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 人事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枣庄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51020020220001656
颗粒名称: 卷十 人事志
分类号: D630
页数: 18
页码: 366-385
摘要: 50年代初,滕县、峄县人事科成立以后,全市干部调配工作就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遵循“计划调配、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保证急需、合理调整、促进平衡”等原则进行。
关键词: 人事管理 人事制度

内容

50年代初,滕县、峄县人事科成立以后,全市干部调配工作就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遵循“计划调配、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保证急需、合理调整、促进平衡”等原则进行。
  其间,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滕县、峄县委和县人委结合本地实际对调配工作也做了一些具体规定,以适应形势的需要。
  1956年,峄县、滕县县委就人事科干部调配权限问题曾规定:(1)办理县委管理的干部调动事宜;(2)调整各系统、各主管部门之间人员余缺;(3)办理照顾夫妻关系的干部调动;(4)与有关部门商调、抽调不属县委管理的干部;(5)涉及大批干部调动,由人事科会同有关部门做出具体调配计划,报县委批准后执行。是年,滕县全县调配干部446人。
  1959年,全市人事部门根据形势需要,本着全面安排,重点照顾的原则,对全市干部进行一次大的调整,共调整566人。通过调整,为新建单位配齐了干部,并针对各部门干部力量的强弱进行合理搭配,较好地调动了干部的积极性。
  1960年,全市干部调配工作遵循“德才兼备、积极慎重”的原则,对照顾家庭和夫妻关系的调动,在不影响工作或影响不大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办理。是年,全市调配干部238人,解决了部分干部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
  1962年,全市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精兵简政”、“加强农业、加强基层”的指示,仅峄县就接受和安置了69名中央下放的干部。
  全市共调配干部139人。
  1963年,国民经济发展进入“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新时期,本市干部调配的原则是“加强农业、充实基层、大部稳定、个别调整”。全年共调配干部731人,其中加强省编单位60人;充实公社基层和农林水系统214人,加强了对农业生产和水利建设的领导;调整调配了41名人事干部;为照顾夫妻关系和家庭困难调动204人;对中央和省下放及回原籍的56名干部进行了妥善安排。
  1964年,全市的干部调配工作,主要是配合党在这个时期的政治工作,完成临时抽调干部的任务,搞反修宣传、人口普查、社会主义教育等,正常的调配不大,全年共调配干部503名。
  1965年,本市干部调配原则是“支援农业,加强重点,精简上层,充实基层,直接为三大革命运动服务”。人事部门协助市委组织部抽调大批干部参加“四清”工作队;为充实加强基层工作,为有关部门调整干部204人;根据需要和可能照顾了34名干部的家庭困难和夫妻关系,为他们调动了工作。是年,全市共调配干部427人。
  1966年至1975年十年动乱期间,全市干部调配工作受到严重干扰,调配工作处于停止状态。
  1975年6月,枣庄市人事局重新组建之后,干部调配工作逐步恢复和完善,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全党战略重点的转移,干部调配工作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1980年,全市干部调配工作开始注重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重视了对专业技术干部的调整,全年调动的949名干部中,专业技术310枣庄市志干部272人;二是对存在家庭困难和夫妻分居问题的干部调动,给予了更多的照顾,全市调动601人,其中调出308人,调入293人。
  1981年,随着党的各项干部政策的落实,特别是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以后,形势的发展对干部调配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全市调配干部1228人,数量多于以往任何一年。
  这一年的干部调配突出抓了三项工作,一是把解决干部夫妻长期分居作为调配工作的重要任务,共调动744人,对全国和华东地区夫妻分居调整会议交流调入的32人,全省夫妻分居调整会议确定调入的66人,都作了妥善的安置;二是为调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使之在四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对他们当中因夫妻分居、家庭困难、专业不对口等原因要求调动的,给予优先照顾,全年调动各类专业技术干部477名;三是对关、停、并、转企业的干部及时作了妥善安置。
  1984年,除继续解决好知识分子夫妻分居等问题以外,调配工作的重点是根据干部队伍在身体、年龄、知识、专业、素质结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全年共调配干部1338人,其中调整的814人。调整的原则是统筹安排,调整余缺,加强基层,保证重点。在调整的干部中,由市直党政机关调往区县、企业基层的56名,由区县、企业调往市直党政机关的209名,市直机关互调78名,企业与区县之间互调366名。
  1985年,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对人才的需要,调配工作坚持了计划调配和人才交流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合理调配干部、使用人才,积极为重点建设项目和基层配备干部,同时注意进一步解决好干部夫妻分居等实际困难,全年共调配干部1294人,在调入的369人中,专业技术干部162名;市内调整554人。
