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烟台水产志》 图书 |
唯一号: | 150520020210004033 |
颗粒名称: | (二)渔霸、船主的封建剥削 |
分类号: | F307.4 |
页数: | 1 |
页码: | 99 |
摘要: | 压股子渔民把还没生产的水产品以低价许卖给借债或租赁工具的鱼行,如同农民“压青苗”。 放客帐春汛前,渔霸或船主以高于市价5~10%的渔需物资贷给渔民,收取1.2~1.5分的月息(以一种网具的作业期为限)。通过放债,将渔民所获据为已有,鱼价由船主规定(低于市价20%)。渔迅过后,本利由渔行扣除,利息则按全年计收。 赚秤一为“飞秤”,渔获卖给鱼行,按10%差秤。二为“八五”扣秤。1937年春,老秤改制后,鱼行主公开实行“八五”扣秤,每百斤差十五,或以大秤入,小秤出。 以上三种方式,全市沿海较为普遍。除此以外,船主另有“赚头”、“苦中苦”、 “行佣”等多种方式盘剥渔民。 |
关键词: | 烟台市 渔业 渔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