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私有制社会劳动就业实行的是雇佣剥削制度。中兴煤矿公司实行包工制。“里工”一人工资约相当于总矿师的1/100,工程师的1/20,“外工”的1.5倍。灾荒年月,外工一日工资买不上2斤豆饼。枣庄镇工商业雇佣工每日劳动在12小时以上,还面临随时被解雇的威胁。
在解放劳苦大众的革命战争中,地方民主政府做好拥军支前、社会救济工作,密切军政、军民关系。曾动员枣庄煤矿上千名工人参加抗日义勇队和粉碎国民党顽军王继美部的战斗;组织数千名民工参加济南战役、淮海战役的运输支前活动;在王继美部抢夺联合国救济总署救济枣庄矿区失业工人的5万斤面粉之后,枣庄市民主政府一次向失业工人发放救济粮21万斤。
建国后,地方人民政府发挥人民民主权利,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50年代初,境内选民受文化水平限制,曾以豆粒代替选票直接选举乡人民政府领导成员。1962、1984年,境内基层政府7次换届,均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程序。市中区建立后,设立人民群众信访机构,年信访案件处结率在90%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工资、劳保福利和社会福利的有关政策规定,重视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建国初期,枣庄行政办事处机关人员实行供给制,以粮代资。机关实行“精兵简政”,干部缺编57%。国营企业职工等则实行工资制。1952、1985年,境内对职工进行3次工资改革、15次工资调整,实行20余种津贴补贴和6项生老病死保险待遇。1985年,市中区全民和城镇集体单位职工人均工资比1978增长87%。全民职工工资以外的劳保福利、劳保待遇费用支出占其工资总额的2400。但劳动工资中,市中区财政拨款增长过快,1985年比1984年增长72%。党政群团干部超编33%。民政方面的社会福利事业,按照既定政策对烈军属、复退病残军人等优抚对象进行优待、补助、抚恤、安置。1985年农村有45%的贫困户通过扶持发展生产而脱贫,城市有85%能够劳动的残疾人被安排在街道福利厂就业,全区有62%的“五保”户在敬老院、幸福院被供养。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市中区对劳动人事制度进行改革,使之逐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改革“统包统配”的劳动就业制度,1981、1985年,以多种形式安置就业者占城镇待业人员67%,自谋职业的个体经营者占23%,尚未从业者占1000,1985年区劳动局招工,合同制工人占计划内招工的9800,比上年提高52个百分点。对表现不好的职工实行“待聘”制。市中区干部来源改变过去统一分配的单一模式,成立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通过人才交流、社会选拔等多种渠道录用干部。干部管理试行分工分级首长负责制。
第一章机构。
民政机构1948年11月至1950年5月,枣庄行政办事处设民政科(科长王进)。
1962-1972年,市辖枣庄镇设民政科。
1976年8月,市中区设民政劳动局。1979年4月,民政劳动局分设民政、劳动两局。1985年,民政局设有办公室、优抚科、社会科、民政科、财务科和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工作人员9名。
劳动机构抗日战争前,区境内社会人员的征用、从业薪傣事项由工矿企业自行管理。1938年日军侵占枣庄后,劳动管理由伪峄县政府民政科负责。建国初期,境内劳动业务一度分口管理,行政机关、党群、政法和事业单位的劳动工作属峄县民政科管理,工矿企业属专署实业科代管。嗣后,劳动工作先后属峄县工商科、峄县劳动科、枣庄市劳动局管理。1962年6月,枣庄镇人民委员会设民政科兼管劳动工作。1969年11月,枣庄镇革命委员会设工交组管理劳动工作。市中区建立后,1977年2月设民政劳动办公室,1978年4月设市中区劳动局,负责劳动工作。1981年4月区劳动局下设劳动服务公司。1982年3月增设安全办公室。1985年区劳动局设有办公室、劳动保护科和劳动服务公司,工作人员局机关14人,劳动服务公司28人,公司下属企业22人。
市中区劳动服务公司,1981年4月15日成立。设正副经理2人,办事人员2人。公司承担介绍就业、输送临时工、组织生产服务、进行职业培训的工作任务。公司的建立,体现对过去“统包统配”劳动管理体制的改革。
1983年末,设公司经理部。1984年初,公司设人事、业务、培训、财务等股室。
1985年初,改股为科,增设工资保险科,人事股改设人事秘书科。除矿区办事处外,其他街道办事处均有劳动服务公司分设机构。
人事机构1962年6月市辖枣庄镇建立后,中共枣庄镇委组织部管理人事工作。1969^1971年,人事工作由枣庄镇革命委员会政治部组织组管理。1972年1月,市辖枣庄镇降格为枣庄镇人民公社,境内人事工作归属齐村区革命委员会政治部组织组管理。1976年市中区建立后,人事工作由中共市中区委组织部管理。1982年1月,市中区人事局成立,设局长1人,办事员2人。1985年,区人事局设有办公室、干部调配股、工资福利股、奖惩任免股、人才交流办公室。全局工作人员9人,其中局长1人,副局长2人,办事员6人。
第二章民政。
第一节基层政权选举。
1950年底至1951年初,境内农村土地改革结束,各乡镇依照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条例,开展民主建政工作。县、区机关抽调干部编成工作组,分赴各乡镇指导、监督选举进程。
峄县十区(枣庄区)抽调4名干部帮助枣庄车站乡选举、组建乡政府。通过宣传、发动、酝酿、协商,确定候选人和选举程序,最后采用豆选方式(以豆粒代替选票)选出乡长刘金兰等6人组成的乡人民政府。
1953年10月至1954年6月,乡镇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普遍进行县、乡人民代表的首次选举,乡人民代表选举产生乡级人民政府。峄县人民政府以齐村乡为试点单位,派去4名干部领导选举工作。选举分为宣传发动、划分选区、登记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发放选民证、召开选举大会6个步骤,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李运生等20名乡人民代表。齐村乡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原民主选举的乡政府成员继续留任,并选出张奎祥等3人为县人民代表。
1962年11月至1963年6月,境内各人民公社根据《选举法》及省人民委员会指示,普遍开展社、市人民代表的选举工作。共选出公社人民代表1300名,市人民代表80名。各人民公社召开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公社管理委员会。枣庄市以黄庄公社为选举试点单位,经过成立选举委员会、普查人口、审查选民资格等项工作,选出公社人民代表67名,代表占总人口的0.9900。黄庄公社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出韩荣立等人组成的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选出市人民代表5名。
1965、1968,1971、1978,1981年,境内各人民公社分别召开2、6届的各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
1984年2月,市中区根据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开始进行区、乡两级直接选举工作。共建立11个选举委员会、23个选举领导小组,划分146个选区。全区有选民资格的180672人,占总人口的60写。选出乡(镇)人民代表607人,区人民代表233人。各乡(镇)分别召开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镇)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第二节优抚。
拥军支前。
1927年6月,北伐军进驻枣庄,中共枣庄矿区支部书记纪子瑞发动组织中兴煤矿2000余名工人,在鞠仁堂广场参加欢迎北伐军大会。7月,北伐军撤离枣庄,共产党员张福林将中兴煤矿400余名工人组成“随军工程营”随军南撤,炸毁临枣、台枣铁路桥涵,拟阻止张宗昌部南犯。
抗日战争时期,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人、青年团体组织,动员群众参加抗日义勇队、铁道大队、运河支队等抗日武装。1938年枣庄沦陷后,境内人民捐献粮食和其他物资,支持费滕峰沛四县边联战士抗日,渴口乡殷村群众运送粮食1.2万斤、麦子煎饼1000余斤。境内民兵联防组织在日伪据点周围拆桥破路、割电线,配合抗日部队作战。1938年5月齐村抗日游击小队20余人在李德俊带领下夜袭日军西岭据点,歼敌10余人,缴获机枪一挺、步枪两支。1943-1945年,妇女抗日救国会发动妇女动员参军、救护伤员、缝衣做饭、站岗放哨等。
1946年6月山东野战军七师、八师攻击盘踞枣庄煤矿的伪顽军王继美部,枣庄煤矿有2500名工人直接参加战斗,矿工组织427副担架投入战地救护,并献出铁镐385把、铁锤144把、梯子83架、麻袋867条、胶靴900余双、棉被90床、香烟150条及其他物资一宗。枣庄镇搬运工人组织100辆小车,给部队送给养、运弹药。周村一带有200名民兵参战,他们将八仙桌子蒙上厚厚的湿羊毛毡作为“土坦克”,迅速逼近敌军阵地。
1947年,中共鲁中南地区委员会发出“支援前线,反蒋立功”的号召,仅一个半月,境内即有400多名青壮年报名参军。1948年济南战役,枣庄行政办事处出动支前小车1334辆、大车134辆和民工3090人10280个工日。
淮海战役,枣庄行政办事处出动大小车2235辆、挑子544副、担架12副,出动民工4654人21643个工日,动用牲畜732头,动员参军52人。此外,郭里集、黄庄、永安、孟庄、渴口、安城、周村7个乡共出动民工2911人、担架100副、大小车200多辆、毛驴320头,运送军粮87万斤、食盐3.25万斤、军鞋5099双、棉被88床。地处区境东部边沿的税郭镇农民,支前送粮有小麦、高粱、煎饼共15万斤。其中送往碾庄7万斤,台儿庄4万斤,徐州4万斤。
抗美援朝期间,境内有372名青壮年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
50年代中期,境内妇女积极动员亲人参军。1954年,枣庄五街的齐大娘送走2个儿子入伍后,又为最小的儿子参军报了名,同时动员本街7名妇女送夫、送子参军。1955年,峄县十区(枣庄区)共有114名妇女送丈夫、兄弟、子侄参军。
60年代,境内各级政府在重大节日给驻军送去慰间信、慰问品,开展军民联欢活动。青年、妇女等团体发动群众,学校动员师生,帮助驻军、残废军人拆洗衣服被褥,挑水运粮,打扫庭院。
1976年市中区成立后,各级政府在每年的“八一”建军节、春节,分别以庆祝会、电影晚会、联欢会、报告会、座谈会等形式对驻军进行慰间,领导同志到驻军营房、地方武装部走访看望。
1979年市中区成立拥军优属领导小组。1981年12月27日,枣庄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枣庄部队在市招待所召开的“双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代表会议上,市中区郊区公社田庄大队、涝坡大队和渴口公社秦崖大队作了拥军经验介绍。会上签订了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公约,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经常化、制度化。
1981~1984年对越自卫反击战中,全区有275名子弟兵奔赴前线,其中17沐血洒疆场,65人荣立战功,132人受到嘉奖。城乡人民普遍开展“战士在我心中”活动,共向驻守老山、者阴山前线的战士寄去慰问信2000余封、收音机50多台及其他物资一宗,折款7500元。1985年,群众自发为参战军属义务帮工收种达1.5万个工日。
群众优待。
1948年11月至1952年末,境内群众为无劳力、缺劳力烈军属代耕全部或部分土地。1949年枣庄行政办事处辖区共有烈军属480户1744人,其中346户1615人享受代耕土地1880亩。1952年,境内八区、十区共有烈军属569户,其中408户享受代耕土地4846亩。1953年以后,随着生产互助组的发展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兴办,群众代耕逐步转为互助组、合作社代耕。1955年八区、十区共有284户烈军属享受代耕土地2493亩。
