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概览据滕县明清及民国旧志记载:明代中期以前,农业税大多以“租庸调”收取,后期实行“地丁银”之法。清沿明制,称农业税为“完银”,实行“一条鞭法”,将丁银并入田亩,每年分春、秋两季交纳。杂税有厘金、烟、牙、当等,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开征牛驴税、印花税、皮毛油布税、牲畜屠宰税、土药税、统捐税等。民国初年,滕县地区仍实行“一条鞭法”和厘金税制,民国十七年(1928年)以后,除正税外,其他杂税增加到二三十种,如教育捐、卫生捐、救国捐、二五捐、城防捐、防共捐、官眘捐、落地捐、慰劳捐、兵役捐、花捐、房产捐、筵席捐等。旋即将牙、厘等杂税合并,称营业税。增统税、添当税、烟叶税、屠宰税等。日伪时,各种捐税达100多种。1945年,日本投降后,滕县国民政府先后开征货物税、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牌照税、屠宰税、娱乐税、筵席税等20多种。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实行简化税种,降低税率,到1972年仅收税种7项。1973年改革工商税制,合并税种,采取多积累多纳税的税制,不利于工商企业经济的发展。1983年实行利改税,1995年实行农业税改革,降低税率,减轻农民负担,再次实行税费改革,合并及取消了部分工商企业费,同时农村再次实行税费改革,降低农业税。2005年,根据国家政策,官桥镇取消了实行2600多年的农业税,且给予农业种植户以补贴。第二节农业税据明万历《滕县志》记载:夏代、商代、周代就收纳粮税。官桥镇地区多年来流传一句话:种地就得纳粮(农业税>,每个时期的办法及名称各异。唐朝开始实行“租庸调”法,即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家则有“调”。明代将“租”改为税粮,“庸”改为“丁银”,“调”改为“门银”。清代实行“一条鞭”税法,将丁银并入田亩,为“地丁合一”,称农业税为“完银子”。民国初年沿用清制的农业税交纳,叫“地丁银”。民国二年(1913年〉 “地丁银”改两征元,纳银子一年分为两次进行,春秋季各一次,称“上忙”(2—3月)、“下忙”(腊月)。春季“上忙”一般在正月十五开始,三月底结束,叫“拾匮”;秋季“下忙” 从10月开始,11月底结束。原则上是“上忙” 不齐“下忙”补,方式由县公署统一下税单“征银”,张榜公布,区乡“粮差”(地保),传讯乡里,通知各家,以户为单位,按地亩多少,自行到县粮房纳银子,由厘賦(司员、收税人员)开给小票(收据)。交不齐的由区乡粮差包干交齐、垫付后,粮差(地保)再催交尾欠,其中减免部分归粮差所有,粮差到各村户催粮时,可以随便要“使费”,如鞋袜费、跑腿费、茶水费等。黑地(余粮地)粮差自己受纳,地保不支薪,其征收办法为:1.小户代完,勺合成升(以零当整收,涨出者归地保);2.打网,地保按地下帖收网礼;3.收场礼(民事纠纷、验尸等受贿)。到民国十四年(1925年),地丁银两作废,一律改为田賦。日伪时期,国土沦陷,政局混乱,日伪顽割据地盘,各自为政,各方随便向土地所有者征收钱粮,称“地亩捐”。其名目繁多,数量不一,如“军饷费” “服装费” “鞋袜费”“马草马料费”等苛捐杂税多如牛毛,有时村里一天可收到若干个捐条或接待数名催捐人员,村民百姓多数收不抵出,苦不堪言。日军投降后,共产党在滕县的大部分地区(解放区)开始征收田陚,村民称之为“公粮”,其数量按当时部队、地方政府人员所需而定,一般每亩地征收2.S—7.5千克,另外兼收一部分马草料,以供部队使用。交后以“粮串” 为凭证,区统一与村结算,村再与各户按土地亩数进行结清。同时,国民党滕县政府在其执政控制地区开征土地税捐。新中国成立后,改征田赋为“农业税”,按土地亩数、税率,以实物(粮)交纳,失收、困难户及五保户可减免。1950—1953年査田定产后.据实有土地正式征收农业税。1949年官桥五区辖11个小乡,57个纳税单位,1958年有109个纳税单位,1962—1980年官桥公社辖48个大队,225个纳税单位,1981—1985年官桥镇辖51个村民委员会,仍是225个纳税单位。从1983年起农业税交由农财组具体办理。1996年开始降低农业税收,2002年进行税费改革,再次降低农业各项税收。到2005年,取消了农业税及各项农村土地所有税收,辅助 “三农”即农村、农业、农民,给农民种粮户以补贴。税额税率据万历《滕县志》记载:时地租税“夏季每亩征银一厘四毫二丝五忽四微五尘,秋季每亩征银六厘九毫三丝六忽四微一纤六尘”。清康熙五十五年交纳“地丁银”毎亩征银贰分柒厘壹毫肆丝畚微查纤肆沙陆尘捌渺捌漠叁埃。到清朝末年,每一老亩(合新亩1.21亩)交100钱(合银0.1两),地方附加在内,另外县公署可根据当年开支再加部分课税,数量不定。纳银户完银后,以“小票”(亦叫“粮串” >为凭。后来银子折成银元,一钱银子折八角银元;铜元流通时,一钱银子折成铜元四吊,纳银户按折数交钱。民国时期,基本上沿袭清制的农业税额交纳,在原基数不变的情况下再增加一部分(叫捐),包括课税、附加地方捐等。即每地丁银一两,另征耗银一钱四分,漕米毎石另征耗米一斗五升。民国元年(1912年)改两为元,每地丁银一两折征一元八角,附加四角,即二元二角,漕米每石折征六元。