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干部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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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枣庄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51020020220001665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干部奖惩
分类号: D035.2
页数: 3
页码: 374-376
摘要: 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颁布后,滕县、峄县人事科开始开展管理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作。根据规定,滕县、峄县人事科主要是承办县政府交力、的奖励具体工作。
关键词: 人事管理 干部奖惩

内容

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颁布后,滕县、峄县人事科开始开展管理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作。根据规定,滕县、峄县人事科主要是承办县政府交力、的奖励具体工作。奖励管理的范围是承办政府系统工作人员的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升级工作;承办县政府工作人员的升职奖励工作。在开展这项工作中,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资奖励为辅。
  1980年前,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工作开展不够正常,承办的数量较少。
  1980年以后,全市干部奖励工作有所开展。
  1981年,根据上级指示精神,枣庄市人事局在市供销社进行了奖励工作试点,时间为’30余天,共评出受奖人员22人,其中工作模范1人,先进工作者18人,记功3人。1983年,市人事局承办了一次1人晋升一级工资奖励。
  1985年,枣庄市人事局承办奖励的范围又明确为负责承办区、县人民代表选举担任行政职务的工作人员和市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记功、记大功,升级奖励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级通令嘉奖、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奖励的审核报批工作;根据市府授权办理市府各部门自行任命的工作人员的升级奖励的审批工作。是年,办理了一次6人各晋升一级工资奖励。
  第二节惩戒国家行政机关监察建国后,本市国家314枣庄市志行政机关监察工作属滕县、峄县政府监察委员会管理。1955年,监委撤销后,行政机关的监察工作由人事科承办。是年,滕县受理46起违纪案件。其中违法乱纪8起,违反政策10起,男女作风问题3起,违反纪律2起,丧失阶级立场3起,失职4起,贪污行贿10起,官僚作风2起,读职4起。结案处理中,行政记过2人,记大过3人,警告3人,开除公职3人,撤职16人,降级1人。
  1957年,滕县受理干部违纪案件12起56人。其中经济问题、作风问题18人,违法乱纪4人,失职5人,其他29人。结案处理中,记大过10人,降级1人,撤职9人,开除留用察看1人,开除10人,法办管制25人。
  1958年,滕县86名干部违纪,处理80人。其中坏分子35人,作风问题13人,失职2人,违法乱纪7人,贪污18人,违反规章制度5人。对于这些人分别给予不同处分。
  随着监察机构的完善,本市行政监察工作得到进一步发展。1958年以后的几年中,滕县、峄县人事科、监察室本着批判从严、处理从宽,以教育大家,改造犯错本人的原则,对一些犯错误的人进行了处理。1959年,全市处分168人,其中贪污偷盗21人,违法乱纪、强迫命令25人,工作失职14人,打击报复3人,两性关系20人,丧失立场21人,严重右倾4人,反革命坏分子4人,蜕化变质2人,其他56人。在处理这些人员中,开除28人,开除留用1人,取消干部待遇1人,记大过24人,降职11人,降级23人,撤职4人,其他分别给予严重警告和警告处分。1960年,全市处分了68人。其中违犯国家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规章制度的9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6人,贪污盗窃国家财产13人,浪费国家资财、损坏公共财物的2人,滥用职权、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1人,泄露国家机密的1人,腐化堕落的14人,犯其他严重错误的22人。在处理这些人员中,警告1人,记大过7人,记过4人,降级4人,撤职9人,开除留用察看4人,开除21人,作其他处理的7人,免予刑事处分的11人。
  1961年全市监察工作紧密围绕生产救灾,整风整社,深入了解国家机关人员违犯国家纪律的情况;检查处理继续刮“共产风”、浮夸风、命令风、干部特殊风和生产瞎指挥风等问题;查处克扣救济粮款物资,打骂群众,逼死人命,压制民主打击报复事件;调查造成饿死人等严重后果;查处贪污盗窃,在工作中不负责任,使国家资财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
  是年,仅滕县就受理54起违纪案件,结案处理44起。其中违章11起,失职7起,贪污20起,打骂群众1起,一贯道骨干1起,道德败坏4起。对于违纪人员,开除13人,开除留用察看5人,撤职9人,降级1人,记大过7人,记过9人。
