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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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官桥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5102002021000045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农业税
分类号: D922.222
页数: 4
页码: 435-438
摘要: 《官桥镇志》中对农业税的相关描述。
关键词: 农业税 税法

内容

据明万历《滕县志》记载:夏代、商代、周代就收纳粮税。官桥镇地区多年来流传一句话:种地就得纳粮(农业税>,每个时期的办法及名称各异。唐朝开始实行“租庸调”法,即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家则有“调”。明代将“租”改为税粮,“庸”改为“丁银”,“调”改为“门银”。清代实行“一条鞭”税法,将丁银并入田亩,为“地丁合一”,称农业税为“完银子”。民国初年沿用清制的农业税交纳,叫“地丁银”。民国二年(1913年〉 “地丁银”改两征元,纳银子一年分为两次进行,春秋季各一次,称“上忙”(2—3月)、“下忙”(腊月)。春季“上忙”一般在正月十五开始,三月底结束,叫“拾匮”;秋季“下忙” 从10月开始,11月底结束。原则上是“上忙” 不齐“下忙”补,方式由县公署统一下税单“征银”,张榜公布,区乡“粮差”(地保),传讯乡里,通知各家,以户为单位,按地亩多少,自行到县粮房纳银子,由厘賦(司员、收税人员)开给小票(收据)。交不齐的由区乡粮差包干交齐、垫付后,粮差(地保)再催交尾欠,其中减免部分归粮差所有,粮差到各村户催粮时,可以随便要“使费”,如鞋袜费、跑腿费、茶水费等。黑地(余粮地)粮差自己受纳,地保不支薪,其征收办法为:1.小户代完,勺合成升(以零当整收,涨出者归地保);2.打网,地保按地下帖收网礼;3.收场礼(民事纠纷、验尸等受贿)。到民国十四年(1925年),地丁银两作废,一律改为田賦。日伪时期,国土沦陷,政局混乱,日伪顽割据地盘,各自为政,各方随便向土地所有者征收钱粮,称“地亩捐”。其名目繁多,数量不一,如“军饷费” “服装费” “鞋袜费”“马草马料费”等苛捐杂税多如牛毛,有时村里一天可收到若干个捐条或接待数名催捐人员,村民百姓多数收不抵出,苦不堪言。日军投降后,共产党在滕县的大部分地区(解放区)开始征收田陚,村民称之为“公粮”,其数量按当时部队、地方政府人员所需而定,一般每亩地征收2.S—7.5千克,另外兼收一部分马草料,以供部队使用。交后以“粮串” 为凭证,区统一与村结算,村再与各户按土地亩数进行结清。同时,国民党滕县政府在其执政控制地区开征土地税捐。新中国成立后,改征田赋为“农业税”,按土地亩数、税率,以实物(粮)交纳,失收、困难户及五保户可减免。1950—1953年査田定产后.据实有土地正式征收农业税。1949年官桥五区辖11个小乡,57个纳税单位,1958年有109个纳税单位,1962—1980年官桥公社辖48个大队,225个纳税单位,1981—1985年官桥镇辖51个村民委员会,仍是225个纳税单位。从1983年起农业税交由农财组具体办理。1996年开始降低农业税收,2002年进行税费改革,再次降低农业各项税收。到2005年,取消了农业税及各项农村土地所有税收,辅助 “三农”即农村、农业、农民,给农民种粮户以补贴。税额税率据万历《滕县志》记载:时地租税“夏季每亩征银一厘四毫二丝五忽四微五尘,秋季每亩征银六厘九毫三丝六忽四微一纤六尘”。清康熙五十五年交纳“地丁银”毎亩征银贰分柒厘壹毫肆丝畚微查纤肆沙陆尘捌渺捌漠叁埃。到清朝末年,每一老亩(合新亩1.21亩)交100钱(合银0.1两),地方附加在内,另外县公署可根据当年开支再加部分课税,数量不定。纳银户完银后,以“小票”(亦叫“粮串” >为凭。后来银子折成银元,一钱银子折八角银元;铜元流通时,一钱银子折成铜元四吊,纳银户按折数交钱。民国时期,基本上沿袭清制的农业税额交纳,在原基数不变的情况下再增加一部分(叫捐),包括课税、附加地方捐等。即每地丁银一两,另征耗银一钱四分,漕米毎石另征耗米一斗五升。民国元年(1912年)改两为元,每地丁银一两折征一元八角,附加四角,即二元二角,漕米每石折征六元。民国十七年(1928年)除地丁银每两征税二元二角外,另交附加银一元八角。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毎两银外加课银六厘。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废丁银、漕米名称,统称田賦。地丁银每两仍折征四元,漕米毎石折征六元,平均每亩摊征田陚一角九分八厘(银元)。1938年,日伪县公署仍沿用国民党政府以亩计征的办法。由于局势混乱,日伪政府横征暴敛,大肆收刮民脂民眘,捐税名目繁多,每亩田陚增至三角七分九厘七毫,比1934年增加近一倍,并另征各种临时附捐。1943年,毎 —元田賦银带征的各种附捐达十四元八角。苛捐之多,人民无法生活,当时流传着“县上蜻吃坐穿,区里大米洋面,保长催粮催捐,甲长孙跑孙颠,百姓叫苦连天”的民谣。1945年国民党政府将田賦一律改收小麦,由原来毎一两田赋银折四元,另增省级公粮三成。1946年,滕县民主政府在解放区将土地核实,以每人占地多少,以户为单位,确定农业税额,除去免征点,计征农业税,当时只能保证军队战争需用。1948年,滕县人民政府改为以官亩为标准,每人扣除一官亩的免征粮后,其余按累进率征收。新中国成立后,仍分夏秋两次征收,根据 “国需民有”和“取之于民”的方针,实行每人扣除50千克免征粮后,其余按18%征收农业税,另征正税的15%作为地方附加税。1951年,农业税率调整为20%,地方附加税按正税的20%交纳。1952年取消地方附加税,是冬,全面进行査田定产土地核实,以自然亩年产75千克粮折一标准亩,按一年的总常产计征,采取增产不加征的政策。1957年,正税与附加税合并,征收税率为24%。1961年,税率为