1956年,根据《山东省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优待劳动日暂行办法(草案)》,境内开始对有困难的优抚对象给以劳动日优待,保证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社员的生活水平。1959年,枣庄人民公社有优抚对象448户,其中136户享受优待劳动日21124个。1963年,枣庄镇农村有优抚对象478户,其中414户享受优待劳动日24379个,优待粮5102斤。1980年,市中区(辖郊区人民公社、枣庄街道办事处)有优抚对象1305户,其中133户享受优待劳动日1614。个,折人民币1.9万元。
1982年,随着农业生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建立,对烈军属优待劳动日改为优待现金,优待金额为一个标准整劳动力全年所得的1/3至2/3,生产大队统一提取和兑现。是年,市中区农村有优抚对象972户,其中120户享受优待金3.52万元,户均293元,占是年一个标准整劳动力收入的54.7%01984年,优待金改为由乡镇统一提留,统一标准,统一兑现。1985年,全区共有优待对象4474户,其中1057户享受优待金29.14万元,户均276元。
建国后每年春节,党政部门、人民团体组织职工群众对优抚对象作好生活物资供应和照顾。1951年春节,八、九、十区共向683户优抚对象发放粮食2.2万斤。1961年春节,郭里集、枣庄人民公社共向优抚对象优待鱼肉600斤、菜16214斤、糖37斤、花生84斤、烧柴1200斤。1980、1982年春节,市中区向优抚对象分发猪、牛、羊肉2331斤,糕点1375斤,糖1854斤,粉条918斤,茶叶24斤,水果2610斤,食油251斤,年画650张,光荣灯451个。区粮食局、商业局、供销社为优抚对象送货上门,供应平价粮食3325斤,面粉1500斤,香油37斤,糕点和其它副食品2728斤。1985年春节,区委、区政府组织慰问小组走访275户烈军属。区属机关、团体、学校组织人员为优抚对象打扫卫生,拆洗衣被,送粮,送煤,理发,修理杂物。
国家补助临时补助建国后,国家每年均拨出专款解决优抚对象吃饭、穿衣、治病、修房及生产等方面的临时困难,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实际情况,对临时补助金的发放有所侧重。
建国初,国家发放临时补助金重点解决优抚对象粮、衣等生活必需品缺乏的困难。1950年第一季度,向枣庄行政办事处辖区555户2108名优抚对象发放救济粮21338斤、棉衣300件。9月,向八区、十区优抚对象发放救济粮共6000斤,每户30-100斤不等。
50年代,国家发放临时补助金重点帮助优抚对象解决生产资料缺乏的困难。1952、1954年,向八区、十区优抚对象发放临时补助金共21130元。
1955、1957年,除向八区、十区优抚对象发放临时补助金7710元外,另分发扶持生产的牛驴19头、猪5头、羊48只、耙13盘。
60年代初国民经济暂时困难时期,国家发放临时补助金重点解决优抚对象的吃饭间题。1962年,向枣庄镇、郭里集人民公社发放临时补助金1400元。1966一1969年,因“文化大革命”,临时补助一度中断。1970年1月,国家向枣庄镇农村发放临时补助金6200元。1973一1976年,向枣庄镇公社发放临时补助金21327元,年均5332元。
1976年市中区成立后,国家发放临时补助金采用集中补助的办法,帮助优抚对象解决住房等实际困难,并扶持他们脱贫致富。1980年,资助郊区人民公社16户优抚对象2400元,由队帮工、帮料,新建房屋10间,修缮房屋10间。1981年,又资助3850元,新建25间,修缮13间。1977、1985年,国家共向市中区优抚对象发放临时补助金134269元,年均14919元。
定期定量补助1958年始,国家对孤、老、病、残的烈属、复员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补助标准农村每人每月2-4元,城镇每人每月4-6元。
1961年,境内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有烈属94户160人,残废军人1人,复员军人31人,补助金额5556元。1964年,境内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有烈属67户107人,残废军人5人,复员军人24人,退伍军人10人,补助金额5964元。1966一1971年,定期定量补助曾一度中断。1973、1976年,境内农村定期定量补助共计20539元,年均5135元。
1976年市中区成立后,定期定量补助逐步与优抚贫困户的扶贫结合起来。1977年,市中区有17户17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1576元。1980年,国家放宽补助条件,提高补助标准,对生活特别困难的烈属、病故失踪军人的直系亲属及老复员军人,均给予定期定量补助。补助标准,农村每人每月8元,城镇每人每月24~26元。是年,市中区有烈属18户19人、复员军人7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529。元。
1983年,国家对孤老烈属、复员军人的补助标准做了调整,一律在原补助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是年,市中区有烈属23户23人、老复员军人8户8人享受定期定量辛瞰6720元。
1985年,对全区118户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贫困户进行以实物为主的生产性扶持,共使用定期定量补助金29500元。年底,其2/3的户由原来人均收入300元提高到近600元,有的成为“专业户”和“重点户”。1977~1985年,对全区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共计174557元,年均19395元。
国家抚恤。
牺牲、病故抚恤抚恤对象,包括牺牲、病故的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诸类人员的家属。
建国前,牺牲、病故抚恤无统一标准。1949年上半年,鲁中南区第五专署向枣庄行政办事处辖区56户烈属发放抚恤粮29412斤,户均525斤。建国后,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于195。年12月制定优抚条例,统一抚恤标准。
国家在1952年、1953年、1955年、1979年、1980年、1984年共6次调整和提高抚恤标准。1984年,民政部、财政部规定革命烈士抚恤标准是:班长、战士为2000元,连排职或21级以下干部为2100元,营职或19,20级干部为2200元,团职或15^18级干部为2300元,师职或14级以上干部为2400元。民兵民工和国家职工比照相当职级抚恤标准发给。1985年,改变烈士抚恤办法,对1984年4月以后牺牲的烈士一次性地向其家属发放40个月工资,战士按23级正排职工资发放,较原来提高1/3。同时将孤老烈士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提高了抚恤标准。是年,市中区城镇有孤老烈属36户,乡村有孤老烈属49户,全区烈属的抚恤金额为4.3万元,其中一次性抚恤金额为2万元。
残废抚恤抚恤人员,包括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革命军人、民兵、民工和革命工作人员被评为残废等级者。
建国后最早的抚恤标准是依据1950年12月政务院批准公布的《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1952、1984年,国家7次提高残废抚恤标准。
1950年初,枣庄行政办事处辖区有二、三、四等残废军人46人,每人每月补助粮食7.20斤不等。1950年12月国家统一抚恤标准后,1951年、1964年、1973年、1981年革命残废人员4次换发残废证件。1952年,八区、十区有残废军人19人,均属二等以下残废,每人每月享受抚恤粮60、150斤小米不等。1964年,枣庄镇换取残废证件的残废军人151人,其中在乡的二等甲级1人,二等乙级1人;在职的一等1人,二等甲级7人,二等乙级35人,三等甲级52人,三等乙级54人。1977年,市中区有残废军人210人,抚恤金额为6661元。1981年,市中区有残废军人234人,其中在乡6人,在职228人,抚恤金额为8013元。
1985年,全区有残废军人373人,发放残废金总额4.2万元。其中,城镇有残废军人294人,包括二等甲级17人,二等乙级55人,三等甲级115人,三等乙级107人,共发抚恤金1.5万元;乡村有残废军人79人,包括特等1人,一等1人,二等甲级7人,二等乙级29人,三等甲级23人,三等乙级18人,共发抚恤金2.7万元。
烈士褒扬。
境内安葬革命烈士448人,其陵墓分布于十里泉、马宅子烈士墓地及齐村、郭里集等8个乡镇。
1947年1月鲁南战役,新四军一师二旅在枣庄外围战斗中牺牲230人,分葬于东龙头、东各塔埠、涝坡等村。1975年,集中迁至十里泉烈士墓地。二旅在解放枣庄、攻克马宅子附近国民党军五十一师工事时牺牲47人,安葬于马宅子烈士墓地。其他171名烈士的陵墓分布在官地52座,西好子56座,郭里集35座,安城10座,永安10座,周村3座,黄庄3座,西王庄2座。
1960年,境内进行烈士调查登记工作,建立烈士谱。1981年,区民政局成立专门班子,从事革命烈士英名录的编写工作。在册的现区区籍烈士207人。其中,抗日战争烈士58人,解放战争烈士83人,抗美援朝战争烈士33人,对越自卫反击战烈士17人,建国后牺牲的其他烈士16人。区籍著名烈士有鹿广连、张鸿仪、刘怀文等。
区史志办公室在区志总纂过程中,曾查阅枣庄市档案馆民政永久11,60,62等号卷宗,发现并收集《市中区烈士英名录》未能收录的1927、1953年市中区籍革命指战员、民兵民工牺牲人员64名,编入《市中区志》人物卷。
第三节安置。
志愿兵安置1948一1957年,境内每年均有志愿兵复员回地方安置。
安置工作采取原籍安置、逐级负责的方法。对有文化或技术专长的人员按行业归口安置;对原从机关、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入伍的在职干部、职工、学生,原单位准其复职、复工、复学;对身体健康、历史清楚、有一定工作能力的部队班长以上干部,选任互助组、合作社及村、乡、区各级政权干部。1949、1953年,八区、十区接收复员军人共587人,安置为区、乡、村干部94人,互助组及合作社干部72人,正式职工48人。共安置214人,占复员军人总数的36.5%。1954-1957年,八区、十区接收复员军人423人。
其中,原属农业341人,非农业82人;战士397人,排级以上干部26人。共安置340人,占复员军人总数的8000。
1978年,全国开始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1983年,市中区开始办理志愿兵安置工作。迄1985年,市中区接收转业志愿兵共25人,多数安置在国营企事业单位工作。
义务兵安置1958年,境内开始接收义务兵退伍军人。依照“哪里来哪里去”的原则,对从农村入伍的,一般安排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劳动;对部队培养的军地两用人才,根据其技术专长安排到社队企业中去;对具有干部条件者,经群众推选担任社队领导工作;对爱人有正式工作、本人立功受奖或退伍回乡后表现突出的,由国家安排正式工作。从城镇入伍的职工、待业青年和在校学生,归口复工,或由县、区安排就工。1958、1976年,境内接收退伍军人706人。其中:原属农业594人,非农业112人;战士697人,排级以上干部9人。农业生产劳动外的各种安置人员为392人,占退伍军人总数的55.50001976年市中区成立后,退伍军人安置归区民政局管理。1979年,区成立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区革委会一名副主任任组长,成员由民政、劳动、公安、商业、供销、粮食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下设安置办公室于民政局,具体承办安置业务。1977年,郊区人民公社接收退伍军人55人,当年安置正式工25人。1979、1983年,郊区人民公社接收退伍军人161人,其中残废军人3人,带病回乡3人;安置为正式工25人,为社队企事业职工29人,为农村基层干部26人。以上安置总计80人,占退伍军人总数的49.70001985年,部分乡镇成立军地两用人才介绍所,配合国家进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是年,全区接收退伍军人256人,其中参加老山、者阴山对越自卫反击战的30人。当年国家安置正式工20人,安置乡镇就工50人,另安排18人担任乡村领导职务。