  第二节大中专毕业生分配1951年,枣庄市开始接受国家分配的大专毕业生。是年,全市仅接受2名国家分配的大专毕业生。此后,本市接受国家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逐年增加。1955年,全市接受大专毕业生19人。1964年,接受国家分配的大专毕业生达到75人。建国后至1964年,滕县共接受大专毕业生251人,中专毕业生925人。大专毕业生中工科16人,农科19人,师范151人,医科38人,政法5人,其他5人。1951年至1965年,五个区共接受国家分配的大专毕业生449人,其中工科30人,农科71人,师范233人,医科79人,政法5人,政经2人,财经9人,艺专13人,新闻3人,档案3人,海洋1人;接受中专毕业生950人。
  1967年至1970年,滕县接受国家分配大专毕业生207人。1967年至1971年,五个区接受国家分配大专毕业生329人,其中理工科134人,师范97人,农科9人,医科22人,文科24人,财经18人,政法2人,体育2人,艺术1人。
  1973年至1975年,全市共接受国家分配的三批工农兵学员459人。1976年至1979年,全市接受工农兵学员、社来社去学员共855人。
  1980年,本市接受分配恢复高考制度后的第一批大中专毕业生1013人,其中大专216人,中专797人。
  1982年,全市接受大中专毕业生530人,其中大专246人,中专284人。1985年,全市接受大中专毕业生1154人,其中大专毕业生310人,中专毕业生844人。
  第三节人才交流1984年6月,枣庄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成立后,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尊重知卷十人事志311识、尊重人才”的指示,广泛发掘资源,组织人才开发、知识转移、智力交流和科技协作,疏通人才流通渠道,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效益,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为振兴枣庄的四化建设服务。
  1.调查了解全市人才资源和余缺情况,搞好人才预测,建立人才资料库,及时收集和提供人才信息。截止1985年底,全市共有各类专业技术干部20316人,其中具备大中专学历的18055人(研究生3人,本科1687人,专科3165人,中专13200人);取得各类技术职称的8374人,其中高级职称11人,中级职称910人,初级职称7453人。大专毕业生占全市人口总数的万分之十七,列全省14个地市的第7位。
  2.接受部门、单位和个体户、专业户的委托,为其联系办理人才招聘、借调、兼职、对口支援、业务服务等事宜。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于1984年8月正式向全国各地发出招聘专业技术干部启事,积极为枣庄市从外省市招聘引进专业技术人才。截止1985年底,共招聘引进103名技术人才,其中省外的41人,省内其他地市的62人。文化程度:本科51人、专科20人、中专21人、自学成才者5人;中级职称的34人、助工级27人。
  3.为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积压浪费的专业技术人员寻找发挥作用的岗位牵线搭桥,受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办理人才流动的有关手续,对人才流动中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仲裁。人才中心成立后,对市内的108名专业不对口的技术干部作了调整,并在住房、家属农转非、子女就业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为他们解决了一些实际困难。对10名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技术干部,经与外省、外地市联系,调出枣庄。
  4.发掘人才资源,组织、推荐离退休人员和闲散科技人员、自学成才者为社会服务。
  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破格录用了两名农民沼气技术员和两名农民考古技术员。
  5.承担人才理论研究和咨询服务,搞好人才交流工作情况和经验交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于1985年4月举办了枣庄市首次科技人才交流会,有105个单位登记求贤549人;“中心”向大会推荐各种人才86人;开展咨询服务接待500余人次。
  6.组织全市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联系协调、业务指导和经验交疼,建立了全市人才交流协作网,五区一县人事局均设有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中心”还参加了全省各地市人才交流协作网加强与外地市的协作和交流。
  7.办理从“五大”毕业的学生中和自学成才的在职职工中吸收录用干部工作手续。
  两年内,全市共择优录用了230名“五大”毕业生为国家正式干部。
  8.于1985年底开始,开办中央电大人事管理专业班,并着手筹备建立枣庄市行政管理干部学校。
  第四节社会招收录用干部建国后,枣庄市开始从社会闲散人员中招收录用国家工作人员。1956年,由县卫生科负责吸收录用了80名中药人员。,1964年5个区录用城市退伍军人35名、青年学生30名,经过短期训练后,分配到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的农村基层单位工作。
  1965年底,本市五区从部分代课教师中选拔录用了100名小学教师,补充教师队伍的缺额。1971年,本市五区从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中录用29名公办教师。1972年又录用150名。1978年,全市从民办教师中录用500名公办教师。
  1979年12月,本市从1978,1979两年“社来社去”毕业生中择优录用干部242人,其中大专69人(工科6人,农科27人,医科36人);中专173名(工科31人,农科22人,312枣庄市志医科120人)。
  1980年,全市从社会上录用了闲散科技、外语人员152人。其中滕县115人,薛城区7人,齐村区10人,市中区2人,峰城区7人,台儿庄区11人。录用工作分为考试和考核两部分进行,经考试录用的120人(理科8人,工科3人,农科91人,医科16人,外语2人),经考核后录用的32人(工科7人,农科22人,医科3人)。是年,银行系统面向社会招干130人。其中滕县30人,市中区12人,薛城区23人,峰城区19人,齐村区20人,台儿庄区16人。
