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房地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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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枣庄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5102002022000160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房地产管理
分类号: TU984
页数: 4
页码: 279-282
摘要: 1963年至1964年,枣庄市颁发了《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对城市建设用地统一执行建工部颁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和山东省人委办公厅的补充说明。从1978年卷六城乡建设志219开始,枣庄市建设局和枣庄市民政局统管市辖五区一县的城市建设用地管理。
关键词: 城市管理 房地产管理

内容

1963年至1964年,枣庄市颁发了《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对城市建设用地统一执行建工部颁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和山东省人委办公厅的补充说明。从1978年卷六城乡建设志219开始,枣庄市建设局和枣庄市民政局统管市辖五区一县的城市建设用地管理。
  1985年开始,枣庄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用地管理,规定市驻地城市规划和用地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市民政局两个单位管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基建计划和城市规划给申请用地单位定点、定用地面积。用地在20亩以内者由市里核批,200亩以上者由市民政局报省民政厅审批。从1967年至1985年共批准建设用地15056.59亩,其中工业用地5362.92亩,生活用地包括公用建筑用地7459.72亩,仓库用地1473.93亩,其它用地760.02亩。
  二、城市房屋管理1960年2月,枣庄市成立房地产管理委员会,隶属市财政局领导,设峰城、枣庄、台儿庄、陶庄4个办事处,负责城镇公房管理。
  1962年5月,枣庄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撤销,公房管理工作移交给市建设局,局统管峰城、薛城房管组。1967年,枣庄市成立房地产管理所,峰城、薛城房管组分别更名为房管所。1976年市房地产管理所更名为枣庄市城市建设局房产管理处,隶属城市建设局管理。台儿庄区、齐村区相继成立房管所,隶属区基建局(城建局)领导。
  1983年市城建局撤销,市房产管理处改属城乡建设委会领导。同时成立枣庄市住宅开发公司和枣庄市房地产经营公司。
  滕县专署放1951年5月成立公产管理委员会,管理滕县城房屋。1953年,公产管理委员会改为滕县人民委员会公房地产管理委员会。1956年9月改为滕县人民委员会房地产管理科。1959年8月,滕县房产管理划归县建筑工程局领导。1962年撤销建工局,房产改由财政局领导。1971年至1976年房地产管理归县基建局。1981年3月,成立滕县房产管理所,归县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
  市及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成立初,没有统“的房产管理法规。公房管理范围主要包括城镇内的办公室、礼堂、饭店、招待所、旅馆、影剧院、学校、仓库、医院、营业室、军公房等房屋。对枣庄矿务局、火车站等房屋不予管理。
  1963年至1985年,各房管部门对经营管理的公房先后规定并施行了“公房使用证”、“住房须知”、“损坏公房设备赔偿规定”和“城市统管房屋修缮管理服务公约”等房产管理制度,明确了房管部门和使用者的职责、义务,有效地加强了对公管房的管理。
  1960年枣庄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成立以后,接管公管房共2107间(土墙草顶占70%),其中枣庄镇1062间,峰城1045间,约计建筑面积25284平方米。1960年5月开始对城市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到1960年末统管房屋达232001,73000平方米。
  随着城市建设发展,公房建设逐年增加。
  到1985年,枣庄市房产管理处共管公房24.79万平方米,其中住宅16.8251万平方米,房屋结构形式有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等。混合结构占70%,2至3层的楼房占40%。这些房屋全部用于出租。
  1951年滕县专署公产管理委员会,对滕县城内原属公产、无主房屋及土改分房时无人居住或者住户提不出产权证明的房屋,均作为公产进行登记造册。第一次登记的公房共有6954间。1955年共有公房5997间。到1985年,滕县共有公房90973平方米,其中住宅85775平方米。这部分住宅大部分建成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房屋结构形式有混合结构、砖木结构,以平房为多。所管公房全部出租。
