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集体渔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烟台水产志》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0401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集体渔业
分类号: F307.4
页数: 6
页码: 85-90
摘要: 本文介绍了山东省烟台市渔业生产体制国营生产企业的概括。
关键词: 烟台市 集体渔业

内容

40年代初期,在地方民主政府的扶持与组织起来进行生产的号召下,荣成、文登等地老解放区部分沿海渔村开展互助合作运动,到1957年下半年,全市98%的渔民走上了集体化的道路。
  一、互助组抗日战争时期,胶东沿海渔村各级抗日民主政府领导群众通过“减租、减息”成立了一批类似“打通舱”或“四碰头”的季节性和常年性的生产互助组,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开展“土改复查”,荣成、文登等老解放区部分沿海渔村一些贫苦渔民分得船网工具,自愿组织起来出海生产。建国后,广大渔民在国家贷款、贷粮扶持下,参加互助组的热情空前高涨,至1953年,加入互助组的人数已超过渔民总数的60%。 全市互助组有两种形式:一是以荣成为代表的工具和劳力划分分红互助组。其特点是,船网工具归私人所有,入组后要接新旧好坏划等记分;劳力同样按技术高低和劳动强弱评分作为参加分红依据。分配时,在总收入中,扣除一切费用,余者(纯益)劳力得45~50%;工具得50~55%。这种互助组比单干渔民增产10~20%,受到渔民的欢迎。另一种是以威海沙窝村为代表的投资入股互助组。主要特点是,实行工具按新旧好坏作价入股按值取酬,与按劳力强弱和技术高低评分分红相结合。另外,组内有部分共置的渔具和公共积累,并做到生产有计划,管理有制度。这一种互助组的好处是组员集体生产,强弱劳力可以机动使用,并能鼓励组员提高技术。据调查,这样的互助组比工具分红互助组增产1O~20%。 互助组的规模,一般每组2~3只船,20名以内渔民居多;少数互助组在百人左右。由于互助组规模小,力量单薄,不能开展多种作业和使用大型渔具,所以渔民要求走合作化道路,以尽快富裕起来。 二,渔业生产合作社山东省最早成立渔业生产合作社的地方是长岛县砣矶岛后口村。1952年2月,该村土改结束确定船权时,由147户贫苦渔民将分到渔业资本家的船网工具集中起来,建立了工具入股分红的初级渔业生产合作社。在其影响下,全砣矶岛几乎同时成立了8处类似的生产合作社。是年10月,荣成县蔡家庄村高恒山常年互助组由32名渔民、5只渔船成立了股金不分红,只按劳力分配的渔业生产合作社。与,此同时,该县烟墩角村曲元璋投资入股互助组也转为初级生产合作社。由于办社群众自愿互利,条件成熟,基础较好,得到文登专署的表扬,并印成刊物加以宣传。从1953年上半年起,掖县、威海、荣成、牟平等县(市)先后办起两处高级合作社和32处初级合作社。在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下,合作化运动很快进入高潮。从1955年下半年到1956年,全市98%以上的渔业生产合作社并转办成社会主义性质高级社,入社渔民占渔民总户数的95.7%。到1957年,高级渔业合作社达290处,入社渔民占渔民总数的98%(余者2%是富渔和渔业资本家,不准入社)。其中,纯渔业生产合作社(即渔业经济比重较大的合作社)215处;渔农结合生产合作社75处。
  渔业生产合作社的规模在当时少则几十人,多者几百人。一般按劳力多少和作业项目分若干个作业组,作业组按照社内下达的计划进行生产。
  合作社不但有生产计划,而且有各种规章制度,按照社章民主选举的理事会和监事会领导和监督全社的一切工作.理事会主任和副主任主持合作社的生产和管理工作。
  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主要是实行定额包工、超产奖励和按产值计酬、固定消耗的两种办法。前者在定额中各类工具消耗不计成本,丰欠盈亏,同样按产值计酬;后者根据产值定额和费用多少一次包到船(或作业组),最后决分时节约加奖,超支认罚。在分配方面,一般在总收入中扣除一切费用和船网折旧,剩下的纯益,初级社劳力占60%左右,股金占15~20%,公积金10%,公益金3~5%;社劳力占50~60%,公积金占20~30%,公益金(包括福利金、奖励金、教育金等)占5~10%。初级社中超股金行息的有的在公积金内支出;有的在费用中支出。超产奖励多实行累进制。一般超一成,奖超产部分的10%,超二成,奖20%,余者类推,累进到50%为止.社员所得按劳力强弱技术高低评定的工分取得报酬。社员工分每月最高100分,最低70分,多实行死分活评,即在生产前只评而不定死,经过生产实践,根据劳力强弱和技术高低最后确定分数参加分配。全市社员分配所得每年在200~400元左右。最高是芝罘区。达500多元。
