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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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滕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大事记(1987—2001)》 图书
唯一号: 151020020210000302
颗粒名称: 附录
页数: 122
页码: 179-300

内容

(一)滕县第一届一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简介(1954年7月至1981年5月) .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后,朱迪吉继任滕县县政府代理县长。1950年 6月地委派王景春任滕县县长。同年底,根据滕县专署命令,滕县县政府改为滕 县人民政府。1951年12月24日至30日,滕县第四届一次各界人民代表大会召 开,选举王景春为县长、王子谨为副县长。1950年5月以前,县政府隶属尼山专 署,后隶属滕县专署。
  1953年2月,滕县第五届一次各界人民代表大会召开,选举王金璞为县长、 于广全为副县长。同年7月,滕县专署撤销,滕县人民政府隶属济宁专署。1979 年1月始,滕县隶属枣庄市。
  滕县第一届人民委员会(1954年7月至1957年1月)滕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于1954年7月6日至11日在滕县城召开。出席 这次大会的代表422名,列席代表115名。
  会议听取了县长王金璞《关于基层选举工作和半年来政府工作总结报告》、 县委书记孔良民《关于以互助合作为中心开展农业增产运动,做好夏征、夏购工 作的报告》。会议选举出了县长、副县长和政府委员22名,还选举了出席山东省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4人。
  1955年11月,召开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滕县人民政 府改为滕县人民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了滕县第一届人民委员会委员、县长、副 县长和人民法院院长。
  县长:王金璞(1954年11月离职)于广全(1954年11月任职)副县长:孟庆才(女)于广全(1954年11月离职)张作璇(1955年12月至1956年12月)林成礼(1956年4月任职)王中河(1956年4月任职)法院院长:李杰检察院检察长:华传文(1956年4月任职)滕县第二届人民委员会(1957年1月至1958年5月)1957年1月14日至19日,滕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在滕县城召开,出席这 次大会的应到代表519名,实到470名。会议听取了县政府施政报告,选举了第 二届滕县人民委员会委员21人,常务委员6人,选出县长、副县长和出席省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
  县长:于广全 副县长:林成礼孟庆才(女)张瑞五王中河提一超常务委员:于广全林成礼孟庆才(女)张瑞五 王中河提一超 委员:(以姓氏笔划为序)王文芳(女)王瑞峰孔良民朱西吉孙宝富刘守玛 刘作安 李明德 辛大兴 孟庆启徐兴斋 张桂森 张成环 钟太华 骆继文殷拱北 郭孟陶 闫守浩 程竹泉 董玉章戴继隆 法院院长:李杰检察院检察长:孙敬岳(1958年1月离职)沈朝栋(1958年1月任职)滕县第三届人民委员会(1958年5月至1961年4月)1958年5月25日至28日,滕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在滕县城召开,到会代 表388人。会议听取了县人委的施政报告和县选举委员会关于《选举工作的报 告》。选举了滕县第三届人民委员会委员23人,常务委员5人,选出了县长、副 县长,并选出了滕县人民法院院长。1959年10月,三届二次会议补选景锡莱为 县长。
  县长:孙华生(1959年10月离职)景锡莱(1959年10月任职)副县长:林成礼(1959年8月离职)胳继文(1959年9月任职)孟庆才(女)王中河张瑞五于庆丰(1959年9月任职)程竹泉(1960年8月任职)李杰(1960年8月任职)常务委员:孙华生林成礼孟庆才(女)张瑞五王中河 委员:(以姓氏笔划为序)王吉德 王文芳(女)孔繁圭 孙宝富 刘作安 朱西吉 李明德 吴相芝 孟庆启 徐兴斋张振德 张桂森 张成环 张宝存 张文起张恒才 郭孟陶 钟太华 贾阴桐 骆继文闫守浩 樊毅 戴继隆法院院长:李杰 检察院检察长:沈朝栋滕县第四届人民委员会(1961年4月至1963年10月)1961年4月8日至12日,滕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在滕县城召开,出席大 会的代表397人,省代表列席参加的2人,县政协委员列席参加的118人。
  会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侯熙侦传达了省人民代表大会二届三次会议决 议,听取了骆继文副县长《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程竹泉副县长《关于1960年财政 决算及1961年财政收支预算报告》、李杰副县长《关于法院工作的报告》,并选出 了本届县长、副县长。
  县长:陈永峰 副县长:胳继文孟庆才(女)于庆丰(1962年8月离职)程竹泉(1963年4月离职)李杰(1962年5月离职)张瑞五(1962年10月离职)曹铭盘(1962年1月至8月)常务委员:陈永峰骆继文孟庆才(女)于庆丰 李杰程竹泉张瑞五 委员:(以姓氏笔划为序)王吉德 王成友 王文芳(女)王克秀(女)孔繁圭 孙宝富 刘毓礼 刘守玛 刘作安 邢兆富李琪 李明德 辛大兴 吴相芝 吴家裕张宝忠 张兆哲 张桂森 张成环 单美英(女)郭孟陶 贾阴桐 闫守浩 戴继隆 法院院长:刘永毓(1962年1月离职)王立华(代理,1962年1月至1963年2月) 于文华(1963年2月任职)检察院检察长:沈朝栋滕县第五届人民委员会(1963年10月至1966年2月)1963年10月14日至18日,滕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在滕县城召开,应到 代表447名,实到372名。会议选举产生了滕县第五届人民委员会委员27人 (其中常务委员3人),选举了县长、副县长、滕县人民法院院长和出席省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11人。
  县长:陈永峰 副县长:于广全孟庆才(女,1965年4月离职)孟庆启(1965年6月任职)程竹泉(1964年7月任职)樊毅(1965年4月任职)王开矩(1965年6月任职)许振东(1965年6月任职)李杰(1965年8月任职)常务委员:陈永峰孟庆才(女)孟庆启 委员:(以姓氏笔划为序)于增开 孔繁圭 王文芳(女)王克秀(女)王德章 丛远明(女)吕依民 孙宝富 刘毓礼 刘守玛刘位庚 刘振东 邢兆富 吴相芝 吴家裕张雪梅(女)张锦秀 张桂森 张成环 杨克光侯以本 郭孟陶 贾阴桐 常福聚法院院长:于文新(1964年4月离职)王立华(1964年4月任职)检察院检察长:沈朝栋滕县第六届人民委员会(1966 年 2 月一 )1966年2月20日至24日,滕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在滕县城召开。出席 会议代表507名,大会选举产生了滕县第六届人民委员会委员23人,常务委员8 人,选举了县长、副县长。补选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1人。
  县长:陈永峰副县长:樊毅王开矩程竹泉许振东 李杰刘长胜陈鹤龄 常务委员:陈永峰樊毅王开矩程竹泉 许振东李杰刘长胜陈鹤龄 委员:(以姓氏笔划为序)于增开 马拯民(女)孔繁圭 王克秀(女)孙光武 孙宝富 刘毓礼 刘守玛 刘位庚 邢兆富陈正寅 吴相芝 张裕乾 张翠峰 张桂森张成环 杨志祥 郭孟陶 顾合义 贾阴桐常福聚 戚华 程怀仁法院院长:王立华 检察院检察长:沈朝栋滕县革命委员会(1967年3月至1978年5月)1966年6月以后,进人“文化大革命”时期,县党、政组织机构相继处于瘫痪 和半瘫痪状态。1967年3月10日,经济宁地区革命委员会报请山东省革命委员 会批准,成立了由解放军、地方干部和各派组织代表参加的“三结合”“滕县革命委员会”。
  主任:张翠峰(军代表)副主任:刘其伦(军代表)张衍龄(干部)同年7月29日,县革委会被冲垮。
  1969年1月19日,滕县革命委员会召开了第七次全委扩大会议。会议对县 革委领导班子进行了调整,经济宁地区革委会审査并报省革委会批准,调张银忠 为主任,赵守义、王怀超为副主任。增补戚华、陈长生、张庆连为副主任,当时称 为“更新革委会”。
  1969年8月,落实中共中央解决山东问题的《批示》、《十条》,撤销了“更新的 县革委会”,恢复“更新”之前的县革命委员会领导班子。
  主任:马启廷(1976年12月离职)翟文孝(1976年12月任职)副主任:张翠峰(1971年2月离职)刘其伦(1976年10月离职)李振汉(1976年10月离职)束宜胜(1976年10月离职)王更fe(1971年3月任职)翟文孝(1971年3月任职)张衍龄(1971年3月至1976年10月)王凯(1976年10月离职)王开矩赵志浩(1977年5月离职)王玉玺(1977年7月离职)刘凤泰李玉磊杨芝义(1978年11月任职)寻凤羽(1978年1月任职)程竹泉(1978年1月任职)刘长胜(1978年1月任职)法院院长:沈朝栋(1973年5月至1975年12月)魏发堂(1975年12月任职)(注:此时期,检察院因“文革”破坏,尚未恢复)滕县革命委员会(1978年5月至1981年5月)1978年5月27日至29日,滕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在滕县城召开,到会代 表709人。会议听取了县革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了滕县第八届革命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常委。选出了滕县人民法院院长,滕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979年1月始,由隶属济宁地革委划归枣庄市革委领导。
  主任:翟文孝(1980年8月离职)副主任:王开矩(1980年8月离职)刘凤泰(1979年4月离职)王晓东(1979年7月离职)程竹泉(1979年3月离职)寻凤羽(1979年8月离职)刘长胜杨芝义徐国信(1978年12月任职)孔庆班(1979年3月任职)郭良志(1979年6月任职)陈玉成(1979年6月任职)常务委员:(以姓氏笔划为序)王开矩 王晓东 刘凤泰 刘长胜 寻凤羽李玉磊 杨芝义 程竹泉 翟文孝法院院长:魏发堂(1979年12月离职)王振常(代理,1979年12月任职)检察院检察长:沈朝栋(1980年11月离职)孙传炳(代理,1980年11月任职)(二)滕州市出席第六届一第九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出席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1名)肖衍雄出席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无)出席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2名)彭湃 孔繁生出席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1名)周凤先(三)滕州市出席山东省第五届一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出席山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16名)甲许南 张传璋 林祖平 黄道俊 高德士 张金文刘怀河 苗可兰(女)王霞(女)王玉泉 彭宪芳(女)方玉梅(女)郭成运 王克俭 徐存林 吴文春出席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4名)寻玉超 吴寅春 刘怀河 杨桂荣(女)出席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6名)邹笃英(女)张家玺 黄有惠 马明远 华希明 吴寅春出席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7名)庄信保 赵恒坤 张志明 华希明 马明远 万树瀛顾天鸽(女)出席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8名)魏振岱 顾天鸽(女)髙敬方 王广富 姜繁茂 池福云(女)孙作旗 赵波注: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后,省人大代表牛启忠、徐建民调人我市。(四)滕州市出席枣庄市第九届一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出席枣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203名)丁守香 刁成玉 马士柱 马传金 马国生(女)孔令启 孔宪政 王东海 王锁荣 王怀兰(女)王立英(女)王永久 刘正才 刘华 刘金奎石涌 白萍(女)林景英(女)杜永兴 杜英元(女)高本英(女)朱广巨 孙明友 孙学才 秦显库赵秀珍(女)张建文 张广才 张德文 雷鸣(女)杨贵荣(女,HI族)吕宜香 李秀华(女)李厚全 李炳元侯钦志 侯贺廷 邵泽艳 周庆喜 周春雨史尚彪 严永超 梁宗印 梁钿云(女)陈永明黄士亭 盛洪祥 鲁在金 颜炳芝(女)万祖辉王燕(女)任辉 刘书桔 杨玉兰(女)杨文霞(女)苗翠云(女)张兆兰(女)邹皆芩(女)彭昌富 王成立 王宪田 王念桂 王广兰(女)王振连 王延启王桂山 王式同 尹洪艾 公永增 公永清*任方廷(女)任振满 阎业荣 田成英(女)刘玉昌刘汉邦 刘明水 刘召美 刘传斗 刘玉兰(女)刘怀河 刘凤敏(女)马福祯(女)马学田 马召岭马凤英(女)李朝连 李朝相 李昌胜 李学文李玉磊 李传芳(女)李尚海 李庆忠 李德荣(女)李金水 李正朝 司品银 邱宪兰(女)邱来申张保太 张宝荣(女)张广岭(女)张士水 张文义张玉行 张守仕 张福全 张孝杰 张兆乾张泽广 张文法 沈广明 安继英(女)杨德珍杨位堂 许西凤(女)米寿德(回族)徐存荣(女)徐玉湖韩凤英(女)陈秀兰(女)陈兴水 赵桂苓(女)赵玉英(女)邢昌忠 孟庆启 孟宪喜 胡效贞 胡述恒段士兰(女)姚全仁 柴卫平(女)孙士艾 孙长荣(女)孙庆河 孙务民 孙继美(女)崔凤坤 郭祥苓能宗印 鲁在英(女)路登祥 殷召霞 夏学柏秦兴义 潘永启 颜绍君(女)魏振兰(女)魏永召 罗仕仲 马启廷 马同贵(回族)王中 王开矩王洪林 吴克仁 关兴芳 吕文涛 何大芳刘德信 寻凤羽 孙庆传 汪兆成 李延成李振南 寻玉超 赵保谦 张志明 杨芝义侯贺德 朗秀华 崔怀玉 冯德宽 鲁华韩廷耀 韩金成 储建华 樊毅 朱锡光段振方 王丽英(女)石杜(回族)田洪宽 甲许南苗可兰(女)刘明吾 吴寅春 李洪远 李翰昌肖衍雄 赵介珠 黄道俊 黄焕荃 王允敏王正礼 王兴槭 张教谦 庞希允 万保厚丁作堂 叶青 杨位兴注:1、公永清1985年5月被罢免代表职务。
  2、1990年4月补选王裕安、张恒才、徐广景为枣庄市人大代表。
  出席枣庄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128名)王秀琴(女)王振喜 冯现坤 •任辉 刘娅(女)杨玉兰(女)杨国增 杨贵光(女)何洪龙 余康海邹笃英(女)单学刚 张敦义 赵庆生 袁汝香(女)徐宜臣 蒋光君 颜秉芝(女)王彦奎 王兆林王念贵 王金河 王贵山 王振连 王慎慈(女)王福全 田华(女)史德聚 吕高海 甘志秀(女)刘大春 刘成印(回族)刘怀河 刘明水 关同启李佩超 李金冉 杨永烈 杨列栋 杨德珍闵凡臣 邱宪兰(女)邱修森 孟庆启 孟庆脉张文法 张相梅(女)周庆坦 赵恒坤 赵成锦胡元增 费秀国 徐东存 徐宜怀 高泽亮崔广位 魏传文 丁洪业 马苓运 王广山王裕安 付贵金 曲曰甲 寻玉超 孙庆传孙学宏 孙淑义 孙崇河 杨芝义 杨爱珍(女)吴克仁 汪纪戎(女)宋世平 单其岩 张传宝张宜荣(女)张洪山 张恒才 陈文山 侯以贵姜永茂 洪学栋 段振方 徐广景 徐曰洪彭庆云 蔡宪春 储建华 兰新聚 郭良志林兆义 丁振华 马明远 马俊平 王次泉王秀英(女)王奎才 王家鹏 王新喜 尹洪兰(女)冯宜臻 任家银 任澄川 刘明吾 刘建祥李乐祥 杨传孝 杨运容(女)吴家骥 张仕军张显岭 张恒榜 张笃超 张博文(女)张淑欣(女)苗可兰(女)陈忠东(女)官景成 房振英(女)赵儒海侯成香(女)侯国藩 廖开英<女)田鸿宽 杜书致匡立己 张士英 冯静(女)注:1、1991年1月补选张昭为枣庄市人大代表;2、1992年1月补选秦修伟为枣庄市人大代表。
  出席奉庄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117名}邹笃英(女)赵文霞(女)王国泉 徐守敏(女)韩翠珍(女)杨贵荣(女)方玉安 王秀琴(女)王延信 秦振峰曹士爱(女)刘怀利 孙景芳(女)朱长华 姜兴奎王新池 金梅(女J族)王长科 王金河 刘成印(回族)高泽亮 杨秀苓(女)黄长浩 朱恒立(女,H1族)刘昭生赵恒坤 王振连 吕高海 马士海 邱修森宗兆杰 李佩超 颜绍君(女)费秀国 杨永烈徐宜淮 张泽新 刘增俊 徐东存 生昌泉陈洪山 彭庆良 杨列栋 侯贺忠 王宪萍(女)张武泽 刘大春 崔广位 关同启 孟庆启张相梅(女)马振连 王贵山 孙庆传 段振方徐广景 曹友林 赵恩法 孙崇河 郭成义杜忠党 堂信武 陈发曾 单庆国 林兆义郭良志 孙传炳 张昭 张志明 侯以贵丁祥闯 胡士兰(女)颜道信 王维田 李俊湖肖乐章 周士学 谢兴佐 刘新生 孙即森刘玉荣(女)胡云生 郇正章 范有信 杜成德连峰 彭利萍(女)张应文 刘建中 宗俊三刘士海 张恒榜 刘明吾 王健(女)袁汝平刘俊彦(女)冯益香(女)颜景瑞(女)马延钧 范其祯 赵从菊(女)王福诰 王奎才 张延海 赵富平高秀婷(女)田忠诚 张淑欣(女)蒋广洋 纪茂斌史德霞(女)吴广君 郑宝罗(女)卜广全 李恒耀马明远 姜传诺出席枣庄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141名)郝清润 杨海山 张传林 吕瑞昌 刘吉林郑显云(女)黄长浩 王开香(女)邵长银 崔星太汪波 胡士兰(女)张武远 郇正章 曹友山王修楼 鲁在义 段振方 张昭 孔凡玲(女)刘怀利 刘怀明 李延华(女)陈洪山 王秀琴(女)曹士爱(女)王健(女)董业琦 张应文 陈兆同朱旭光 单森 秦德兴 马润涛 徐广景魏振岱 吕艳秋(女)乔传英(女)杨知元 姜兴奎薛景龙* 王兆元 王宏岳 王振庆 冯仁芝(女)张金伦 杨开臣 高惠民 王维田 马秀莲(女)周凤先 赵崇银 孙建明 颜绍君(女)朱恒立(女,晒吕世民 朱应力 朱瑞林 葛永尧 马士德郭良志 王奎才 朱绪国 杨亚男(女,回族)秦福志张兆渠 崔冠花(女)任辉 刘宪 刘皓陈培勤(女)闫吉玲(女)廖长宇 郭启柱 孙崇河邓淇 任成凤(女)刘永 张典华 张雪丽(女)侯继芳 许文 孙作安 孙卓炳 李自行李玲(女)王广之 王宗慧(女)赵恩法 杨美华(女)宗成乐 王长科 孙薇(女)张陆泽 马翠平(女)郝成友 费秀国 李志刚 杨一清 吴广君刘新生 李子腾 彭成太 孙作桓 刘玲(女)髙先存 李志梅(女)彭润良 程鸿亮 张玉琴(女)金艳萍(i,晒郝相启 张敏(女)袁汝平 刘古友何振明 郑绣程 杜忠党 董兴河 巩玉兰(女)巩运芝 刘桂玲(女)赵成谦 王开秀(女)党瑞师徐道溪 韩建华 翟洪德 马宗生 颜锡勤马景龙 刘希君 张宪功 髙朝信 闵庆娥(女)于秀领 吉士敬 单翔年 张义玲(女)刘声祥 王新平注:i.枣庄市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之后,陈至诚代表调入我市;2.枣庄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之后,补选牛启忠、王培青为枣庄市人大代表,罢免 薛景龙的枣庄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职务。(五)滕州市第九届——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滕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457名)城郊代表团(17名)王玉金 冯大权 朱宗宽 刘怀河 刘德珠张兆华 张宝太 张尧天 李汉昌 赵崇清胡养顺 郭祥苓 黄孝连 黄赛连(女)韩德君颜道凤(女)张殿维 东沙河代表团(12名)马凤英(女)王宜勤 朱广金 张子珠 张来厚张振英(女)张培厚 李金水 郝金忠 侯贺卿(女)韩宗臣 李富晏金庄代表团(9名)于建辉(女)仇光巨 王怀森 刘进挦 孙增民*张泽广 张殿勤(女)颜道瑚 颜景相南沙河代表团(11名)王玉明 王式同 朱广花(女)刘玉兰(女)张传道张桂兰(女)李美田(女)高奎友 崔凤坤 颛孙伟祖宋允满大坞代表团(12名)王子英(女)孙文秀(女)邓荣先 刘德信 李广泉杨以勤 张兆乾 陈锡明 徐振江 梁锡印陈洪钧 高振苓(女)望庄代表团(11名}马士祥 马延余 马昭玲 尹玉顺 邱兰申(女)刘振珩 陈友仁 严兆云 赵景茂 黄忠民刘金凤(女)峄庄代表团(10名)龙振武 刘守信 刘真旭 邱宪兰(女)张洪林张宗荣(女)李柔喜 赵延顺 秦景财 周永杰 岗头代表团(12名}马贞安 马学田 马恒连 王洪喜 朱令玉孙庆海 孙维春 李玉洪(女)杨传玉 张满莲(女)姚全法 段桂青(女)级索代表团(15名)马召启 马俊芝(女)王兆元 王次云 朱西洋杨位含 杨位堂 胡召荣(女)赵忠莲 赵宝谦殷延忍 黄友会 颜绍君(女)燕宝美(女)魏光生西岗代表团(15名}丁玉稳 马培文 王艳(女)王秀荣(女)孔庆连生兆元 朱传明 杜守财 杨位运 张河泽赵忠全 赵恒芝(女)徐化平 盛德和 颜道达姜屯代表团(18名)马延明 方汉珍 王玉蓝(女)王延启 王秀兰(女)朱传玉 朱茂连 刘怀昌 孙清泗 李为荣(女)李为深 张长顺 张仲诚 杨秀玲(女)赵月凤(女)颜道千 王静宇 孙光武鲍沟代表团(13名)王晶(女)王彦秀(女)吕士荣 吕宜兰 邢昌忠肖鸿范 姜立玉 赵玉英(女)赵钟深 赵俊银贾庆贞 高炳顺 颜世清张汪代表团(15名}牛文田 王茂友 关文英(女)刘奉娥 刘德宏闫宪文 李运梅(女)余志叶 张洪宇 张继周陈祥荣(女)宗西元 段维发 倪玉海 徐国信官桥代表团(14名)任方廷(女)任振山 许传菊(女)李德明 张成振张胜信 张景玲(女)孟庆轩 殷茂山 渠开斌崔成新 渠继武 刘长胜 张延发柴胡店代表团(10名)马颜娣(女)王祥露 孔繁明 石允山 孙晋美(女)刘绍勤 刘振民 贾长湖 孔庆班 朱绍印羊庄代表团(16名)马洪道 王宝学 王学兰(女)白允海(女)田广喜刘建国 何大芳 陈庆平 张守仕 杜宜兰(女)孟庆启 郭士玉 柴卫平(女)唐美玲 潘永启马昭航木石代表团(12名)王忠英 白荣茂 吕文涛 刘训丰 刘传斗陈芳彬 李厚凤(女)郑均秀(女)赵贵苓(女)杨芝义郑德明 王洪会桑村代表团(12名)尤传银 王慎田 冯德宽 李玉启 李传芳(女)李朝启 李朝美(女)张玉堂 张桂龙(女)陈耀胜孟庆安 徐玉湖城头代表团(10名)王安宇 王筱清(女)闫业荣 闫吉升 杜永品宋金秀(女)李宝文 张国器 杨恩伦 刘元常界河代表团(14名)马德荣 王玉芝 生昌銮 刘召美 刘明水孙务民 许永爱(女)*李兴荣(女)张文义 张裕刚陈贞娥(女)徐乃成 张志刚 殷昭瑞龙阳代表团(13名)王振连 司继俊* 孙长荣(女)孙庆河 任守道李子玲(女)宋兆友 张兆英(女)张现荣(女)赵现本 高文英(女)薛振祥 魏成均 李玉磊东郭代表团(15名)丁文(女)于显顺 王效福 公永清 司品银刘玉来 陈兴水 李景兰(女)杜玉凤(女)夏学礼张庆明 张友荣(女)胡景凯 徐瑞鸾 徐西良夏庄代表团(6名)王允荣(女)王学柱 邢建立 孙彦福 刘德花(女)蒋玉奎冯卯代表团(11名)王桂英(女)刘书玺 刘殿裕 张印东 孙道张张庆珍 张孝芳(女)张广海 阎吉友 阎宗臣(女)张振德店子代表团(7名)刘书成 孙成秀(女)李明晨 杨安连 秦兴义魏养钦 冯汝海山亭代表团(14名)王现田 王保斗 冯玉平 刘传胜 许西凤(女)孙华东 邵瑞林 李庆富 沈广明 张井荣(女)赵序敏(女)崔振声 郭效花(女)孙传炳辛召代表团(6名)刘希琦 孙卓友 李朝连 李朝相 张自鸾张显菊(女)辛庄代表团(12名)刁宗玲(女)于灯峰 马登朝 王成立 张士水张子立 髙和永 韩凤英(女)葛德廷 廉茂新颜景合 魏发堂徐庄代表团(10名)尹洪艾 王修德 刘士彬 刘瑞满 米寿德李兴元 李美珍(女)芮安兰(女)高福铲* 徐美启城关代表团(26名)于会川 王永川 付桂兰(女)冯集贞 吕士萍(女)刘位庚 孙金贵 李士文 李德臣 张广苓(女)张士英(女)张长宁 张传璋 张延海 张保荣(女)张继祥 张肇泉 金宝坤 赵凤章 郭美琴(女)崔广位 曹继芝(女)韩利英(女)程洪亮 张恒才商太峰经委、建委代表团(29名}马建 王立英(女)王华川 王克杰 王宝玉王怀兰(女)牛建凡 车新业 叶青 田林标刘子龙 刘凤阁 孙玉玲(女)张文功 张友瑞(女)张宜荣(女)张桂林 李兴久 李庆国 何大洪杨达伦 陈克文 周文英(女)赵玉山 侯贺文黄道菊(女)程彬 傅玉兰(女)廖长修 财贸代表团(11名}马祥文 万祖辉 孙绍勤 陈玉楼.李开华(女) 杨文霞(女)张培基 赵新民 郭继孔 黄友珊提一超省属企业代表团(13名)马士柱 于传修 于桂莲(女)王东海 王永勤石杜 朱建荣(女)李兰亭 李翠英(女)张学功郭丰 黄岱同 魏吉芳(女)解放军代表团(6名)王云奎 王新凤 孙明 孙振明 任国伟谭宰明机关代表团(19名)王金美 王振常 甲许南 朱士顺 孙庆传寻玉超 寻克贤 李杰 李维景 李维连陈玉成 肖衍雄 杨际舜 张寒朗 林祖平胡嗣堂 郭永贵 郭良志 樊毅注:1、许永爱1981年10月被罢免代表职务;2、孙增民、高福铲、司继俊1983年9月被罢免代表职务。