民国十七年(1928年)除地丁银每两征税二元二角外,另交附加银一元八角。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毎两银外加课银六厘。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废丁银、漕米名称,统称田賦。地丁银每两仍折征四元,漕米毎石折征六元,平均每亩摊征田陚一角九分八厘(银元)。1938年,日伪县公署仍沿用国民党政府以亩计征的办法。由于局势混乱,日伪政府横征暴敛,大肆收刮民脂民眘,捐税名目繁多,每亩田陚增至三角七分九厘七毫,比1934年增加近一倍,并另征各种临时附捐。1943年,毎 —元田賦银带征的各种附捐达十四元八角。苛捐之多,人民无法生活,当时流传着“县上蜻吃坐穿,区里大米洋面,保长催粮催捐,甲长孙跑孙颠,百姓叫苦连天”的民谣。1945年国民党政府将田賦一律改收小麦,由原来毎一两田赋银折四元,另增省级公粮三成。1946年,滕县民主政府在解放区将土地核实,以每人占地多少,以户为单位,确定农业税额,除去免征点,计征农业税,当时只能保证军队战争需用。1948年,滕县人民政府改为以官亩为标准,每人扣除一官亩的免征粮后,其余按累进率征收。新中国成立后,仍分夏秋两次征收,根据 “国需民有”和“取之于民”的方针,实行每人扣除50千克免征粮后,其余按18%征收农业税,另征正税的15%作为地方附加税。1951年,农业税率调整为20%,地方附加税按正税的20%交纳。1952年取消地方附加税,是冬,全面进行査田定产土地核实,以自然亩年产75千克粮折一标准亩,按一年的总常产计征,采取增产不加征的政策。1957年,正税与附加税合并,征收税率为24%。1961年,税率为
16.65%,地方附加为23%(税率计征的百分之二十三),社员自留地免征农业税。1979年,农业税实行起征点的办法,凡毎人平均粮不足180千克,人均收入不足40元的生产队,一律免征农业税,对起征点以上的,纳税后仍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征。农业合作化后按生产队集体交纳,1982年土地承包后由承包户交纳。1983年,国家停止使用农业税起征点办法,恢复了原核减的农业税征收任务,对生活确有困难,无依无靠的烈军属、困难户及五保户等实行减免农业税,到1985年税率为11.6%,地方附加税为15.5%。1996年后逐年降低农业税征收,直到2005年取消为止。奄田定级明清两朝查定田地多次,分官地、民地,又分熟地、荒地、园地等。自民国以来共进行了2次査定,第一次在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9月,时称土地陈报,其方法是首先由各户陈报土地亩数,在自己地里插上牌,牌上标明姓名、面积、亩数、四至等,再由陈报员依次进行丈量与原陈报核对,绘图到县汇总,土地等级折算办法:上等地1亩折标准地1.5亩,下等地1亩折0.5亩,中等地为基数1。不够等的不陈报(为废地),到次年的8月结束,历时1年有余。第二次是在土地改革结束后的1952年至1953年进行査田定级,方法是各村组织工作班子逐块进行核定,根据国家土地生产力分级标准进行整级定产。以后又对土地进行多次核査核实,核实后,将不再有农业税负担的土地核减,主要是国家(指县以上)单位建设、修路、大型工程占地、煤矿塌陷以及河冲沙压地不再纳税。根据国家土地生产力分级标准,整级后全区最高为2级,计8570.2亩,其余为3_7级地,计45665.4亩。此后政府每年进行一次土地核实,国家建设、修路、大型工程占地、河冲、沙压不予纳税。征收农业税的釘关规定新中国成立以后,征收农业税的政策是:增产不增税,稳定负担,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农业税以实物(粮食)交纳。常年产量乘以税率,叫依税计征,再加上地方附加,就是全部公粮数。从1%6年开始,粮食入库时,由粮食部门把应征公粮折成款上交国库,毎千克粮0.2S4元,I978年以后毎千克调整为0.3元。1980年建财政组,主要办理粮食征购征收农业税及指标分配,以前由税务所兼做农财工作,1985年开始实行户交户结(减去农业税和地方扣留,剩下归户)。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税费改革的文件精神,2000年后,逐步实行农业税减免和种粮补贴,到2005年实现完全免征农业税及地方附加税。契税据史料记载,东晋时期开始实行契税,其后历代延续,但税率各异。清末买卖契税为9%,典当契税为6%。民国时期,契税率变动频繁,买卖契税最高达15%,典当税达10%。I949年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土地改革工作的完成,为确保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滕县人民政府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19S2年,全县开始征收土地证照税,征收标准是:场、园、宅基地毎亩征小麦2.5千克,旱地毎亩征1.25千克。