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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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枣庄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5102002022000158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婚姻
分类号: C913.1
页数: 3
页码: 251-253
摘要: 枣庄市人口中婚姻意识浓厚,受传统观念、风俗习惯和封建伦理道德的影响较深。
关键词: 婚姻 家庭

内容

枣庄市人口中婚姻意识浓厚,受传统观念、风俗习惯和封建伦理道德的影响较深。
  据《峄县志》(清光绪三十年版)记载:“近代礼俗,婚丧为重。婚时纳采问名,颇存古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农村,有些仍沿行旧习俗。60年代至80年代有较大改革。
  在结婚的年龄上,解放前,普遍早婚,男女青年多在18岁前结婚。解放后通过贯彻执行婚姻法,初婚年龄逐步提高。50年代初婚年龄男20岁女18岁居多。60年代政府提倡晚婚,初婚年龄又有提高。1982年全市28岁前已婚男女青年232259人,其中23岁以前结婚的有19568人,占28岁前已婚男女青年总数的8.4%。从全市人口的婚姻状况看,未婚、有配偶者占绝大多数,丧偶和离婚者较少。全市未婚人口577049人,占婚龄人口的31.5%;有配偶的人口1117941人,占婚龄人口的61.0%;丧偶人口130810人,占婚龄人口的7.1%;离婚人口5600人,占婚龄人口的0.3%。未婚人口和有配偶人口占92.5%;丧偶人口和离婚人口仅占7.5%.卷五人口志191枣庄市1982年全市巧岁及以上人口按年龄分组婚姻状况统计表枣庄市1982年全市巧岁及以上人口按年龄分组的婚姻状况统计表(续表)192枣庄市志根据第三次人口普查统计:在未婚的人口中,15至19岁未婚的338307人,占未婚人口的58.6%,20至24岁未婚的154862人,占未婚人口的26.8%(占同龄人口的72%)。这十个年龄组即占未婚人口的85.4%。这说明,20至24岁的男女青年虽然已达法定婚龄(男22岁、女20岁),而尚有70%以上的人未婚,大多数青年响应政府号召,实行了晚婚。在20至29岁这十个年龄组中,未婚男青年比未婚女青年多46822人。30至39岁这十个年龄组中,未婚男性比未婚女性多1757人。男性婚配比女性困难得多。在50至59岁这十个年龄组中,未婚人口占同龄人口的3.4%,未婚男性比未婚女性多出近300倍。
  在有配偶人口中,未满法定婚龄的有配偶人口占15至19岁年龄组人口的0.7%,早婚现象仍然存在。
  丧偶人口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多。20至24岁丧偶者占同龄人口的0.02%,30至34岁占0.59%,40至44岁占2.6%,60至79岁占40%,80岁以上占78.2%。丧偶人口集中在60岁以上,计有88932人,占丧偶者人口的68%。在丧偶人口中寡妇比鳃夫多。男性共有37011人,女性93799人,为男性的2.5倍。
  全市离婚率低,婚姻较为稳定。在离婚人口中,女性少于男性。女性离婚者占女性婚龄人口的0.1%;男性离婚者占男性婚龄人口的0.49%。男性离婚后再婚人数比女性多。

知识出处

枣庄市志

《枣庄市志》

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历代连绵延续经久不衰。明、清至民国,枣庄市今辖区原膝县、峄县所修志书达20种之多。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旧志体例多因袭相沿,内容杂芜俱陈,但所载地方史料,仍具有一定的研究和参考价值,不失为重要文化遗产。”一为了承前启后,继往开来,使绵延数千年的民族文化传统得以继承和发扬,枣庄市人民政府于80年代初建立了新的修志机构,开始组织编修新方志。1985年初,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史志办公室和市直机关各部门根据《枣庄市志》的编幕要求,开始商定市志各分志篇目。编写篇目的拟定,指导和促进了入志资料的搜集;随着搜集资料的进展,又充实、调整、完善了各分志的篇目。从分志篇目初定起,广大修志人员查档案,阅典籍,录口碑,广征博采,历时三载,搜集文字资料数以千万计,和大量图片、实物。经过对资料考证、筛选,全面开始分志编幕。市志各分志初稿草成以后,市直各部门分别组织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老同志等各方面知情人士,反复进行了资料核实和志稿审定。在分志成稿的基础上,市史志办公室总幕合成((冬庄市志》稿,最后由枣庄市人民政府和山东省地方史志编幕委员审定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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