  滕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444名)大坞代表团(13名)马昭龙 王子英(女)王书诰 生兆亭 刘象乾孙文秀(女)张兆乾 张武远 单凤祥 徐振江梁锡印 高振玲(女)郭良志级索代表团(18名)王次云 王延东 王延祜 甘志秀(女)关兴芳 孙井哲 闫建芹(女)闫德成 杜钦富 周凤先赵风芹(女)赵宪莹 胡召荣(女)秦德云 程兴芳(女)颜昭君(女)张继祥 薛士平 城关代表团(32名)王永川 王宜成 柴学志 王洪林 王福莉(女)冯集贞 朱启德(女)刘信修 刘振东 孙清藻闫宗成 李士文 李淑香(女)李德臣 汪世思张士英(女)张长宁 张志成 刘爱琴(女)冯力朱向英(女)张保荣(女)张继厚 金宝坤 赵忠元赵美玲(女)曹继芝(女)崔广俭 崔振声 程洪亮张恒才 王效福西岗代表团(19名)丁玉稳 王秀荣(女)孙凡江 朱绍贵 刘本华刘振怀 苏继恒 李志常 杨位运 钟家秀(女)蒋怀新 满昭兰(女)满清华 王次香(女)朱锡光张茂奎 姚伯贵 徐宝汉 刘书玺官桥代表团(16名)王廷孝 王崇友 刘春英(女)许传菊(女)孙开秀(女)任振山 李居廉 赵旭 倪道申 展俊甫渠开斌 魏永召 孙作民 李杰 杨会平宋其远木石代表团(11名)王洪泉 王秀兰(女)刘训丰 李尚海 杨延超杨静淑(女)杜召秀(女)金开第 马英华 孔凡胜杨芝义界河代表团(18名)王玉英(女)方向明 孔庆彩 刘明水 孙务民孙玉峰 李玉成 张文义 李德元 邱玉兰(女)陈庆奎 赵敦让 胡广申 施治喜 常俊玲(女)周来喜 殷昭瑞 _明杰东郭代表团(21名)王道平 王成荣 王学同 王恒兰(女)王慎祥朱明建 刘继花(女)任为太 闫成武 李东英(女)宋光颜 张显文 周焕富 侯钦春 徐庆娥(女)彭利刚 薄华玲(女)王中体 田慎平 张继磊徐曰洪城郊代表团(18名)程俊宇 王宝民 方厚文 史忠兰(女)冯大全朱宗宽 刘怀河 李忠贤 何大运 孟宪纲张德田 步庆霞(女)赵崇清 顾 克 郭祖清(女)黄赛莲(女)满高震 王先珂东沙河代表团(12名)王广渠 孙茂凤(女)李永沛 陈孔奇 张来厚郝金忠 聂运水 耿学品 党金菊 梁佑先韩德君 张振玉洪绪代表团(12名}于培海 仇光巨 刘念贵 李知云(女)杨立太沈林森 张文法 张庆东 陈云霞 周亚利(女)周树櫻(女)孟宪香(女)南沙河代表团(13名)马士山 王绪敏(女)朱广花(女)张广武 张长荣 陈永卿 陈国丰 党金存 崔风坤 魏金标孙风仙 张致强 陈慕兰(女)望庄代表团(13名)郑富国 马宗才 马昭玲 王爱思 王新典孙庆河 邱兰申(女)杨汝洁 李彩霞(女)徐静(女)黄忠民 高守太 张瑞连峄庄代表团(13名)吕景春 王玉标 王恩兰(女)王恩和 付祥英(女)刘延成 刘真旭 吕来贤 李金梅(女)赵振前郭成默 路建申 孙传炳岗头代表团(15名)马采扶 马增安 王兆元 白长有 朱继连(女)刘希萍(女)刘昭亮 孙庆海 仲曙光(女)李英昌(女) 李守龙 张满莲(女)姚全法 盖立凤(女)王振常姜屯代表团(22名)丁修平 丁修连 马玉环(女)王玉心 王怀棣王念河 方汉珍 朱传玉 朱运才 朱先霞(女)孙清泗 孙来有 李秀斌 杨立兰(女)杨秀玲(女)张大华 吴明珍(女)张长顺 张庆生 赵素梅(女)王爱荣 刘凤礼鲍沟代表团(21名)王成秀(女)王彦秀(女)王晶(女)王维响 吕士荣吕宜兰 刘贤贵 邢佑岭 肖洪范 张广志闵凡英 赵玉苓(女)赵玉英(女)赵俊卿 郝德明赵俊银 颜景相 黄延全 甄承训 魏宗岩韩允祥张汪代表团(19名)马玉德 牛文田 许士杰 任振兰(女)李柔喜李振荣 李淑霞(女)杨振洪 张开兴 张传梅陈祥荣(女)宗西元 孟宪喜 赵金镛 郝维华寇传美(女)彭庆台 颜炳芝(女)徐国信柴胡店代表团(12名)王宜勤(女)邓兰益(女)司元礼 刘兰(女)刘学田刘信琢 张兆杭 种化水 贾长湖 丁作棠朱绍印 孙金贵羊庄代表团(18名)马洪海 朱文献 刘建国 孙学洪 邢喜忠李玉莲(女)李社昌 张守仕 张延才 陈汉有孟凡信 徐学苓(女)钟兴云(女)柴培泉 侯宜金(女)髙松先 马昭航 赵俊泉龙阳代表团(18名)周廷玉 丁传家 刁成彦 王振连 石思凤(女)冯广金 司广仁 刘大振 孙华 孙士星杨知秀(女)张兆英(女)赵玉政 赵现本 赵崇香(女)耿召怀 王庆玺 韩永强党山代表团(7名)袁克亮 马延标 王广友 田华(女)孙彦富吴天真(女)辛祥民 省、市属企业代表团(15名)马来运 王次伦 王秀珍(女)王锁荣 王殿龙邓阳秋 邵光礼 彭开荣 石杜 李永华(女)李宪璋 杨贵民 周茂云(女)陶恒彪 梁忠印解放军代表团(4名)孙树堂 李育坠 曹士铎 温督海经委、建委代表团(18名)刘明吾 杜书致 沈桂和 李厚全 王宝玉王敦斌 王绪林 朱志祥 孙作寅 何大洪张继美 金素梅(女)钱普佐 曹友山 崔景云(女)张宜荣(女)王群(女)孔娣(女)轻工、交通代表团(12名)丁振华 王敏(女)马玉珍(女)王永桐 王存美(女)黄道菊(女)王家鹏 王新凤 王慎义 杨桂荣(女)孟庆梅(女)王怀兰(女)财贸代表团(10名)冯爱华(女)万保厚 刘合菊(女)任辉 张培基郑建民 赵崇教 徐美芸(女)郭继孔 孙琳(女)机关代表团(15名)李云霓 周公严 杨家振 胡嗣堂 段振方侯以贵 徐兴斋 郭永贵 符晋康 樊义李广益 朱家印 赵曰军 马延明 徐曰洪文教、卫生代表团(10名)万树瀛 王秀娟(女)仇光荣(女)甲许南 许志武 邵同俊(女)林祖平 徐祥大 商洪度 韩利英 注:县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前,补选了柴学志、王洪泉、王道平、程俊宇、郑富国、周廷玉、徐 曰洪为县十届人大代表滕州市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414名)城郊代表团(20名)程俊宇 王振堂 王裕安 冯大全 冯集丰刘怀河 李治安 张德田 金秀敏 周金平侯致忠 顾广兰 黄兆昌 黄赛连 崔振声鲁开菊 满髙振 王广山 程广泉 王次平东沙河代表团(15名) .陈文山 耿学品 王传云 刘怀明 李杰李艳 李守业 闵召贵 陈秀珍 聂存志聂运水 党同军 阎吉广 梁德平 马宜田洪绪代表团(12名)张继周 路永平 仇光巨 巩庆兰 张文法张庆东 张厚文 周树櫻 黄士成 崔成才颜秉春 颜景河南沙河代表团(14名)马士山 赵曰森 刘玉兰 朱延景 李美田张友瑞 张忠秀 张陆泽 张彦泽 宫文义赵云环 赵长江 高士华 鲁开杰大坞代表团(13名)张武远 生兆亭 王子英 甘志雪 孙延振孙彦美 张兆乾 段成浩 郭良志 徐振江程广兰 李金梅 梁西印望庄代表团(13名)郑富国 马士荣 马昭夏 马喜运 王厉怀王延荣 王裕华 刘召启 刘振杭 郝桂芹高守太 董业柱 盖延公峄庄代表团(9名}张德水 王恩和 朱述干 孙传炳 刘延成李书才 段成洪 胡修莲 赵振乾岗头代表团(16名)秦德兴 马学田 孔凡真 邓永昌 王宝富王慎英 白长友 刘凤礼 刘召亮 刘永新刘法号 孙玉生 姚全法 段桂成 段桂清梁茂香级索代表团(18名}张瑞连 王继芹 孔祥云 甘志秀 刘汉中孙景哲 杜宗昕 张兴安 陈宝利 陈慕兰周凤先 赵中举 赵逢安 胡召荣 徐保奋黄友惠 满昌林 颜绍君西岗代表团(21名)张洪山 徐宝汉 马召顺 王先相 王效福田承祥 刘本华 吕高恩 刘振怀 朱绍贵陈庆连 张兆云 李志常 杨贵民 宋科荣范余香 周茂云 钟家秀 贾汝金 蒋广焕满召兰姜屯代表团(22名)马苓运 丁修平 方汉珍 仇光才 王洪梅王树英 王敦兰 刘允田 刘书印 刘书美刘昭喜 刘桂芝 孙清英 孙清泗 许殿军李克俭 张长顺 张延贵 武兴汉 单其岩赵庆生 黄兆华鲍沟代表团(18名)刘贤贵 吕宜兰 王成秀 王吉申 王彦秀王维响 吕士荣 闵凡英 刘春梅 张昭张士朋 周公严 赵曰华 赵恒山 赵俊银郝德明 黄廷泉 颜景安张汪代表团(18名)颜炳芳 宋邦义 李广仁 李友元 张开兴张沛菊 张传梅 张继祥 张景宽 林桂华宗锡元 贺宝善 种道霞 耿建国 葛元勤彭爱洋 彭瑞阳 路丙喜官桥代表团(20名}王崇友 孔令魁 王秀珍 邓杨秋 石金良孙开秀 孙道成 杨会平 杨传贵 朱维河宋其运 李树岑 李得跃 张庆连 吴邦胜倪士来 倪玉传 徐广景 殷昭瑞 渠开斌柴胡店代表团(12名)杨家旭 刘宝金 刘念祥 刘德华 张兆斌吴佩玺 何怀德 杨学浩 李景山 徐静黄佳君 阎继桥羊庄代表团(18名)孙学宏 马运彬 马洪艳 马昭航 王广山王怀瑞 王宝荣 王静 刘士友 刘均合李社昌 陈汉友 张传忠 邵泽芹 杨爱玲罗来喜 单相奎 曹得印木石代表团(16名)王洪泉 刘传学 丁守喜 孔凡胜 王延忠王淑霞 石杜 生昌华 刘训菊 刘成印杨芝义 张延海 顾天慈 郭传昌 秦根才张宝义界河代表团(20名)方向明 燕庆标 王介珠 王宜同 孔宪兰刘文玉 刘明水 安建修 陈长武 陈庆奎邱玉兰 李传英 张振玉 杨振岭 赵崇禹赵敦让 侯宜贵 徐正洲 常俊岭 孙庆伦龙阳代表团(18名)张元安 王振连 王庆签 田慎平 孙士兴朱运兰 关继坤 杨芝秀 李传伦 杜家华张清香 孟宪香 赵广具 赵秀芝 赵崇春耿召怀 徐明浩 魏士云东郭代表团(20名)陈芳跃 韦宗峰 于显顺 牛振典 史克峰庄成美 任洪新 刘继元 陈义洪 张士余张桂娥 李传江 周焕富 胡景益 徐曰洪徐东存 徐庆娥 徐瑞华 阎吉磊 颜绍真党山代表团(7名)张文献 孙彦富 马宪洪 王慎朗 李广生韩文定 徐印奎城关代表团(25名)洪学栋 阎宗成 于秀运 王方兰 王永川王兆花 王宜成 王洪兰 王洪林 孔凡桂冯集贞 刘曾礼 刘福省 张士英 张亚囡张恒才 张淑萍 杨秀艳 李淑香 金保坤侯志蕴 赵忠元 崔广位 商登科 程洪亮机关代表团(25名)孙承荣 李育坠 黄崇源 万树瀛 王秀娟华西明 叶卫民 王道坤 任辉 许志武张泽文 李友泉 李云霓 杨位存 杨传玉杨家振 张祖炎 周志德 葛培玉 颜道朗袁克亮 汪士恩 吕肄存 朱文献 邬士聪经建委代表团(24名)张宜荣 赵凤祥 赵国文 丁凤启 马国生习俊才 王延臣 王学柱 王家鹏 王新凤刘秀君 刘明吾 孙绍庚 匡立已 李志莘李跃辉 张继美 张洪与 杨秀婷 宗金汉周焕英 黄妹姑 黄婉茹 仇友言滕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398名)城郊代表团(18名)郭开泰 王广林 赵家臣 甘同庆 黄孝兰(女)侯钦祥 李有军 周金平 胡士兰(女)黄赛莲(女)褚庆现 马士芹 王振林 王道新 刘艳(女)李健 陈士兰(女)周长恩东沙河代表团(14名)党同军 杨成才 周长霞(女)杜宜俊 侯志远张夫云(女)刘怀明 陈艳玲(女)孙传炳 王子新耿学品 马宜田* 聂存志 张芳(女)洪绪代表团(10名)刘书清 张文法 何现美(女)张庆东 郭良志彭庆云 仇光巨 杨英戈 王学芝(女)张厚文南沙河代表团(13名)周金卫 徐继文 魏振岱 吴美兰(女)王玉明朱宗林 朱宗柱 高守太 赵云环 张陆泽赵曰森 李德恩 张中秀(女)大坞代表团(14名)马庆云(女)张玉安 董绍宽 马海荣(女)刘真佩张恒才 甘志雪 张长海 李守义 梁西印梁家宝 马钦兰(女)杨列栋 盖庆珍望庄代表团(12名)张忠诚 邱扬河 王道荣(女)杨列鑫 谢绍民甘志英(女)马运启 王书致 严兆云 屈美荣马士海 董兴河峄庄代表团(9名)李传喜 朱传远 吴家荣(女)朱锡光 张超江西霞(女)段成洪 王恩和 单其江岗头代表团(15名)吴家成 马加建 杜显臣 甘志明 姚全法周庆坦 孙玉环(女)马钦莲(女)戚贵祯 赵逢志王玉法 孙祥志 张玉美(女)施锡水 于华彬级索代表团(19名}孙景哲 杜宗昕 杜泽兑 龙振武 颜绍君(女)马俊芝(女)周凤先 杨位玉 王继芹(女)黄友惠赵中举 甘志秀(女)王次军 王宜家 陈慕兰(女)刘汉忠 满昌林 陆德龙 杨位彦西岗代表团(19名)张兆云(女)王辉虎 杨爱芳(女)蒋少川 杨列林安继英(女)杨永烈 时均云 王先相 赵恒河朱绍贵 王伟(女)刘振怀 张作义 杜厚瑶李同云(女)张洪山 王孝典 钟家秀(女)姜屯代表团(20名)张廷贵 邱曰珍(女)周士学 单其岩 牛振南王洪梅(女)刘振廷 李桂芳(女)王次忠 林兆义杨位元 解广云(女)颜道振 李克俭 魏士坤张长顺 生继广 朱先霞(女)鲁大东 孙清泗鲍沟代表团(19名)赵曰华(女)赵俊银 葛昌华 王成秀(女)赵敬同高建龙 吕传广 张洪湖 丁玉芳(女)闵凡英周公严 邢启元 刘春梅(女)闵庆洁 吕士荣周长龙 王兆华 马昭志 张昭张汪代表团(17名)马骥志 李广仁 冯凤兰(女)耿建国 卢琼(女)高义吉 路丙喜 徐纪元 刘奉雪 俞守宝张开兴 赵忠才 殷培娥(女)吕德刚 张文兰(女)王成 宗兆强官桥代表团(14名)王新坡 李昭伟 李树岑(女)孙开秀(女)张新亮魏传道 孙长兰(女)赵克银 渠怀芬 倪士国杨其臣 杨家全 吴帮胜 渠开柱柴胡店代表团(11名)石正峰 刘国英(女)阎维统 张冠中 郭子芳邵士宗 李育坠 宋天华(女)姬德营 杨芝义张延海羊庄代表团(18名)陈汉友 王学真(女)邵泽芹(女)单茂桂 杨爱玲(女) 刘士友 赵绪英(女)孙传成 马洪彦 王立英(女)胡金元 赵俊泉 王书兴 郑玉申 张传忠 梁往成 马秀英(女)马建章木石代表团(11名)刘传学 张兴安 刘训菊(女)刘训丰 雷兴华刘成印(回族)俞道洪 秦根才 崔怀义 韩艳(女)蒋广正界河代表团(17名)孔庆濯 李德元 赵从菊(女)孔凡海 郭贵祥马士英(女)刘永存 侯宜贵 李昌元 刘国良陈庆奎 赵守忠 赵敦让 王介凤(女)王效福赵汉国 丁向清龙阳代表团(16名)王振连 赵秀兰(女)田慎平 魏士云 赵成法司元凤(女)耿召怀 李传伦 孙士兴 贾长云(女)张清香 孙庆河 冯成坤 马德增 孟宪香徐明诰东郭代表团(19名}马桂珍(女)韦宗峰 庄成美(女)罗士兰(女)颜绍真(女) 于显顺 刘增俊 张士余 黄友生 刘宝瑞陈芳跃 丁广英(女)刘现友 王秀芹(女)赵崇强胡景益 范宝和 王家林 徐瑞华党山代表团(7名}张文献 胳祥忠 范以花(女)李广生 马士龙王庆玺 王怀泉城关代表团(24名)王永川 孙作桓 孟宪菊(女)张忠义 程鸿亮王洪林 冯集贞 张林祥 崔广位 张庚惠(女)赵美玲(女)李淑玉(女)王学兰(女)张士英(女)徐曰洪 于洪运 岳文澈(女)霍伯翼 王次寅 刘增礼黄启法 孔德文 方玉跃(女)刘爱琴(女)机关代表团(21名}王洪潮 姜金科 万树濂 王牧田 马耀芳华西明 王振庆 孙树君(女)张开俊 张勇松赵西侠 刘忠富 王秀琴(女)吴进立 赵玉安杨家振 孔德泉 李忠良 景维恩 蒋玉娥(女)刘凤秦经建委代表团(20名}张宜荣(女)冯存杰 韩生业 杨贵荣(女)周军树(女)胡志安 王学柱 黄妹姑(女)李耀辉 孙厚忠朱宗成 王永桐 翟清玉 匡立已 马国生(女)党项忠 王彬 李志莘 姜兆瑞 曹友山注:1990年11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许可逮捕马宜田。
  滕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397名)城郊代表团(19名)胡士兰(女)郭开泰 王广林 唐家常 董兴河 孔凡玲(女)赵崇兰(女)刘维德 周金平 赵峰元 褚延续 王保民 徐运芳 杜运文 步庆霞(女)周长琴 陈士兰(女)杨知彦 李传和东沙河代表团(14名}陈庆恩 鲁在义 侯志元 盖延敏(女)刘怀明孙传炳 陈孔水 神冬华(女)关祥珍 党同渭赵序臣 万祖英(女)耿开德 黄绍龙洪绪代表团(12名)张厚文 任广学 张朝珍(女)王学芝(女)彭庆云张庆东 王兴亮 仇光巨 杨立太 黄兆良王宜成 徐昭君南沙河代表团(13名)张彦泽 戴玉英(女)魏振岱 高守太 刘奉仙高敬方 王彦奎 种明真(女)张忠臣 李学俊朱宗林 王学俭 杜宜俊大坞代表团(13名}董绍宽 张玉安 胡忠兰 张延龙 刘真佩马海荣(女)颜锡勤 甘志雪 傅超 梁家宝杨列栋 盖庆珍 王秀芬(女)望庄代表团(11名)李继桐 赵曰喜 段正涌 马士乾 王立申杜慧云(女)田克雪 巩崇玖 张志明 王裕华王恒锐峄庄代表团(9名)王玉玺 李传喜 王洪坦 江希霞(女)李桂菊(女)王维田 王恩和 段成洪 何振明岗头代表团(15名)王振吉 张运美(女)马加建 朱恒立(纟,醜)董庆泉秦家平 甘志明 董洪常 马钦莲(女)王道新孙翠芝(女)崔允琳 刘希金 郝清运 龙元瑞级索代表团(19名)马俊芝(女)孔凡航 颜绍君(女)刘尚莲 杨新成周凤先 王继芹(女)田素军 徐承奎 赵中举赵逢夏 王宜家 刘汉中 陆德龙 陈慕兰(女)韩凤存 孙景哲 杜宗昕 杜泽兑西岗代表团(20名)刘新生 苏长艳(女)杨列林 王先相 朱明真(女)赵恒河 朱绍贵 王效典 钟家秀(女)刘振怀王兰(女)杨永列 杜厚瑶 郭淑华比難)李玉华(女)胡洪安 张继友 朱道林 王效奇 杨爱芳(女)姜屯代表团(20名)孔德莲(女)关兴芳 黄友臣 张俊美(女)胡广启刘振廷 鲁大东 谢晋华(女)李学敏(女)张林远 张允河 颜丙章 杨位元 解广云(女)生继广张会棣 王怀棣 高士寅 陈庆标 彭湃鲍沟代表团(19名)王呈秀(女)刘广湖 高建龙 张昭 吕高海赵俊银 赵伯环(女)姜金科 葛玉忠 闵凡英闵祥英(女)李树贵 黄孝霞(女)甄忠凯 闵庆娥(女)张洪湖 郝元文 杨运芹 徐曰民张汪代表团(20名)耿建国 程广泉 刘奉雪 张传海 王广之殷培娥(女)徐继元 杜厚林 张建云(女)胡述学卢琼(女)颜廷平 冯凤岚(女)李奉林 金开第宗成亭 李广志 张开兴 俞爱华(女)刘占林官桥代表团(20名)王大梓 孙开香(女)杨家银 关同启 张庆环柴学志 石金梁 时培秀(女)赵克银 彭成花(女)杨其臣 杨家全 廖长宇 朱殿绪 任士常王爱玉 闫其坤 于凤兰(女)孔令魁 王惠云(女)柴胡店代表团(12名}王维霞(女)闫继桥 钟武兰(女)王本成 李育坠崔冠花(女)石正义 朱宗彦 李秀山 董井厚陈庆春 徐开福羊庄代表团(18名)王志海 张金喜 张延花(女)万树瀛 张士文刘化峰 吕髙富 李润梅(女)侯宜传 黄炳湖刘成安 马洪昌 洪学沛 杜德梅(女)马宝臣牛学洪 闫兰(女)刘玉璋木石代表团(15名)孙淑珍 曾庆纯 张延海 崔怀义 雷兴友韩宗臣 江发兰(女)陈志国 刘训丰 刘成印(回族)张兴安 蔡可兰(女)刘大忠 张孝臣 毛成武界河代表团(17名}杨金芳(女)王效福 王开香(女)王向龙 杨开臣侯以贵 黄文兰(女)赵公跃 赵敦生 生克巨刘国良 孙宪忠 胡书奎 刘文玉 生兆兰(女)张宪留 唐典棣龙阳代表团(15名)朱发新 王振连 魏庆英(女)薛景龙 张长辉李方健 耿召怀 贾长云(女)魏士云 王慎水孙庆河 张清香 司念存 孟宪香(女)王介学东郭代表团(19名)韦宗峰 张德平 王元希 范宝和 张士行赵崇强 耿明艳(女)徐瑞华 郭金海 刘晓东韩学银 刘宝瑞 刘宪友 葛纪苓(女)张士余黄友生 罗士兰(女)颜绍真(女)张继周党山代表团(7名)丁玉龙 宋玉沛 冯绪岑(女)李广生 张启英(女)单其岩 骆祥忠城关代表团(19名}龙敦荣 赵美玲(纟,晒刘玉荣(女)程秀英(女)张士英(女)王永川 冯集贞 胡养顺 程鸿亮 张景源张光玲(女)徐树航 王凤珍(女)赵俊余 王成印刘曾礼 黄士田 丁祥闯 李淑玉(女)机关代表团(26名)王介懂 朱传一 何大美(女)甘志远 赵西侠解军 王宏岳 张士智 孙作旗 陈忠东(女)杨依波 王伟民(女)王振庆 王秀琴(女)越玉安(回族)肖玲(女)吴进立 李书同 蒋玉娥(女)王敏(女,回族)奚培良 袁汝楠 陈文山 王延翔 马士根赵曰贵经建委代表团(25名)蒋广玉 陈庆坛(回族)张长伟 胡基斌 张德宪袁成宝 吴开军 田家义 门士江 刘娅(女)刘建忠马国生(女)徐立志 王建勋翟清玉 金艳萍(女,回族)徐守敏(女)邢开成 李在田 李玲(女)张宜荣(女)李永存 王怀兰 曹友山 张洪与注:1、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至二次会议期间,补选龙元瑞、张继周、丁祥闯、 黄绍龙、刘玉璋、徐昭君、张洪与、曹友山、李传河、陈庆标、毛成武、王介学、郝清 润、王宜成、何振明为市人大代表。9名代表调离我市:郭良志、颜道朗、徐曰洪、 安国光、景维恩、李培林、杨位彦、林兆义、孙永华。因工作变动,7名代表辞去代 表职务:周士学、葛永尧、王修楼、周金卫、刘书清、张金伦、张超。
  2、 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至三次会议期间,补选彭湃、郑绣程、朱绍琪、李子 腾、马宗生、迟宾林、刘克平、马士德、刘古友为市人大代表。2名代表调离我市: 朱传一、杨新成。因工作需要,6名代表辞去代表职务:刘新生、李树贵、李秀山、 鲁在义、王元希、宋玉佩。1名代表病故:张延海。
  3、 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至四次会议期间,补选王文奎、王兆乾、冯宜臻、杨 位明、王宗慧、陈昌海、张万德、郭启柱、马宗振、孙占乔、陈昭玉、孙云飞、邱家全、 马士远、杨家卫、洪学栋、秦应桓、韩庆明、张武远、杨海山、朱旭光、严思评、张永 刚、刘杰、王安顺、刘宗启、孙作桓、翟洪德为市人大代表。3名代表调离我市:丁 祥闯、吴进立、胡洪安。因工作需要,21名代表辞去代表职务:侯以贵、王宜成、杜 宜俊、颜锡勤、郑绣程、何振明、杨开臣、刘玉荣、郝清润、马宗生、王广之、廖长宇、 马士德、刘古友、李传河、迟宾林、段正涌、刘成安、毛成武、王介学、刘克平。2名 代表病故:黄兆良、赵俊宇。
  4、 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至五次会议期间,补选汪波、袁宪志、王宝富(补选 后病故)为市人大代表。3名代表调离我市:唐典棣、张启英、奚培良。
  滕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421名)城郊代表团(23名)孙玉侠 张平(女)赵家臣 徐文顺 步庆霞(女)倪长龙 褚延英(女)褚延绪 周金锁 冯勤徐永华(女)赵崇清 董兴河 刘玉臣 王次青孔繁玲(女)冯宜栋 孔雁(女)阎明杰 侯成文 马家雪 王兆乾 杨位谦东沙河代表团(13名)孔波(女)关祥珍 魏延清 孙传炳 侯钦兰(女)李永兰(女)丁宝霞(女)刘西印 李伟 徐金荣(女) 陈家俊 冯宜臻 康秀海洪绪代表团(11名)龙敦荣 董在英(女)张庆东 耿广晶 李明刚胡士兰(女)金航升 韩福志 杨位明 李敬廷姜德训南沙河代表团(15名)魏振岱 张海泽 王彦奎 张武泽 高敬方 孟霞(女)李学俊 姜瑞臣 马宝平 朱宗林李艳(女)张厚金 杨清玉 王宗慧(女)李宝成大坞代表团(13名)梁西银 刘书荣(女)张光生 段修良 马景龙王秀芬(女)刘真佩 张文亚(女)张延龙 尹玉启傅超 陈昌海 张长汶望庄代表团(12名)宋修霞(女)王金安 宋允修 李敬波 马运启胡凤华(女)王裕华 卓厚榜 刘宗启 孙燕(女)张万德 刘希柱峄庄代表团(10名)王维田 王昌菊(女)李承金 刘允梅 王洪居卞凤欣(女)王崇全 郭启柱 张道俊 郭启才*岗头代表团(15名)刘庆生(回族)王道新 屈庆萱(女)王绪珍 孙彦晶甘志海 马兆玲(女)王玉福 孙兆河 朱令秀(女,回族)杨德山 马运水 马继霞(女)王慎清 马宗振级索代表团(19名)王其金 田德娥(女)王继芹(女)李友玉 黄孝军马俊芝(女)孔凡航 黄明举 徐宝顺 刘成选袁东峰 赵逢夏 赵中举 秦理才 杜宗林李英(女)陈慕兰(女)徐承奎 黄绍龙 西岗代表团(24名}苏士朴 魏运贤 闵庆龄 满玉洋 郭淑华(女,满族)李自忠 杜厚玲(女)王玉启 孟秀(女)傅正兰(女)李本乾 李广领 徐乐民 时均云 李淼(女)杜庆武 满忠友 李百科 王效奇 杨爱芳(女)韩建新 朱绍琪 龙厚贞 孙卓龙姜屯代表团(21人)颜丙章 奚道光 董友海 傅长凤(女)胡广启顾天鸽(女)商登科 常玉贞(女)刘振亭 赵彦华(女)狄崇祥 高惠民 王成进 刘庆祥 杜以友王长汉 张林远 高丽(女)孙清敏 刘延领陈昭玉鲍沟代表团(19名)邓一元 李翠平(女)姜广花(女)张昭 甄忠凯姜金科 葛玉忠 王长贵 李芳(女)高建龙吕高海 宋申明 吕红艳(女)高朝信 李井金郝秀雪(女)邵长清 王文奎 张效营张汪代表团(20名)张广军 杜兆启 赵曰贵 赵宝荣(女)张文斌王洪申 孙秀芳(女)李玲(女)李广泉 郝红霞(女)颜廷平 钟家伟 宗兆杰 朱广香(女)王茂龄裴兴常 徐继元 程广泉 邱家全 张茂官官桥代表团(20名)孔令魁 陆潘云(女)袁宪民 王修柱 吴运涛柴学志 任士党 侯化恩 王大梓 魏孝寒(女)彭成花(女)朱存连 杨其臣 孔令琴(女)任泽湖张驰善 任小牧(女)黄士元 马士远 石正峰柴胡店代表团(11名)洪学栋 李育坠 朱成旭 王玉珠 闫广臣孙晋凤(女)郭子萍(女)张效杰 刘学平 杨家卫刘念龙羊庄代表团(17名)牛学洪 张延花(女)宋学武 龚玉良 倪家友刘贤慧(女)赵西侠 黄炳秀(女)孟庆福 魏言卓 张裕春(女)孙传成 侯以传 王书坦 宋致元钟士林 秦应桓木石代表团(18名)陈志国 刘训丰 张兴安 刘强(回族)刘永林常宝花(女,®族)任振义 秦福志 秦振萍(女)杜兆琳(女)李光喜 刘德荣(女)韩宗迎 江发兰(女)张奉东赵厚礼 褚宏春 韩庆明界河代表团(18名)张显留 赵公跃 孙玉平(女)王效福 李祥玲(女)张经泽 刘国良 李朝英(女)王向龙 邓永祥薛文昌 赵恒菊(女)姜福堂 邵长银 赵汉国孟庆锦 朱旭光 杨海山龙阳代表团(15名)耿召怀 贾长云(女)刘成玲(女)孙延斌 何西兰(女)王立泉 魏士云 谭金密 张永刚 杜凤亭李华 阎幸(女)孙卓修 薛景龙 严思评东郭代表团(19名)王慎芹(女)张士余 周乐恒 巩延岳 张西凤(女)韦宗峰 冯贵海 冯金兰(女)刘允祥 徐瑞华陈文松 张宝元 徐东存 刘宪友 王士海任广平(女)赵崇强 刘玉璋 刘杰(女)党山代表团(10名}李广生 翟洪德 丁玉龙 王思环(女)杨平胳祥忠 张武远 张建玲(女)王安顺 魏继常城关代表团(31名)崔广位 张景源 卜昭贵 王庆全 冯家兰(女)刘德海 马士玲(女)李秋艳(女)王玉玺 张泽文王中华 刘玉荣(女)马桂珍(女)孙作桓 程鸿亮赵曰龙 周敏(女)满新立 阮庆荣(女)梁凤波王次寅 刘西华(女)狄平山 陈传龙 刘曾礼刘怀端 冯集祯 韩长平(女)刘华伟(女)李子腾张清友机关代表团(25名)张莉(女)陈庆标 王河之 兰中平 孔德文王传栋 刘书清 刘茜(女)林志峰 徐道广徐素平(女)王振庆 汪成 蔡可华(女)倪士昌神克廷 李书同 张洪与 王秀琴(女)刘国建袁宪志 许广国 康建斌 吕思海 方震经建委代表团(23名)于守海 姚玉泰 钱守云 于文阁 阎少文池福云(女)刘娅(女)梁凤凯 程春龙 刘怀兰(女)徐广西 郑舒哲 姜繁茂 徐家龙 彭继春王学军 王营(女)王其会(女)汪波 李永存曹友山 侯美萍(女)赵波注:1、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至二次会议期间,补选郭传伟、邵磊、王学坤、贾 爱中、颜景森、赵逢吉、张笃超、马骥、张长旭、马延远、邵明顺、张玉辉、宗大全、常 庆吉、段云、张美华、李勇、孔祥平、孟宪纲、李广宪、葛广东、张福聚、吕传义、郝祥 全、杜德才、奚修玉、孙卓新、王居良、孙长禹、周长新、杨柞常、蒋安忠、褚衍群、张 志贵、秦守新、赵汝存、王刚、梁克国、杨留星、刘生昌、闫增伟为市十四届人大代 表。3名代表调离我市:界河朱旭光、西岗孙卓龙、张汪韩建新。1名代表病故:羊 庄秦应桓。
  2、 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至三次会议期间,补选孙云飞、张宜荣、郝相启为市 十四届人大代表。2名代表调离我市:木石褚宏春,经建委赵波。2名代表病故: 东郭刘玉璋、大坞孙卓新。
  3、 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至四次会议期间,补选杨家旭、赵成敏、王中南、高 义吉、侯贺启、张厚宽、张宗石、赵平、秦真佩、李怀兴为市十四届人大代表。4名 代表调离我市:大坞傅超,柴胡店刘学平,张汪杨留星,机关方震;4名代表因工作 变动辞去代表职务:级索马宗振,大坞邵明顺,姜屯马士远,界河邵磊;2名代表因 不适合担任代表职务,辞去代表职务:龙阳薛景龙,峄庄郭启才。(六)滕州市第九届一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单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1名)主任:杨芝义副主任:甲许南 李杰 李玉磊 张振德 徐国信提一超 樊毅委员:马昭航 王华川 王宪田 王靖宇 冯汝海刘怀河 刘金凤 孙振明 张传璋 陈洪钧林祖平 商太峰 魏发堂生:县九届人大二次会议补选王庆玺、陈慕兰、徐美芳为县人大常委会委员。
  第+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1名)主任:杨芝义副主任:张恒才 田慎平 李杰 甲许南委员:马昭航 周公严 王庆玺 李育坠 林祖平万树瀛 许志伍 郭祖清(女)周树樱(女)徐美芳(女)杨桂荣(女)崔景云(女)符晋康 刘怀河 王念河刘大振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5人)主任:杨芝义副主任:田慎平张恒才孙传炳王秀娟(女)委员:马昭航 周公严生昌华 许志武 张祖炎 耿学品 杨爱玲(女)周志德万树瀛 王延臣 孙绍庚 邬士聪 于显顺 刘怀河 周树樱(女)黄友惠仇光巨 闵召贵 李志莘 黄妹姑(女)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7名)主任:郭良志副主任:王庆玺 陈慕兰(女)王效福 孙传炳 王道新 单其岩委员:万树瀛 于显顺 马骥志 马耀芳 王洪林仇光巨 匡立已 杜宜俊 李志莘 杨爱玲(女)张兴安 张洪山 周公严 赵克银 胡士兰(女)耿学品 黄友惠 黄妹姑(女)黄婉茹(女)孙树君(女)注:1991年3月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万树瀛为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髙敬方、薛 景龙为委员。
  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9名)主任:张昭 副主任:柴学志 徐承奎 委员:姜金科 杜宜俊陈慕兰(女)王效福 孙传炳 王道新赵克银孙永华张兴安张延龙刘建忠薛景龙金开第龙敦荣李方健刘晓东胡士兰(女)李永存 安国光 徐昭君王秀琴(女)仇光巨 高敬方 翟清玉 ■孙作旗注:1、1993年2月18日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后,安国光调出我市,其市人 大常委会委员职务自行终止;2、 1993年6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决定接受杜宜俊辞去市人大 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3、 1994年2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决定接受孙永华辞去市人大 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4、 1994年3月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补选刘玉璋、金艳平、赵曰贵、徐昭君、 黄绍龙为市人大常委会委员;5、 1996年1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决定接受黄绍龙辞去市人大 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6、 1996年3月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选举孙作桓为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7、 1997年1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决定接受翟清玉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8、1997年2月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选举李育坠为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9名)主任:董兴河副主任:王效福 赵西侠 徐承奎 孙作桓 李育坠王维田委员:姜金科 龙敦荣 张兴安 赵曰贵 刘玉璋张延龙 时均云 刘允梅 杨平 宋致元魏延清 姜瑞臣 王秀琴(女)胡士兰(女)周乐恒李永存 高敬方 于文阁 王立泉 刘允祥刘茜(女)姜繁茂注:1、1999年1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决定接受姜繁茂辞去市人 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2、 1999年2月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顾天鸽为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3、 1999年8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任命姜金科为市人大常委会 秘书长;4、 1999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刘玉璋去世;5、 2001年1月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决定接受王效福、李育坠辞去市人大 常委会副主任职务和龙敦荣、赵曰贵、宋致元、刘允祥、胡士兰辞去市人大常委会 委员职务的请求,补选赵成敏、杨家旭为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中南、曹友山、 髙义吉、侯贺启、张宗石、张厚宽为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七)滕州市第九届一一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第九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11名)主任委员:张振德副主任委员:商太峰刘金凤(女)委 员:王立英(女)马昭航马延余李金水张宜荣(女)胡养顺胡嗣堂阎业荣第+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9名)主任委员:田慎平副主任委员:周树櫻(女)胡嗣堂委 员:丁振华 王兴槭 朱项英(女)刘大振 邱兰申(女)张宜荣(女)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5名)主任委员:田慎平 副主任委员:周树櫻(女)委 员:于显顺闵召贵耿学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5名)主任委员:王庆玺孙传炳(1992年12月任职)副主任委员:赵克银委 员:王洪林杜宜俊黄妹姑(女)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5名)主任委员:孙传炳副主任委员:赵克银委 员:刘建中孙作旗王秀琴(女)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7名)主任委员:王维田副主任委员:龙敦荣(2001年1月离职)委 员:胡士兰(女)(2001年1月离职)李永存高敬方王秀琴(女)刘茜(女)(八)滕州市第九届一第十四届 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名单滕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1981年5月至1984年5月)书记杨芝义(主任)副书记樊毅(副主任)李杰(副主任)成员杨芝义 樊毅 李杰徐国信(副主任)张振德(副主任)李玉磊(副主任)提一超(副主任)魏发堂(委员,办公室主任)陈洪钧(委员,1981年12月离职)马昭航(委员,1983年9月任职)滕县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1984年5月至1987年2月)书记杨芝义(主任) 副书记张恒才(副主任) 成员杨芝义 张恒才田慎平(副主任)字杰I則王仕)马昭航(委员)滕县(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1987年2月至1990年2月)书记杨芝义(主任)副书记张恒才(副主任)郭良志(1989年12月任职)王庆玺(1989年12月任职)成员杨芝义 张恒才田慎平(副主任)孙传炳(副主任)马昭航(委员)郭良志(1989年12月任职)王庆玺(1989年12月任职)滕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1990年2月至1993年2月)书记郭良志(主任)副书记王庆玺(副主任,1992年10月离职) 成员郭良志王庆玺(1992年10月离职)陈慕兰(女,副主任)王效福(副主任)孙传炳(副主任)王道新(副主任)单其岩(副主任)杨爱玲(女,委员)周公严(委员,办公室主任)滕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1993年2月至1998年1月)书记张昭(主任)副书记柴学志(副主任)成员张昭 柴学志陈慕兰(女,副主任)王效福(副主任)孙传炳(副主任)王道新(副主任)徐承奎(副主任)姜金科(委员,办公室主任)孙作桓(副主任,1995年12月任职)李育坠(副主任,1997年3月任职)滕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1998 年 1 月一 )书记董兴河(主任)副书记王效福(副主任,2001年3月离职) 赵西侠(副主任)成员董兴河王效福(2001年3月离职)赵西侠徐承奎(副主任)孙作桓(副主任)李育坠(副主任,2001年3月离职) 王维田(副主任)柴学志(2000年7月离职)姜金科(委员,秘书长)刘生昌(1998年11月任职)赵成敏(副主任,2001年3月任职) 杨家旭(副主任,2001年3月任职) 周乐恒(委员,2001年3月任职)(九)滕州市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沿革示意图(1981 年5月~2001 年4月}滕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81、5设 88 9改设 89、4增设 98. 1后设秘书科内设秘书、行一紐^ 一 老干部科一行政科老丨•部科政、联络组 齡禾4、rr舰 針職 值班室.调查研究科 _ 调查研究科一 研究室84、5设 88、3撤 90、11 设组织法制科 _ 法制X作科 _^法制X作委员会84、5设 88、3改称 > 88、9改称_代表联络科一人事代表科 _^人事代表T.作室84 5设 88、3改称 88、9改称教科文卫科 _^教科文卫丨:作委88、3设 员会88、9改称经济建设科3设 财政巧济工作否 _ 88、9改称经济建设一^绞济丄工作委员会 61会90、11改称农村工作委员会_^农村经济工作委89、6设 员会90、2改称城乡建设环境保 护工作委员会90、11 设来信来访工作室91、9 设机关党总支91、5 设机关党支部81、5 设(十)滕州市第九届一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机关各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名单县九届人大常委会(1981.5 ~ 1984.5)办公室主任:魏发堂 副主任:冯汝海韩允祥县十届人大常委会(1984 • 5 ~ 1987.2)办公室主任:周公严 副主任:张兴安李方健 组织法制科 科长:赵克银 调查研究科 科长(空缺)副科长:王继美 代表联络科 科长(空缺)副科长:褚俊亭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1987.2 ~ 1990.2)办公室主任:周公严副主任:张兴安李方健组织法制科科长:赵克银副科长:刘玉璋调查研究科科长(空缺)副科长:王继美 代表联络科科长(空缺)副科长:褚俊亭注:1、1988年3月,组织法制科更名为法制工作科,科长(空缺),副科长刘玉 璋;代表联络科更名为人事代表科,科长赵克银;撤销调査研究科,设立经济建设 科,科长张兴安,副科长王继美;设立教科文卫科,科长(空缺),副科长褚俊亭。