1977、1985年,全区接收退伍军人1899人,其中原属农业1630人,非农业269人。农业生产劳动外的各种安置人员为776人,占退伍军人总数的40.9%。
离退休军官安置1981年,市中区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10人,其中团级6人,营级4人。国家向市中区拨款99200元,为军队退休干部建房620平方米,1982年2月投入使用。迄1985年,国家向市中区共拨款54.82万元,建成军队干休所1处,建筑面积为150。平方米。共安置军队离休干部24人,退休干部10人。离退休干部中,团级30人(其中遗属2人),营级4人。
第四节救济救灾。
困难救济。
临时救济战争年代和建国初期,社会救济对象众多。1946年春,伪顽军王继美部将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救济枣庄煤矿失业工人的5万斤面粉扣留食用。同时,枣庄市民主政府、枣庄矿区管理委员会一次向枣庄矿区23700名失业工人发放救济粮21.6万斤,煤7.5万吨,贷款78万元(北海币)。6月,王继美部被消灭后,枣庄市民主政府向枣庄煤矿失业工人发放救济款15万元(北海币),救济粮2万斤。1948年11月,枣庄行政办事处向枣庄煤矿失业工人和枣庄城市贫民发放救济粮53万斤,救济款6800万元,衣服3500套。1949年上半年,鲁中南区第五专署向枣庄行政办事处辖区缺粮户6095户22370人发放救济粮40.54万斤,其中2496户9034人得到年关救济粮7.54万斤,3599户13336人得到生产扶助粮33万斤。
1950年3月,台枣专署向枣庄行政办事处困难户2368户8923人发放救济粮7万斤、棉被100床、衣服350件、棉花800斤。1952年5月,峄县政府对枣庄镇23条街的133个贫困户发放救济粮4725斤。
1954年后,社会救济对象主要是鳄寡孤独老弱病残困难户。是年,八区、十区两次共发放救济款998。元。
1955年冬,八区、十区发放救济款2800元。1957年上半年,枣庄镇、郭里集区发放救济款3330元。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对鳃寡孤独老弱病残困难户除国家发给临时救济外,在农村集体还给予补助劳动日等方面的照顾。1958年11月,对枣庄、郭里集人民公社发放救济款1万元。1959年,对枣庄、郭里集人民公社四次发放救济款11500元、棉衣4110件、布900尺、棉3000斤。1962年5月,对枣庄、郭里集人民公社发放救济款4000元。1963年早秋分配,境内农村集体补助672户2303人劳动工日15976个、粮食4804斤。是年,枣庄镇发放救济款1500元、布300尺。1973年,境内发放救济款20588元、布票额4.5万尺、棉票额4000斤。1974、1976年,境内农村发放救济款53338元,年均17779元。1977、1985年,个人享受救济款额增高,境内农村发放救济款299443元,年均33271元。同期,市中区城市临时救济总额为121649元。
对城市下乡落户人员救济:1964、1966年上半年,境内部分城市居民成户被下放农村。1978年,对城市居民成户下乡人员进行调查摸底,共有242户898人分布境内11处公社。
1984年起,根据鲁民字(84)2号文件,为城市成户下乡人员办理户口农转非手续。至1985年,批准107户422人农转非,占城市成户下乡总人数的4700。其中批准回城的104人。1984,1985年,对城市居民成户下乡中困难户发放修建房屋专款8000元。
定期救济1960年后,国家对城市孤老残幼和极端困难户实行定期定量救济。1962年2月,枣庄镇定期定量救济76人301元,占全镇社会救济总人数11%,占社会救济总额13%.1972年,枣庄镇定期定量救济89户124人8496元,另发放救济布票额2.4万尺、棉票额1.1万斤。1977年,国家修改城市定期定量救济标准,1户1人者每人每月8元,1户2、3人者每人每月5元,1户4人以上者每人每月4元。是年,市中区城市定期定量救济81户126人8998元,占城市社会救济总人数18%,占社会救济总额60%.1980年,国家提高城市定期定量救济标准,每人每月15、18元。是年,市中区城市定期定量救济71户93人14736元,占城市社会救济总人数15%,占社会救济总额300o,1985年,全区定期定量救济156户234人37311元,占城市社会救济总人数21%,占社会救济总额75%.19771985年,市中区城市定期定量救济145385元,占城市社会救济总额54%。
对精减老职工救济:60年代初期,境内一些企业关、停、并、转,精减下放一批职工。1965年,根据国家规定,对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困难的精减退职老职工,发给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费,并报销2/3的医药费。
是年,对枣庄镇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每月发放标准工资40%的救济费共500元。1979年后,市中区对享受"400o”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每月增加2元救济费。1980,1981年,市中区对8名精减退职老职工发放“40写”救济费共4345元。1982年,对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进行普查,市中区共有精减退职老职工257人,享受"400o”救济的有20人,其中原有8人,新补办手续的12人,共发放"4000”救济费6025元。1983年,市中区有40人享受“40%”救济费及副食品补助费共10777元。1984年区划范围扩大后的市中区,共有118人享受"40写”救济费29227元,副食品补助费2832元,医疗费2360元。
对国民党宽释人员救济:1982年6月,市中区根据中共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将在押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宽大释放,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宽释人员发给定期定量生活救济费。
迄1983年9月,市中区接收安置的国民党宽释人员6人,年龄都在58周岁以上,其中2人每人每月救济15元,4人每人每月救济8元。
灾荒贩济1952年,春涝秋旱,农业歉收。春季,峄县政府向八区、十区灾民发放救济粮食9000斤;秋季,又向八区、十区灾民发放救济粮1.5万斤、款4700元、棉衣35套。1953年4月,境内连降大雨,八区、十区倒塌房屋1005间,造成危房753间,减产庄稼8967亩。5月,峄县政府向八区、十区灾民发放救济款1100元、谷子5500斤、玉米1.2万斤、布298尺、衣服36身。十区区委书记刘学智、区长杜效泉带领工作人员奋勇救灾,受到中共峄县委的通报表扬。1954年,境内遭受暴风雨和冰雹袭击,峄县政府向十区发放救济款760。元,另拨1820元专款为灾民修缮房屋,购买饲料。
1957年7月,境内连降大雨15天,降水量达553毫米,许多房屋倒塌,秋禾被淹。郭里集区以工代贩,出动1500人治理伊家河,挖土16.2万立方米,获工资11.25万元。同时,微山等地涝灾严重,流入境内灾民骤增,峄县人民委员会责成各乡镇进行安置。8月10日,永安、齐村、郭里集、大辛庄、各塔埠、郭村、马宅子等乡接受安置灾民2000人,代养牲畜1175头。
10月,枣庄镇接受安置灾民2302人。
灾民口粮按每人每天12两的标准,由安置村庄供应。10月17日,峄县人委拨发灾民10天生活安置费,每人每天1角。境内开展捐献救灾活动,枣庄矿、枣庄镇和郭里集区共捐款17312元,捐棉衣及其他物资一宗。1958年2月,微山等地灾民返回原籍。
1960年,境内暴雨日数达11天,枣庄市人民委员会三次向枣庄、郭里集人民公社发放救灾款79500元、棉衣1390件、布900米、棉3000斤、单衣277件、鞋238双、袜340双、帽363顶、桌帘布249块、毛巾380条,另拨发1.2万元解决灾民住房困难。
1961年2月,枣庄市人委向枣庄人民公社发放生产救灾款3900元、治疗浮肿病专款608元、修房款3500元,发放救济衣服1.3万件。1962年上半年,枣庄市人委两次向枣庄、郭里集人民公社发放救灾款9500元;第三季度,向枣庄镇发放救灾款3000元。
1963年7月下旬至8月初,境内连降暴雨,成灾农田161269亩,减产3、7成不等。银行办事处投放贷款4.5万元,枣庄市人委供应返销粮9.78万斤,发放救济布7万尺、棉絮3500斤。
同的早灾,成灾面积均不大。共发放救灾款119200元,年均23840元。1984年,风、雹、病、虫成灾面积3.8万亩,减产粮食1142万斤、油料480万斤,市中区民政部门救济贫困灾民50。户2250人25400元。‘1985年秋,水、风、雹、病、虫成灾面积8万亩,减产粮食2973万斤,倒塌、损坏民房325间,倒折树木3万棵。省、市拨发救灾钢材5吨、木材50立方米,区民政部门拨款3万元,救济贫困灾民。
扶贫。
1979年,市中区开始扶贫工作,区、社、队层层设立扶贫领导小组,制定扶贫计划,扶助困难户发展农业生产和多种经营,使他们逐步走上脱贫致富道路。扶贫工作注重优先扶持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民政人员对贫困户进行摸底调查,市中区有长期贫困户191户859人,占总人口的7.2编。
是年,郊区人民公社、枣庄街道办事处集体补助26户123人0.9万元,国家拨出临时救济款1.7万元扶持226户904人发展生产。
1980-1983年,郊区人民公社、枣庄街道办事处扶贫160户,其中优抚对象”户,拨放资金11.73万元。
国家拨款5296元为贫困户买猪56头、羊25只、地排车10辆以扶持生产;拨款5450元为贫困户建房44间,修房28间。市中区四年扶贫,脱贫者达52户,占扶贫总数的32.2写,其中19户发展为科技户、专业户。
1984年,区民政局建立扶贫档案,市中区新区划范围有贫困户829户3632人。区政府拨款3万元,乡镇集资9万元,重点扶持440户1980人。其中,对113户扶持牛40头、驴23头、猪125头、羊105.只、鸡3000只发展养殖业,对327户扶持生产资金兴办条编、采石、粉碎、红炉等加工业。年底,全区被扶持的440个贫困户,有50写脱贫,30%增加收入,5写成为专业户,15%经济状况有好转。
1985年,进一步调查摸底,全区有贫困户991户4549人,其中优抚对象180户801人。共投放扶贫资金63.87万元。其中,区政府拨款3万元,乡镇集资16.87万元,区民政局贴息贷款30万元,乡镇扶贫专款14万元。扶贫物资有棉被500床、毯子150床、床80张、席320领、布6000尺、蚊帐50顶、衣服425身、粮食2000斤、化肥10吨、木材10立方米、地排车8辆,有鸡6000只、长毛兔200只、羊250只、猪50头、牛13头。扶持发展生产项目有种植、养殖、加工、运输、商业、饮食、建筑等。处于区境东北部山区的周村乡,为扶贫重点乡。是乡有长期贫困户322户,占全乡总户数1700,占全区贫困户32.5%.1985年拨发周村乡扶贫物资有化肥3万斤,衣服2644件等等,并将是乡贫困户子女100多人安排在市郊乡乡办企业就业。年底,周村乡有268户脱贫。1985年全区有444户1987人脱贫,脱贫户占贫困户总数的44.800,其中36户走上富裕道路。全区贫困户粮食总产较上年增产3000,建筑新房300间,购买自行车110辆、收音机270台。
收容遣送。
1956年起,民政部门对自由流入境内的偷盗、扒窃、投机倒把人员进行收容登记,是年有94人被遣送原籍安置。
1961年3月,枣庄、郭里集人民公社收容孤儿101人,送市办孤儿院88人,送亲戚供养5人。1962年,民政部门对流动的无家可归的13岁以下儿童和老弱病残人员收容教养,对无家可归或屡遣不归、不够强制劳动条件的劳动力,安置在农业生产队参加生产。是年,在郭里集人民公社安置50人参加生产劳动。1963年8月2日,枣庄镇收容江苏、安徽、河南因灾外流的80余人。枣庄市政府对他们给以必要的生活补助后,派人遣送原籍安置。1971年12月,枣庄镇外流人员增至300多人,1-20日,发生扒窃、诈骗、流窜等治安案件36起,枣庄市收容站对外流人员进行收容、审查、遣送。