为了保障公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的合法转移,根据政务院1950年公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征收契税实施细则”,官桥镇(区〉从1953年开始征收契税。其中买卖契税,由买主交纳地价的6%,典当契税,由买典人按地价的3%交纳;交换契税,地价相等者免交,不等者按超出地价的6%,由付款人交纳;赠与契税,由受贈人按地价的6%交纳,分析契、继承契,不纳契税。1957年后,农业实行合作化,土地归属集体所有,契税征收随之终止。第三节工商税清朝税收,主要以农业的“地丁银”为主,称为正税,其他各税统称为杂税。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始征牙杂税、牛驴税、契税、酒税、烟税、印花税、皮毛油布税、花生税、屠宰税、土药税、各种营业税、附捐、统捐、特捐等,共计21个税目。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县设立盐巡营,专管盐税及査禁私人贩盐等项事务。民国初年,国民政府仍实行“一条鞭法” 和厘金税制。主要有牙行税、牧畜营业税、油类营业税、典当营业税、房地税、低价洋、四书洋、附捐等税种。其中附捐7种,即教育附捐、巡聱附捐、自治税附捐、契税附捐、牛屠宰营业税附捐、猪羊特捐、义山义集特捐、煤炭特捐等。日伪时期,各种捐税达100多种,如自卫捐、清乡捐、保日捐、门牌捐、采购税、警备税、狗牌税等。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多次实行简化税种,调整税收体制,适当降低税率。1953年官桥区范围内征收的税目有:工商税、营业税、货物税、印花税、所得税、屠宰税。1953年简化税制,1.开始实行商品流通税,将原来征收的货物税、印花税、工商营业税及其附加税实行简化;采取一次征收的办法;2.简化货物税.将植物油、粮食、砖瓦等营业税及印花税并入营业税;3.原交纳营业税的单位,将印花税并入营业税;4.取消特种消费行业税,将戏剧、电影、娱乐税改称文化娱乐税,其余并入营业税。1958年国务院颁发《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合并税种,将原来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税中的营业税、货物税、印花税合为工商统一税,所得税改为工商所得税,并设置了其他各税,包括屠宰税、集市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农村不征>、文化娱乐税、牲畜交易税(成立人民公社后,集体的免税>。到上世纪70、80年代,税目基本没有变化。1973年,工商税改革,将工商附加税、城市房产税、车船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取消中间产品税,采取了多积累多纳税的新税法。实践证明,这种税制不利于工商企业的发展,削弱了税收在发展国民经济中的杠杆作用。1978年至1981年,3年免收队办工副业和个体户办工副业税。1983年后,推行了2次利改税,7月1日增加了能源资产征集(开发基金),10月增加建筑税,12月1日增加批发业务税。1984年税种有:增值税、盐税、营业税、产品税、资源税、国营税、中外合资经营税、外国企业所得税。1985年主要有6个税目,23个税种,总称工商税。2000年后,为扶持镇内企业的发展,对镇境内民办企业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对个体商业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税务部门随之发给购物证,进货享受批发价格,税务部门责成批发单位代扣零售营业税。2008年取消所有工商税。税额税率清代,烟酒捐税:咸丰四年(1854年),按实物征收,烟叶每担80文;光绪二十二年 (1896年),每斤收京钱16文,厘金税率规定为百文抽_。清朝盐税可分盐行税、盐务税、盐斤加价三个方面。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 盐税率毎斤银0.245两盐斤加价。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 >,毎斤13文;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加两文;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加两文;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加两文;道光五年(1825年)加两文;道光十八年(1838年)加两文;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加两文;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加两文半;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加6文,每斤盐价加20.5文。民国期间,烟税沿清制。