  1981年,为了充实银行系统区县以下基层单位的干部力量,本市进一步招收录用金融干部110名。其中人民银行60人,农业银行50人,全部通过考试后录用。招收对象主要是城镇非农业人口中的应届、往届高中毕业生,也在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正式工人(主要是以工代干人员)中招收。凡自愿报考,均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报考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心,立志于金融事业;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服从组织分配;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身体健康的未婚青年,高中毕业生不超过25周岁,全民单位正式工人放宽到27岁,具有财会专业知识的人员不超过30岁。
  1982年,全市录用税务干部138人,分批进行,第一批录用128人,第二批录用10人。
  1983年,全市面向社会录用干部240名。其中税务部门40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60人,物价部门40人,人民银行45人,农业银行55人。
  1984年,从社会待业青年中招收干部102人。其中人民银行25人,保险公司2人,农业银行50人,税务部门25人。从民办教师中录用公办教师380人。
  1985年,本市招收录用干部374人。其中专项指标招收305人(农业银行70人,工商银行60人,保险公司15人,法院65人,检察院50人,税务部门45人),自然减员指标招收69人。
  第五节整顿以工代千枣庄市的“以工代干”问题,早在50年代即已存在,当时称为“雇用干部”、“试用干部”或“过渡干部”。1959年10月,峄县人事局曾就此问题作了调查,并对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向省人事局作了反映。1964年,枣庄市人事局在《关于处理私自录用长期雇、试用干部的通知》中,曾规定了“以工代干”人员转为国家干部的条件,但由于历史的原因,转干工作未能按计划进行。
  枣庄市“以工代干”人员的全面整顿工作,是在1983年8月至1984年8月间进行的。根据中央和省两级组织人事部门的要求,对全市“以工代干”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
  调查结果,全市共有“以工代干”人员13257人,其中符合转干条件的9218人。1980年1月1日之后“代干”不属转干范围的4039人。
  对于符合转干条件的“以工代干”人员,严格按照标准,将其中8647人转为国家正式干部,占“以工代干”人员总数的65.2%,占符合转干条件人数的93.8%01985年,全市对1983年7月1日以前“代干”的人员,又经考试录用了251人为国家正式干部。
  第六节选聘乡镇干部1984年9月至10月底,枣庄市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乡镇干部要逐步从农村优秀人才中选拔”的指示精神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的要求,在85个乡镇普遍开展了选聘乡镇干部工作。根据全市乡镇干部队伍的缺编情况,计划选聘594人,经过文化考试、卷十人事志313政审、签订合同等程序步骤,实际选聘580人。其中滕县300人,山亭区100人,市中区45人,台儿庄区39人,峰城区48人,薛城区48人。选聘的乡镇干部中,有具备一定工作经验的农村基层干部,有农村的“专业户”、“科技户”,有回乡知识青年。他们当中党员83人,占14%;团员471人,占81%;平均年龄24.7岁,文化程度均为高中毕业。选聘的这些干部安排团委51人,妇联36人,科协47人,生产经营部门10人,司法部门29人,民政部门16人,计划生育部门37人,武装部33人,统计部门23人,乡镇秘书22人,组织宣传部门9人,副乡长2人,管理区262人,其它部门3人。
  第七节录用“五大”毕业生1984年底,枣庄市开始从电视大学、函授大学、夜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的毕业生中吸收录用干部。录用的对象是1979年9月8日以后毕业的全民所有制工人中的“五大”毕业生。
  1985年2月,完成第一批“五大”毕业生的录用干部工作。全市共录用1985人为国家正式干部,试用期一年。
  1985年7月,根据全市干部队伍的急需,又从1984年前“五大”毕业生中录用干部58人。
  1985年11月,本市从1985年毕业的166名“五大”生中录用干部114名。
  另外,对77名专业不对口的“五大”毕业生,由枣庄市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在市内作了适当调整。
  第二章干部奖惩第一节奖励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颁布后,滕县、峄县人事科开始开展管理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作。根据规定,滕县、峄县人事科主要是承办县政府交力、的奖励具体工作。奖励管理的范围是承办政府系统工作人员的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升级工作;承办县政府工作人员的升职奖励工作。在开展这项工作中,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资奖励为辅。
  1980年前,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工作开展不够正常,承办的数量较少。
  1980年以后,全市干部奖励工作有所开展。
  1981年,根据上级指示精神,枣庄市人事局在市供销社进行了奖励工作试点,时间为’30余天,共评出受奖人员22人,其中工作模范1人,先进工作者18人,记功3人。1983年,市人事局承办了一次1人晋升一级工资奖励。
  1985年,枣庄市人事局承办奖励的范围又明确为负责承办区、县人民代表选举担任行政职务的工作人员和市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记功、记大功,升级奖励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级通令嘉奖、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奖励的审核报批工作;根据市府授权办理市府各部门自行任命的工作人员的升级奖励的审批工作。是年,办理了一次6人各晋升一级工资奖励。
  第二节惩戒国家行政机关监察建国后,本市国家314枣庄市志行政机关监察工作属滕县、峄县政府监察委员会管理。1955年,监委撤销后,行政机关的监察工作由人事科承办。是年,滕县受理46起违纪案件。其中违法乱纪8起,违反政策10起,男女作风问题3起,违反纪律2起,丧失阶级立场3起,失职4起,贪污行贿10起,官僚作风2起,读职4起。结案处理中,行政记过2人,记大过3人,警告3人,开除公职3人,撤职16人,降级1人。
  1957年,滕县受理干部违纪案件12起56人。其中经济问题、作风问题18人,违法乱纪4人,失职5人,其他29人。结案处理中,记大过10人,降级1人,撤职9人,开除留用察看1人,开除10人,法办管制25人。