1976年后,重要节日前区民政、公安等部门在城区集中收容遣送外流人员。1979年起,收容遣送的主要对象是外流的懒汉、乞丐、顽劣儿童,被抛弃或走失的痴呆、精神病人,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年,市中区收容外流人员25人,其中长期外流人员7人。
198。年2月1-9日,城市及郊区设置4个接收点,集中收容遣送177人,其中长期外流人员3人。1979^1983年,市中区收容遣送外流人员349人次,其中长期外流人员44人次。1984年后,境内的外流人员由薛城收容遣送站负责收遣。
第五节社会福利。
“五保”供养。
集中供养1958年秋,境内枣庄、郭里集人民公社各生产管理区及有条件的生产大队相继办起敬老院。
敬老院对完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依靠的老弱鳃寡者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即“五保”)的集中供养。是年,枣庄人民公社有敬老院22处,设施简陋,入院“五保”老人97。人。1959年,一些敬老院解体,枣庄、郭里集人民公社共有敬老院13处,入院“五保”老人198户205人。在三年经济困难时期,敬老院陆续停办。
1979年1月,安城人民公社建起敬老院,有瓦房46间,工作人员7人,供养“五保”老人71人,占全社“五保”老人总数的7000,每月人均生活费15元。1981年,郊区人民公社涝坡大队办起敬老院,对8名“五保”老人按月发给零花钱。1983年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兴办敬老院、幸福院、福利院的决定后,市中区办院进度明显加快。是年,郊区公社敬老院建成使用,有工作人员8人,供养“五保”老人33人。
1984年,全区集体兴办敬老院共8处。1985年,全区乡镇敬老院(又称福利院)共10处,总投资124万元,占地100亩,建房371间,建筑面积8670平方米。敬老院共有医务室10处,游艺室10处,浴室4处,花园7处,菜园15亩,果园25亩;有床位457张,彩电10部,洗衣机3部,挂面机2台,拖拉机1台。敬老院共配有工作人员57人,入院“五保”户396人,占全区“五保”总数的61.8写。其中,老人351人,孤儿11人,残废21人,孤老烈军属13人。入院“五保”户生活标准:年人均细粮500斤、食油15斤,月人均零花钱5元、菜金15元,单衣一年2身、棉衣二年1身,另配备蚊帐、被褥、鞋袜等。1985年底,全省农村敬老院会议在枣庄召开,会上齐村镇等单位介绍办院经验,与会人员赴齐村镇敬老院参观。
分散供养1956年后,村队对分散“五保”户补助劳动工日及粮款。
1963年早秋分配,境内农村有“五保”763户832人,集体照顾其劳动工日34590个、粮食29758斤。1978年,郊区公社补助20个“五保”户劳动工日5500个;供给102个“五保”户粮食30333斤、款3494元,户均粮食298斤、款34.3元。1981年,农村“五保”户的生活开始由生产大队包下来。
1982年,郊区人民公社有“五保,"124户135人,生产大队供给粮食57861斤、零花钱8491元,年人均粮食428.6斤、零花钱62.9元。
1984年,全区农村集体供养的散居“五保”户488人,占“五保”总数的60.9%,其中孤老486人,孤儿1人,残疾1人,供给折款10.3万元。1985年,农村散居“五保”户的口粮、零花钱由乡或村统一提留。是年,全区农村集体供养的散居“五保”户245人,占“五保”总数的38.2写,其中40人随亲属生活,205、人直接由村负责照顾。永安乡“服务中心”网络,为散居“五保”户送粮、款、衣服及针药到家。
196。年后,境内城市“五保”户,按照城市定期定量救济标准由国家供养。198。年,调整城市“五保”户的定期定量供养标准,市中区城市“五保”户共47人,月供养金额855元,人均18元。
1984年,市中区城市分散供养“五保,'67户74人,其中孤老67人,孤儿1人,痴呆傻6人。享受定期定量供养的有54户57人,年供养总金额为10944元。1985年,城市分散供养“五保”209户221人,其中孤老175人,孤儿15人,痴呆傻27人。享受定期定量供养的有84户84人,年供养总金额为17692元。街道成立包户小组32个,包养“五保”户38人,包括生活不能自理的29人。
残疾人就业。
1958年,枣庄镇办起境内最早的福利冰棍厂和炼焦厂、养殖场,安置残疾人员50余人就业。1978年,市中区枣庄街道办事处办起针织之被服、蓄电、化工、机电、印刷、工艺美术等36个厂、组,安置残疾人员71人。跃进居委会电机组十人九残,全年修理各种电机、电焊机、电钻、变压器、鼓风机、潜水泵、电扇等1500余件,人均上缴利润3000余元。1979年,枣庄街道办事处建起综合福利厂,经营家具、文具、印刷、化工等行业。1980年,区民政局扶持是厂生产资金2万余元。
1981年,是厂安置残疾人员达30人,占城区有劳动能力残疾人员总数的45.5%01982年,区民政局扶持东方红(龙山)路街道办事处福利厂生产资金1万元。是年,全区有街道办福利厂3处,共有从业残疾人员23人,占这些厂从业人员总数的34%,占城区有劳动能力残疾人员总数的34.8%。此外,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所属生产自救厂、组、服务网点安置残疾人员31人,占城区有劳动能力残疾人员的470001983年,区民政局扶持文化路、龙山路街道办事处福利厂、组生产资金2.43万元。1985年,街办福利厂发展至5处,共有从业残疾人员64人,较上年增加2000,占这些厂职工总数的4000,占城区有劳动能力残疾人员的8500。福利厂总产值由上年的40万元增加到62万元,利润由3万元增加到6万元。
第六节婚丧管理。
婚姻登记建国前,境内大多数居民结婚定亲受“父母之命,媒灼之言”封建包办婚姻制度的束缚,男女婚前互不相识,地主豪富妻妾成群。
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境内开始实行一夫一妻、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新型婚姻制度,结婚年龄定为男满20周岁,女满18周岁。1952年,境内执行“山东省婚姻登记暂行办法”,把婚姻登记列为男女双方自愿建立或解除婚姻关系必须履行的法律程序。承办人员向婚姻登记人讲解婚姻法则,审查男女双方是否自愿,是否合乎婚龄、健康条件或解除婚姻条件。对符合条件者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1954年8月,八区、十区批准结婚登记34对;复婚登记2对;未准结婚登记9对,其中1对属父母包办,8对属婚龄不够;批准离婚登记1对;调解夫妻和好6对;调解无效法院处理3对。
1955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发《婚姻登记办法》,婚姻登记人持单位介绍信到区公所填写结婚或离婚申请书,经审核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发给结婚或离婚证。是年,八区、十区批准结婚登记“4对;复婚登记12对;未准结婚登记95对,其中父母包办的9对,婚龄不够的86对;批准离婚登记的57对,其中一方受虐待的5对,感情不合的52对;调解夫妻和好的66对;调解无效法院处理的40对。1958年后,婚姻登记工作改由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办理。
1980年,贯彻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比原来增加2年,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婚姻登记时,结合进行家庭道德观念教育,晚婚节育教育,宣传婚事新办。1976-1982年,郊区人民公社,枣庄街道办事处结婚登记9474对,其中初婚9348对,再婚126对;离婚登记55对。1985年,乡镇、街道民政部一门接管婚姻登记工作。1983、1985年,全区11个乡镇、5个街道办事处批准结婚登记10978对,其中初婚10942对,再婚36对;批准离婚登记71对。
殡葬改革建国后,境内各级政府动员人民简化殡葬。1958年,境内大搞农田基本建设,平掉无主坟头,禁止在集体耕地葬坟。1967年6月,枣庄市火葬厂在齐村公社王沟大队以西、薛枣公路南侧建成。1968年10月,枣庄市粮食局党委书记马增运病逝第一个火化。
1976年,市中区郊区人民公社、街道办事处成立殡葬改革领导小组,火化率连续三年上升。1978年,所辖区域死亡447人,火化368人,火化率为82.3写。1981年,土葬风兴起,所辖区域死亡510人,火化103人,火化率降至20.2%01982年,市中区政府布告全区,禁止土葬,实行火葬,一律平除坟头。是年,郊区人民公社发动青年民兵铲除坟头936个,占坟头总数的44.2%。1983年,市中区死亡392人,火化238人,火化率提高到60.7%。
1976、1983年,市中区死亡3742人,火化2121人,火化率为56.7%01984年,市中区增加10个乡镇后统计,火化率仅为22.4%a1985年,殡葬改革以农村为重点,全区死亡1470人,火化403人,火化率略升为27.4%。
第七节信访。
1961年1一9月,枣庄、郭里集人民公社办理市委办公室转交的信访案件72件,其中一般案件30件,重要案件42件。当年处理重要案件13件,重要案件结案率为31%。
1977年5月,中共市中区委设信访室,有专职干部1人。1979年12月,改设信访科,有科长1人。1980年,成立区委、区政府信访领导小组,研究处理信访重大疑难案件。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受理办法一般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对牵扯面大的案件,由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联合调查处理。基本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着落,年终无积案。
1984年,区委规定区领导接访日,区委、区政府领导人轮流值班接待来访,听取群众意见,帮助解决问题。1979、1985年,区委信访科接受来信来访2292次,其中来信1306件次,来访986人次;结案1215件,占53%;转办1077件,占47%。
1979年区纪委成立后,受理党员群众来信来访。1984年设立信访科,对比较重要的信访案件及时送交区委领导审阅,组织力量认真查处。1979、1985年,区纪委受理申诉冤、假、错案等方面的来信来访1297次,其中来信1119件次,来访178人次,年均处结率为93.7%, 区民政局对群众信访反映的抚恤、救济、优待、安置、工农关系等问题,负责调查处理。1980、1985年,共受理群众来信600余件次,来访2000余人次,年均处结率在95%以上。
第三章劳动。
第一节就业制度建国前,劳动就业实行雇佣制度,大体有三种情况:有技术专长的,直接或经中人介绍被私营工商业主录用为工人或职员;无技术专长的,需求亲告友,通过私人关系进厂、进店当店员、伙计、徒工;无技术专长又无亲友可托的,出卖劳力须找铺保或人保,与雇主签订契约合同方可。煤矿、工厂、商号、店铺、作坊等所用雇佣工,可随意招雇,随意辞退,一般在春节后进行。中兴煤矿公司实行包工制,1930年设38个私人包工柜,共包里工2990人,外工2081人。30年代初,枣庄镇工商业约有五六百名雇佣工;40年代,枣庄镇卷烟、酿酒、制锅等工厂有420名雇佣工,百货、棉布、绸缎、茶叶、粮油、药材等商店约有440名店员、工人。雇佣工地位低下,每日劳动12小时以上,工资低微,甚至无人身自由。
建国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地方政府实行“政府介绍就业与群众自行就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采取一系列措施解决城镇劳动就业间题。对国民党原军政机关工作人员“包下来”安排就业;对私营企业实行扶持政策,防止其倒闭而解雇工人;根据生产需要招收新工人,对失业工人进行培训,逐步安排就业;以工代贩,组织失业工人参加市政工程建设或开展生产自救。建国初期,枣庄镇(含矿区)失业、半失业者约5000人,在恢复当地生产组织就业的同时,主要介绍他们到外地煤矿就业。1949、1953年,介绍到陶庄煤矿240人,大通煤矿250人,掖县、贾汪、淮南煤矿2000人,宝鸡铁路系统120人。1951,1952年,枣庄镇分3批安排在私营远大煤矿公司360人,在建筑、搬运、制炼行业294人。1951年枣庄镇有私营和个体工商业者1400人,通过社会主义改造、走合作化道路,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约有80的人员过渡到国营、集体或公私合营企业。1953、1957年,公私合营企业招工由枣庄镇“民劳组”统一介绍或按“民劳组”指定的已经登记的失业人员中招收。、1956,1957年枣庄煤矿恢复生产,安排大批人员就业。1958年“大跃进”,出现大办工业高.潮,招工不受地区限制,要求就业的青年持高小以上毕业证明及乡级政府介绍信到招工单位报名,录取后持招工批准手续办理户口、粮食等关系即可就业。是年盲目招收农村劳动力进城做工,仅枣庄镇职工即由1957年的745人激增到1195人,造成财政、粮食、劳动力“三大指标”的突破。