  2、 1988年9月,人事代表科更名为人事代表工作室;经济建设科更名为经济 建设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科更名为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科更名为法 制工作委员会。原任科长、副科长改称为主任、副主任,级别不变。同时,办公室 下设秘书科、行政科(股级),秘书科科长王式俊,行政科科长李洪尧、副科长董安 桐。
  3、 1989年4月,办公室设立老干部科。
  4、 1989年6月,增设农村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张兴安。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1990.2 ~ 1993.2)办公室主任:周公严副主任:李方健王式俊张勇李洪尧 秘书科科长:汤克诚(1990.4 ~ 1991.8)姜瑞臣(1991.8 ~ 1993.2)行政科科长:董安桐 老干部科科长:李洪尧(兼)人事代表工作室 主任:赵克银 副主任:杨平 法制工作委员会 主任:于显顺 副主任:刘玉璋 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主任:马骥志 副主任:褚俊亭 经济建设工作委员会 主任:张洪山 副主任:王继美 农村经济工作委员会 主任:张兴安 副主任:李兴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李方健 副主任:梁佩芳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主任:金开第 副主任:韩允俊 来信来访工作室 主任:张延龙 副主任:郑广建 研究室主任:(空缺)副主任:汤克诚注= 1990年11月,增设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 会,原经济建设工作委员会改名为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1991年9月,增设市人大常委会来 信来访工作室。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1993.3 ~ 1998.1}办公室主任:姜金科副主任:张勇李洪尧姜瑞臣高广胜魏延清(正科) 秘书科科长:孙延平 老干部科科长:秦佑存 人事代表工作室主任:赵克银龙敦荣(1995.12任职)副主任:杨平刘宝玲研究室主任:姜瑞臣(兼)(1997.4任职)副主任:汤克诚 孙延平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刘玉璋副主任:王中南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主任:李方健刘允梅(1997.4任职)副主任:王艳樊爱华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金开第 时均云(1997.4任职)副主任:黄道岩农村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张兴安副主任:闫增伟张洪山颜景昕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赵曰贵副主任:魏国庆信访工作室主任:张延龙副主任:郑广建秦佑存市+四届人大常委会(1998.1 ~ )秘书长:姜金科(1999.8任职)副秘书长:姜瑞臣(1999.8任职)办公室主任:姜金科姜瑞臣(兼,1999.8任职)副主任:姜瑞臣魏延清(正科)杜泽湘 秘书科科长:孙清波行政科科长:艾民 老干部科科长:秦佑存(兼)值班室主任:艾民 副主任:李敬 人事代表工作室主任:龙敦荣闫增伟(1998.7任职)王中南(2000.2任职)副主任:刘宝玲孙彦夏 研究室主任••姜瑞臣(兼)王中南(1999.8任职)高义吉(2000.2任职)副主任:孙延平高长征翟立群 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刘玉璋曹友山(2000.2任职)副主任:王中南 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 主任:刘允梅 副主任:樊爱华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主任:时均云副主任:黄道岩郑广建(正科、2000.3任职)农村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张兴安王立泉(1998.7任职)张厚宽(2001.3任职)副主任:闫增伟颜景昕司德功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 主任:赵曰贵张宗石(2001.3任职)副主任:魏国庆(正科)信访工作室主任:张延龙副主任:郑广建秦佑存2000年6月,城关镇撤销,分设龙山、荆河两个街道办事处。市人大常委会 决定设立龙山人大工作室和荆河人大工作室,并任命工作室主任、副主任。
  市人大常委会龙山街道工作室主任:孟宪纲(兼)王立泉(2001.3任职) 副主任:马荣玉刘溪泉 市人大常委会荆河街道工作室主任:秦守新 副主任:郭玉萍(十一)滕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制定的规则、办法、意见滕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0年1月28日滕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质量和工作效率,充分调动市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行使职权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依法 行使职权。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和选举、罢免等事项,以全体代表过 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 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新一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 内,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做下 列准备工作:(一) 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二) 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等名单草案;(三) 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 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在半个月前将主要报告 的征求意见稿送达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认真阅读有关报告文稿,并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开展 调査研究活动,认真征求选民意见,为参加会议做好充分准备。
  临时举行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以乡(镇)为单位组成代表团,市 直机关和经、建委系统各组成一个代表团。代表团设团长、副团长。团长、副团 长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推荐。团长主持代表团会议期间的各项活动,副团长协助 团长工作。
  第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等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 他事项,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 席团和秘书长等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其他草案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 会议审议。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 团和秘书长,通过大会议案审査委员会、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人员名单,通过本 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 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三条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每届 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的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
  第十四条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各若干人,并 决定下列事项:(一) 副秘书长的人选;(二) 会议日程;(三) 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四)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的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主席团的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 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意见,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的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 进行讨论,市人民政府及其它有关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参加会议,汇报情 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七条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组织大会发言。
  第+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出 席;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大会主席团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 席会议的代表,其代表资格终止。
  各代表团应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天出席和缺席情况如实、及时地向市 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书面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应安排专人负责统计,核 准后向大会公布。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以及其他人员,经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它组织应妥善安排工作,保障 和督促列席人员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大会的各项活动。
  各代表团应每天将本团列席人员出席和缺席情况如实、及时地向市人民代 表大会秘书处书面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应安排专人负责统计,核准后向 大会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邀请市人民政协委员列席全体会议。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大会可以设立公民旁听席,旁听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另行规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需要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市各新闻单位应及时、全面地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及有关情况进行宣传 报道。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二条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 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 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 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也可先交议案 审査委员会审查,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议案须在大会规定的议案提交截止日期前提出。代 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
  第二十三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 明及有关资料。
  第二+四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由主席团审议 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五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 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 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 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由主席团组织有关机关在会议期间办理和答复,也可会 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受理机关 和组织应负责在大会闭会之日三个月内,最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并抄报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限期答复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及时统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情况,在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上公布。
  第四章审查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第二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听取和审查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经全体 代表审议后,会议应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作 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以及上一年度执 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财政预算收支 表(草案)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经全体代表审议后,会议 应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条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应对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 审查,根据全体代表的审查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 后,印发各代表团。
  第三+—条财政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如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将调整方案及时提请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未经批准调整预算,市人民政府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 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否 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责令其改变或撤销。第三+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将第二十九条所列的报告及各项草案在市人民 代表大会召开半月前,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预审,并可提出意见。
  第五章选举、罢免和辞职第三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市人民 检察院检察长,需报经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批准。
  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人民 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 名。主席团和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出的候选人,法律地位平等。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必须是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
  第三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 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副市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 人至三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 一至五分之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 进行差额选举。确定不出规定的差额人数的,不得进行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上述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代 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预选可举行全体代表会议,也可分代表团投票,均由 大会统一计票。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 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第三+六条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 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人应当向会议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提名理由,并对 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应代表的要求,主席团可以组织候选人同代表见面座谈。第三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市长、副 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 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第三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于确定 的候选人,代表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 也可以弃权。
  如果另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必须符合本规则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市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获得过半数选 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 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 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规 则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的规定,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副市长时,依照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 会议上进行;也可以暂时空缺,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四十条大会全体会议选举时,候选人的得票数和选举结果由大会执行 主席当场宣布,会后由大会主席团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应本着采用通行和尊重惯例的原则,规定投票方式和写票方法。