  峰城区房管所成立时,共接管公房1195间,面积为14800平方米。后经私房改造及新建翻建、扩建,到1985年末,城区公房建筑220枣庄市志面积共有54654平方米,其中住宅33064平方米。房屋的结构主要是混合结构、砖木结构。
  平房约占总数的50%左右。所管公房全部用于出租。
  薛城城区到1985年末,共有公管房26030平方米,其中住宅19570平方米。这些房屋多为建国后建设。房屋的结构主要是混合结构和砖木结构。平房占50%以上。大都建成于70年代后。公房全部用于出租。
  台儿庄区建国前遗留下来的公房11093平方米。建国后50年代、60年代的公管房建设比较少,70年代公房的建设逐渐增多。
  1980年至1985年的公房建筑面积相当于前20年公管房建设的总和。到1985年,城区共有公房37636平方米,其中住宅19745平方米。房屋结构主要是混合结构和砖木结构。
  平房为23741平方米,占房屋总数的60%0公房主要用于出租。
  枣庄市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租金标准,自房管部门成立到1985年共修定了三次。
  第一次是1960年。当时枣庄市房产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公房计租标准,计租方法是按照房屋的结构、门窗、地面、顶棚、门窗装饰的优劣程度,划分等级,评定分数,确定住宅、公用房月租金标准是每平方米0.18至0.24元,生产车间每平方米0.30元。当时国家规定,职工包括家属、保姆,每人按5平方米享受补贴。楼房每平方米个人负担0.08元,单位补贴0.10元;平房每平方米个人负担0.05元,单位补贴0.13元。职工及其家属住房超出补贴面积5平方米外的自负全价租金。
  1972年,进行第二次公房租金调整,将原计租分值0.005元适用于一切公产的计租标准改为只适用于单位租用公房的计租标准。职工租用住宅的计租分值改为0.004元。住房的评定分数附加了座落朝向、潮湿通风状况等调剂因素。调整后的住宅租金每平方米0.14至0,20元。
  第三次公房租金调整是1977年。调整后的住宅租金由原来每平方米平均0.17元降为0.095元,公用房屋租金由原来每平方米平均0.24元上调为0.311元。执行新的标准后,原规定的国家机关人员、职工及其家属住宅补贴的文件停止执行。到1985年,公房租金收交仍以这个标准为根据。各单位的自管房以及私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执行这个统一标准。
  滕县的房管机构成立比较早。从1952年开始公房出租,房租是根据房屋所在的位置、座落、用途、房间的大小、新旧程度、房屋结构、附属设施等不同情况,按自然间数评议而定。对生活确实困难,无力缴纳房租的住户和烈军属给以减、免、缓的优待。当时是实行的实物房租,即以小米折算租金。1953年改为现金计租。1957年开始,按等级以平方米计租。楼房每间租金为小米30斤、35斤、50斤、70斤,瓦房每间小米15斤、20斤、25斤、30斤、50斤,草房每间10斤、15斤、25斤。当时小米市价为每斤旧币880元(折合现人民币0.088元)。1959年,楼房每平方米租金为0.11元。1972年2月,县基建局制定执行的住房租金标准为:一类,大小瓦顶、砖墙、地面三合土或土地、一般灰墙面、玻璃门窗,每平方米租金0.08元;二类,小瓦、草房砖基墙、土打墙或坯墙、土地面、一般灰土或大部分脱落墙面,每平方米租金0.06元。办公用房租金标准:一类,平顶、瓦顶、砖墙砖地或水泥地,一般白灰墙,玻璃门窗,每平方米租金0.20元;二类,平顶、瓦顶,砖墙砖地或水泥地,一般白灰墙、玻璃门窗,每平方米租金0.17元;三类,平顶、瓦顶、砖地、土地、一般灰墙、玻璃门窗,每平方米租金0.15兀。
  1982年,滕县住房租金统一标准,每平方米为0.06至0.08元。1985年,房地产管卷六城乡建设志22了理所规定公房统一租金,每平方米为0.06至0.08元。经营性房租每平方米为2.5元。

知识出处

枣庄市志

《枣庄市志》

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历代连绵延续经久不衰。明、清至民国,枣庄市今辖区原膝县、峄县所修志书达20种之多。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旧志体例多因袭相沿,内容杂芜俱陈,但所载地方史料,仍具有一定的研究和参考价值,不失为重要文化遗产。”一为了承前启后,继往开来,使绵延数千年的民族文化传统得以继承和发扬,枣庄市人民政府于80年代初建立了新的修志机构,开始组织编修新方志。1985年初,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史志办公室和市直机关各部门根据《枣庄市志》的编幕要求,开始商定市志各分志篇目。编写篇目的拟定,指导和促进了入志资料的搜集;随着搜集资料的进展,又充实、调整、完善了各分志的篇目。从分志篇目初定起,广大修志人员查档案,阅典籍,录口碑,广征博采,历时三载,搜集文字资料数以千万计,和大量图片、实物。经过对资料考证、筛选,全面开始分志编幕。市志各分志初稿草成以后,市直各部门分别组织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老同志等各方面知情人士,反复进行了资料核实和志稿审定。在分志成稿的基础上,市史志办公室总幕合成((冬庄市志》稿,最后由枣庄市人民政府和山东省地方史志编幕委员审定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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