1963年11月,贯彻全国劳动就业会议精神,对城镇劳动力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招收、统一调配的“统包统配”就业方针。一是根据城市生产建设的需要,适当吸收一部分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工作;二是动员一部分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参加农牧渔业生产;三是组织集体所有制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以及各种临时性工作;四是举办技术训练或组织自学补习,为就业创造条件。1964、1966年,枣庄镇举办半工半读性质的劳动后备讲习所,枣庄市劳动局介绍招工单位到讲习所招收新工人。两年间,讲习所共培养、推荐600名学员就业。
1966、1979年,招工办法是由群众推荐,民主评议,领导同意,报劳动部门审批;招收范围是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劳动锻炼两年以上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和少数农村青年。1979年,市中区劳动局对3198名城镇待业人员作了部分安置。其中,全民企业招工425人,集体企业招工528人,参军64人,升学23人,街道居委会“五七”厂组安置429人,剩余待业人员1702人。全民、集体企业招收的953人中,16、25岁“留城青年”501人,占59%;下乡知识青年和少数支边回乡青年359名,占38%;其他占3%。街道居委会企业安置的人员中,36岁以上闲散劳动力占62%。剩余待业人员中,16、25岁留城青年占4800,下乡知识青年占28%,36岁以上闲散劳动力占14%。1976、1983年,市中区在城镇县级以上集体企业中部分实行亦工亦农轮换工办法。轮换工不转户口、粮食关系,仍为人民公社社员,工资收入投到生产队,参加集体分配,队来队去,到期轮换。市中区城镇集体企业亦工亦农人员1978年为366人,1979年为237人,1980年为115人,1981年为148人,1982年为101人,1983年为234人。
1980年8月,全国劳动就业会议提出“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
1980年后,劳动就业对象为待业1年以上、年龄16、25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城市青年,通过文化考试,择优录取。根据招工指标和用工单位提报工种要求,由劳动局与用工单位商定录取名单。1981、1985年,市中区共有城镇待业人员18575人,其中16-25周岁待业青年10526人。
5年间,全民、集体企业(含在市中区招工的市属以上企业)招工安置8502人,街道居委会等小集体安置3544人(其中青年1160人),区直企业、乡镇企业临时工安置419人,城镇个体经营者为4344人。以上从业人员共计16809人,其中青年8954人。1985年,尚未从业的1766人,其中青年1207人。
1983年,劳动人事部下达《关于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1984年枣庄市人民政府下达《枣庄市城镇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市中区据以试行劳动合同制,被录用的工人与企业单位签订合同,并经过法律公证处公证。
1984年,市中区劳动局为市、区属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共组织招收合同制工人1000名,占计划内招收工人总数的46写.1985年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区劳动局为市、区属全民、集体单位组织招收合同制工人2636人,占计划内招收工人总数的98%.1984,1985年,招收合同制工人除采用文化考试择优录用的办法外,还作了其他一些改革尝试。在市中区劳动局负责组织招收工人的范围内,市印染厂招收的缝纫技术工人,是采取实际操作考试录用的办法;市第一棉纺织厂招收工人,曾采取职业技术学校培训从中择优录用的办法;有的新建、扩建企业招收“借资工人”,由其父母或父母所在单位向招工企业投资,3-5年以企业盈利归还。
第二节用工形式。
建国前,雇佣制度下的用工形式有里工、外工、徒工、童工,兼有长工、短工、月工之别,工酬不一。
建国后,用工形式有: 固定工固定工即是企业的正式工。1954年起,国营、地方国营、供销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招用3人以上固定工,均须由用工单位申请,经劳动部门统一介绍录用;招用3人以下固定工,用工单位可在失业人员中自行选用,但必须向劳动部门备案。1958年规定,招用固定工须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由省劳动局指定地区招收。固定工中,有的是按国家不同时期不同的政策规定由临时工转为固定工,由城镇小集体职工转为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职工,由集体所有制职工转为全民所有制职工,也有的是由全民所有制转为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职工的。
1970年,枣庄市劳动局承认枣庄镇的白铁社、竹条社、钟表社(合计职工160人)和被服厂、酿造厂、农机厂、矾土水泥厂、建筑社、运输队(合计职工889人)为城镇县办集体企业。从此,上述企业招工要通过市劳动局安排计划指标。1984年,在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中,区供销系统有783名全民所有制职工转为集体所有制职工。同年,按照省府、市府指示,“全民大中型工业企业,1984年12月15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集体所有制工人”,“全民小型工业企业,1976年以前因无全民所有制工人指标而招用的集体所有制工人,现仍在原单位的”,“可转为全民所有制工人”,据此,枣庄市第二毛纺织厂(市中区属)有13人,市中区饮食服务公司糕点厂有6人,办理集体工转全民工的手续。1984年用工制度改革,试行劳动合同制之前进厂的正式工和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安置的复退军人、子女顶替工,均被认作固定工。是年,市中区共有全民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固定职工7423人。1985年,市中区共有固定职工8329人,其中全民职工4843人,集体职工3486人。在固定职工总数中,工业企业职工2369人,商业企业职工1542人,其他行业职工4418人。
合同工1983年,区全民所有制单位有合同工10人。1984年,用工试行劳动合同制,区全民所有制单位合同工增至64人。1985年进一步推行劳动合同制,区全民合同制职工增至312人,集体合同制职工有130人。合同期分为5年、10年、15年。期满后,根据生产需要和本人志愿决定续签或解除合同。临时工企业单位根据需要招用临时工。1954年,招用临时工10人以下,时间在1个月以内,由招用单位自行决定;招用临时工10人及其以上,时间在1个月以上,须由用工单位申请,经劳动部门统一介绍录用。1957年,劳动计划以外的临时工招用由主管部门批准;群众性合作事业、手工业招用临时工,经主管部门与劳动部门协商后由劳动部门协助招收。1958年,用工单位招用临时工须经人民委员会批准,经劳动部门介绍录用;不属计划管理范围内的用工单位招用临时工,须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查批准招收。
临时工一直是企业单位使用的辅助工,用工单位须与临时工签订合同。
1980、1985年,区全民所有制单位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每年约10001500名。其中,1983年上两项用工1229名中,I店时工有295名;1984年两项用工1549名中,临时工有413名;1985年,全民单位两项用工1498名,其中临时工292名,城镇集体单位两项用工3008名,其中临时工1319名。
第三节职工调配。
1977年,区民政劳动办公室开始办理职工调配。1978、1983年,对关、停、并、转企业302名(农机厂184名,雨伞厂62名,橡胶厂56名)职工进行调剂安排。其中,187名调到其他单位,109名在单位中重新安置,6名亦工亦农人员被清退。1978、1983年,为夫妻一方在市中区工作、另一方在外地(40公里以外)工作的104名职工办理调入手续。
1977、1985年,全民职工区外调入2711人,调往区外546人;集体职工调入562人,调出387人。调动条件,除夫妻两地分居外,还有专业技术不对口、父母年老多病无人照顾以及生产工作需要等。市外调入,需经市劳动局批准。
第四节职业培训就业前培训1964年,枣庄镇建立劳动后备讲习所,组织待业高中、初中落榜毕业生边学习边劳动。讲习所分设在郭村果园、新华铁业社。负责人共4人,均从学员中产生。所内设有食堂,学员集体就餐。讲习所承担学员生活费,另发几元零用钱。学员由居委会介绍入所;招收新工人,由用工单位通过劳动部门介绍,在所中选拔。枣庄镇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待业青年入所劳动、学习。在所学员最多时达300人。
思想进步、成绩优秀、劳动积极的学员优先被介绍就业。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初期,讲习所解体,参加过劳动学习的600名学员均得到就业安置。
1984年,区劳动局设立培训股,负责就业前培训等工作。根据实际需要,1984,1985年举办橡胶带生产工艺操作、针织档车技术、水泥操作技术、毛纺专业技术、翻砂技术等定向培公训班,培公司从业、待业青年500余名;举办裁剪缝纫、家用电器使用维修技术培训班3期,培训待业青年240名;举办长期、短期财会业务培训班,待业青年网点参加培训的有1189人,占待业青年网点从业青年的95%。1982年起,每年对全区将上岗的锅炉司炉人员培训一次。培训内容主要是安全管理和操作技术。迄1985年,培训、轮训司炉和水质化验人员300人次。
学徒培训学徒培训(师带徒)是进厂新工人培训的传统方式。新工人进厂后,首先进行7至15天综合性入厂教育,即进行厂史、厂情、厂规、厂纪、安全知识、政治思想等方面的教育。之后,新工人分配到工作岗位上,接受指定师傅的培训。新工人在师傅指导下,边学习边生产,逐步掌握生产技术。同时,班组、车间或厂部上理论课。有学徒期或熟练期的新工人,称为学徒工或熟练工。学徒工一般是1622岁男女未婚青年,学徒期一般为3年。有的根据工种技术难易,学徒期适当延长或缩短。熟练工熟练期为半年或一年。1979年后,各项学徒培训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实行签订培训合同和师徒合同、考核转正、考核定级等制度。1981-1985年共有8502名工人参加过学徒培训。城镇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学徒工,1981年为111名,1982年为164名,1983年为226名,1984年为118名。全民工业企业1985年学徒工为54名。
第五节劳动工资。
工资制度。
民国时期,区境内官吏、军警和银行、邮电等部门执行当时政府制定的统一工资等级和工资标准,官傣为月薪。私营工业、商业、手工业均实行雇佣工资制度,有日薪、月薪、年薪、计时、计件等工资形式,店员、工人的工资数额由雇主确定。1926年,中兴煤矿公司总矿师德人克礼柯的月薪为1500元,外加下井费每班20元;机、电、采煤工程师月薪为200元;一般职员月薪15-20元;外工日工资1.6-1.8元。时值灾荒,豆饼每斤1.4吊。