  三、人民公社 1958年秋,烟台市原有的乡镇改为人民公社,,实行了政社合一。全市有渔业的公社65处,其中,长岛县改为一个渔业公社。其它各县市的高级渔业生产合作社改为生产大队,由党支部或党总支领导一切。原合作社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一律收归公社所有,盈亏由公社统一负责,生产管理和经济核算由生产大队负责。生产队既无分配权也无生产自主权,成了只能组织劳动的基本生产单位。在分配上,公社、大队实行工资和粮食供给制,组织公共食堂,吃饭不要钱。由于实行这些政策,出现了“一平二调”的现象。各公社直接指挥生产,搞大兵团作战,并且强行开展“打伏”、 “打秋”,实行酷渔滥捕,生产力遭到破坏,船网失修,经济效益较差。 1963年国民经济进行调整,人民公社实行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渔业单位实行大队核算,由原来的高级社或港口周围的渔民组成一个生产大队,小的上百人,大的近千人。为便于领导,大队内部设生产、供销、财会、副业、组教等课、组。同时,根据行业分工划分捕捞(其中,又分不同行业生产队)、养殖、副业、修造、加工等队(厂)。少数单一捕捞的大队,只分近海、远海等生产队,而不设课、组。渔农结合大队,多数实行大队和渔业生产队两级核算,对渔业收入实行按比例分成或渔业队自负盈亏,每年向大队上交一定的公共积累。 70年代,除了把一批渔业生产队过渡到大队.级核算外,并推广生产大队合并成港口大队的经验。在1977年1月,全市部分重点渔业公社把三级所有,改为公社一级核算。如荣成的石岛公社、龙须岛公社;长岛的隍城公社、砣矶公社等都是实行统一生产计划、统一调动工具设备、统一安排劳力、统一处理产品、统一收益分配的公社所有体制。经过2~4年的实践证明,公社一级核算,生产效率低,浪费大,社员分配下降,生产积极性受到挫折。 1979年后,这4处公社又恢复了原有的生产体制,其它生产大队也相继自行调整。到1980年,全市有以渔业为主的公社6处、专业渔业大队85个、渔业生产队593个。 渔业大队(包括一部份渔业生产队)的经营管理,在1960年前,沿袭高级生产合作社时期的“三包一奖”制(即包产值、包费用、包工分,超产提奖)。1962年,根据国家颁布农村人民公社《60条》的精神,渔业大队又普遍恢复了“三包一奖”制,并有所发展。基本内容是:大队对生产队或作业组(船)实行以产值定工,以工计酬,超产得奖;减产受罚。以产值定工计酬在具体做法上,有的以毛值买劳动日,超值得奖;有的以纯益买劳动日、超值得奖;个别单位采取生产成本包干,纯益按比例分成。1965年,荣成渔业大队首先试行了“五定一奖”制。主要内容是:一定劳力。根据劳力强弱和技术高低合理搭配,再固定到作业组或船;二定工具。根据各种作业的需要将船网工具等固定到生产单位;三定产量产值。一般定到作业组,基本核算单位不设组的由船承包;四定工分或劳动日。依据各作业组的劳动强度和贡献大小,合理确定社员的基本工分,多采用百分制,在各行业间,一般是远洋高于近海,海上高于陆地,捕捞高于养殖.工分由社员民主评定。为克服平均主义和高低差别悬殊,船长与船员的工分最多相差不超过50%;五定费用。将各种作业当年的消耗和支出预先定死, 由承包单位掌握使用。一奖(惩),就是在承包单位完成了产值产量定额,超出部分按确定的比例提奖,提奖比例多为超产部分的20~30%;受罚部分,有的同奖同罚,有的按受奖的一半.也有的大队减产者少记劳动日。由于特殊情况造成的欠产没有完成定额,多采取照顾最低劳动日的办法,以保证社员最低生活需要。在一些渔农结合大队,渔民由生产队派出,他们的收入带回到生产队和其他社员统一分配,但考虑到出海者的辛苦程度,其工分略高于同等劳力的农业社员。 渔业基本核算单位的年终分配除少数在渔汛结束后立即结帐外,大多数每年度进行一次决分.社员平时用钱采取预支的办法,其数额以不超过全年总分配额的70%为限。分配方案由大队管委会作出,经社员讨论通过后,报请所在公社提出审查意见,由县府批准实施。为调动社员积极性,有利于增加积累扩大再生产和促进社员之间的团结,确定分配比例,一般掌握在公积金占纯益的30~50%,公益金占3~5%,社员分配占40~60%。有的大队为以丰补欠,在生产好的年份提取占纯益5~10%的储备金。社员分配所得在公社化初期不发生活费,全吃“大锅饭”。60 ~70年代,由于实行高积累少分配政策,渔民年终平均收入全市一般维持在200~500元之间,直蓟1978年才达到533元。
