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劳动保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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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枣庄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51020020220001703
颗粒名称: 第七章 劳动保护
分类号: F406
页数: 4
页码: 410-413
摘要: 建国后,本市冶金、化工、交通、建材、城建、机械、农机、水利、电力、电子、轻工、纺织等工业迅速发展。
关键词: 安全管理 劳动保护

内容

建国后,本市冶金、化工、交通、建材、城建、机械、农机、水利、电力、电子、轻工、纺织等工业迅速发展。这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不同程度的尘毒;另外还有高温、噪声、高频、微波、振动、放射性物质,对职工的安全和健康造成很大威胁。本市一些部门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由于工业毒物、不良气象条件、生物因素、物理因素、化学元素和不合理的劳动组织以及卫生条件差等因素引起的各种职业病,主要有职业中毒、尘肺病、热射病和热痉挛、日射病、职业皮肤病、电光性眼炎、职业性难听、振动性疾病和放射35口枣庄市志性疾病。
  从1958年起,全市各厂、矿采取了相应的防治措施。枣庄翻砂厂利用水爆清砂,防尘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全市矽尘危害严重单位,加强了通风,改善作业环境,降低了粉尘浓度,同时加强了设备维修,,及时清理粉尘,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使粉尘浓度降到每立方米2毫克以下,并加强了对职工的健康检查。
  1966年至1976年期间,受“文化大革命”的冲击,防尘、防毒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受到严重影响。
  1978年,全市企业治理尘毒危害,着重解决机械设备跑、冒、滴、漏问题,进行综合治理。
  1979年4月,全市各厂矿企业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10%至20%用于劳动保护,改革工艺设备,改善劳动条件,搞好通风防尘,进行密封作业,减少尘毒危害。是年7月,由市劳动局、卫生局、总工会、药材站、防疫站五部门组成职业病普查领导小组,从12个单位抽调32名普查队员,对区、县以上厂、矿企业接触铅、苯、汞三种毒物人员进行普查。共普查了43个单位1075人,其中:放射人员1%人,受检率为80%;铅、苯、汞作业人员769人,受检率为93.56%;其他查了119人。全市共测64个点,84个样品,合格点有28个,合格率为47.61%。本次调查共查出慢性苯中毒2人,慢性铅中毒1人,一氧化碳中毒15人。
  1980年6月,市劳动局、卫生局、总工会组织五区一县卫生防疫站和枣庄矿务局卫生处,对全市区、县以上厂、矿企业的粉尘浓度进行了3次调查。调查63个单位的276个扬尘点,多数单位的粉尘浓度不同程度地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在276个采样点中,达到国家标准的仅有21个点,合格率为7.6%0超过国家卫生标准1至10倍的有94个点,占34.05%。超过国家标准10倍以上的有161个点,占58.33%。其中超过国家标准100倍以上的点就有34个,最高者竟超过国家标准1348倍。
  1980年至1983年,国家对枣庄市重点企业和尘毒危害比较严重的作业场所投资近200万元,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和更新设备,多数单位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枣庄市棉纺织一厂清花滤尘室及排尘管道,通过技术改造,滤尘室由原来的37m2/套车,增加到400m2/套车;过滤负荷由原来的700m3/m2时,降低到75m3/m2时;尘室压力由原来的24m/m水柱降到10m/m水柱;空气的含量由原来的27mg/m3降到5mg/m”左右。枣庄橡胶厂原炼胶车间粉尘浓度高达124mg/m3,超过国家标准12.4倍,通过技术改造,粉尘浓度均达到国家标准,每年还收回炭黑、粉剂原材料约24吨,价值约45600元,不但减少了尘毒危害,改善了劳动条件,还降低了生产成本。
  第二节女工保护建国前,枣庄地区的劳动妇女被当作廉价的雇佣对象,根本谈不上特殊保护。
  建国后,全市各厂、矿企业普遍设立了女工卫生室、怀孕女工工间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等,开展了对女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保护工作。同时,还通过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改善了女工的劳动条件,减轻了劳动强度。纺织女工过去每班巡回要走几十里的路程,后来安装了巡回小车,大大减轻了劳动强度,保护了纺织女工的身心健康。
  本市一些企业中从事接触尘毒作业工种的女工改变了过去的工作条件,以密闭化、自动化、远距离操作代替过去的直接接触。各企业逐步采用无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低毒物质代替剧毒物质等办法防止和减轻女工的职业毒害。对于一些暂时不能进行技术改造,卷十一劳动志352对女工生理机能有严重危害的工种,给予调整工作。1978年,枣庄矿务局撤销了“三八妇女掘进队”。