1933、1945年,工厂职工月工资分为6,8,10元至20元几个等级,百货、酱园、五金、布匹、药材、食品、茶叶等店铺职工月资一般为3,5,8,10元。徒工店主供衣食,逢年过节发零用钱。学徒期满,谢师一年,不付报酬。1945年,国民政府巡官事务员最低档次至县长最高档次的月薪为55、570元。科长、区长为130、20。元。科员、区指导员为85、140元。40年代后期,工人、店员工资虽有增加,但通货膨胀加剧,生活极无保障。
建国初期,枣庄行政办事处机关人员实行供给制,在编机关、武装、勤杂人员共170余人。国营企业职工、留用公教人员和新参加工作的机关人员实行工资制,形式是以粮代资。1950年2月,政务院颁发《各级人民政府1950年度暂行供给制草案》,规定菜金、粮食、燃料、服装费、津贴费、过节费、妇婴费、医药保健费、老年优待金、埋葬费等10个方面的标准。一般干部伙食标准:每人每日油3钱、盐5钱、肉4钱、粗菜1斤,粮食1.5斤(细粮占20、30%),原煤1斤4两或木材2斤。其衣服标准:一年单衣、衬衣各一套,棉衣三年两套,半年一双鞋袜,冬加一双棉鞋。其津贴,按一月一斤猪肉,半年一把牙刷、一条毛巾,三个月两块肥皂、两包牙粉,一个月一包烟丝,折款发给。
建国后,国家工资制度有3次重大改革。
1952年,进行第一次工资改革。7月5日政务院下达《关于颁发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津贴标准及工资制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次改革,确定以工资分为统一计算单位,统一工资分所含实物种类和数量,并建立工资等级制度。个人工资总分划分为29个级别,最低为85分,最高为1706分。工资总分由伙食、服装、津贴三部分的工资分组成。其中,伙食分划分为52.5,77.5,102.5三个等级分;服装分统一为17.5分;津贴分共29个等级,最低为15分,最高为1586分。每工资分所含实物的种类和数量为:粮食0.80斤,白布0.20尺,植物油0.05斤,食盐0.02斤,煤2.00斤。实物折款的分值,《大众日报》按月公布。1953年,枣庄城区国营商业职工实行工资分制后,每月人均工资为22.9元。1955年7月,境内实行供给制的改为工资制。
1956年,国家进行第二次工资改革,国务院下达《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和《关于工资改革中若干具体间题的决定》。8、12月,境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和业务人员实行行政、业务等级工资制度;生产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并正式建立奖励、津贴和计件工资制度。改革中,枣庄镇划定三类工资区。枣庄城区国营商业职工实行业务等级工资制后,每月人均工资为45.7元。1963年8月、1979年11月,枣庄先后改划为四类、五类工资区。
1982年,市中区实际执行的八级制工人工资标准有19种,七级制工人工资标准有3种,六级制工人工资标准有2种。1984年,按照省劳动厅(84)鲁劳薪字第374号文件,市中区简化归并企业八级制工人工资标准至6种,是时执行八级制的有3639人,执行非八级制的有4435人。
1985年,国家进行第三次工资改革,机关、事业实行结构工资制。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或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工龄工资(或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部分构成。企业仍执行等级工资制,分企业行政级和工人八级制。八级制按三类产业划分3个工资标准。这次改革,是为充分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为实行职务工资打下基础。改革内容,对县级、科级、股级、科员、办事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工资标准都作了明确规定。在职工套改新工资标准的同时,另对教师、护士增加了教龄、护龄补贴,部分职工晋级增资,学徒工津贴标准和新参加工作职工的工资待遇水平提高。原为四类工资区的周村乡、西王庄乡、安城乡、孟庄乡、黄庄乡、永安乡和税郭镇,提高为五类工资区。
工资调整。
建国以来,国家进行全面或部分工资调整共15次,分别在1952,1956、1959、1960,1963、1971、1972、1977、1978、1979、1981、1982、1983、1984,1985年,每次调整,都有部分职工晋级增资。1956年工资改革,国家机关、企事业职工靠级、定级和升级,工资有较大幅度增长。枣庄镇公私合营职工平均月工资由26.68元调整为30.10元。1961年,枣庄人民公社机关年末职工人数为81人,全年职工平均人数77人,工资总额44125元,平均工资573元;郭里集人民公社机关年末职工人数为57人,年均人数65人,工资总额35017元,平均工资539元。
1963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工资调整,调整人员幅度为40%。当时市辖枣庄镇机关调整人员幅度为48.3%。枣庄镇、齐村人民公社由三类工资区升为四类工资区。是年,枣庄镇机关全年平均职工人数30人,工资总额2.5万元,平均工资833元。1970年,枣庄镇机关全年平均职工人数33人,工资总额31800元,平均工资963.6元。1971年底进行一次低工资调整,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上述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一般调高一级工资。1977年调整工资的对象是:(1)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上述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一般调高一级工资。(2)除上述两类人员外,对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调整总人数的4000,(3)对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工资不到36元的,提到36元;对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工资不到41元的,提到41元。
皆不占升级面。1979年11月起,为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40%的固定职工增加工资,考核职工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作为升级依据。当时全民固定职工中有606人增资,占总人数的4500;集体固定职工中有1035人增资,占总人数的43%。全民固定职工升级月增资3665.48元,平均级差6.05元;集体固定职工升级月增资6946.86元,平均级差6.71元。1981年10月起,文教、卫生、体育部门部分职工调整工资,增资人数为419人,其中128人升两级。1982年为国家机关、科研、文教、卫生等部门部分职工调整工资,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一般升一级,其中部分中年知识分子、正副区(县、处)长、人民公社正副主任升两级。全区调整工资的775人,其中全民职工522人(升两级的18人),集体职工253人。1983年为企业职工调整工资,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一般升一级,其中中年知识分子和高级中等学校毕业的干部较多的增加工资(不超过两个级差)。650名全民职工中有638人增资(其中4人较多地增资),2180名集体职工中有2111人增资。1984年,市中区供销社根据省供销社指示,对本系统3%的职工晋级,有25人办理晋级手续,合计月增资175元。1985年工资改革,中小学、幼儿园820名职工参加改革,人均月增资16.17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3412名职工参加改革,人均月增资16.18元。企业职工先套入新工资标准,再升级。企业全民职工套改人数为712人,升级人数为931人;企业集体职工套改人数为2290人,升级人数为2536人。
津贴、补贴。
夜班津贴1955年起,实行三班制生产的企业单位,工人夜班津贴每次0.30元。自198。年11月份起改为大夜班每次。40元,小夜班每次0.30元。
下井津贴70年代,区办煤矿工人井下工作每班津贴。60元。1980年开始,每班津贴0.80元。
交通补贴1975年9月起,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包括使用期1个月以上的临时工、合同工),家住市郊、不享受探亲假者,均享受交通津贴。每日乘公共汽车上下班或住集体宿舍工休回家,均凭车票计发交通补贴7000;骑自行车上下班,居住地点距工作地点2公里以上,每月补助自行车修理费1.5元。
粮价补贴1978年10月起,对正式职工每人每月发粮价补贴2元。
1979、1980年,省劳动厅先后对新参加工作职工、部分省外调入职工和4提高工资区类别的有关职工作出不再享受粮价补贴或冲销部分粮价补贴的规定,市中区依照执行。1985年,全民和集体企业执行粮价补贴职工尚有3022人,月支金额5701元。
副食品价格补贴1979年11月,国家提高肉、禽、蛋等8种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格,从12月1日起,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含合同制工人)每人每月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1985年工资改革将其冲销。
洗理费1980年10月起,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月发给洗理费,男职工2元,女职工2.5元。1981年起,对企业职工每月发给洗理费,男职工1.6元,女职工2.4元。1984年11月,机关、企事业职工洗理费统一为:男职工4元,女职工5元。
图书补助费1984年11月起,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中增加图书补助费每人每月4元。凡有大专或工程师以上学历、职称,且参加工作满20年的,每人每月5元。
肉价补帖1985年肉价放开,5月1日起,城区职工每月肉价补帖5元,非城区职工每月肉价补帖4元,回族职工按所在地补帖标准再增加1元。
其他津贴还有保健津贴、高温津贴、取暖补贴、班主任津贴、教龄补贴、救护队员津贴、野外工作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驾驶员出车津贴等。
第六节劳保福利。
劳动保险。
1951年2月政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修改公布,干部享有医疗、生活补助。1970年市辖枣庄镇镇办企业(市中区属企业前身)被承认为城镇县办集体企业,此后企业职工正式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基金劳保福利基金:劳保福利基金即劳保福利费,简称福利费。建国初期,干部福利费有多子女补助费、家属医疗补助费、家属生活补助费等。
1954年政务院发布《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办法的通知》,福利费预算标准按每人每月6个工资分。福利费主要用于干部及其直系亲属的经济困难。实行工资制后,福利费则按工资比例提取。1964年,财政部、内务部规定按干部工资总额的2.5%提取。1979年1月起,则按每人每月1.5元提取。1980年机关、事业单位试行财政预算包干办法,各单位福利费可从增收节支中提取。工人福利费,70年代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1%提取,从成本中开支,2.5%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事业。80年代,企业职工福利费的提取与企业经营好坏挂起勾来。试行“企业基金办法”的企业,在全面完成产量、质量、利润、供销4项指标后,其福利基金的提取,除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1%提取、摊入成本外,再按职工工资的5%从利润中提取,主要用于职工福利设施。实行“利润留成办法”的企业按国务院(1980)23号文件,其福利基金的提取原从成本中列支的改从利润中提取。加之实行“利润包干、超收分成”的企业,他们从增长利润留成或超收分成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和奖励部分,均不得超过4000。劳保福利基金主要用于职工医疗卫生、困难补助、文娱体育宣传、职工丧葬抚恤、福利事业补贴和集体福利设施。