  四、联产承包责任制进入80年代,随着推行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烟台市原有的人民公社改为乡镇,渔业生产大队多数易名为渔业公司。以渔业生产队为核算的单位,自1982年后有的改为生产联合体,有的改为单船核算,受村委会领导。到1986年,全市有重点渔业乡镇13个、渔业专业村和渔业公司132个、有渔业生产的村庄373个,其中渔业联合体3040个。以生产船为核算单位的5126个,乡或村办渔场167处,渔业总户数为80268户。
  全市集体渔业因地制宜地普遍推行了以“大包干”为主体的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已基本巩固的有以下三种类型: 大包干在生产大队或生产队,将生产资料承包给作业单位(作业组、船或个人),承包者向集体上交一定的提留。这种分配全市有两种作法:一种是承包单位上交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和折旧费。上交数额,有的按船计算.如1984年,文登前岛渔业公司一只185马力钢壳船每年上交4.2万元;40马力木壳船上交1.7万元;12马力小船上交500元。该县泽库养虾场承包人员每人每年上交720元。掖县青鳞捕渔队一对135马力木壳船一年上交3万元.按人计算威海市孙家疃按大马力渔船每人上交500元;小船每人上交700元.这种责任制方法简便,利益直接,符合渔民要求。另一种方法是计划内包交提留和个人分配,超计划再按比例分成。这种办法既有大包干的因素,又有比例分成的特点,能够体现包而不死,分配合理的原则,适应海洋捕捞丰欠不定的实际情况,并且可以做到丰年多积累,欠年少积累,有利于扩大再生产,为发展生产储备后劲。在承包年限上,少则一年,多则三五年,甚至10年以上。多数单位在实行抵押承包时双方签订合同或制定公约,违约者按《经济合同法》处理.这种实行大包干责任制的渔业单位在全市有523个,占全市集体渔业生产单位总数的46.8%。
  纯益按比例分成全市实行这种形式责任制的以荣成县渔业公司为典型代表。其具体做法是:在渔业公司(或渔队)实行五统一(统一计划、统一安排劳力、统一搭配工具、统一物资供应和财务开支、统一处理产品)的前提下,集体将生产任务承包到船(组),其收入,计划内按纯益的50%,超计划外按超出计划纯益部分的70%,双方进行分成。因各行业收入有所差别,确定的分成比例不尽相同。实践证明,这种办法有三个优点:一是实行生产计划、经济核算、劳力安排、生产措施、派购任务的五统一,有利于全面安排生产,做到均衡协调地发展各项事业;二是做到水涨船高,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三是由于贯穿了两个活分配比例,超计划部分渔民多得盈利,体现了多劳多得的原则。同时,在承认差别的前提下,有利于走共同富裕之路,避免两极分化。至1986年,全市实行纯益比例分成的有99个单位,占集体渔业单位总数的8.9%。另外,全市尚有计划内包干超计划按比例分成的14个单位,占1.3%。 财产作价下放将集体船网工具等生产资料,以帐面净值价格转卖给联合体或专业户(如果集体有债务也要同时带下去),并明确规定出作价还款的期限和向集体上交的公益金和管理费的数额。对上交国家的税金由承包者负担,实行定额包干.推行财产估值定价责任制,承包者按所承包财产70%分年度上交给村委会。逾期不交,村委会有权收回承包的一切财产,对承包财产的30%归村委会所有,这样承包者对承包的生产资料有使用、维修、更新权,但不准租赁和变卖。在财产作价下放时,多采取投标叫行方式在渔民中竞争,一经中标就要签订合同严格遵守,实行这种责任制的单位,1986年有482个,占全市渔业单位总数的43.1%。其长处是能够实现人、物、利“三权统一”,承包者有更多的自主权,有利于调动生产积极性。但在实施承包过程中,有的作价偏低,有的作价款欠拖不交,生产中拼设备、“吃船板”,短期行为严重。针对这些弊端,上级明确指出要引导渔民走规模性生产的路子。实行几统一下的纯益比例分成和计划内包干,超计划纯益部分按比例分成的责任制。非小船小网和小型专业渔队一般不提倡财产作价下放。

知识出处

烟台水产志

《烟台水产志》

本志上限1852年,下限1986年。记述了烟台水产业的历史和现状,反映烟台市水产的地方、行业和时代特色。包括大事记、渔业水域环境、水产资源、水产行政机构、渔业生产体制、渔民、渔港、海洋捕捞、海水增养殖等内容。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