  第四+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 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 政府组成人员、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 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 织调査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须报经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枣庄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 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 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市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被接受后,须报经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枣庄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罢免和补选本市的枣庄市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对本市的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罢免和补选,按 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四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职务被原选区罢免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 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六章询问和质询第四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代表审议议案时候,可以向市 有关国家机关或所属工作部门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或所属部门应当派负责 人到会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 门或其他机关负责人应当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对议案或者 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四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 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 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八条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 议、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 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 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 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受质询的机关须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负责答复。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 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七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第四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 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査委员会的议案,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査工作。
  第五十条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法人或公民要求 调査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査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应当遵守《保密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调査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 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 会期间,听取调査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 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发言与表决第五十二条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 大会主席团决定,由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 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代表在每次大会全体会议上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得超过二十分钟,第二 次不得超过十五分钟。
  第五十三条代表在各代表团审议活动中的发言,应当围绕议题发表意见。 第五十四条大会全体会议的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
  第五十五条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 团决定。无论何种方式,都必须便于代表真实反映自己的意愿。第九章附 则第五十六条本规则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团负责解释;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 释。
  第五十七条本规则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
  滕州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1993年10月9日滕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 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人大常委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模范地遵守宪法、法 律和法规,积极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全 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法 律、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工作,其他社会活动应服 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五条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对议题进行深人地调査研 究,做好审议的准备。
  第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它特殊原 因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应向常委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 的应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七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 性的规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上,要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提出建议。
  第八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议案的表决应遵循法定程序,并服从依法表决 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方案发表意见, 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九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活动。视 察应深入实际,了解实情,避免流于形式。在视察中,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 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所带工作人员要力求精干。
  第十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联系代表制度,密切联系群众,经常进 行调査研究,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向常委会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努力做好本职工 作,并严格遵守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二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要 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地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 家尊严和利益。
  第+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保持清正廉洁,不得以任何手段牟取不正当 利益。
  第十五条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 检査。
  第+六条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滕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年4月9日滕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 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 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曰 程草案,由主任会议讨论确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会议期间,议程如有改变,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决 定。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在会议举行的十日以前将开会的地点、日 期及建议会议议题,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 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正职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时,应说明情由,委 托一名副职列席。
  常务委员会委室的负责人、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其它列席人员:乡(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市政协负责人、驻滕全国、省和枣庄市 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由主任会议确定。
  列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应请假。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对议案、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应 通知有关部门派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 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工作机构调查,提出意 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 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 有关的工作机构调查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 审议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并向常务委员会会报告。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的各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代 常务委员会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写明议案理由和 具体方案。
  第十三条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的时间,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 的十五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委室。
  第十四条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常务委员会的有 关委、室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 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必要时,也可 举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列人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或提案 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在审议中如有重大问题需要 进一步研究审议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提案 机关或有关工作机构进一步研究审议,并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 出审议报告。
  第十八条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审议时,常务委员会认为必 要,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査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定。第四章工作报告的听取和审议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 院向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受市政府委托,可以向常 务委员会提出本部门的工作报告。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市 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作专题报告。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应由市 长、院长和检察长到会作报告;正职因故不能到会时,可以委托副职到会作报告。 市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作的工作报告,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市政府委、办、局受市政府委托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应由正职到 会作报告;正职因故不能到会时,由市政府副市长作报告。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工 作报告,如果涉及到国家法律或条例,应将工作报告连同法律或条例文本在会议 召开三日前送交,需要作出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时,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 五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市政府及所属的委、办、局,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 议作工作报告,一般不超过二十分钟。
  第二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必要时应召开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后,根据情况可以提出审议意 见,必要时,也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提出的审议意见,由提请报告 的机关办理,并将办理情况于两个月内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必要时,经主任会 议决定,应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汇报。
  第二+四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有关方面的工作提出的重要建议、批 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整理成书面材料转交有关机关办理。 有关机关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情况答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抄报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备案。
  第五章任免、辞职、撤职、补选和罢免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对任免、辞职、撤职、补选和罢免案的审议,依照《滕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 出被选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案。
  第六章质询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 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 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八条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九条质询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条质询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后,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全体 组成人员。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继续 质询并要求再作答复。
  第三+—条列人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 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七章发言和表决第三十二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 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三条在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前,委员如果对议案还有意见,经会议 主持人同意可以发表,意见发表后再交付表决;如果个别文字上需作修改的,可 将该议案作原则通过,文字的修改部分,授权主任会议审定。
  第三十四条议案的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三十五条表决议案,须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可有 效。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第八章附 则第三十六条本规则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〇年四月二十八日滕州市 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滕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事规则》即行废 止。
  滕州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市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联系选民办法(1998年5月20日滕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密切市人大常委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民 代表)、市人民代表同选民的联系,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逐步形成深人了解民 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密切联系市人民代表,广泛联系选民,是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民代 表的重要职责。
  第三条联系市人民代表,主要是围绕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讨 论、决定的问题,征求市人民代表的意见,受理市人民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联系选民主要是倾听选民呼声,努力为选民服务,自觉接受选民监督。
  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市人民代表采取直接与市人民代表联系或通过 各代表小组与市人民代表联系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市人大常委会同市人民代表的联系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重要议案及作出重大决议或决定前,将决议 或决定的《草案》印发给有关市人民代表征求意见。根据需要,可邀请对所审议 议题了解情况的市人民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讨论,直接听取市人民代表的 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应有计划地组织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 检察院负责人同市人民代表见面,直接听取市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七条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其审议的议案进行的专题调査、视察活动,可以 吸收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参加。
  第八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分工包片,实行定期活动制度,每年联系 市人民代表至少2次,并应以普通代表的身份参加所在代表小组组织的代表活动。
  第九条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以前,根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安排有关 市人民代表视察或调查,了解各方面工作情况,为列席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问 题做好准备。
  第十条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与市人民代表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了解市 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帮助市人民代表有效地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处理市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一) 市人民代表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 见。市人大常委会向市人民代表寄发《滕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 见专用纸》及邮票、信封,为市人民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方便。
  (二) 市人民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除市人大常委会直接处理的以 外,一般由人事代表工作室分类登记,转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等有关部门处理,各有关部门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及时答 复市人民代表。
  (三) 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室要按照所联系单位督促和监督承办单位认真办 理,并负责征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市人民代表对承办单位答复的意见,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交待。对处理不当的答复,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受理。
  第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应 经常听取市人民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市人大常委会 办事机构要认真接待和处理市人民代表来访、来信。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要坚持 定期接访代表制度,市人民代表的重要来访来信,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 亲自接待批办。
  第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评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及所属部门或其主要负责人工作活动时,吸收有关市人民代表参加,也可以采取 市、乡(镇)两级联合行动的方式,让市人民代表广泛参与。
  第十五条市人大常委会印发的《滕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及 有关法律、法规等资料,视情发给市人民代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重要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宣传媒体向市人民代表及时通报。
  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负责与市人民代表联系的曰常 工作。
  第三章代表小组同市人民代表的联系第十七条市人民代表以出席市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代表团为 单位编组。每个代表小组推选一名组长、一名副组长,代表小组的组长、副组长 负责与本组市人民代表的联系工作,组织本组市人民代表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代表小组每季度活动一次。代表小组活动的内容主要是:(一) 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宣传市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 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协助本级人 民政府推行工作。