1981、1985年,全民所有制单位的集体福利设施费支出7.98万元。迄1985年,全民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共建有托幼园所13处,职工食堂33处,浴室13处,卫生室13处。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工作,开始于1968年,仅有现西王庄乡经委1人缴纳。70年代,缴纳者有全民所有制5个单位16人,集体所有制14个单位70人。1985年遍推行劳动合同制,市中区执行枣庄市劳动局(1985)82号文件《关于印发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劳动保险金暂行办法的通知》,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单位增加。是年为止,全区有全民所有制32个单位196人缴纳64091.17元,集体所有制37个单位485人缴纳126784.36元。缴纳的基金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共同担负。
待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及建国以来国务院公布的有关法规,全民所有制及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出现生、老、病、死、残等情况时,按一定的条件和标准,享受各类劳动保险待遇。
退职、退休、离休待遇:50年代初期,仅办理职工退职手续。1955年12月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颁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等暂行办法和工作年限计算暂行规定的命令》,1958年2月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1978年6月国务院公布《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8。年10月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境内依照执行。1976^1985年,市中区共为34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办理退职手续;为576名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其中机关、事业单位职工87名,企业职工489名;为163名职工办理离休手续,其中机关、事业单位职工126名,企业职工37名(1983年1月开始办理)。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职,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00的退职金。退职金最低标准为20元,1983年提高到26元。他们继续享受医疗待遇和副食品价格补贴、取暖补贴等。职工退休逐月发给退休金。迄1985年工资改革前,办理职工退离休的办法是: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根据工作的年限,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90%发给;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根据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的长短,分别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75%发给。每月退休金最低标准为25元,1983年提高到31元。因工(公)致残人员每月退休金低于原工资35元的,按35元发给。
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对退休职工每月增发17元生活补助费。职工退休继续享受免费医疗待遇和副食品价格补贴、取暖补贴等。退休职工死亡的丧葬、抚恤等待遇,按在职职工待遇办理。职工离休,原工资照发。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每年增发一定的生活补贴: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增发两个月的原标准工资;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和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的,分别增发1个半月和I个月的原标准工资。行政8级以上和相当于8级以上的,离休后不增发生活补贴。离休职工其他待遇与退休职工相同。1985年,对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支出的退职、退休、离休费共为26.81万元。
医疗待遇:解放初期实行职工免费医疗。1952年6月27日,政务院颁发《关于全国各地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境内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开始实行公费医疗制度。
企业单位职工按劳保条例实行劳保医疗。公费医疗职工就医,除自己负担挂号费和营养滋补药品费外,其他医疗费由单位行政负担。因公(工)受伤就医的挂号费、路费也由单位行政负担。
实行劳动保险制度的企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治疗的手术费、药费和必须的输血费由企业负担1/2。区辖范围的集体企业,根据经营状况、管理权限自行规定职工医疗待遇。1985年7月,区辖机关、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职工医疗费定为人均每月3元,超支部分按工作年限限额报销:工作10年以下、10年及其以上、20年及其以上分别报销800o,900o,100%。职工住院期间医疗费全部报销。1985年,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医疗卫生费支出14.39万元。
病假待遇:1953年起,职工开始享受病假工资或病假救济费。1956年、1981年病假待遇作过调整。企业职工病假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按工龄年限发给数额为本人工资60、100%的病假工资;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的,发给数额为本人工资4060%的疾病救济费,一直到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为止。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按工作年限是否满10年,分别发给本人工资的90%,10000;病假超过6个月的,按工作年限是否满10年,分别发给本人工资的700o,80写、;符合离休条件的,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伤残待遇:职工因工(公)负伤的全部医疗费、药费及就医路费由单位负担,住院医疗期间膳食费由单位补助2/3,工资照发;医疗终结确定为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1978年5月起,因工(公)致残,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退休退职职工,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生活费,或视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不需人扶助的,则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最低不低于35元。
生育待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正产产假56天,难产或双生另增14天,小产30天)、生育补助费、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等待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自1979年9月起,对终生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5元,直发至14周岁。1982年,市、区规定:职工晚育,产假增加3个月,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后,再增加3个月育儿假。终生只生一个孩子的,男女职工加发退休金5%(按100%发退休金的不再另发)。终生不婚、不育也不领养子女的,退休金按100%发给。1985年,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计划生育补贴费共为2.83万元。
死亡待遇:1953年起,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死亡,付给家属丧葬、抚恤、困难补助、救济等费用。1977,1979年待遇数额进行过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付给家属丧葬费和一次性的抚恤费;死者家属生活有困难,所在单位酌情给予临时性或定期性补助;因公牺牲的职工,可授予烈士称号。企业单位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休后死亡,发给丧葬费,并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口多少逐月付给抚恤费,数额为死者标准工资的255000,直至受供应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职工因病、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付给丧葬补助费,并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口数多少,一次付给供养救济费,数额为死者6'12个月标准工资;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付给丧葬补助费。1985年,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死亡丧葬费、抚恤费共5.39万元。
劳动保护。
1976年市中区建立后,劳动部门每年抽调人员检查厂矿企业劳动保护工作。对不符合国家规定散尘散毒标准的单位限期治理,并根据不同工作岗位,监督单位定期发放劳保用品,如工作服、工作帽、口罩、手套、毛巾、肥皂、帽盔、防尘器、护腿用具、防护眼镜、防毒面具、绝缘手套、绝缘靴、防水靴、安全带、消毒剂等。1978年,对尘毒危害着重解决机械设备跑、冒、滴、漏问题,进行更新改造综合治理。1979年8月,劳动部门组织有关生产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共24人的检查团,检查防尘防毒工作。通过检查16个单位,发现问题270条。检查中帮助建立安全组织32个,并提出限期解决问题的意见。9月,煤炭系统投资30万元用于改善劳动保护条件。1981年,有8个较大的生产单位建立劳动保护委员会。1982年12月3日,区工会、劳动局下发《关于加强劳动保护工作的意见》,内容包括建立劳动保护委员会,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正确发放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群众监督尘毒防治和将劳动保护列入职工代表大会议程等。1984年,对生产职工接触有害因素的厂矿单位作全面调查,发现扬尘点64个,接尘人数1972人;扬毒点19个,接毒人数344人;物理点27个,接触有害物理因素人数1424人。