  1958年,滕县86名干部违纪,处理80人。其中坏分子35人,作风问题13人,失职2人,违法乱纪7人,贪污18人,违反规章制度5人。对于这些人分别给予不同处分。
  随着监察机构的完善,本市行政监察工作得到进一步发展。1958年以后的几年中,滕县、峄县人事科、监察室本着批判从严、处理从宽,以教育大家,改造犯错本人的原则,对一些犯错误的人进行了处理。1959年,全市处分168人,其中贪污偷盗21人,违法乱纪、强迫命令25人,工作失职14人,打击报复3人,两性关系20人,丧失立场21人,严重右倾4人,反革命坏分子4人,蜕化变质2人,其他56人。在处理这些人员中,开除28人,开除留用1人,取消干部待遇1人,记大过24人,降职11人,降级23人,撤职4人,其他分别给予严重警告和警告处分。1960年,全市处分了68人。其中违犯国家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规章制度的9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6人,贪污盗窃国家财产13人,浪费国家资财、损坏公共财物的2人,滥用职权、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1人,泄露国家机密的1人,腐化堕落的14人,犯其他严重错误的22人。在处理这些人员中,警告1人,记大过7人,记过4人,降级4人,撤职9人,开除留用察看4人,开除21人,作其他处理的7人,免予刑事处分的11人。
  1961年全市监察工作紧密围绕生产救灾,整风整社,深入了解国家机关人员违犯国家纪律的情况;检查处理继续刮“共产风”、浮夸风、命令风、干部特殊风和生产瞎指挥风等问题;查处克扣救济粮款物资,打骂群众,逼死人命,压制民主打击报复事件;调查造成饿死人等严重后果;查处贪污盗窃,在工作中不负责任,使国家资财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
  是年,仅滕县就受理54起违纪案件,结案处理44起。其中违章11起,失职7起,贪污20起,打骂群众1起,一贯道骨干1起,道德败坏4起。对于违纪人员,开除13人,开除留用察看5人,撤职9人,降级1人,记大过7人,记过9人。
  1962年,本市监察工作的重点是检查处理破坏人民公社集体经济,进行资本主义的非法活动、危害农业生产的行为;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挥霍浪费,私分国家集体财产,破坏国家制度和特殊化行为;破坏国家集体统一领导,对抗执行上级的指示,破坏国民经济计划,违反财经纪律的分散主义、本位主义行为;破坏国家民主集中制,压制民主,打击报复,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国家同群众关系的行为;违法乱纪、违反共产主义道德,腐化堕落的行为。是年,滕县组织检查组27个70余人共查处大小案件70件。其中重大案件38起,商品走后门6起,贪污盗窃16起,道德败坏1起,男女关系6起,违法乱纪4起,工作失职1起,投机倒把4起。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本市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常监察工作中断。1980年以后,这项工作才又逐渐开展起来。1981年,枣庄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政府机关干部在商品流通领域里的不正之风进行了调查,并以枣庄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制定了《关于国卷十人事志315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限和手续的暂行规定》,重新明确了干部处分的批准权限,即市人民政府委、办、局的正职和相当职位的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市人民政府委、力、、局的副职和相当职务的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由各该机关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科长、副科长和相当职务的人员受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公职处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其他工作人员受开除公职处分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以上各类人员纪律处分,由市人事局承办。1982年,市人事局共受理科级干部违纪案件2起,均给予撤职处分。
  1985年,干部管理权限下放后,市人事局承办的干部处分批准权限又作了调整,即负责承办区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担任行政职务的工作人员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审批工作;负责承办市人大决定任命的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审理工作;负责承办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的工作人员的各种纪律处分的审理工作。是年,给予副局级干部撤职处分1人。
  农村人民公社监察枣庄市农村人民公社监察工作始于1963年。枣庄市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监察工作的几点意见》中,要求建立健全人民公社各级监察组织,具体规定公社各级监察委员会根据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规模的大小设置,公社一般可设7至9人,大队设5至7人;生产队设3至5人,或只设1至2人监察员。公社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需经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当时,农村人民公社监察工作任务是围绕农村社会主义教育,结合整社,检查破坏人民公社集体经济从事非法的资本主义活动和危害农业生产的行为;检查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挥霍浪费,多吃多占,询私舞弊和破坏公共财产的行为;检查干部滥用职权,欺压群众,侵犯群众权益的行为;检查干部腐化堕落,违反共产主义道德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处理社员的检举、控诉和申诉。
  1965年7月,农村人民公社监察工作,交由贫协负责管理。