  1962年,本市监察工作的重点是检查处理破坏人民公社集体经济,进行资本主义的非法活动、危害农业生产的行为;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挥霍浪费,私分国家集体财产,破坏国家制度和特殊化行为;破坏国家集体统一领导,对抗执行上级的指示,破坏国民经济计划,违反财经纪律的分散主义、本位主义行为;破坏国家民主集中制,压制民主,打击报复,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国家同群众关系的行为;违法乱纪、违反共产主义道德,腐化堕落的行为。是年,滕县组织检查组27个70余人共查处大小案件70件。其中重大案件38起,商品走后门6起,贪污盗窃16起,道德败坏1起,男女关系6起,违法乱纪4起,工作失职1起,投机倒把4起。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本市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常监察工作中断。1980年以后,这项工作才又逐渐开展起来。1981年,枣庄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政府机关干部在商品流通领域里的不正之风进行了调查,并以枣庄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制定了《关于国卷十人事志315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限和手续的暂行规定》,重新明确了干部处分的批准权限,即市人民政府委、办、局的正职和相当职位的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市人民政府委、力、、局的副职和相当职务的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由各该机关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科长、副科长和相当职务的人员受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公职处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其他工作人员受开除公职处分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以上各类人员纪律处分,由市人事局承办。1982年,市人事局共受理科级干部违纪案件2起,均给予撤职处分。
  1985年,干部管理权限下放后,市人事局承办的干部处分批准权限又作了调整,即负责承办区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担任行政职务的工作人员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审批工作;负责承办市人大决定任命的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审理工作;负责承办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的工作人员的各种纪律处分的审理工作。是年,给予副局级干部撤职处分1人。
  农村人民公社监察枣庄市农村人民公社监察工作始于1963年。枣庄市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监察工作的几点意见》中,要求建立健全人民公社各级监察组织,具体规定公社各级监察委员会根据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规模的大小设置,公社一般可设7至9人,大队设5至7人;生产队设3至5人,或只设1至2人监察员。公社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需经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当时,农村人民公社监察工作任务是围绕农村社会主义教育,结合整社,检查破坏人民公社集体经济从事非法的资本主义活动和危害农业生产的行为;检查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挥霍浪费,多吃多占,询私舞弊和破坏公共财产的行为;检查干部滥用职权,欺压群众,侵犯群众权益的行为;检查干部腐化堕落,违反共产主义道德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处理社员的检举、控诉和申诉。
  1965年7月,农村人民公社监察工作,交由贫协负责管理。

知识出处

枣庄市志

《枣庄市志》

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历代连绵延续经久不衰。明、清至民国,枣庄市今辖区原膝县、峄县所修志书达20种之多。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旧志体例多因袭相沿,内容杂芜俱陈,但所载地方史料,仍具有一定的研究和参考价值,不失为重要文化遗产。”一为了承前启后,继往开来,使绵延数千年的民族文化传统得以继承和发扬,枣庄市人民政府于80年代初建立了新的修志机构,开始组织编修新方志。1985年初,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史志办公室和市直机关各部门根据《枣庄市志》的编幕要求,开始商定市志各分志篇目。编写篇目的拟定,指导和促进了入志资料的搜集;随着搜集资料的进展,又充实、调整、完善了各分志的篇目。从分志篇目初定起,广大修志人员查档案,阅典籍,录口碑,广征博采,历时三载,搜集文字资料数以千万计,和大量图片、实物。经过对资料考证、筛选,全面开始分志编幕。市志各分志初稿草成以后,市直各部门分别组织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老同志等各方面知情人士,反复进行了资料核实和志稿审定。在分志成稿的基础上,市史志办公室总幕合成((冬庄市志》稿,最后由枣庄市人民政府和山东省地方史志编幕委员审定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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