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干部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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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枣庄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51020020220001669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干部工资福利
分类号: D035.2
页数: 4
页码: 377-380
摘要: 1954年以前,全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有两种形式,即供给制(包干制)和薪金制(工资制)。
关键词: 人事管理 干部工资 工资福利

内容

1954年以前,全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有两种形式,即供给制(包干制)和薪金制(工资制)。
  1954年,根据政务院颁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包干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命令,峄县政府对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包干费等级进行了调查。当时,全县共有党政群干部769人,其中县区干部208人,参加调整改制的204人,占编制人数的26.25%01955年5月,峄县直机关共有干部445人,实行工资制的180人,实行供给制的265人,平均工资为33.16元。1955年7月,根据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将实行供给制待遇的工作人员全部改为工资制待遇的决定,峄县政府将供给制全部改为工资制。
  195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取消工资分制度和物价津贴制度,一律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的决定,本市自1956年8月至12月用4个月的时间,进行了工资改革。全市干部人均月工资由改革前的46.43元提高到51.31元。参加工资改革的2177人,升级人数为1014人,升级增加年工资总额为111446.6元。
  1959年,按照上级分配的指标,峄县人事局对干部工资进行了一次调整,共调整43人,其中科员、股长级15人,办事员26人,勤杂人员2人,工资由23级提22级一人,24级提23级15人,25级提24级13人,26级提25级12人,29级提28级1人,炊事员9级提8级1人。
  1960年,为改变乡镇工作人员待遇问题,根据省委指示办理了乡镇干部定级工作。
  全市五区乡镇工作人员共350人,定级的243人,占69.4%。定级后23级7人,24级42人,25级113人,26级81人;未定级的卷十人事志327107人,其中转公社供给的64人,动员还乡生产的43人。为了帮助这些人安排生活,给予一定补助,多者100元,少者40元,平均每人补助57.44元。
  1963年,本市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每月增加工资总额为9994.98元。
  在调整工资的同时,根据省人委规定,对全市工资区类别也进行了调整。枣庄、陶庄、薛城、峰城四个城镇所辖地区(不包括其所辖农村公社生产队)和台儿庄、齐村办事处驻地,由三类工资区提为四类;枣庄矿务局所属各矿(包括驻矿的商业、供销、粮食、邮电和银行等单位)由三类提为四类;其他地区仍执行三类工资区标准。经调整工资区类别之后增加收入的工作人员共953人,每月增资总额为1557元,人均月增工资1.63元。通过升级、定级和调整工资区类别,全市机关工作人员平均每月增加工资3.90元。
  1982年,根据上级规定,全市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资作了调整。当时机关团体、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共有工作人员13610人,调整后升级的12125人,每月增加工资总额为92184元。其中机关团体7177人,每月增资总额为56891元;事业单位4948人,每月增资总额35293元;升两级的人员有1078人,每月增资总额为12215元。
  1985年,根据国务院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将原来单一的职务等级工资制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全市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范围的工作人员总计42456人,其中党政机关11930人,占总数的28%;事业单位29095人,占总人数的69%;行政性专业公司1145人,占总人数的2.7%;县以上供销社286人。改革后照发原工资46人,就近套级的3792人,高套一级的36016人,按新工资标准定级的1365人,尚未转正定级的1237人。改革前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月工资总额为2607962.29元,人均月工资61.43元;改革后月工资总额为3292452.66元,人均月工资为79.90元;改革后月增工资总额为784490.37元,人均月增工资18.47元。增加工资超过20元的分两年发给,1985年发给20元,超过的部分1986年兑现(中小学1986年1月1日起发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1986年7月1日起发给)。据此,1985年月增资总额为724780.77元。其中,全市机关改革前人均月工资66.33元,改革后人均月工资86.62元,人均月增资20.29元,人均工龄津贴8.33元;事业单位改革前人均月工资59.39元,改革后人均月工资75.21元,人均月增资17.80元(包括教、护龄津贴),人均工龄津贴6.03元;行政性专业公司改革前人均月工资60.88元,改革后人均月工资77.80元,人均月增资16.92元,人均工龄津贴7.23元。
  改革前,全市执行四类工资区人数为14345人,五类区人数26669人,六类区人数1442人;改革后全部按五类工资区标准执行。
  全市享受教龄津贴人数为7753人,占中小学、幼儿园总人数的70%,增加教龄津贴总额为52989元,人均增加教龄津贴6.83元;享受护龄津贴人数为754人,增加护龄津贴总额为4612元,人均增加护龄津贴6.11兀。
  全市因开除、留用察看、劳教未满等原因未划入这次工资改革范围的25人,因受处分或经济问题未作结论等原因影响高套一级的32人。
  第二节福利建国后,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建立了各种生活福利制度,举办了各种集体福利事业。
  328枣庄市志1955年,滕县对于家庭生活困难的国家干部定期补助28人,计5434元;临时补助414人,计5310元;药费补助36人,计1540元;其他补助15人,计168元;家属经费补助250人,计250元;共计12702元。