  第三章干部任免1951年,滕县、峄县人民政府人事科承办县政府所属科局股长、科员、办事员,区公所区长、副区长、秘书、助理员,乡人民政府秘书、助理员,县立小学校长的任免工作。1955年,承办政府系统副科级及副区长级工作人员的提升调动任免手续(县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副职除外)。一般干部提任副区长职务者仍需报济宁专署审批。当时,办理任免手续的程序是政府系统属县委管理的干部,经县委批准后,由人事科以县政府名义公布。
  1960年,枣庄市人事部门任免了335名干部。其中政府机关5人,政法18人,工业139人,交通运输38人,财贸113人,文教卫生11人,农林水利9人。这些干部中,县级2人,科、局、院、行长12人,相当科局级17人(公司经理等),股长级274人。滕县全县提拔了138名干部,其中行政千部94人,各类专业干部44人。
  1963年,枣庄市人民委员会干部任免权限又重新明确。是年,全市人事部门共承办316枣庄市志了218名干部的任免手续。
  1966年后,全市正常的干部任命工作中‘断。1971年至1980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均由市委组织部直接公布。
  1981年,枣庄市人事局承办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宜。1982年,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山东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和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制订了《关于办理报请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手续的通知》,明确了枣庄市人事局的任免范围。1983年,市人事局共办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市政府工作人员14人。以市政府名义公布任免40人,其中任命39人,免职1人。在任命的工作人员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34人(顾问11人),企事业单位6人(顾问1人)。以市人事局名义公布任免89人,其中任命59人,免职30人。
  1984年8月,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干部管理权限下放,即正副科长及相当职位的工作人员由其主管委、办、局直接任命。是年,市人事局代市政府行文公布任免市府各工作部门的行政副职、顾问及相当职务的工作人员129人;干部管理权限下放前,以市府名义公布任免科级干部324人。1985年,代市政府行文公布任免54人,其中任命39人,免职15人。
  第四章干部工资福利第一节工资1954年以前,全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有两种形式,即供给制(包干制)和薪金制(工资制)。
  1954年,根据政务院颁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包干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命令,峄县政府对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包干费等级进行了调查。当时,全县共有党政群干部769人,其中县区干部208人,参加调整改制的204人,占编制人数的26.25%01955年5月,峄县直机关共有干部445人,实行工资制的180人,实行供给制的265人,平均工资为33.16元。1955年7月,根据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将实行供给制待遇的工作人员全部改为工资制待遇的决定,峄县政府将供给制全部改为工资制。
  195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取消工资分制度和物价津贴制度,一律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的决定,本市自1956年8月至12月用4个月的时间,进行了工资改革。全市干部人均月工资由改革前的46.43元提高到51.31元。参加工资改革的2177人,升级人数为1014人,升级增加年工资总额为111446.6元。
  1959年,按照上级分配的指标,峄县人事局对干部工资进行了一次调整,共调整43人,其中科员、股长级15人,办事员26人,勤杂人员2人,工资由23级提22级一人,24级提23级15人,25级提24级13人,26级提25级12人,29级提28级1人,炊事员9级提8级1人。
  1960年,为改变乡镇工作人员待遇问题,根据省委指示办理了乡镇干部定级工作。
  全市五区乡镇工作人员共350人,定级的243人,占69.4%。定级后23级7人,24级42人,25级113人,26级81人;未定级的卷十人事志327107人,其中转公社供给的64人,动员还乡生产的43人。为了帮助这些人安排生活,给予一定补助,多者100元,少者40元,平均每人补助57.44元。
  1963年,本市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每月增加工资总额为9994.98元。
  在调整工资的同时,根据省人委规定,对全市工资区类别也进行了调整。枣庄、陶庄、薛城、峰城四个城镇所辖地区(不包括其所辖农村公社生产队)和台儿庄、齐村办事处驻地,由三类工资区提为四类;枣庄矿务局所属各矿(包括驻矿的商业、供销、粮食、邮电和银行等单位)由三类提为四类;其他地区仍执行三类工资区标准。经调整工资区类别之后增加收入的工作人员共953人,每月增资总额为1557元,人均月增工资1.63元。通过升级、定级和调整工资区类别,全市机关工作人员平均每月增加工资3.90元。
  1982年,根据上级规定,全市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资作了调整。当时机关团体、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共有工作人员13610人,调整后升级的12125人,每月增加工资总额为92184元。其中机关团体7177人,每月增资总额为56891元;事业单位4948人,每月增资总额35293元;升两级的人员有1078人,每月增资总额为12215元。