国民元年(1912年),山东省规定酒税按池计酒、按酒计税,每斤收京钱32文。民国六年(1917年 >,营业税为:骡、马、牛每头征税1元,驴每头征3角,驹折半,榨油坊毎座年征10元,香油坊每家年征2元。1930年,全县开始执行国民党南京政府颁发的新税率。当铺按资本纳税,一般按25%左右。屠宰税:毎头猪3角,每头牛征1元,每只羊征2角。1938—1940年,滕县日伪政府又提高了税率,牲畜交易税牛马骡每头征5元,驴每头征3元,猪每头征2元,羊每只征1元。油税、甲种油榨税年征60元,乙种油榨年征40元,丙种油榨年征20元。1947年,税率提高,娱乐税为20%;烟叶税由30%提为50%; 酒税率为80%;营业税率由1931年的0.4%提高4%。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从轻征税,但仍不正规,如猪交易时毎头征2万元(等同现在人民币2元),羊每只2千元(现人民币2角),卷烟按贴花纳税。1950年5—6月,调整税率,工商所得税原定1万元(折新币)以下征5%, 改为三万元(折新币)以下征收5%;原定3千元(折新币)以上征收3%,改为1万元(折新币)以上征收3%。对迷信品,加重税率,进行限制,产销税由60%增至80%,而群众日需用品的税率则为2%至3%。临时工商税主要包括坐商和行商,营业税和所得税合并征收,按比例税率征计。经营粮食、棉花、山货、药材的税率为4%,1952年调整为6%,经营其他物品税率为6%,1%2年调整为8%, —次营业额15元为起征点。1951年9月开征车船牌照税,机动车税率为4%_80%。1953—1957年,新征商品流通税、工商业、固定工商业税,除已纳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外,其余商品税率为1.5%—13%,工商所收税仍按21级金额累进的税率加附加税后计征,临时商业的地方附加税和印花税并入临时工商税交纳,税率不变,起征点由原来的15元提高到20元。对小型工商业户及摊贩的营业税和所得税金合并计算,按月交纳。屠宰税应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均并入屠宰税内为13%,国营10%,私营15%。1958年,实行税制改革,基本保持原税负,金额对税率仅有部分调整。1963年5月,开始按新的14级金额累进税率表。对商贩所得税,县税务局制定了综合毛利率,即:百货33J%,烟酒杂货2%,补鞋5%,修配50%, 红白炉40%,烧饼26.33%,馒头29.79%,油炸食品33.52%,粥、亘汁35%。1973年,税率简化到大多数企业可以适用于一个税率计算纳税,并对少数农产品的税率作了必要调整,如对农机、化肥、农药、水泥等降低了一些。1979年,取消合作商店加成征收的规定。I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工商税为3%—5%,所得税实行8级累进,即:1.国营企业工商税3%,所得税为:利润在300元以下纳税7%;300—600元纳税10%;600—1000元纳税20%;1000—2500元的纳税30%;25〇〇—10000元纳税35%;10000—30000元纳税4〇%;30000—M000元纳税50%;80000元以上纳税55%。2.乡镇企业:工商税为5%,所得税按国营商业八级累进纳税办法计征。3.供销社:1974—1982年实行39.39%为所得税固定税率。4.个体户:工商税3%,加工税5%,所得税300—6〇0元纳40%,600—1000元纳税20%,1000—2000元纳税30%,2000—3500元纳税40%,3500—5000元纳税50%,5000—10000元纳税60%,10000元以上的纳税65%。营业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为3%、5%、15%3个档次,一般按营业收入的3%或5%,个别项目按15%征税。1洲3年开征建筑税,税率为10%。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国家重新制订了对各种税收的征收原则,使税率结构更加合理,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对国家鼓励发展的税率从低,限制发展的产品从高;对大而全、小而全的企业加税,对专业化协作生产的企业税率从低。是年10月,始征增值税,农机具及配件税率为6%,机器、机件及零配件为10%。税收减免政策1.1951年,摊贩业的税额民主评定,日营业额不满3元的免税。2.1953_1957年,固定工商业凡已纳商品流通税和货源税的商品,免纳营业税,小型工商户及摊贩半年营业收入不满90元,盈利收入不满60元,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3.饲养家畜家禽及养殖专业户不纳税。4.村办个体劳务性收入不纳税。5.农村加工粮、油、饲料免税。6.供销社经营的农药、农机具、农机配件等商品免税,支援农业的发展项目给予减税和免税。7.为了扩大对外贸易,对工业生产出口的产品给予减税。8.为了照顾和支持某些事业单位的特殊情况,给予减税和免税。9.配合国家计划安排,支持和鼓励某些产品生产项目给予减税或免税。10.