  (三) 开展就地视察。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办公室或市人大常委会,由其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处理。市人民代表 不直接处理问题。
  (四) 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于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 题,作必要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五)交流市人民代表活动和联系选民的经验。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及代表小组组长、副组长列席市 人大常委会会议前,可以围绕本次会议的议题,征求本行政区域有关市人民代表 的意见,在会议上发表。
  第四章市人大常委会同代表小组的联系第二十条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与代表小组的联系,了解代表小组活动情 况,总结和交流代表小组开展活动的经验,逐步使代表小组活动制度化、规范化、 经常化。
  第二+—条代表小组要及时将组织市人民代表活动的情况和经验以书面 的形式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
  第五章市人民代表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小组 及人民群众的联系第二十二条市人民代表要同市人大常委会及代表小组保持密切的联系, 积极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及代表小组安排的有关活动。
  第二+三条市人民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应如实向代表小组汇报,自觉接 受选民的监督,逐步做到市人民代表每年要向选民作一次述职,各代表小组要做 好组织工作。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应及时向所在单位的群众宣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委会会议的精神,了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以及法律、法 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
  第二+五条市人民代表应同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采 取各种形式,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反映他们的要求,回答原选区选民或人民群 众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因调离等原因离开本行政区域时,应直接或通过 代表小组及时将变动情况上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
  第六章附 则第二十七条切实保护代表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代表所在单位应支持代表履行职责,代表履行职责期间,工资和奖金照发,劳保、福利等待遇不变。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在持证执行代表职务的时候,社会各方面应提供 保障,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要积极配合,如实汇报情况,对市人民代表提出的问 题要认真研究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一九九0年四月二十八 曰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滕州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市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办法》即行废止。
  滕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法(1998年5月20日滕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依法履行职 权,逐步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推动市人 大常委会及“一府两院”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一府两院”提出对 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市人民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市 人民代表受人民委托,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一种重要形式。市人大常委会和“一 府两院”要尊重市人民代表的民主权利,积极做好办复落实工作。
  第二章办理范围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市人民代表向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 意见(包括拟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议案)。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通过来信来访向市人大常 委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在联系市人民代表活动时,市人民代表提出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在闭会期间参加的代表小组活动和视察、调查中提出 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章办理程序第七条市人民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 作室逐件登记,市人大常委会同市“一府两院”应及时联合召开交办会,由各承办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到会接受任务。
  第八条各承办单位在接件后,对不属于本单位承办范围的建议、批评和意 见,应于五日内退回交办机关,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第九条对市人民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各承办单位要认真办理,结 束后填写《滕州市人民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表》,并由承办单位 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交“一府两院”分管领导签署审查意见。然后承办单位负 责人要同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市人民代表见面,征求他们对办理情况的意 见,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要签署反馈意见。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 表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再作研究处理,并限期答复提出建议、批评 和意见的代表,直到满意为止。
  第十条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结束后,应认真进行复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 人事代表工作室报告办理情况,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必要时 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视 察或检査。
  第十一条办理工作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将听取“一府两院”办理工作的 汇报。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督査小组检查落实情况,有的要通过新闻媒介 或会议,公开办理结果。
  第四章办理要求第十二条承办单位要有一名负责人分管办理工作,要落实专人具体承办, 落实责任制,提高办理质量。第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期限。根据山东省实施代 表法办法规定,市人民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期限为三个月,遇有 特殊情况的至迟不超过六个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 况,提出办理期限,各承办单位必须遵照执行,不得延误。
  第五章奖 惩第十四条每年年底市人大常委会在对办理工作进行检査的基础上,对办 理工作成绩显著的承办单位给予表彰或委托交办单位予以表彰,对不按本办法 办理、办复工作质量差的要斟情批评。
  第六章附 则第+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滕州市人大常委会实行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暂行办法(1998年5月20日滕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市人大常委会法律监督工作,督促执法机关严肃执法,减 少和防止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发生,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保证法律的正确贯彻执 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对下列机关实行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及法律授权的行政执法主体。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对下列人员实行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市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市公安局局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和受常委会监督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忠实地执行国家法律, 依法履行职责,如发生错案和执法过错,应受到追究。
  第五条在司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致使认定 的案件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法规出现错误的,应视为错案。出现并造成一定危害 的除错案之外的其他重大失误和错误行为,应视为执法过错。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过错责任:(一) 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当事人;(二) 弄虚作假、隐瞒案情、伪造证据、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三) 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审判、检察、警务等工作秘密;(四) 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 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六) 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七) 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八) 接受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九)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査他人的身体、物品或者场所;(十)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由于行贿受贿、徇私舞弊等故意违法而造成错案和执法过错的,要从严追究 和处理。
  第七条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报告、组织视察、调查、执法检査、代表评 议、受理当事人的申诉、控告和群众举报、办理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信访 申诉案件、调阅有关案卷和其他途径发现错案和执法过错。
  第八条错案和执法过错发生后,该发生机关应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如涉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人员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 委会对影响大、后果严重的错案和执法过错,发生机关未予认真纠正和追究的或 者根本未予纠正和追究的以及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依本办法进行追究。
  第九条应由市人大常委会追究的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追究的错案 和执法过错,先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初步调查了解,然后根据调查的 情况,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进行全面审査。
  第十条市人大常委会实行错案和执法过错追究坚持以下原则:(一) 依法监督;(二)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三)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四) 责任自负;(五) 保护正当的执法行为。
  第十一条错案和执法过错审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一) 听取有关机关负责人的汇报或者说明,并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二) 调阅全部案件材料,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査;(三) 错案和执法过错需要调查的,组成调査组进行全面调查。调査组可以 听取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和有关领导的汇报,也可以向有关机关或有关证人 进行调査;(四) 依法提出质询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机关作书面 或者口头答复;(五) 案情重大复杂的,依法定程序组成特定问题调査委员会进行调查。
  错案和执法过错审査时间一般在三个月内完成,或者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写出审查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基本情 况、原因、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处理建议等,并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是否追究,必要时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市人大常委会对发生的错案和执法过错进行调查时,本市一切 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有关的材料。 涉及国家机密或者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保密的,应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追究发生 错案和执法过错的机关及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一) 错案和执法过错是由于执法人员本人造成的,追究其本人的责任;(二) 错案和执法过错是由于机关负责人造成的,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三) 因集体决定造成错案和执法过错的,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四)发生错案的机关对已经属于错案和执法过错或者明知属于错案和执法 过错案而不纠正的,追究其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可对发生 错案和执法过错的机关或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 责成有关机关限期纠正;(二) 责成有关机关依法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进行赔偿;(三) 责成有关机关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处分或建议主管部门 撤销行政职务;(四) 撤销有关责任人的职务;(五) 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罢免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六) 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责成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通报。
  第十五条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后,应当在 五日内,以常委会正式文件印发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报送枣庄市 人大常委会备案,并接受枣庄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发生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的机关应当在二个月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另行要求 的时间内,将纠正的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对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的,依 照法律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追究有关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的会议,可以邀请 人大代表列席,也可以组织公民旁听。
  第十七条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对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及处理结 果,可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十八条全市各级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都应当制定错案和执法过错 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条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滕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事任免办法(1998年7月14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 表大会闭会期间,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负责工作人员、市人 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和法律规定的需 要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其他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员的任免第三条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市人大 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査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市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四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特定问题调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五条受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 职。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六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委、室的主任、副主任。
  第七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 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市人大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的职务。市人 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八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市人大常委会委、室的主任、副主 任的职务。
  第九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特殊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 议的提名,在副主任中决定一人代理主任职务。代理主任行使职权直到主任能正常履行职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三章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第十条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市长。
  第十一条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委(办)、局的主任、局长。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后,由市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受理市长、副市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市人 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罢免市长,需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四条根据市长或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及市人民政 府委(办)、局的主任、局长的职务。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职务后,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五条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市长中决 定一人代理市长职务。代理市长行使职权直到市长能够担任职务或者市人民代 表大会选出新的市长为止。
  第四章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免第+六条根据市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 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提请任命的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 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受理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八条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撤换市人民法院院长,需报经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九条根据市人民法院院长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 销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
  第二十条市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 副院长中决定一人代理院长职务。代理院长行使职权直到院长能够担任职务或 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院长为止。第五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第二+—条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 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提请任命的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 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受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 辞职。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由市人大常委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二+三条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需经市人 民代表大会表决罢免,并报上级检察院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二+四条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 决定撤销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二+五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 提名,从副检察长中决定一人代理检察长职务。代理检察长行使职权直到检察 长能够担任职务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检察长为止。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代理检察长,由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检 察院备案。