  根据国家对女工保护的方针、政策,全市各单位逐步制定了具体规定:1.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降低女工的工资。
  2.女工从事与男工一样的工作,享受同等报酬。
  3.禁止女工担任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
  4.怀孕和哺乳婴儿未满6个月的女工不得延长工作时间。
  5.怀孕7个月和哺乳婴儿未满4个月的女工不得从事夜班工作。
  6.怀孕期间对原工作不能胜任的时候,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减少工作时间或调换轻便工作。
  7.做好女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保护工作。
  截止1985年底,全市厂、矿企业共建托幼园、所215处,保教人员959人,收托婴儿72471人,入托率为77.88%;女Z冲洗室77处,淋浴室59处。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假建国前,枣庄地区的工矿企业虽然也规定了休息时间和休假制度,但是广大的劳动者处在被剥削、被奴役的地位,每天都要工作十几小时,最多竟达到24小时,休息和休假根本没有保证。
  1949年,枣庄地区的工矿企业开始执行8至10小时的工作制。1954年,全市各机关团体、厂矿企业和事业单位都开始执行8小时工作制。企业凡加班2小时以上,由劳动局批准,方能执行。
  此后,枣庄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每周工作6天,休息1天;新年、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共放假7天。节日加班,节后补休。
  婚假、探亲假都按国家规定执行。
  1982年,枣庄市规定: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15天;晚育者,产假为3个月;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后,再享受育儿假3个月。
  第四节防护用品建国之后,枣庄市建立了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的劳动保护制度。但当时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制度很不健全,管理制度也很不统一。
  1957年,全市开始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对防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进行整顿的通知》,各单位都制定了劳动防护用品的统一管理制度和发放原则。
  1966年至1976年期间,本市各厂、矿企业防护用品发放与管理的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遭到严重破坏,造成了严重的混乱局面。
  1983年后,全市各单位、各系统都按照山东省各厅局制定的标准,严格管理防护用品的使用与发放。本市发放的防护用品主要是防护工作服、防寒服、防护手套、防护用鞋、防护帽、防护毛巾、防护面具、安全带、胶制工作服和雨衣。全市各单位、各企业基本上做到了防护用品物尽其用,定期发放,节约归己。
  第五节保健食品建国后,枣庄市对于经常从事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和进行高温作业,有造成职业病和职业中毒可能的职工,发给必要的富有脂肪、蛋白质和维生素成份的保健食品,用以增强抵抗力,进行劳动保护。
  1963年,枣庄市对于化肥、炸药生产单位,机械制造和加工单位,发电供电单位,纺织印染单位,陶瓷业、印刷业、电镀、冶炼等单位经常接触对人的内脏、神经或血液352枣庄市志系统有危害的气体、蒸气和粉尘的工种,对于接触矽尘作业的工种,对于接触放射线的工种,对于从事高温作业的工种发放保健津贴。
  本市各厂矿企业对于接触尘毒和高温作业的工种,写出享受保健食品待遇的申请报告,报请劳动、卫生、商业、粮食部门同意后,将保健津贴按月同工资发给本人。保健津贴随工作调动,工种变换,随时调整。

知识出处

枣庄市志

《枣庄市志》

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历代连绵延续经久不衰。明、清至民国,枣庄市今辖区原膝县、峄县所修志书达20种之多。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旧志体例多因袭相沿,内容杂芜俱陈,但所载地方史料,仍具有一定的研究和参考价值,不失为重要文化遗产。”一为了承前启后,继往开来,使绵延数千年的民族文化传统得以继承和发扬,枣庄市人民政府于80年代初建立了新的修志机构,开始组织编修新方志。1985年初,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史志办公室和市直机关各部门根据《枣庄市志》的编幕要求,开始商定市志各分志篇目。编写篇目的拟定,指导和促进了入志资料的搜集;随着搜集资料的进展,又充实、调整、完善了各分志的篇目。从分志篇目初定起,广大修志人员查档案,阅典籍,录口碑,广征博采,历时三载,搜集文字资料数以千万计,和大量图片、实物。经过对资料考证、筛选,全面开始分志编幕。市志各分志初稿草成以后,市直各部门分别组织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老同志等各方面知情人士,反复进行了资料核实和志稿审定。在分志成稿的基础上,市史志办公室总幕合成((冬庄市志》稿,最后由枣庄市人民政府和山东省地方史志编幕委员审定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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