配合政治理论和思想教育的项目,给予减免和免税。II.农村社队生产农机具免征工商税、所得税。另有70至80种只征产品税(机制石子征税)12.新建厂确有困难者或特殊情况报上级税务部门批准免税1年。13.小型工商户及摊贩免收工商税。14.2008年9月始,免征一切工商税。第四节税收种类税收制度的主体是税种,普遍实行由多个税种组成的税收体系。在这一体系中各种税既有各自的特点,又存在着多方面的共同点。把性质相同的或近似的税种归为一类,而与其他税种相区别,这就是税种分类。征税对象是税法的一个基本要素,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按照这个标准,税种大体可分为以下几大类:1984—1994年征收种类1.流转税类: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2.所得税类: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中外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企业所得税;3.资源税;4.特别行为税:建筑税、后变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筵席税、特别消费税;5.完善地方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6.健全涉外税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后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994年以来征收的税种1.对流转额的征税开征的流转税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对流转额的征税简称流转税,或商品和劳务税。它是对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流转额征收的一类税收。商品交易发生的流转额称为商品流转额。这个流转额既可以是指商品的实物流转额,也可以是指商品的货币流转额。商品交易是一种买卖行为,如果税法规定卖方为纳税人,商品流转额即为商品销售数量或销售收入;如果税法规定买方为纳税人,商品流转额即为采购数量或采购支付金额。非商品流转额是指各种社会服务性行业提供劳务所取得的业务或劳务收入金额。按销售收入减除物耗后的增值额征收的增值税,也归于流转税一类。流转税与商品(或劳务)的交换相联系,商品无处不在,又处于不断流动之中,这决定了流转税的征税范围十分广泛;流转税的计征,只问收入有无,而不管经营好坏、成本高低、利润大小;流转税都采用比例税率或定额税率,计算简便,易于征收;流转税形式上由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缴纳,但其税款常附着于卖价,易转嫁给消费者负担,而消费者却不直接感到税负的压力。由于以上这些原因,流转税对保证国家及时、稳定、可靠地取得财政收入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它对调节生产、消费也有一定的作用。因此,流转税一直是税收的主体税种。一方面体现在它的收入在全部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一直较大;另一方面体现在它的调节面比较广泛,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一直比较显著。2.对所得额的征税开征的所得税主要有: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对所得额的征税简称所得税。税法规定应当征税的所得额,一般是指下列方面:一是指有合法来源的所得。合法的所得大致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如利润等 >,提供劳务所得(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投资所得(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和其它所得(如财产租赁所得、遗产继承所得等)四类。二是指纳税人的货币所得,或能以货币衡S或计算其价值的经济上的所得。不包括荣誉性、知识性的所得和体质上、心理上的所得。三是指纳税人的纯所得,即纳税人在一定时期的总收入扣除成本、费用以及纳税人个人的生活费用和赡养近亲的费用后的净所得。这样,使税负比较符合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四是指增强纳税能力的实际所得。例如利息收入可增加纳税人能力,可作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而存款的提取,就不应列入征税范围。总的来说,所得税是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的合法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法定允许扣除的其他各项支出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的税。