  第六章任免程序第二十六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人员,由提请机关将提请任免议案和 拟任免人员的简历、主要表现及任免理由等材料,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 报。
  请求辞职人员,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请求。
  提请任免议案、拟任免人员的简历、主要表现及任免理由或辞职请求等,均 应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十天前打印成书面材料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 作室。
  第二十七条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议案、辞职请求等,由主任会议决 定是否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对提请任免的人员,认为需要进一步了解的,由主任会议决定,组织人员考 察或交提请机关再行考察。
  第二十八条对提请任命的人员,任命前,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其进行法律法规考试,成绩及格者,方可提请任命,成绩不及格者,不予提请。
  第二十九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事项时,对提请常委会任免 的人员,提请机关负责人或被委托人,应说明任免的理由,并负责解答常委会组 成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对提请任命的人员,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任 命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暂缓任命。
  第三+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人选,一次未通过的,一年以后方 能予以提请,连续两次未通过的,不得再提请拟任同一职务。
  第三十一条新的一届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在两个月 内,对市人民政府委(办)、局的主任、局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
  第三十二条对决定任命的个别副市长、市人民政府委(办)、局的主任、局 长,任命的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人选,要在市人大常委会 审议人事任免事项时到会,同委员见面。表决前,拟任原职务的应作述职报告, 拟任新职务的应作供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方 式表决。对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选举委员会组成人 员、特定问题调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免、接受辞职请求可采取举手方式表决。 如须采取其他方式表决,由市人大常委会临时决定。在表决任免事项时,应先表 决免职事项,后表决任命事项。
  所有任免表决,均以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代理人员、辞职人员、撤职人员、市人大 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査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特定问题调查委 员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负责工作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由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后对外公 布。
  凡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职务未依法任免前,不得对 外宣布、登报或广播。
  第三十五条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请求辞职人员的请求后,书面通知请 求辞职的本人及其工作机关。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的人员,由市人大常 委会发文通知提请机关。
  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或备案的,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人 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第三十六条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负责工作人 员,市人民政府委(办)、局的主任、局长,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市人民检察院检 察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
  第三十七条市人大常委会举行颁发任命书仪式,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 副主任向被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负责工作人员、市人民政府委(办)、 局的主任、局长、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颁发任命书。
  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委托提请机关负责人进 行谈话,提出要求,代发任命书。
  第三十八条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通过的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査委员 会的组成人员,决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任期到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 为止,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负责工作人员、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任期不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届满为限,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不再办理 任免手续。
  第三十九条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 工作调动或离休、退休的,应由市人大常委会办理免职手续。在职期间亡故的, 须由提请机关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十条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人员,在其任职部门撤销、合 并或者名称改变时,原任职务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须由原提请机关报 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增加、合并或名称改变的部门,其工作人员需要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由 提请机关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
  第七章附 则第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滕州市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滕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即行废止。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九条: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 年满二十三岁;(三)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 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五) 身体健康;(六) 髙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 识,工作满二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 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年限的限制。
  本法施行前的审判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 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条: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 年满二十三岁;(三)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 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五) 身体健康;(六) 髙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 识,工作满二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 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年限的限制。
  本法施行前的检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 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滕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开展评议工作的暂行办法(1998年7月14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不断深化和完善评议工作,进一步发挥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代表的监督职能作用,推进全市国家机关的工作依法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 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组织市人大代表开展评议工作,是市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行使监 督职权的一种有效形式,被评议的机关、部门或单位要正确对待,积极配合。
  第三条评议工作采取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 参加、市直部门与乡镇上下联动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参加评议工作的市人大代表,评议前要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 意,广泛集中民智;评议时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每次评议的时间、对象及方案的制定,均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研究决定。
  第二章评议对象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局级公司及其派出的机构。 第七条市人民法院及其所属部门、单位。
  第八条市人民检察院及其所属部门、单位。
  第九条市辖区内属中央、省、枣庄市管理的部门。
  第三章评议内容第十条依法行政、依法审判、依法检察及学习宣传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十一条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及办理 市人民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第十二条年度内各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自身建设、廉洁勤政、为基层群众服务的情况。
  第四章评议程序及方法第十四条评议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制定评议工作活动方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 议决定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的人员。(二) 召开评议工作动员会议。
  (三) 确定的评议对象,根据评议工作活动方案的要求开展自查、自评,写出 自查自评书面材料,向评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将报告印发每一位参与评议工 作的人员。
  (四) 组织考核测评。
  1、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分别带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市直部分 市人民代表组成的考评小组到被评议单位考评。
  2、 各乡镇人大组织本乡镇人大代表或部分市人大代表组成的乡镇考评小 组,对被评议单位及其驻乡镇的派出机构进行考评。
  考评采取听(被评议单位负责人作本单位工作及自查自评情况汇报)、看(被 评议单位工作实绩、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访(被评议单位工作人员及周围群众 对被评议单位的反映)、测(参与考评的市人民代表按测评标准对被评议单位打 分)、议(考评小组集体拿出考评意见)的方法进行,考评小组在考评后要写出书 面意见,报评议工作领导小组。
  (五) 集中评议。
  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参与评议工作的全体人员会议,由被评议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汇报本单位的工作及自査自评情况;各评议小组推选一名代表作关于 评议情况的集中发言;然后进行大会测评,当场公布测评结果。
  (六) 评议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参评代表对被评议单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 见,整理成书面材料交被评议单位答复、整改。
  (七) 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听取被评议单位整改情况的汇报,再作进一步评议。
  (八) 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评议工作总结大会。
  (九) 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向市人大常委会作评议工作情况的汇报。
  第十五条评议中,按照由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制订的《评议测评计分办法》, 进行测评计分。
  第十六条为扩大评议工作的影响,增强评议工作的整体效果,召开评议工 作动员大会和集中评议大会时,可通知未列入评议对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五章评议结果的运用第十七条评议结果要向市委作专题汇报,并建议作为全市评先树优工作 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对评议结果为“不满意”的,限期整改;对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提 出批评、警告;情况严重、态度恶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免去或建议上级领导部门 免去其领导职务。
  第六章附 则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滕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处理人民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办法(1998年7月14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持市人大常委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 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信访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认真处理来信和接待 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走访等 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提出批评、建议、申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控告、检举,要求有关机关和单位调査处理的活动。进行此款 规定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称为信访人。
  第四条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 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按照程序,逐级反映,不得 越级上访。
  第五条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宪法和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六条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取走访形式提出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一般不得超过 5人。
  第七条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由市人大信 访工作室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各乡(镇)人大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兼做 信访工作。
  第八条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职责:(一) 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二) 办理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交办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项;(三) 办理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四) 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交办或转办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项;(五) 反映信访情况、动态和信访中的重要问题;(六) 检査、指导、督促本系统的信访工作;(七) 受理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问题。
  第九条市人大常委会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内容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一) 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二) 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等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三) 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 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违反法律的行政、司法行为的 申诉信访件;(五) 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 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六) 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七) 对不服本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予起 诉决定的申诉信访件;(八) 人民群众反映的市人大常委会职权内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坚持在每月十五日轮流接访;坚持亲自 阅批群众来信。接待、阅批的信访件,交信访工作室登记、转办、催办或査办。需 要上报査处结果的信访件,由市人大信访工作室发函催办。査办结果,由信访工 作室或会同承办单位向阅批领导书面或口头回报。
  第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一) 按照“分级负责,归□办理”的原则,交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乡(镇)人大办 理,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调查处理。
  (二) 发函向有关职能部门要查处结果的信访件,应明确提出要査实的问题, 承办单位应在两个月内向市人大信访工作室报告査处结果,并答复来信来访者; 到期不能上报的,必须书面说明情况。
  (三) 对承办单位处理不当的,可以通知重新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者通知 其补充说明,承办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办结,并向市人大信访 工作室报告结果;情况复杂时,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四) 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因职责不明、管辖不清而不 予受理的控告、申诉案件,由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协调,明确受理单位。
  (五) 对需要进一步调査核实后处理的信访件,分别情况,责成有关部门调查 处理;或由市人大信访工作室直接调查;必要时,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组织特定 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
  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在办理信访件中,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调阅案卷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对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要查处结果的信访件,市人大常委会 责成信访工作室在三个月内或者按上级人大常委会规定的期限办结并报告结 果。
  第十四条对信访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大常委会及有关 领导机关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分别情况 责成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对人民来信不及时阅办,对群众来访拒不接待的;(二) 对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推倭、拖延或者拒不办理的;(三) 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件拖延不办,又不说明理由的;(四) 索贿受贿、徇私枉法、打击报复信访人的;(五) 将控告、检举材料转交或者转告被控告、被检举者的;(六) 利用职权引诱、恐吓、胁迫、打骂信访人的;(七) 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信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可责成有关部门给予 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由民政、公安部门按照规定作出收容遣送、治安处罚或者劳动教养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 无理取闹,长期滞留,不听劝告,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二) 聚众闹事,拦车堵门,张贴大小字报、标语等,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 序的;(三) 侮辱、威胁、殴打、伤害信访工作人员的;(四) 利用信访渠道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者造谣惑众的;(五) 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精神病人在患病期间有实际问题要求解决的,由其监护人或者 亲属代为反映。精神病人在患病期间上访,由接待单位通知其监护人、亲属或者 所在单位负责接回。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由接待单位会同驻地公安机关予以 制止。
  第十八条乡(镇)人大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滕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办法(1998年7月14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确保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我市的贯彻执行,促进“依法治市”, 使市人大常委会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卓有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査,主要检査监督法律实施的主管机关的 执法工作,督促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严格执法,及 时解决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条执法检査的主要内容,应围绕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 重大问题,人民群众反映执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特别要加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査监督,保障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执法检査的计划应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的年度工作要点。每次执法 检査都要制定具体的检査方案,包括检查的组织领导、内容、时间、方法、步骤、要求和被检査的机关。
