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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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枣庄市市中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51020020220001467
颗粒名称: 第三章审判
分类号: DF214
页数: 5
页码: 704-708
摘要: 1976年12月,市中区人民法院成立,有工作人员5人,其中院长1人,副院长2人。1977年,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和各塔埠法庭,工作人员11人。
关键词: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内容

1976年12月,市中区人民法院成立,有工作人员5人,其中院长1人,副院长2人。1977年,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和各塔埠法庭,工作人员11人。1981年,增设经济审判庭,工作人员增至31人。1984年,增设刑事审判第二庭、齐村人民法庭、安城人民法庭、郭里集人民法庭,工作人员增至49人。1985年,增设政工科,全院工作人员增至58人。
  第二节刑事审判。
  1979年7月国家((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刑事审判走上依法办案正确轨道,审判程序进一步健全。
  1977~1985年,审结刑事案件747起,案犯804人。1984年7月至1985年12月,区级宣判大会召开7次,宣判案犯83名,参加宣判大会群众15.6万人次。
  严重刑事犯罪审判强奸、流氓、诈骗、杀人、投毒、爆炸、盗窃、抢劫等刑事犯罪是审判的严重刑事案件。
  1977、1985年,共审结刑事重大案件342件,案犯391人,分别占各类刑事案件的45.8%和案犯的48.6%.1983年开始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三年三大战役,至1985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449件,案犯580人,分别占1977-1985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的60%和案犯的72.1%。其中,强奸案133件,流氓案74件,诈骗案30件,盗窃案93件。580名案犯,11人判处无期徒刑,40人判处15、20年有期徒刑,51人判处10、14年有期徒刑,136人判处5^9年有期徒刑,180人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7人免予刑事处分和宣告无罪,155人作其他处理。
  其他刑事犯罪审判审判贪污案件多采取就地审判或公开宣判方式。
  1977~1985年,共审理贪污案件22件,占同期各类刑事案件的2.900。同期审结拐卖人口案件共4件,罪犯4人。拐卖人口案件对社会危害甚大,坚持从重从严原则,1人判处无期徒刑,1人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2人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期审结故意伤害案件54件,其中1982.1985年审结案占72.2%。除对个别性质恶劣的罪犯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外,大多数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
  审结案件复查纠正1976年10月,中共中央提出纠正“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1978年,根据中共中央(1978)78号文件、中共山东省委鲁发(1977)9号文件,中共市中区委组建平反冤假错案领导小组,区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等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抽调23人对1966、1978年审结的案件一一进行复查。1978年4月开始,1980年3月结束,计复查案件353起。其中有350起按规定要求和法律程序结案。
  属于反革命案件84起,改判的占73.8%;普通刑事案件266起,改判的占14.700。两类改判的101起案件中,有59起是由“左”的错误造成的冤假错案,予以彻底平反;有42起属量刑不准或错误,予以改判。改判无罪的36起36人,免予刑事处分的2起2人,改变性质另作处理的1起1人,减刑的3起3人。
  1983年“严打”斗争开始后,时间要求紧,收容罪犯多,办案缺乏经验,审理工作出现一些漏洞。1984年建立刑事审判第二庭,专门受理刑事申诉案件。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1984,1985年共受理刑事申诉案件227起,审结135起。其中改判无罪14起,减刑36起,维持原判85起。对案情重大、证据确凿、无需重新审结的92起,向申诉人作了明确答复。
  1985年春季,组织力量专门对关涉统一战线方面的案件进行了一次普遍复查。对312起复查案件中的35起作了纠正,一一落实政策。
  第三节民事审判。
  1982年国家《民事诉讼法》颁布后,民事审判工作逐步走向正轨。1977、1985年,审结民事案件1224起,其中调解占76.9%,判决占6.3%,移送、撤诉、终止占16.8%。
  婚姻家庭案件审判1977、1985年,审结离婚案件721起,占民事审结案件总数58.9%。离婚案件呈上升趋势,1977年审结25起,1980年39起,1983年82起,1985年178起。全国人大五届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施后,对夫妻中男女任何一方诉讼离婚的案件,都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有无和好可能作为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依据,依法进行调解或判决。
  1982~1985年审结的499起离婚案中,有203起属第三者插足。对离婚案件的处理坚持以调解为主、判决为辅的方针,1977~1985年,调解结案占8000,判决结案占4.300。通过调解,有211对反目成仇的夫妻言归于好,占受理离婚案件的28.1%,巩固率为84.4%。
  财产权益案件审判1977~1985年,审结赔偿、房屋、宅基、赡养、抚养、继承、债务案件416起,占民事审结案件总数34%。财产权益案件中,赔偿案占35.3%,房屋、宅基案占33.9%,赡养、抚养、继承案占17.3%,债务案占13.5%。年度审结案件呈上升趋势,1977年为3件,1980年12件,1983年73件,1985年142件。对一般案件就地调查,就地处理,典型案件则公开审判。
  第四节经济审判。
  1981年前,经济纠纷案件归民事审判庭按债务或买卖纠纷收案处理,有关经济合同纠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1981年,区法院设经济审判庭受理经济纠纷案件。随着经济发展,境内经济合同逐年增多,1983年为7万余份,1985年仅上半年即为85700份。多数合同条款不全,权利义务矛盾,甚至是无效合同,经济案件因之增加。1981、1985年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440起,诉讼标的额228.9万元。经济上开放搞活与法律上监督管理不配套,部分人钻改革的空子,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案件多达60%以上。

知识出处

枣庄市市中区志

《枣庄市市中区志》

枣庄市市中区,包括市区及周围11个乡镇,总面积375平方公里,1985年人口32.8万人。市中区地处苏鲁豫皖之间,淮海地区中心地带,自古即为战略要地,“北负蒙峰,南控江淮,西走梁宋固济,充之屏障而东省之襟喉也”,实扼山东之南大门。枣庄市区屏障一北郊卓山姊妹峰,石壁削立,为震旦纪砂岩,南处北山大断层,与石炭纪煤系接触。卓山两峰,犹如一对忠诚的卫士,守卫着亿吨储量的鲁南煤城。卓山以南盆地藏煤炭,以东岗丘藏铁石,以北以西坡麓梨、枣、樱、植闻名遐迩。素以“质优色美”称著的枣庄煤炭,经百多年的大量采掘,至21世纪初其资源即近枯竭,但石灰石、铁矿石、铝矾土、焦宝石、白云岩等矿产藏量丰富,多为大中型矿床,发展建材、冶金、陶瓷工业具有巨大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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