  1985年,根据国务院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将原来单一的职务等级工资制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全市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范围的工作人员总计42456人,其中党政机关11930人,占总数的28%;事业单位29095人,占总人数的69%;行政性专业公司1145人,占总人数的2.7%;县以上供销社286人。改革后照发原工资46人,就近套级的3792人,高套一级的36016人,按新工资标准定级的1365人,尚未转正定级的1237人。改革前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月工资总额为2607962.29元,人均月工资61.43元;改革后月工资总额为3292452.66元,人均月工资为79.90元;改革后月增工资总额为784490.37元,人均月增工资18.47元。增加工资超过20元的分两年发给,1985年发给20元,超过的部分1986年兑现(中小学1986年1月1日起发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1986年7月1日起发给)。据此,1985年月增资总额为724780.77元。其中,全市机关改革前人均月工资66.33元,改革后人均月工资86.62元,人均月增资20.29元,人均工龄津贴8.33元;事业单位改革前人均月工资59.39元,改革后人均月工资75.21元,人均月增资17.80元(包括教、护龄津贴),人均工龄津贴6.03元;行政性专业公司改革前人均月工资60.88元,改革后人均月工资77.80元,人均月增资16.92元,人均工龄津贴7.23元。
  改革前,全市执行四类工资区人数为14345人,五类区人数26669人,六类区人数1442人;改革后全部按五类工资区标准执行。
  全市享受教龄津贴人数为7753人,占中小学、幼儿园总人数的70%,增加教龄津贴总额为52989元,人均增加教龄津贴6.83元;享受护龄津贴人数为754人,增加护龄津贴总额为4612元,人均增加护龄津贴6.11兀。
  全市因开除、留用察看、劳教未满等原因未划入这次工资改革范围的25人,因受处分或经济问题未作结论等原因影响高套一级的32人。
  第二节福利建国后,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建立了各种生活福利制度,举办了各种集体福利事业。
  328枣庄市志1955年,滕县对于家庭生活困难的国家干部定期补助28人,计5434元;临时补助414人,计5310元;药费补助36人,计1540元;其他补助15人,计168元;家属经费补助250人,计250元;共计12702元。
  1957年,峄县国家机先事业单位共有1.549人,全年福利费收入34042.76元,支出26317元,其中用于家庭生活困难补助23618.40元,定期补助41人次2009元,1店时补助668人次21609.40元;用于家属医药费补助63人次2080元;用于家属死亡埋葬费补助7人次290元;用于其他项目补助8人次382.6元。全年福利费结余7671.76元。
  1958年上半年,峄县党政机关福利费收入12375元,支出9372元,结余3003元。其中,用于补助个人4172元,用于集体福利事业200元,向地方工业投资5000元。
  1959年,峄县福利委员会对机关干部福利费的使用,规定了改进办法。福利费标准按每人每月0.6元提取。使用范围是工作人员直系亲属和必须由其抚养的其他亲属生活困难的。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所遗亲属生活困难及其家属患病、死亡的予以补助;工作人员发生必须依靠公家帮助解决的其他特殊困难的予以补助;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应从严掌握,只对那些工资收入少、家庭负担重,确实维持不住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才予以补助,要在福利费使用中贯彻群众路线,定期公布帐目,在群众监督和协助下进行。县直单位的福利费批准权限是50元以下的补助由人事局研究,根据福利费收支情况批复,定期向福利委员会汇报;50元以上的补助要提交福利委员会研究批复。是年,峄县党政机关福利费收入19208元,支出5903元,其中用于补助个人的173人次4865元,包括临时生活困难补助102人次2076元,家属医药费补助26人次10%元,家属死亡补助13人次400元,其他32人次663元,用于集体福利事业1038元。除开支外结余13305元。
  1964年,国家机关福利费标准一律按每人每月1元提取。全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总计4149人,福利费收入总额129230元,支出79111元。其中用于补助个人2261人次77621元;用于集体福利事业1490元,包括幼儿园500元,防暑饮料7元,春节慰问病人58元。另外,分拨中央救灾款46300元,临时增拨福利费7800元,补助个人1100余人次。
  1979年,全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总计6963人,福利费收入总额91206.60元,支出88558.52元。其中补助个人2250人次63772.74元,补助集体福利事业24785.78元。全年结余2647.08元。
  1981年,枣庄市全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总计11218人,福利费收入总额225080元,支出226617.17元。其中补助个人3400人次94255.90元;补助集体福利事业132361.27元,包括托幼补助5416.81元,防暑降温补助27061.83元,其他补助35805.29元。全年超支1537.17元。
  1984年,枣庄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总人数为45018人,福利费收入总额为963895.54元,支出总额937828.26元。其中补助个人11836人次计款348508.20元,补助集体福利事业589319.%元。全年结余29550.69元。
  1985年,枣庄市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全民事业单位共有工作人员42394人,福利费收入总额883003.11元,支出总额857735.20元,年度福利费结余25267.91元。全市历年福利费累计结余130943.49元。
  第三节退职、退休、离休1955年以前,国家只有干部退职制度。
  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干部退休制度才逐步卷十人事志319建立起来。是年,全市干部办理退休手续的40人,退职118人。
  1957年,峄县共办理退职108人,属行政费开支的24人,其中一般干部10人,勤杂人员11人,民警2人,炊事员1人;属企事业费开支的84人,其中一般干部67人,勤杂人员3人,警卫员12人,炊事员2人。滕县办理退职手续的79人。1959年,全市共办理退职98人,退休12人。
  1960年,枣庄市共有40余人要求退职。