  第五条执法检査的方案,由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拟定,报主任会议研究 决定。
  第六条执法检査的组织领导,由组长和组员若干人组成。常委会执法检 査组成员,由主任会议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可以吸收代表、乡镇人 大主席和邀请法律法规实施机关的负责人参加检査。检査组可分若干小组,由 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分别任组长,并配备工作人员。
  第七条执法检査要深入基层,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 査、实地考察、査看案卷等多种形式,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研究 和解决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执法检査组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检査中发现的问题和错案依照 《滕州市人大常委会实行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办理。
  第九条执法检査结束后,各检査组写出执法检査报告。其内容包括:对所 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全面评价、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对 改进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报告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既正视问题,又 不回避矛盾。
  第十条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査组的执法检査报告,由主任会议审议后决 定列入常委会议程,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向常委会会议汇报。法律法规实施主管 机关的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法律法规实 施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提出咨询。必要时,常委会可作出有关决议。
  第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査报告和审议意见,由常委会 办公室以书面形式交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有关机关应切实改进执法工作, 并在三个月内将改进的措施及取得的效果向常委会作出书面汇报,必要时,由主 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决定列人会议议程,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对执法检査中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主任会议应交有关工作委 员会进行调査。调査结果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酌情要求有关机关限期处 理。有关机关应及时报告处理结果。必要时,主任会议可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对特别重大的典型案件,常委会可依法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査委员会。
  第+三条新闻单位对执法检査工作应及时宣传报道,对检査发现的重大 典型违法案件及处理结果,可以公之于众。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滕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暂行办法(1999年5月1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 法行使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决定权,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内,按照《滕州市人大常委 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以作决议、决定等方式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所作出 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和普遍约束力,全市各级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必须贯彻执行。
  第二章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国 家事务中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以及社会普遍关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事项。
  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全市的下列重大事项:(一) 全市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方案;(二) 全市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草案;全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部分调整以及执行情况;(三) 全市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以及预算的部分变更;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的审计;市级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四) 全市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计划生育、土 地管理、交通等方面工作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五) 全市基本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六) 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涉及城市发展方向、建设规模以及实施规划中的 重大变更;(七) 全市行政区划的调整和重要地名的变更;(八) 事关全市经济发展全局和长远规划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报批立项和建设 情况;(九) 全市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十)危及社会稳定或给国家、集体、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案 件、事件处理情况以及重大灾害处理情况;(十一)市“一府两院”廉政建设情况和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工作人员违 法、违纪的处理情况;(十二)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三)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十四)授予地方荣誉称号;(十五)与外国城市缔结友好城市关系;(十六)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请的和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或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并领 导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讨论、决定下列事项:(一)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 额;(二) 市、乡镇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三)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四) 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 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第八条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主持预备会议。决 定举行会议的有关准备事项:(一) 会议的召开日期;(二) 会议的议程草案;(三) 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四) 议案审査委员会和预算审査委员会名单草案;(五) 列席人员范围;(六)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七) 会议的其它准备工作。
  第九条市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进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时,可根据 需要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条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审议市政府关于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的办理情况汇报时,可根据需要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就重大事项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査委 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査委员会调查时,一 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二条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滕州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决定有 关人事任免事项;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是否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选 举的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人员的辞职请求,决 定代理人员,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和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一府两院”工作人 员的职务。
  第三章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第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一般以审议议案的方式进行, 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决定。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提出,常委会会 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的议 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有关审判、检察工作方面的 重大事项的报告。
  需报请主任会议的议案和报告,在常委会举行会议日期的十五天前报主任会议。
  第+五条主任会议针对议案或报告的具体情况,可先指定有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进行调查研究和初审,并提出调査报告和初审意见。
  第十六条主任会议根据初审意见或审议情况,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全体 会议进行讨论表决。
  第+七条列人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出议案的单位或 议案提出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滕州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讨论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
  第十九条在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提出议案或报告的单位或提出人,应就所 提议案或报告向会议作出汇报及说明,提供有关材料,并负责答复常委会组成人 员所提出的询问。
  第二十条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必须在常委会会议上由常委会组成 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章决议、决定的公布与执行第二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在市人 大常委会的《公报》、文件和新闻媒体向全市公布。
  第二十二条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 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承办机关必须认真办理,并在两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 报告办理情况;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应分阶段报告。
  第二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对所作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进行检査监督,以保证其贯彻实施。
  第二+四条对有义务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而拒绝执行或执行不 力的组织和个人,市人大常委会可依法采用视察、调査、询问、质询直至提出罢免 案等方式,保证所作决议、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附 则第二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滕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述职评议工作暂行办法(2000年3月2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责,进一 步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 的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组成人员的 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 路线为指针,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述职评议是市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被任命人员实施监督的一 种重要形式。通过述职评议,增强“一府两院”被任命人员的法律、民主和公仆意 识,提高依法办事和主动接受权力机关监督的自觉性,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述职评议的范围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市政府组成人员,市人民 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 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都应向市人大常委会述职,并认真接受评议。对于 “两院”的审判员、检察员,也可以由市人大常委会授权有关委室听取述职后,提 出评议意见,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三章述职评议的组织第五条述职评议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主任会议确定述职评议人员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 通知述职人员所在单位。第四章述职报告的撰写第七条述职人员应围绕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实事求是、一分为二的汇 报其岗位职责、任期目标、工作实绩情况。其主要内容是:(一) 学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市人大及其 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情况。
  (二) 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廉洁自律情况。
  (三) 在加强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管理方面发挥的作用及其效果。
  (四)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改进措施。
  第八条述职报告的篇幅,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两院”负责人不超过3000 字,“两院”其他人员不超过2500字。在接到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工作 通知”后一周内将述职报告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
  第五章述职评议前的考察工作第九条述职评议前,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考察组,负责对述职人员的任职 情况进行考察。其程序是:(一) 到述职人员所在单位和其分管的单位,采取召开座谈会和个别交谈等 形式,广泛了解其任职情况,倾听各方面的意见。
  (二) 根据述职人员所担任职务的情况,按照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在 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三) 对市人民政府部门负责人,要征求市长或分管市长的意见;对市人民法 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要分别征求法 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意见,必要时要征求纪委、组织部、政法委、计生委、监察 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对“两院”的审判员、检察员,要向有关案件当事人、律师等 了解情况,特殊情况可以对有关案件进行调卷审査。
  考察结束后,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起草考察报告。主任会议根据 考察报告研究起草综合评议意见,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常委会会议讨 论通过。
  第六章述职评议第十条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专门会议,听取述职人员的述职报告。第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宣读对述职人员的综合评议意见。
  第十二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述职人员的任职情况采用无记名投票 的方式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评议述职报告时,可以邀请部分市人 大代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七章整改工作第+四条述职人员应根据对市人大常委会的综合评议意见,积极改进工 作,并在一个月内写出整改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
  第十五条评议结束后,人大常委会对述职人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 督促整改。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也可以组织有关人员对述职人员的整改情况 进行视察。
  对述职评议不称职述职人员,经过整改仍达不到常委会满意的,主任会议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分别提交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免 职。
  第八章附 则第十六条乡镇人大可参照此办法开展述职评议工作。
  第十七条有关事宜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和决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滕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暂行办法(2000年5月30日滕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为切实尊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权力, 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努力提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 议事和决策质量,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驻我市的全国、省、枣庄市人大代表及滕州市人大代表,经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均可列席常委会会议。
  第二条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建议议题,确定代表列席名单,每次不超过 10名。
  第三条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将常委会会议的召开时间、主要议题提前 通知给列席的代表。
  第四条列席的代表应遵守常委会会议纪律,在指定席位就座。
  第五条列席的代表没有表决权。
  第六条代表列席常委会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
  第七条列席的代表要求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发言,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后方可发言,发言时间不超过10分钟。在分组会议上可自由发言。
  第八条常委会主任会议也可指定专人,就会议审议的议题召开列席常委 会的代表座谈会,听取意见,并及时、准确地向常委会会议汇报。
  第九条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属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应按正常出勤 对待,并提供方便。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经常委会会议通过后施行。
  滕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暂行办法(2000年5月30日滕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为提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议事质量,广泛听取 社会各界的意见、要求和呼声,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更好地发挥地方 国家权力机关职能作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常委会会议实行公民旁听制度。会议议题涉及国家机密事项的除 外。
  第二条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会议建议议题后,应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 告知申请旁听的条件和办法等。
  第三条年满18周岁以上有常驻我市户口的公民,不受民族、社会职业、文化程度、性别等限制,持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明,于会议举行前7天,可向常 委会办公室提出旁听常委会会议的书面申请,填写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申请表。
  被人民法院判定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得提出旁听常委 会的申请。
  第四条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常委会会议的议题,确定旁听公民名单,并于 会议举行前3天发给旁听证。
  常委会每次会议公民旁听人数不超过10人。
  第五条被批准旁听的公民,按照会议通知,持旁听证在指定的席位旁听, 遵守会议纪律。
  第六条参加旁听的公民旁听常委会全体会议,经主任会议同意,也可参加 分组会议。
  第七条参加旁听的公民没有表决权,发表意见须经过会议主持人同意方 可发言,每次发言时间不超过10分钟。
  第八条常委会主任会议也可指定专人,就会议审议的议题集中征求旁听 公民的意见,并及时、准确地向常委会会议汇报。
  第九条本暂行办法经常委会会议通过后施行。
  滕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实施 个案监督的暂行办法(2000年7月27日滕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深入实施执法责任制,促进司法机关和行 政执法机关公正执法,确保所办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案监督遵循以下原则:(一)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二) 防止错案与纠正错案相结合原则。
  (三) 不主动受案原则。无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的申诉、控告,不主动受理案 件。
  (四) 集体行使职权原则。在个案监督中,坚持集体听取案件汇报、集体研究 处理意见,严禁个人干预案件。
