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女工保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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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枣庄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5102002022000170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女工保护
分类号: D440
页数: 2
页码: 411-412
摘要: 建国前,枣庄地区的劳动妇女被当作廉价的雇佣对象,根本谈不上特殊保护。
关键词: 妇女运动 女工保护

内容

建国前,枣庄地区的劳动妇女被当作廉价的雇佣对象,根本谈不上特殊保护。
  建国后,全市各厂、矿企业普遍设立了女工卫生室、怀孕女工工间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等,开展了对女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保护工作。同时,还通过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改善了女工的劳动条件,减轻了劳动强度。纺织女工过去每班巡回要走几十里的路程,后来安装了巡回小车,大大减轻了劳动强度,保护了纺织女工的身心健康。
  本市一些企业中从事接触尘毒作业工种的女工改变了过去的工作条件,以密闭化、自动化、远距离操作代替过去的直接接触。各企业逐步采用无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低毒物质代替剧毒物质等办法防止和减轻女工的职业毒害。对于一些暂时不能进行技术改造,对女工生理机能有严重危害的工种,给予调整工作。1978年,枣庄矿务局撤销了“三八妇女掘进队”。
  根据国家对女工保护的方针、政策,全市各单位逐步制定了具体规定:1.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降低女工的工资。
  2.女工从事与男工一样的工作,享受同等报酬。
  3.禁止女工担任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
  4.怀孕和哺乳婴儿未满6个月的女工不得延长工作时间。
  5.怀孕7个月和哺乳婴儿未满4个月的女工不得从事夜班工作。
  6.怀孕期间对原工作不能胜任的时候,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减少工作时间或调换轻便工作。
  7.做好女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保护工作。
  截止1985年底,全市厂、矿企业共建托幼园、所215处,保教人员959人,收托婴儿72471人,入托率为77.88%;女Z冲洗室77处,淋浴室59处。

知识出处

枣庄市志

《枣庄市志》

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历代连绵延续经久不衰。明、清至民国,枣庄市今辖区原膝县、峄县所修志书达20种之多。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旧志体例多因袭相沿,内容杂芜俱陈,但所载地方史料,仍具有一定的研究和参考价值,不失为重要文化遗产。”一为了承前启后,继往开来,使绵延数千年的民族文化传统得以继承和发扬,枣庄市人民政府于80年代初建立了新的修志机构,开始组织编修新方志。1985年初,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史志办公室和市直机关各部门根据《枣庄市志》的编幕要求,开始商定市志各分志篇目。编写篇目的拟定,指导和促进了入志资料的搜集;随着搜集资料的进展,又充实、调整、完善了各分志的篇目。从分志篇目初定起,广大修志人员查档案,阅典籍,录口碑,广征博采,历时三载,搜集文字资料数以千万计,和大量图片、实物。经过对资料考证、筛选,全面开始分志编幕。市志各分志初稿草成以后,市直各部门分别组织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老同志等各方面知情人士,反复进行了资料核实和志稿审定。在分志成稿的基础上,市史志办公室总幕合成((冬庄市志》稿,最后由枣庄市人民政府和山东省地方史志编幕委员审定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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