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1年11月8日清政府电复山东请愿八条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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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辛亥革命在山东》
唯一号: 150032020220000569
事件名称: 1911年11月8日清政府电复山东请愿八条
文件路径: 1500/01/object/PDF/150010020220000039/001
起始页: 0028.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11年11月8日

事件描述

1911年11月8日清政府电复山东请愿八条。第一条:外债已交资政院公决缓议,确无以山东土地所抵押之说,决不作军饷之用。第二条:朝廷已宣布罢战,至所称南军要求一节,俟将来提有条件再行集合各省意见,如意见相同,即可照准。第三条:已有电谕停止调遣。第四条:协饷请准其暂停。第五、六、七条:应先在宪法中规定,资政院业经提出协商修改谘议局章程,确认谘议局为各省长官对等机关,将来编篡宪法及局章、官制、税法,各省事同样,自应征集各省意见共同议决。第八条:为保卫地方治安起见,应予照准。清廷上述不负责任的推诿敷衍,激起了革命派及各界群众的义愤,他们立即向孙宝琦提出“不认皇位,意在共和”,要求组织临时政府、宣布山东独立,各界“集众会议,汹汹不可遏抑”。

知识出处

辛亥革命在山东

《辛亥革命在山东》

出版者:山东人民出版社

本书展现了从初期同盟会员的酝酿活动到促成山东独立及各市县的起义和光复,短短几年中,接连不断,此伏彼起,声震北方大地。它是全国辛亥革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揭示了山东革命的特有风貌与在全国革命大局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以及山东革命者为推翻帝制、建立共和,为中华振兴、社会进步而创造的光辉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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