  人事组织部门,对不符合退职条件的干部进行思想教育,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使之安心工作;对不够退职条件无理取闹者,经教育无效的,办理了辞职手续;对身体较弱,工作有困难,按国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全年共办退职24人。
  1963年,本市在处理编余干部工作中,作退职处理的91人,其中国家机关17人;在安置老、弱、残干部工作中,作退职处理35人,作退休处理43人。
  1964年,全市对符合退休条件原作退职处理的4名干部,按省有关规定,改办了退休。对列入退职处理范围的108名老、弱、残干部,经说服动员,为47名干部办理了退职手续。
  1984年,全市办理退职4人,其中党政机关1人,企业单位3人;办理退休86人,其中机关38人,事业单位19人,企业单位29人;办理离休209人,退休改办离休的17人。
  1985年,全市党政干部办理退休仪人,办理离休421人,退休改办离休115人。
  从1954年至1985年,全市干部共办退职1622人,退休5249人,离休2752人。
  第五章干部统计1952年,滕、峰两县开始进行干部统计工作。统计的范围是乡(镇)和城市街道以上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办事机构及其所属的全民所有制事业企业单位。统计对象是在干部岗位上,由国家行政、事业、企业费供’给的,并取得干部职称的国家干部,即相当办事员以上的行政人员、管理人员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1965年,枣庄市干部统计的范围有所变动,人事部门承报的《干部定期统计报表》的统计范围是县以上各级地方国家机关,各级人民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统计)及其所属的地方国营及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普通中学、小学和初等、中等师范学校除外);各级供销合作社(包括基层社)及其所属单位,各级手工业合作社联社(包括专业联社)及其附属单位。统计的对象是办事员以上的行政干部,各种专业技术干部,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党委政治部门、工会、共青团的脱产专职工作人员。
  1966年至1969年,正常的干部统计工作中断。1970年至1979年党政群系统的干部统计工作,均由市委组织部承办。1980年,枣庄市人事局干部定期统计的范围是农村人民公社、乡(镇)和城市街道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办事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除外)及其所属全民所有制的事业、企业单位。统计对象是由国家行政、事业、企业费供给,并已取得干部职称的国家干部,即相当力、事员以上的行政管理人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320枣庄市志1985年,全市共有各类干部37702人。
  枣庄市历年千部构成情况对比表单位:人第六章编制第一节编制管理建国后,全市就着手对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行政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机构设置和人员配额工作进行管理。
  1957年以前,滕、峄县行政编制实行分口管理,党群系统由组织部负责;文教卫生宣传系统由文办负责;农林水系统由农办负责。
  1957年后,滕、峄县行政编制的管理由县委、县人委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人事科承办,不受各主管上级业务部门的限制。全市行政单位按国家要求进行设置。
  1980年,枣庄市编制委员会成立,管理承力、市委、市府所属工作部门及市直局级事业单位、经济组织的设置、合并、撤销和人员编制核定;办理区、县党政工作部门的设置、合并、撤销的审批工作和人员编制的核定工作;审批市直党政群各部门及局级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内部机构的设置、合并、撤销和人员编制。
  1983年至1984年,本市市级行政机关进行了机构改革。全市市级行政机关编制数为6506人,实有8302人。
  第二节精减整编建国后,本市行政机关就开始按照“精兵简政”的方针,调整和撤并机构,精减人员编制,并对编余人员进行妥善安置。1950年,仅峄县人民政府就精减干部73人。1954年,精减整编重点是县以下的区机关,精减下来的人员,适应工矿、企业基层部门的,安排到工矿、企业基层部门去;文化低、能力弱,但有培养前途的送学校培养;年老体弱、残废军人、失去工作能力的,根据自愿准于退休;编余的工勤人员绝大部分动员回乡生产。
  1958年,随着整编机构,对年老体弱担当现职工作有困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办理了退休和退职。1961年后,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又进行了“精兵简政”工作。精减的范围和安置去向是,1958年以卷十人事志321后从农村中吸收的干部回公社参加农业生产,从工人中提拔的干部回到工人岗位参加生产,或回农村参加生产;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回家参加劳动,可以保留干部身份,不发工资,不办退职手续,工龄照算,公费医疗待遇不变;1952年底前参加工作,回农村参加劳动,但又不宜作退职处理的,可保留干部身份,由原单位另列编制,发原工资的30-40%,计算工龄,公费医疗待遇不变;1958年后参加工作,患有慢性病经半年以上时间治疗,仍需长期休养,予以精减,发生活补助费;对部分妇女干部,工作能力弱、又不好分配工作的一部分让其退职,一部分转家务劳动。1962年,全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共精减2666人。
  1963年,全市精减编余干部4391名(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6名)。其中作退职处理163名(含国家机关17名),退休15名,下放集体单位92名(含国家机关27名),下放当工人的20名(含国家机关2名),下放当营业员100名,作辞退处理的49名(含国家机关10名)。是年,除了对编余人员进行了精减外,对164名老、弱、残干部也作了退职、退休的安置处理。其中作退休处理的31名,编外供给的15名,暂列编外的78名,作退职处理的39名,待安置80名,长期供养1名。1964年,全市共精简干部1469人。