所得税按照纳税人负担能力(即所得)的大小和有无来确定税收负担,实行”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的原则C 因此,它对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缩小纳税人之间的收入差距有着特殊的作用;同时,所得税的征收面也较为广泛.故此成为经济发达国家的主要收入来源。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所得的增加,所得税已成为收入增长较快的一类税。3.对资源的征税资源的征税主要有: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对资源的征税是对开发、利用和占有国有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征收这类税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取得资源消耗的补偿基金,保护国有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二是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以利于企业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竞争。4.对财产的征税财产的征税主要有:房产税(外资为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税(外资为车船使用牌照税)。对财产的征税是对纳税人所拥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数量或价值额征收的税。包括对财产的直接征收和对财产转移的征收。开征这类税收除为同家取得财政收入外,对提高财产的利用效果、限制财产的不必要的占有量有一定作用。5.对行为的征税行为的征税主要有:印花税、车辆昀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屠宰税(税费改革中停征)、筵席税等。对行为的征税也称行为税,它一般是指以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类税收。征收这类税,或是为了对某些特定行为进行限制、调节,使微观活动符合宏观经济的要求;或只是为了开辟地方财源,达到特定的目的。这类税的设置比较灵活,其中有些税种具有临时税的性质。其中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17个税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由国务院决定从2000年起暂停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部门代征。中央级收入: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级收入:营业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第五节管理服务机构清末民初,滕县设粮房,各区社设科,区又设粮差(即地保),负责催办纳银收税事宜。1946年后区、乡设财粮助理员,专管农业税收。官桥税务所建于1948年10月,时称稽征所,1W1年改称税务所。1988年税务所有工作人员11人,其中中共党员5人。1994年8月1曰,因国家税制改革,分设国税与地税,设山东省滕州市国家税务局官桥税务所,辖区官桥。设山东省滕州市地方税务局官桥税务所,辖区官桥。1W6年9月,工商税征管实行改革,山东省滕州市国家税务局官桥税务所合并到南沙河税务分局。2000年5月,山东省滕州市地方税务局官桥税务所改称山东省滕州市地方税务局官桥分局,同时柴胡店地税所合并到官桥地税局,负责官桥镇、柴胡店镇的税务征收工作,2003年迁入金三角新办公楼办公。2012年5月,官桥地税分局名称变更为官桥中心税务所,辖区范围和职能不变。2018年,国税、地税两所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滕州市税务局官桥税务局分局。2002年2月官桥税务所被评为“枣庄市地税系统先进单位”,2012年2月被评为“山东省青年文明号”,2016年2月被评为“枣庄市文明单位”。税务所成立至20世纪90年代初历任负责人:步以航、冯西厚、张宪玉、张延泗.於鲁民、张玉建、高泽训。
官桥铕协税办公室官桥镇协税办公室成立于1999年2月,为协助开展辖区内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镇党委政府抽调李士海、牛家轩等组成协税护税小组,2009年3月正式成为镇直机构,单位名称为官桥镇协税办公室,办公地址设在官桥中心税务所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