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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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烟台水产志》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04007
颗粒名称: 一、雇工
分类号: F307.4
页数: 1
页码: 83
摘要: 本文介绍了山东省烟台市渔业生产体制个体渔业的雇工的概括。
关键词: 烟台市 渔业

内容

占有大量生产工具和资本的船网主及渔业资本家,他们掌握着生产指挥权和产品支配权,自己不劳动或极少劳动,主要收入靠剥削渔民获得。
  明末清初,大拉网作业在登莱沿海兴起,有网的“滩主”在渔汛季节,雇佣几十名甚至上百名劳力为自己打鱼,普遍采取“劳资分红”的办法,资方从中渔利,分红比例,有的“对半开”(各占50%),有的“三七开”,(即渔民得总收入的30%,滩主得70%)。如黄县北海岸的滩主给渔民发劳薪,一个劳力一年可得旧币400~600元。
  在渔业合作化以前的很长一段时间,芝罘、福山、长岛、掖县等地的风网作业,大都是船网主雇佣劳力(多是农民)打鱼,采取“三七开”的分红办法。长岛则采用“小伙帐”的形式分红,即在总收入中双方各得50%,但劳力所得的一半中,要扣除生产费用之后再按人平均分配,船网主所得约占纯利的66%。也有直接参加劳动的船主,一般享受船网和劳力的两个股份的红利。此外,长岛等地还盛行一种“大伙帐”的分红办法,即在生产所得毛利中,扣除生产费用,纯利部分双方对半分成。沿海各地无论采取分红或领取工资报酬的劳力,在出海作业之前都要无代价的给船网主修补工具,这种无偿劳役每个人至少要付出30个工日。
  在20年代,芝罘、威海手缲网渔轮业先后兴起,最高年份渔轮达50多对,由40多户渔业资本家所经营。他们从沿海渔村招收贫苦渔民出海捕鱼,按船员分工给予报酬。有少数“吃股”分红,多数采取工资形式,折算每月4~6袋面粉。一对渔轮有渔工20~22名,年产量200吨左右,总收入3万元旧币,纯收入为1.3万元,渔工所得占40%。

知识出处

烟台水产志

《烟台水产志》

本志上限1852年,下限1986年。记述了烟台水产业的历史和现状,反映烟台市水产的地方、行业和时代特色。包括大事记、渔业水域环境、水产资源、水产行政机构、渔业生产体制、渔民、渔港、海洋捕捞、海水增养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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