  1983年至1984年,市直机关进行了机构改革。改革前,市级工作部门共有82个,在改革中撤销了6个:市财委、市城建局、市农机局、市文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市出版办;由行政编制改为企业的1个,即市供销社;合并市级工作部门9个;新增工作机构7个,即: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老干部局、企业政治部、税务局、审计局、工商联、政法委员会。机构改革后核定的市级工作部门共计70个,其中一级部门63个,二级部门7个。
  市委各工作部门的内部科室也由改革前的401个,减少为326个,工作人员由2765人减少到1950人。
  第七章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管理第一节军转干部安置1954年,全市人事部门开始接受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按需分配,尽可能职务相应,学用一致,适当照顾”的原则,均作了妥善安置。
  50年代,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是执行原在部队的薪金标准。随着形势的变化,对军转干部的工资待遇也在政策上做出一些新的改动。1963年,对军转干部的级别和待遇作了规定。军转干部到地方后,军龄不满15年的,头两年仍按军队原薪金发给,从第三年起,改按地方级别发给薪金(如按地方级别所领薪金,高于军队原薪金时,到地方后即按地方级别发给);军龄满15年的,转业后即按地方级别发薪,为了照顾这些干部长期在军队服务的贡献,按其军龄长短,按月发给退役补助金,直到本人所领的地方薪金达到其转业时军队的薪金标准为止。退役补助金的标准是:军龄满15年以上不满20年的,按军队原基薪的20%发给;军龄满20年以上不满25年的,按军队原基薪25%发给;军龄满25年以上的,按军队原基薪30%发给。
  1966年,按照国务院《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要求,全市对转业干部的工资进行了调整。
  322枣庄市志1976年后,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进一步走向正规。对军队转业干部,尽可能在工作、生活各方面给予适当照顾,使军转干部能安心干好地方工作。1976年至1985年,全市共接受安置军队转业干部3197人。
  枣庄市1976年至1985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情况表职务情况一安置情况单位:人第二节军转干部培训1984年,本市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要求,开始对转业干部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专业培训。是年,全市共接受安置军转干部188名,除对口安排的37名专业技术干部和分配到中央、省属单位已先后组织培训的31名干部外,其余的120名转业干部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分行政事业、工业企业和政法三个专业班,采取讲课、讨论、参观、经验介绍等方式,从5月上旬到6月中旬,进行了专业培训,历时40天。
  1985年,全市共接受安置军转干部361人,除51名专业技术干部和由省业务部门直接培训的56名以及少数上岗早、工作脱不开身的干部外,进行培训的军转干部共240名。
  整个培训工作于3月6日开始,分市、区县和税务系统等10处场所,20个班组。培训时间,除税务、法院两个班培训半年外,其余班组均为3个月。
  卷十人事志323第八章落实干部政策第一节平反冤假错案枣庄市落实干部政策、平反冤假错案工作是从1978年开始的。1979年,枣庄市落实政策领导小组成立,下设办公室,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人事局、市劳动局等部门抽人组成,统一抓全市落实政策工作。1980年,市委决定对没有复查.完的历史案件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归口办理。有关干部政籍、干部工资方面的案件由人事部门受理。市人事局所承担的落实政策任务就是办理“文化大革命”及以前历次运动中错受处分干部案件的复议工作,即对属于政籍、工资方面冤假错案的审理工作提出具体意见,报市委落实政策领导小组审批,并代市委落实政策领导小组批复有关单位。
  在处理冤假错案中,枣庄市人事局受理五区及市直部门各类案件。1980年至1985年,市人事局共受理各类案件124件,均已全部结案。滕县人事局独立处理本县落实政策方面的各类案件。1979年至1985年,滕县人事局承办落实政策案件202件,其中属政治历史问题84件,属经济问题44件,属男女关系问题31件,其他问题43件。
  枣庄市1980年至1985年落实千部政策情况统计表单位:人第二节“右派”管理与摘帽枣庄市人事部门承担管理“右派”工作主要是在1958年到1961年。1958年,整风反右运动中,峄县、滕县定所谓“右派,'612人。
  本市各县人事部门在县委统一领导和其他部门的配合下,对他们进行了管理。对多数人采取专人负责,集中管理,并建立一人一档案袋,将其言行按时记录。
  1959年,人事部门在县委的安排下,会324枣庄市志同有关部门开始进行“右派”摘掉帽子工作。
  1979年,中共枣庄市委对全市963名所谓“右派”分子,全部作了改正。

知识出处

枣庄市志

《枣庄市志》

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历代连绵延续经久不衰。明、清至民国,枣庄市今辖区原膝县、峄县所修志书达20种之多。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旧志体例多因袭相沿,内容杂芜俱陈,但所载地方史料,仍具有一定的研究和参考价值,不失为重要文化遗产。”一为了承前启后,继往开来,使绵延数千年的民族文化传统得以继承和发扬,枣庄市人民政府于80年代初建立了新的修志机构,开始组织编修新方志。1985年初,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史志办公室和市直机关各部门根据《枣庄市志》的编幕要求,开始商定市志各分志篇目。编写篇目的拟定,指导和促进了入志资料的搜集;随着搜集资料的进展,又充实、调整、完善了各分志的篇目。从分志篇目初定起,广大修志人员查档案,阅典籍,录口碑,广征博采,历时三载,搜集文字资料数以千万计,和大量图片、实物。经过对资料考证、筛选,全面开始分志编幕。市志各分志初稿草成以后,市直各部门分别组织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老同志等各方面知情人士,反复进行了资料核实和志稿审定。在分志成稿的基础上,市史志办公室总幕合成((冬庄市志》稿,最后由枣庄市人民政府和山东省地方史志编幕委员审定出版。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