接尘、接毒、接触有害物理因素人数共为3740人,占有关生产单位职工总人数3844人的92%。劳动部门督促生产单位严格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和保健津贴的发放制度。1985年,全民所有制企业有143人执行保健津贴制度,月支金额919元。1983、1985年,工矿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对女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之“五期”给予特殊保护,先后两次共对3122名女工进行健康查体,随时对579名患有不同程度妇科病的女工进行治疗。
厂矿普遍设立女工卫生室、怀孕工间休息室、哺乳室等。
第七节支边、上山下乡。
支边1964年夏,枣庄镇200名男女青壮年响应省委号召,到甘肃农建十一师参加石棉矿生产建设。1965年9月28日,枣庄镇41名知识青年响应号召,到青海格尔木建设兵团参加生产建设。
上山下乡城市知识青年(简称知青)上山下乡始于1964年。至1969年,枣庄镇共动员150名知青上山下乡插队落户,从事农业生产劳动。1973年后,知青上山下乡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插队,集中建立青年点;二是知青与知青带队干部、部分社员组成青年队;三是知青与知青带队干部、部分社员组办农场。1975年以后应届高、初中毕业生上山下乡形成制度。1974、1979年,共有1766名(男975名,女791名)知青上山下乡。其中区境内接收市直单位知青693名,安排在郭里集公社小湾队,西王庄公社东王庄队、西王庄队,永安公社永安队,安城公社牛角队,孟庄公社孟庄队,黄庄公社黄庄队、梁辛庄队,齐村公社南园队、后村队,郊区公社涝坡队。其间,市中区属单位知青计1073名。1979年统计,1964、1969年间的“老知青”仍在农村落户的共8人。其中已婚的7人:与男社员结婚的5人,与女社员结婚的1人,与其他女知青结婚的1人。婚者生1个孩子的2人,生2个孩子的2人,生3个孩子的1人,生4个孩子的2人。1980年起,不再动员知青上山下乡,并且通过招工、升学、参军等形式陆续安排上山下乡的知青回城。1981年,市中区知青多数在知青卫生陶瓷厂、知青服装厂就业。同年春,市中区财政局、知青办公室对知青点的财产进行清理。
“文化大革命”期间,城市居民有86户437人被“疏散下放”或“遣返随迁”至农村。其中迁至省外、市外的25户131人。1978年,下乡户已有1人复工,下乡子女已有46人办理下乡知青手续,还有36名子女因是儿童,待予办理。
第八节待业青年安置。
1981年起,在区劳动服务公司统一组织下,企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分别举办社、厂、店、部、组等城市待业青年“服务网点”。网点数量和安置人员,由1981年的34个514人发展到1985年的72个916人。服务网点从事商业、饮食、修理、劳务、加工、建筑安装等行业。各街道办事处劳动服务分公司,负责组织联络业务辖区内的市、区直属主管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办好待业青年服务网点,引导他们采取多种办法筹集资金,兴办行业,扩大就业门路。1985年上半年,区劳动服务公司中心街分公司业务辖区内有市、区直属主管部门9个,直属企事业单位56个,累计发展待业青年服务网点24个。中心街分公司聘请有技术专长又出资金的农民,与之联办“服务网点”,既解决农民进城的困难,又为安置部分待业青年创造条件。同时,新发展自谋职业的个体经营户19个。龙山路分公司业务辖区有市、区直属主管部门21个,直属企事业单位49个,累计发展待业青年服务网点及经济实体18个。分公司支持红旗居委会3名待业青年自筹资金2100元,兴办“宾来发”烟酒糖茶小百货商店。辖区内的市供电局劳动服公司,发挥供电业务技术专长,搞好内外机电维修、线路安装服务,两年来向社会输送具有三级电工水平的新工人一原待业青年70余人。1985年上半年,文化路分公司业务辖区有市、区直属主管部门52个,直属企事业单位56个,累计发展待业青年服务网点48个。是时辖区有4个村庄户口“农转非”,新增城市待业青年400名,安排他们在二毛厂、国棉厂、针织厂及原村队工副业中干临时工或自谋职业。各塔埠分公司业务辖区有市、区直属主管部门6个,直属企事业单位6个,累计发展待业青年服务网点7个。辖区有一个村庄“农转非”,新增城市待业青年97人。市中区劳动服务公司鼓励、扶持待业青年自谋职业,规定自谋职业的待业青年享受参加招工、招生和参军的优先权,在自谋职业期间免收其管理费。1985年,劳动服务公司通过各种形式安置待业青年1506人,待业青年在服务网点的经营金额为1256万元,经济纯收入为22万元。
第四章人事。
第一节干部来源。
学校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分配一直纳入国家计划,统一分配。市中区分配工作;1982年前由党委组织部门承办,1982年由区人事局办理,1983年起改为区计划委员会、人事局、文教局共同制定分配计划,由文教局具体办理。1976、1985年分配大专毕业生96人,中专毕业生357人。大中专毕业生大部分分配到教育、卫生、工业、农业等部门,从事业务、技术工作。分配到区直属部门的毕业生,有一年的见习期,见习期间由教育局管理。期满转正,由人事局管理。分配到乡镇基层单位去的没有见习期,直接转正定级,由人事局管理。
部队转业1978年,市中区开始办理军转干部安置手续。1982年起,由区委组织部改为区人事局办理。
1978、1985年,共接收安置军转干部180名,各级党政机关团体和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均有安置。对军转技术干部作对口安排。迄1979年,军转干部按其部队职务作同级安排,如营职安排科级。1980年起,一般作降一级安排。1982年最多安置军转干部42名。1984年,加强编制管理,精简超编人员,安置军转干部仅11名。为适应地方工作需要,要求军转干部“先培训,后上岗”,1985年在市中区党校举办培训班,有当年转业的16名军队干部参加,主要学习《行政管理学》等关系直接的课程。
社会选拔1978一1985年,共有94名民办、代课教师转为公办教师。
1980、1985年,通过考试、考核,有86名城镇待业青年录用为工商、税务、银行、物价、保险、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干部。1984年11月,经过考试、政审,从农村优秀人才中选聘45名乡镇干部。
其中,男40名,女5名;党员3名,团员30名。平均年龄23岁,文化程度高中或相当于高中。合同期为3年。
工人转干工人转干,较早实行的是在法警、民警、交通警中。1980,1984,1985年,人事部门曾三次调查、考核和办理转干手续,共对480名符合转干条件的“以工代干’,人员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1985年,开始将全民所有制工人中的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和夜大学的所谓“五大”毕业生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迄1986年,有27名办理转干手续。正常转干手续是,主管部门考核推荐,区人事局审查报批,市人事局批准。
人才交流1984年成立市中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事局。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根据合理流向调剂人才余缺,为各部门办理人才招聘、借调、兼职对口支援等业务。至1985年,先后从外地引进科技人员130人,其中有技术职称者88人,包括主治医师5人,工程师19人,助理工程师19人。调整用非所学、用非所长人员36人。为促进人才交流,人才交流办公室还负责办理知识分子家属户口“农转非”的工作,1984年为7户23人、1985年为58户236人办理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有关手续。
第二节干部管理。
管理范围1982年前干部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1982年起,区委组织部负责管理科级以上干部及党群系统一般干部;区人事局负责管理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股级(1984年机构改革后与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及一般干部。一般干部(含党群系统)跨省市区(县)的调配,由人事局管理,而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的此种调配则由区委组织部和人事局共同管理。
干部编制1949年1月,枣庄行政办事处辖中心镇、枣庄镇、齐村镇、陶庄镇及下属165个村庄。办事处(县级)机关干部编制100人,实有43人;镇(区)级机关干部编制共94人,实有43人;县区级勤杂人员编制32人,实有33人;武装人员编制82人,实有58人。
1956年初,现区境内有36个乡(镇),每乡有4名半脱产工作人员。
1958年3月,撤区并乡,现区境内的5个乡和1个镇(枣庄镇),共有工作人员125人。1958年人民公社化,现区境内的枣庄、郭里集、税郭3处公社工作人员共有130人。1962、1972年,境内各人民公社工作人员10、13人,枣庄镇(县级)一般为30余人,多至60人。1976年,境内11处人民公社和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共296人,其中亦工亦农人员149人。加上区机关人员141人,共有437人。
1983年初,区编制委员会成立,办公室设在人事局,负责管理干部编制工作。1984年,市编制委员会核定全区党政群团机关编制(不含公、检、法、司部门编制)为570人,年末实有固定职工1043人,加上公、检、法、司部门固定职工,共有1314人。1985年,全区党政群团机构(含公、检、法、司部门)实有固定职工1425人,其中县级干部26人,科级干部340人。11处乡镇编制为152人,实有固定职工178人。
干部任免1982年前,干部职务的任免由区委组织部依照法律程序批准后予以公布。1982年起,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及《市中区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干部任免改由区人事局承办。任免范围和程序是:区政府各部门的正职,由区长提名,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区人民政府行文公布,并向市人民政府备案;区政府各部门的副职和区属企事业单位正副行政职务,经中共市中区委批准并代区政府行文公布;区政府系统各委、办、局下属单位正副股长和相当职务的工作人员,由区人事局审批、行文公布。1984年起,股级职务改由主管部门审批、公布任免,向区人事局备案。1984年,区人事局承办任免正副科级干部85人,其中正科级18人,副科级67人。1985年承办任免正副科级干部37人,其中任命正科级4人,副科级29人,免去副科级4人。
干部奖惩根据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1985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奖励和惩戒。奖励分为授予奖品或奖金、记功、记大功、升级、升职、通令嘉奖6种,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惩戒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8种,以教育为主,处理从宽。1980年前,奖励工作未正常进行,惩戒工作一般在政治运动中进行。1982年,各级干部获县级以上奖励的117人,其中获省政府奖励的4人;受警告、撤职、开除处分的各I人。1983年,获省政府奖励的5人,受记过处分的1人。1984年,获省政府奖励的4人,矾土水泥厂厂长宋敬民获省劳动模范称号,沙河子小学校长张瑞松获省府“园丁奖”,均晋升一级工资。1985年,获省政府奖励的3人,市中区公安分局周振锋立二等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