  (五) 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原则。除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立案组织专题调查的 案件外,一般不直接参与案件的调查,仅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六) 重大典型原则。凡是立案督办的案件,一般是本市比较重大典型的案 件。
  (七) 以事后监督为主原则。除被监督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明显违反法 定程序,必须及时纠正外,其余均应在事后按程序进行监督。
  (八) 坚持党的领导原则。需要向市委报告的重大案件要及时按程序报告。
  第二章个案监督的范围和案件来源第三条个案监督的范围(一) 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有执法犯法、循私舞弊、权钱交 易、该批捕不批捕、该起诉不起诉、重罪轻判等违法问题的;(二)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推倭扯皮、久拖 不决,造成严重损失和后果的案件;(三) 该立案不立案(该受理不受理),当事人长期上访的案件;(四) 群众反映强烈,处理显失公平(公正)的案件;(五) 对市人大常委会转办要结果的,无故拖延,不及时报告结果的案件。 第四条个案监督案件来源:(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裁定、决定不服,提出申诉、控告、检举或者以其他方式反映的案件;(二) 人大代表在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中发现的认为处理有误,并有一定事 实根据的案件;(三) 上级机关交办或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等领导批示督办的案件;(四)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反映或要求监督的案件;(五) 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乡(镇)两级人大代表中,确定若干名控告申诉信息员,以扩大案件线索来源。
  .第三章案件受理和主办部门第五条案件受理要求(一) 申诉人必须持有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裁定书、决定书;(二) 申诉人必须持有个人亲笔或请律师、他人代写的申诉书和有关证据材 料;(三) 控告执法人员违法办案的案件,事实要基本清楚,并有一定证据证明。 第六条案件主办部门(一)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室为常委会受理申诉、控告案件的部门;(二) 各工作委员会为常委会督办申诉、控告案件工作的主办部门;(三)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一办理案件的阅卷手续。
  信访室受理申诉、控告案件后,凡是符合个案监督范围、要求的案件,立案后 按程序及时登记、移交相关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为确保案件审査质量,市人大常委会从公、检、法、司等部门聘请具 有较高法律水平和丰富办案经验的人员,组成4至6人的法律咨询小组,参与案 件审查、质询。
  第四章个案监督的形式第八条实施个案监督,根据需要分别采取以下形式:(一) 将案件转交被监督机关,限期办理并报告结果;(二) 责成被监督机关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工作委员会汇报案情;(三) 阅卷审査;(四) 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査;(五) 对有关机关提出询问、质询。
  第五章个案监督的程序第九条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审,在认真 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 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得当,审理程序是否合法,判决、裁定、决定是否公正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根据审议情况,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一) 认为案情一般、处理公正或基本公正的,转有关单位处理,不要结果。
  (二) 认为案情比较重大、问题比较明显的,转有关单位处理,并要求报告处 理结果。
  (三) 认为案情重大典型、疑点较多、存在问题明显的,相关工作委员会要及 时提交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并由办案单位分管领导和有关办案人员携卷向主任 办公会议汇报。
  (四) 控告干警违法违纪的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有关单位依法査处。 案情比较重大的,有关单位要书面报告结果。
  第十条经审査,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市人大常委会各相关工作委员会要认 真填写《控告、申诉案件收案督办结果登记表》,转有关被监督机关限期办理并报 告结果。承办单位接到市人大常委会或相关工作委员会的案件督办函后,要依 法认真办理;要求报告结果的,结案后要将结果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或相关工作 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或相关工作委员会接到办案结果报告后,要认真审査。对处 理结果满意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分管主任签署,及时反馈给办案单位;对 处理结果仍不满意或逾期不报结果的,由相关工作委员会报请主任会议决定,向 被监督机关发出《个案监督通知书》,限期办理并报告结果。
  第+—条对已转办或发出《个案监督通知书》的案件,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会议或相关工作委员会可根据情况,通过听取汇报、阅卷审査、组织人员调査等 形式,督促被监督机关对案件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得不到正确、及时处理,而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案件、 特别重大或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反映强烈的案件,可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质询, 需要时,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依法成立特定问题调査委员会进行调査。市人大 常委会根据特定问题调査委员会的调査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十三条对无法定事由不认真执行《个案监督通知书》,使案件久拖不决, 或者办案中明显违法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向被监督机关提出质询。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对个案监督的案件,依法纠正后,应当及时将办理 结果答复申诉、控告、检举人。
  第+五条被监督机关对市人大常委会发出的《个案监督通知书》,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收到《个案监督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在收到书面意见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及各工作委员会在个案监督过程中,认 为被监督机关和办案人员无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监督程 序,并书面通知被监督机关。
  第十七条对于个案监督的案件,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査处过程 中遇到重大干扰和阻力的,市人大常委会在职权范围内,督促、支持有关机关公 正司法、依法行政。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十八条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时,发现被监督机关不认真査处,敷 衍塞责,或者不执行《个案监督通知书》,对提出的监督建议不办理、不答复、不报 告,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材料,阻碍、干扰对案件进行调査的, 视情节轻重,对其主管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 情节轻微的,建议有关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作书面检査;(二) 情节较重的,建议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三) 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罢免案;属于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其职务;第十九条对通过个案监督发现的错案和执法过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滕州市人大常委会实行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责任机关和 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 则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滕州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要本着对法律负责和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认 真对待群众的每一件控告、申诉案件,忠实履行职责,认真督办。
  第二十二条受理案件的各工作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如遇有重大 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案件中的有关保密事项要注意严格保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滕州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滕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乡镇人大工作实行量化考核的意见(2001年3月13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为进一步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促进乡镇人大更好地依法履行职权, 推动全市人大工作再上新水平。根据《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和《山东省乡镇人 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千分量化考核意见。
  一、 关于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保证会 议圆满成功(80分)。
  1、 按规定时间认真筹备和开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否则,扣10分。
  2、 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职能。凡属乡镇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 项,都必须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少一项扣10分。
  3、 代表所提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在一个月内转交政府办理,并要有转交 手续,否则,扣5分。
  4、 检査督促乡镇政府认真办理代表建议和议案。做到办理情况要有文字报 告,办理结果要及时答复代表。能够在会议期间答复的应及时答复,需要进一步 研究处理的,应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办理完毕。否则扣20分。
  二、 监督工作。认真履行法律赋予人大的监督职权,促进政府及有关部门开 展工作(200分)1、 组织代表开展好视察活动。年内至少要组织三次视察。活动前要有具体 计划方案,活动后要专题写出视察报告。报告要翔实、具体,包括基本情况、存在 问题、意见和建议等方面。少组织一次活动扣30分;报告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扣 10分。
  2、 组织一次代表评议活动。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的原则,重点突出、 组织周密、效果明显。未组织的扣50分。
  3、 认真接待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他 们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督促办理,有记录、有承办人、有处理意见。否则,扣 10分。三、 代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代表法》,积极组织代表开展各项活动,充分 发挥代表作用,努力为代表行使职务搞好服务;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代表的 意见和建议,并帮助解决代表反映的一些实际问题(180分)。
  1、 各代表小组有活动场所。每缺一个扣10分。
  2、 代表小组活动制度要健全,人员编组科学。包括学习制度、联系选民制 度、活动计划等。少一项扣10分。
  3、 组织驻本乡镇的各级人大代表每年进行一次集中培训。未培训的扣1〇 分。
  4、 每年召开两次代表座谈会,并有会议记录。少一次扣10分。
  5、 召开一次代表经验交流会。要有3个以上典型经验介绍,典型要过硬,事 迹要突出。没召开的扣20分。
  6、 每年新培养3个带头发展个体和私营经济、带领群众致富的人大代表典 型。少一个扣10分。被市、枣庄市、省人大常委会确定的典型的(现场会参观或 经验交流会议发言以及各级新闻媒体报道)每个分别加5分、10分、20分。
  7、 对驻本乡镇的各级人大代表和部分本级人大代表组织一次走访,听取意 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要有工作记录。没走访的扣10分。
  四、 执法责任制、普法和依法治市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促进执法部门严格 执法,抓好普法和依法治市规划的落实(80分)。
  1、 组织一次对执法部门的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的检査。未组织的扣10分。
  2、 根据普法和依法治市规划,制定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否则扣 10分。
  3、 组织执法部门负责人进行一次法律知识考试,未组织的扣10分。
  五、 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宣传民主法制建设, 宣传人大工作的好经验,以及人大代表的先进事迹(120分)。
  1、 每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代表活动经费,要拿出部分经费保证乡镇人大 代表每人有一份《人民权利报》,每个代表小组有一份《山东人大工作》,各乡镇至 少有两份《中国人大》杂志。
  2、 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稿件每年不少于6篇(不含3篇乡镇视察报告)。每 少一篇扣5分;被《滕州人大工作》采用的不少于2篇,每少一篇扣10分。
  3、 每年至少有2篇稿件被市以上报刊采用,少一篇扣10分;每多一篇枣庄、 省、国家级报刊采用的分别加5分、10分、15分。六、 自身建设。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能力和人大干部的 政治业务素质。转变作风,注重实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140分)1、 年度有工作要点、季度有工作计划、年终有工作总结。少一项扣20分。
  2、 乡镇人大干部集体学习每月不少于一次,并有学习记录。少一次扣2分。
  3、 各代表小组至少每年集体学习两次,每次不少于半天,并有学习记录。少 一次扣5分。
  4、 乡镇人大办公室有专兼职工作人员,并在人大活动的筹备、文字材料的起 草等方面发挥较好的作用。否则,扣10分。
  5、 必备的办公设施(办公桌椅;文件橱、档案橱、电话、手机通讯工具和交通 工具)要齐全,摆放要整齐,环境要清洁。否则扣50分。
  6、 办公室制度要健全,重要的制度要上墙。否则扣10分。
  7、 针对本乡镇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至少 写一篇不低于3千字的调査报告。调査报告要规范、有情况、有问题、有分析、有 建议。否则,扣20分。
  8、 及时下发市人大常委会寄送的材料。如发现未下发或下发不及时的扣 10分。
  9、 档案管理要符合要求,规范整齐。否则,扣10—30分。
  七、 坚持和依靠党委领导。自觉地把人大工作置于党委领导之下,积极开展 各项工作。(100分)1、 正确处理人大工作和党委分工工作的关系,较好地完成人大本职工作和 党委分工的任务,党委给予充分肯定。否则扣20分。
  2、 人大主席要按时列席乡镇书记办公会,副主席要按时列席镇长办公会。 否则扣20分。
  八、 加强同市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及时沟通反映情况(100分)。
  1、 重要活动如召开人代会、经验交流会、代表培训、视察等事前向市人大人 事代表工作室通报,事后报送专题报告。否则扣10分。
  2、 认真完成市人大常委会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其中一项没完成或完成不 好的扣10—20分。
  3、 按时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安排召开的各种会议和活动,每迟到一次扣2分, 缺席一次扣10分。
  市人大常委会将于年底组织市、乡(镇)、街道人大有关人员依据上述内容,采取听汇报、看现场、査材料、走访等多种形式,逐项进行考核。考核成绩作为评 选人大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人大工作者的依据。
  4、荆河、龙山街道人大工作室参照上述意见有关内容进行考核。(十二)滕州市各乡镇人大负责人名单1990年后,我市乡镇人大设主席团常务主席。1995年2月《地方组织法》修 改后,各乡镇人大依法设立了乡镇人大主席和副主席。全市基层政权建设走上 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鲍沟镇十二届至十五届人大第十二届(1990.1 ~ 1993.1)主席团常务主席:谢兴佐第十三届(1993.1 ~ 1996.1)主席团常务主席:谢兴佐(1994年1月离职)刘慎斌(兼,1994年1月至1994年10月) 张效营(1994年10月任职)第十四届(1996.1 ~ 1999.1)主席:张效营 副主席:孟庆典第十五届(1991.1~ )主席:龙厚贞 副主席:高朝信城关镇十二届至十五届人大第十二届(1990.1 ~ 1993.1)主席团常务主席:王洪林第十三届(1993.1 ~ 1996.1)主席团常务主席:胡养顺第十四届(1996.1-1999.1)主席:张清友 副主席:颜道让第十五届(1999.1 ~ 2000.1)主席:秦守新副主席:郭玉萍马荣玉注:2000年7月1日,城关镇撤销,设立龙山、荆河两个办事处。城关镇人大随之撤销, 设立滕州市人大常委会龙山工作室和荆河工作室。
  城郊乡十二届至十五届人大第十二届(1990.1 ~ 1993.2)主席团常务主席:李锡云第十三届(1993.2 ~ 1996.1)主席团常务主席:李锡云(1994年1月离职)陈芳秀(兼,1994年1月至1995年1月) 杨位谦(1995年1月任职)第十四届(1996.1 ~ 1999.1)主席:杨位谦 副主席:郭开泰第+五届(1999.1 ~ )主席:奚修玉副主席:周洪洲李志伟孙庆虎(2001年3月任职)柴胡店镇十二届至十五届人大第+二届(1990.1 ~ 1993.1}主席团常务主席:杨家旭(兼1991年10月离职)张冠中(兼1991年10月任职)第十三届(1993.1 ~ 1996.1)主席团常务主席:刘念龙第十四届(1996.1 ~ 1999.1)主席:刘念龙副主席:邵泽勤第十五届(1999.1 ~ )主席:张福聚 副主席:邵泽勤东郭镇十二届至十五届人大第十二届(1990.1 ~ 1993.1)主席团常务主席:刘允祥第十三届(1993.1 ~ 1996.1)主席团常务主席:刘允祥第+四届(1996.1 ~ 1999.1}主席:刘允祥副主席:耿学品 韦宗峰第十五届(1999.1 ~ 2001.2)主席:刘允祥 副主席:耿学品注:2001年2月东郭镇与党山乡合并,设立东郭镇。
  党山乡十二届至十五届人大第+二届(1990.1 ~ 1993.1)主席团常务主席:颜丙芳(兼)第十三届(1993.1 ~ 1996.1}主席团常务主席:冯绪良第十四届(1996.1 ~ 1999.1)主席:魏继常副主席:王守荣(女)第十五届(1999.1 ~ 2001.2)主席:周长新 副主席:王守荣(女)注:2001年2月,党山乡和东郭镇合并,设立东郭镇。
  东沙河镇十二届至十五届人大第十二届(1990.1 ~ 1993.1)主席团常务主席:宋名俊第十三届(1993.1-1996.1)主席团常务主席:宋名俊(1994年1月离职)孙云飞(兼1994年1月至1994年10月) 魏延清(1995年1月任职)第十四届(1996.1-1999.1)主席:康秀海副主席:彭髙义第十五届(1999.1 ~ )主席:葛广东副主席:赵恩茂 姜西友大坞镇十二届至十五届人大第十二届(1990.1 ~ 1993.1)主席团常务主席:谢绍祥第十三届(1993.1 ~ 1996.1)主席团常务主席:张长汶第十四届(1996.1 ~ 1999.1}主席:张长汶副主席:秦存厚焦传玺第十五届(1999.1 ~ 2001.2) 主席:孙卓新(1999年12月病故)秦真佩(2000年1月任职)副主席:焦传玺注= 2001年2月大坞镇与峄庄乡合并,设立大坞镇。
  官桥镇十二届至十五届人大第十二届(1990.1-1993.1}主席团常务主席:朱殿绪第十三届(1993.1 ~ 1996.1)主席团常务主席:陈芳跃(兼,1994年1月至1995年1月) 黄士元(1995年1月任职)第十四届(1996.1 ~ 1999.1)主席:黄士元副主席:赵翠兰(女)王大辛第+五届(1999.1 ~ )主席:孙长禹副主席:赵翠兰(女)施振海岗头镇十二届至十五届人大第十二届(1990.1 ~ 1993.1)主席团常务主席:汪景来第十三届(1993.1 ~ 1996.1)主席团常务主席:汪景来第十四届(1996.1 ~ 1999.1)主席:王慎清副主席:施治柱第十五届(1999.1-2001.2)主席:赵儒存 副主席:施治柱孙卓强 注:2001年2月岗头镇与望庄镇合并,设立滨湖镇。
  洪绪镇十二届至十五届人大第十二届(1990.1 ~ 1993.1)主席团常务主席:朱广明第十三届(1993.1 ~ 1996.1)主席团常务主席:李敬廷第十四届(1996.1 ~ 1999.1)主席:李敬廷 副主席:杨位光第十五届(1999.1 ~ )主席:蒋安忠副主席:杨位光李学民界河镇十二届至十五届人大第十二届(1990.1 ~ 1993.1)主席团常务主席:孙长忠第十三届(1993.1 ~ 1996.1)主席团常务主席:司元礼(兼,1993年3月离职)张武远(兼,1993年3月至1994年10月) 薛文昌(1995年1月任职)第+四届(1996.1 ~ 1999.1)主席:薛文昌 副主席:孔庆瑞第+五届(1999.1 ~ )主席:薛文昌 副主席:髙辉武级索镇十二届至十五届人大第十二届(1990.1 ~ 1993.1)主席团常务主席:马学冉第十三届(1993.1 ~ 1996.1)主席团常务主席:张瑞莲(兼,1993年9月离职)张冠中(兼,1994年1月至1995年1月) 袁东峰(1995年1月任职)第十四届(1996.1 ~ 1999.1)主席:袁东峰 副主席:渠怀启第+五届(1999.1~ )主席:袁东峰 副主席:渠怀启戚成贵(2001年2月任职)姜屯镇十二届至十五届人大第十二届(1990.1-1993.1)主席团常务主席:黄道清第十三届(1993.1 ~ 1996.1)主席团常务主席:王书宝第十四届(1996.1 ~ 1999.1)主席:王长汉 副主席:赵曰民杨德山第十五届(1999.1 ~ )主席:王长汉副主席:赵曰民杨德山谢晋位(2001年2月任职)龙阳镇十二届至十五届人大第十二届(1990.1 ~ 1993.1)主席团常务主席:刘书玺(兼,1991年4月离职)赵成法(兼,1991年4月任职)第十三届(1993.1 ~ 1996.1)主席团常务主席:王兆堂(兼,1993年5月离职)赵成法(兼,1993年5月任职)第十四届(1996.1 ~ 1999.1)主席:王立泉 副主席:赵恩茂赵恒坤第+五届(1999.1 ~ )主席:杜德才(2001年3月离职)王慎端(2001年3月任职)副主席:李明 赵恒坤木石镇十二届至十五届人大第十二届(1990.1 ~ 1993.1)主席团常务主席:杨家营第十三届(1993.1 ~ 1996.1)主席团常务主席:杨家营第十四届(1996.1 ~ 1999.1)主席:赵厚礼副主席:彭秀阳主席:赵厚礼第+五届(1999.1 ~ )副主席:彭秀阳郑继泉南沙河镇十二届至十五届人大第十二届(1990.1 ~ 1993.1)主席团常务主席:洪学栋(兼)第+三届(1993.1 ~ 1996.1)主席团常务主席:陈金生第十四届(1996.1-1999.1)主席:李宝成副主席:张子文第十五届(1999.1 ~ )主席:张志贵 副主席:张子文李胜远望庄镇十二届至十五届人大第十二届(1990.1 ~ 1993.1)主席团常务主席:杨位安第十三届(1993.1 ~ 1996.1)主席团常务主席:刘希柱第十四届(1996.1-1999.1)主席:刘希柱副主席:王居良第十五届(1999.1 ~ 2001.2)主席:王居良注=2001年2月,望庄镇与岗头镇合并,设立滨湖镇。西岗镇十二届至十五届人大第十二届(1990.1 ~ 1993.1}主席团常务主席:马昭奎第十三届(1993.1 ~ 1996.1)主席团常务主席:马昭奎第十四届(1996.1 ~ 1999.1)主席:龙厚贞副主席:陈玉硕第+五届(1999.1 ~ )主席:杨祚常副主席:陈玉硕刘允久峄庄乡十二届至十五届人大第十二届(1990.1 ~ 1993.1)主席团常务主席:甘宜敬第十三届(1993.1 ~ 1996.1)主席团常务主席:甘宜敬(1994年1月离职)张超(兼,1994年1月至1994年9月) 张道俊(1995年1月任职)第十四届(1996.1 ~ 1999.1)主席:张道俊副主席:袁汝班第十五届(1999.1 ~ 2001.2}主席:郝祥全副主席:袁汝班倪浩 注:2001年2月,峄庄乡与大坞镇合并,设立大坞镇。羊庄镇十二届至十五届人大第+二届(1990.1 〜1993.1)主席团常务主席:苗广立第+三届(1993.1 ~ 1995.12)主席团常务主席:钟士林第十四届(1995.12~ 1999.1)主席:钟士林副主席:时耿峰第十五届(1999.1 ~ )主席:吕传义副主席:时耿峰张崇元张汪镇十二届至十五届人大第十二届(1990.1 ~ 1993.1)主席团常务主席:张厚宽(兼)第十三届(1993.1 ~ 1996.1)主席团常务主席:张茂官第十四届(1996.1 ~ 1999.1)主席:张茂官副主席:王玉连第+五届(1999.1 ~ )主席:褚衍存副主席:王玉连

知识出处

滕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大事记(1987—2001)

《滕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大事记(1987—2001)》

本书详细介绍了滕州市1981年到2001年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度发展的历史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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