相继解体。但各级政府将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仍然作为国家救济的主要对象。1961年底,全市有“五保户”15618户23646人O1966年至1976年期间,“五保,,供养工作受到干扰和破坏,但五保户的生活水平尚能达到社员的平均水平。
  1978年后,全市“五保”供养工作有了较大的变化。1979年,全市对农村“五保户”进行了调查登记,全市共有“五保,"10104户11177人,占全市总人口的0.5%。各区县对“五保户”生活作了妥善安排,使之一般都高于社员平均生活水平,吃、穿、住、医、烧有了保证,并且每人每月发1至3元零用钱。生活不能自理者,安排专人照顾。
  1983年,对全市“五保户”又进行了普查登记。全市对“五保户”采取集体供养和亲属包养两种形式,各种形式都经司法部门签订供养协议书。“五保户”年每人供粮400至600斤(粗细各半),零花钱30至120元。
  1985年,全市“五保”供养工作重点抓了福利院的建设。枣庄市红十字会还开展了敬老助残活动,对“五保户”进行慰问。
  卷十二民政志369农村福利院、敬老院1958年,全市各公社相继办起敬老院,有的村也办起了敬老院。此后,由于三年自然灾害的影响,敬老院相继解体。1961年,全市尚有敬老院311处,集中供养“五保”老人3649人。1965年,全市敬老院所存无几。滕县仅剩敬老院9处,供养残疾老人75人,孤儿8人。1975年,全市仅剩台儿庄一处敬老院。1979年1月,齐村区安城公社建起了全市第一个社办敬老院。1983年,市人大作出兴办敬老院、幸福院、福利院的决定,有效地促进了全市办院进度。年底,全市有37个公社办起了70个敬老院,其中社办11个。1984年,全市建成福利院154处,其中乡镇级33处。
  1985年,全市采取政府拨款、乡镇村自筹和集体、个人捐助等方法,共集资900多万元,其中乡镇村自筹600多万元,全市建乡镇村福利院214处,供养“五保”老人3616人,入院率达30.6%. 第三节残疾人就业滕县福利陶瓷厂和福利五金厂,安置了28名残疾人就业。1979年,全市陆续兴办一些救济厂、组,并安排了盲、聋、哑、残、弱智等残疾人251人就业,参加劳动。1985年,全市城镇有劳动能力的盲、聋、哑、残、弱智等残疾人共355名,安置就业310名。
  第四节福利生产建国后,全市各级政府十分重视、关心残疾人的劳动就业问题。1958年,滕县建起了1980年前,各城镇办的福利厂、组、店,多数是生产自救性质的小生产服务单位。
  1980年后,全市陆续办起了福利厂。到1982年,全市福利厂达6·处,其中街道办厂3个,就业人员164名,内有残疾77人。福利厂年总产值达到63.95万元,利润24.44万元,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28元,最高达100元。
  1984年,全市共有各类福利厂、组、店39处,从业人员538名,其中残疾人118名。本市福利厂生产项目主要有服装加工、糊纸袋、修理、猪鬃加工、沙发制作、贝雕等,年产值为211.3万元,年利润达25.8万元。
  1985年,全市对福利企业进行了全面整顿。全市共有福利企业28个,年产值达到655万元,利润30余万元。
  第七章婚姻管理1950年6月,峄县、滕县开始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提倡婚姻自主,反对包力、、买卖婚姻,打击了“重婚”、“纳妾”、收养“童养媳”等封建恶习。
  1951年,滕县法院受理民事案件300余起,其中离婚和解除婚约的占90%。全年,滕县经区政府登记结婚的700余对,峄县仅六区就有45名寡妇结了婚。
  1952年,枣庄地区各县都严格执行了《山东省婚姻登记暂行办法》,把婚姻登记列为男女双方自愿建立或解除婚姻关系必须履行的法律程序。1953年,全市各县开展了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全市范围内掀起了宣传、贯彻婚姻法的高潮。到1956年,全市准予登记结婚者9711对,恢复结婚者131对,准予登记离婚者906对。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在全市占了主导地位。
  1962年,全市由于放松了对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加之连年灾荒,群众生活发生暂时困难等原因,封建婚姻有所回潮。全市仅峰城370枣庄市志区、薛城区、齐村区、台儿庄区、枣庄镇等地娶阴亲达159起,出现买卖婚姻294起、童养媳13起,发现暗娟6人。包办婚姻、借婚姻索取财务的现象普遍增多。枣庄地区各级政府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严重违法案件进行严肃处理。此后,随着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开展和生产的恢复,社会主义的家庭、婚姻制度日趋巩固。1963年,全市准予登记结婚者达17455对,恢复结婚者129对,准予登记离婚者822对。
  1980年底,全市全面贯彻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大力提倡婚事新办,做到不要彩礼,不大摆筵席,不坐花轿和小汽车,并组织集体婚礼,从简办婚事,提倡晚婚,制止封建买卖婚姻,打击拐卖妇女的犯罪活动。
  1985年,全市各级政府更加重视婚姻法的贯彻执行。将原由部分乡、镇、街道办事处秘书或其他干部办理的婚姻登记工作,先后移交给民政部门管理,严格了婚姻登记管理。
  对不合手续、不合条件者坚决不予力、理结婚登记。是年,全市申请结婚的共26281对,经审查合格准予登记结婚的25011对,恢复结婚的108对,合法婚姻率达95.6%。此外,对1981年至1985年违法婚姻3012对进行了清理,对2423对作了处理。
  革命战争年代,枣庄地区人民政府非常重视军婚。1943年,枣庄地区的抗日根据地就执行了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进委员会公布的《保护抗日军人婚姻暂行条例》。