  1957年,峄县国家机先事业单位共有1.549人,全年福利费收入34042.76元,支出26317元,其中用于家庭生活困难补助23618.40元,定期补助41人次2009元,1店时补助668人次21609.40元;用于家属医药费补助63人次2080元;用于家属死亡埋葬费补助7人次290元;用于其他项目补助8人次382.6元。全年福利费结余7671.76元。
  1958年上半年,峄县党政机关福利费收入12375元,支出9372元,结余3003元。其中,用于补助个人4172元,用于集体福利事业200元,向地方工业投资5000元。
  1959年,峄县福利委员会对机关干部福利费的使用,规定了改进办法。福利费标准按每人每月0.6元提取。使用范围是工作人员直系亲属和必须由其抚养的其他亲属生活困难的。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所遗亲属生活困难及其家属患病、死亡的予以补助;工作人员发生必须依靠公家帮助解决的其他特殊困难的予以补助;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应从严掌握,只对那些工资收入少、家庭负担重,确实维持不住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才予以补助,要在福利费使用中贯彻群众路线,定期公布帐目,在群众监督和协助下进行。县直单位的福利费批准权限是50元以下的补助由人事局研究,根据福利费收支情况批复,定期向福利委员会汇报;50元以上的补助要提交福利委员会研究批复。是年,峄县党政机关福利费收入19208元,支出5903元,其中用于补助个人的173人次4865元,包括临时生活困难补助102人次2076元,家属医药费补助26人次10%元,家属死亡补助13人次400元,其他32人次663元,用于集体福利事业1038元。除开支外结余13305元。
  1964年,国家机关福利费标准一律按每人每月1元提取。全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总计4149人,福利费收入总额129230元,支出79111元。其中用于补助个人2261人次77621元;用于集体福利事业1490元,包括幼儿园500元,防暑饮料7元,春节慰问病人58元。另外,分拨中央救灾款46300元,临时增拨福利费7800元,补助个人1100余人次。
  1979年,全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总计6963人,福利费收入总额91206.60元,支出88558.52元。其中补助个人2250人次63772.74元,补助集体福利事业24785.78元。全年结余2647.08元。
  1981年,枣庄市全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总计11218人,福利费收入总额225080元,支出226617.17元。其中补助个人3400人次94255.90元;补助集体福利事业132361.27元,包括托幼补助5416.81元,防暑降温补助27061.83元,其他补助35805.29元。全年超支1537.17元。
  1984年,枣庄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总人数为45018人,福利费收入总额为963895.54元,支出总额937828.26元。其中补助个人11836人次计款348508.20元,补助集体福利事业589319.%元。全年结余29550.69元。
  1985年,枣庄市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全民事业单位共有工作人员42394人,福利费收入总额883003.11元,支出总额857735.20元,年度福利费结余25267.91元。全市历年福利费累计结余130943.49元。
  第三节退职、退休、离休1955年以前,国家只有干部退职制度。
  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干部退休制度才逐步卷十人事志319建立起来。是年,全市干部办理退休手续的40人,退职118人。
  1957年,峄县共办理退职108人,属行政费开支的24人,其中一般干部10人,勤杂人员11人,民警2人,炊事员1人;属企事业费开支的84人,其中一般干部67人,勤杂人员3人,警卫员12人,炊事员2人。滕县办理退职手续的79人。1959年,全市共办理退职98人,退休12人。
  1960年,枣庄市共有40余人要求退职。
  人事组织部门,对不符合退职条件的干部进行思想教育,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使之安心工作;对不够退职条件无理取闹者,经教育无效的,办理了辞职手续;对身体较弱,工作有困难,按国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全年共办退职24人。
  1963年,本市在处理编余干部工作中,作退职处理的91人,其中国家机关17人;在安置老、弱、残干部工作中,作退职处理35人,作退休处理43人。
  1964年,全市对符合退休条件原作退职处理的4名干部,按省有关规定,改办了退休。对列入退职处理范围的108名老、弱、残干部,经说服动员,为47名干部办理了退职手续。
  1984年,全市办理退职4人,其中党政机关1人,企业单位3人;办理退休86人,其中机关38人,事业单位19人,企业单位29人;办理离休209人,退休改办离休的17人。
  1985年,全市党政干部办理退休仪人,办理离休421人,退休改办离休115人。
  从1954年至1985年,全市干部共办退职1622人,退休5249人,离休2752人。

知识出处

枣庄市志

《枣庄市志》

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历代连绵延续经久不衰。明、清至民国,枣庄市今辖区原膝县、峄县所修志书达20种之多。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旧志体例多因袭相沿,内容杂芜俱陈,但所载地方史料,仍具有一定的研究和参考价值,不失为重要文化遗产。”一为了承前启后,继往开来,使绵延数千年的民族文化传统得以继承和发扬,枣庄市人民政府于80年代初建立了新的修志机构,开始组织编修新方志。1985年初,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史志办公室和市直机关各部门根据《枣庄市志》的编幕要求,开始商定市志各分志篇目。编写篇目的拟定,指导和促进了入志资料的搜集;随着搜集资料的进展,又充实、调整、完善了各分志的篇目。从分志篇目初定起,广大修志人员查档案,阅典籍,录口碑,广征博采,历时三载,搜集文字资料数以千万计,和大量图片、实物。经过对资料考证、筛选,全面开始分志编幕。市志各分志初稿草成以后,市直各部门分别组织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老同志等各方面知情人士,反复进行了资料核实和志稿审定。在分志成稿的基础上,市史志办公室总幕合成((冬庄市志》稿,最后由枣庄市人民政府和山东省地方史志编幕委员审定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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