  16.65%,地方附加为23%(税率计征的百分之二十三),社员自留地免征农业税。1979年,农业税实行起征点的办法,凡毎人平均粮不足180千克,人均收入不足40元的生产队,一律免征农业税,对起征点以上的,纳税后仍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征。农业合作化后按生产队集体交纳,1982年土地承包后由承包户交纳。1983年,国家停止使用农业税起征点办法,恢复了原核减的农业税征收任务,对生活确有困难,无依无靠的烈军属、困难户及五保户等实行减免农业税,到1985年税率为11.6%,地方附加税为15.5%。1996年后逐年降低农业税征收,直到2005年取消为止。查田定级明清两朝查定田地多次,分官地、民地,又分熟地、荒地、园地等。自民国以来共进行了2次査定,第一次在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9月,时称土地陈报,其方法是首先由各户陈报土地亩数,在自己地里插上牌,牌上标明姓名、面积、亩数、四至等,再由陈报员依次进行丈量与原陈报核对,绘图到县汇总,土地等级折算办法:上等地1亩折标准地1.5亩,下等地1亩折0.5亩,中等地为基数1。不够等的不陈报(为废地),到次年的8月结束,历时1年有余。第二次是在土地改革结束后的1952年至1953年进行査田定级,方法是各村组织工作班子逐块进行核定,根据国家土地生产力分级标准进行整级定产。以后又对土地进行多次核査核实,核实后,将不再有农业税负担的土地核减,主要是国家(指县以上)单位建设、修路、大型工程占地、煤矿塌陷以及河冲沙压地不再纳税。根据国家土地生产力分级标准,整级后全区最高为2级,计8570.2亩,其余为3_7级地,计45665.4亩。此后政府每年进行一次土地核实,国家建设、修路、大型工程占地、河冲、沙压不予纳税。征收农业税的釘关规定新中国成立以后,征收农业税的政策是:增产不增税,稳定负担,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农业税以实物(粮食)交纳。常年产量乘以税率,叫依税计征,再加上地方附加,就是全部公粮数。从1%6年开始,粮食入库时,由粮食部门把应征公粮折成款上交国库,毎千克粮0.2S4元,I978年以后毎千克调整为0.3元。1980年建财政组,主要办理粮食征购征收农业税及指标分配,以前由税务所兼做农财工作,1985年开始实行户交户结(减去农业税和地方扣留,剩下归户)。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税费改革的文件精神,2000年后,逐步实行农业税减免和种粮补贴,到2005年实现完全免征农业税及地方附加税。契税据史料记载,东晋时期开始实行契税,其后历代延续,但税率各异。清末买卖契税为9%,典当契税为6%。民国时期,契税率变动频繁,买卖契税最高达15%,典当税达10%。I949年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土地改革工作的完成,为确保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滕县人民政府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19S2年,全县开始征收土地证照税,征收标准是:场、园、宅基地毎亩征小麦2.5千克,旱地毎亩征1.25千克。为了保障公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的合法转移,根据政务院1950年公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征收契税实施细则”,官桥镇(区〉从1953年开始征收契税。其中买卖契税,由买主交纳地价的6%,典当契税,由买典人按地价的3%交纳;交换契税,地价相等者免交,不等者按超出地价的6%,由付款人交纳;赠与契税,由受贈人按地价的6%交纳,分析契、继承契,不纳契税。1957年后,农业实行合作化,土地归属集体所有,契税征收随之终止。

知识出处

官桥镇志

《官桥镇志》

出版者:黄海数字出版社

官桥镇文化底蕴深厚,民风淳朴,环境优美,经济繁荣,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协调发展,是全国及山东省先进文化乡镇,全国历史文化名镇。盛世修志,志载春秋。史志是记载一个地方的百科全书。作为官桥镇志的编纂,汇集了上下七千年的文明史.记述了百年以来的创业史、发展史,系统的记载了官桥镇的自然地理、人文历史、政治经济、军事政法、文教卫生、风土民情,融地方性、时代性、科学性为一体。特别是把古薛文明单列一编,突出了地域释部了解宫桥人文历史的教科书、研究官桥镇情的资料库,她不仅是官桥镇悠久历史的缩影,更是官桥镇美好未来的明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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