  建国后,枣庄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在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中,认真执行了有关保障军人婚姻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对于破坏军人婚姻的都依法进行了严肃处理。1963年,全市认真贯彻了内务部“关于加强保护军人婚姻的报告”,对全市保护军婚的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是年,全市共发现破坏军婚事件21起,经调查和解的4起,构成案件的17起。
  其中逮捕法办的15人,劝告中止的1人,受撤职留党察看处分的1人。此后,全市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不断加强保护军婚的工作。
  第八章殡葬改革枣庄地区历来人死土葬。农民多以姓氏建坟地墓葬,占用了许多良田。每遇灾荒、瘟疫,大批穷人死于路旁,无人埋葬,峰城、枣庄、薛城、滕县等城镇近郊皆设有“官林子”、“官地”、“乱葬岗”作为掩埋无主贫民墓地。
  旧中国,煤矿采掘条件差,死亡事故经常发生,枣庄矿区的煤矿工人死后往往无葬身之地。1893年7月26日,中兴矿局半截筒子煤井发生大水,百余名矿工惨死在井下,矿工集资把半截筒子煤井填了起来,并在上面修了一个很大的坟墓,称之为“大坟子”。1911年,中兴煤矿在南大井施工中,挖通一些废弃的小煤窑,从中扒出几百具矿工尸骨。资本家为了显示“慈善”,在枣庄公胜街旁修了一座6米高的六角形砖塔,称之白骨塔,其中装满了死难矿工的白骨。1942年,日本侵略者从河南开封招劳工4300多名到枣庄煤矿挖煤,不到三年的时间,绝大多数都惨死在煤矿,尸体埋在枣庄煤矿西北岭上,后称“开封陵,,。
  建国后,枣庄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倡导对丧葬习俗进行改革,教育群众自觉破除旧习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1958年,全市在大搞农田基本建设中提倡平掉无主坟头,禁卷十二民政志371止在集体耕地良田中葬坟,号召以自然村为单位在非耕地内设立公墓。
  1967年6月,枣庄市火葬厂在齐村区王沟建成。1968年10月,原中共枣庄市粮食局党委书记马增运逝世后,遗体在枣庄市火葬场第一个实行火化。1969年,滕县在城郊乡挎庄建立了火化场,并从1970年9月开始进行尸体火化。此后,火化在全市逐步推行,至1974年底,全市火化尸体1886具。1975年,全市火化尸体11773具,火化率达到76%.1976年,全市殡葬改革工作继续深入进行。9月,台儿庄火化场建成。全市许多公社、生产大队破除土葬,平掉坟头、处理了棺材。台儿庄区台儿庄公社,自1975年开始推行火化,平掉坟头1万余个,扩大耕地800余亩,殡葬改革取得很大成效。1976年,全市平除了202640个坟头,耕地内基本上平除了坟头,扩大耕地面积4053亩。仅峰城、齐村两区就处理了4302个木棺并改作他用,全市火化尸体152%具,火化率达到95.3%.1979年,全市旧丧葬礼俗回潮,全年火化尸体7401具,火化率仅为53%a1981年全市旧葬习俗进一步抬头,土葬回升。有的地方平掉多年的坟头又重新筑了起来,有的修墓立碑,大量占用耕地良田。全市仅火化尸体2044具,火化率降至13%.1982年,全市扭转了旧葬回潮局面,全年火化尸体3836具,火化率提高到28.2%;平掉坟头15万5千多个,扩大了耕地面积。同时,全市发大丧出大殡、木棺土葬披麻戴孝、扎纸人纸马摆供祭灵、请客送礼铺张浪费的减少,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增多。
  1985年,全市认真贯彻了山东省《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全市取缔了制作出售丧葬迷信品的商贩,大刹了土葬、厚葬、铺张浪费的歪风,全市全年火化尸体5036具,火化率达到34%0第九章民政经费建国以来,枣庄市民政事业费的预算管理体制是随着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变动而变动的。全市民政经费支出随着本市财政收入情况不断发生变化,80年代以后,民政经费支出大幅度上升。
  1953年至1985年枣庄市民政事业费支出情况表单位:万元372枣庄市志(续表)

知识出处

枣庄市志

《枣庄市志》

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历代连绵延续经久不衰。明、清至民国,枣庄市今辖区原膝县、峄县所修志书达20种之多。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旧志体例多因袭相沿,内容杂芜俱陈,但所载地方史料,仍具有一定的研究和参考价值,不失为重要文化遗产。”一为了承前启后,继往开来,使绵延数千年的民族文化传统得以继承和发扬,枣庄市人民政府于80年代初建立了新的修志机构,开始组织编修新方志。1985年初,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史志办公室和市直机关各部门根据《枣庄市志》的编幕要求,开始商定市志各分志篇目。编写篇目的拟定,指导和促进了入志资料的搜集;随着搜集资料的进展,又充实、调整、完善了各分志的篇目。从分志篇目初定起,广大修志人员查档案,阅典籍,录口碑,广征博采,历时三载,搜集文字资料数以千万计,和大量图片、实物。经过对资料考证、筛选,全面开始分志编幕。市志各分志初稿草成以后,市直各部门分别组织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老同志等各方面知情人士,反复进行了资料核实和志稿审定。在分志成稿的基础上,市史志办公室总幕合成((冬庄市志》稿,最后由枣庄市人民政府和山东省地方史志编幕委员审定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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