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述解放前沂水县的田赋税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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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沂水縣文史資料第七辑》 图书
唯一号: 150020020220009032
颗粒名称: 略述解放前沂水县的田赋税捐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13
页码: 76-88
摘要: 解放前,沂水县的主要税收来源是田赋,俗称钱粮。农民交田赋,称之为“赋粮”。所以那时有句俗语“拿上钱粮不怕官”,就是指田赋。田赋单位是“两”,俗称一两银子,两以下是钱、分、厘、毫、丝,都是十进位。全县负担田赋四万两以上的为一等县,四万两以下三万两以上的为二等县,三万两以下的为三等县。沂水县原来负担田赋是三万二千两,后来由于国家征用土地,土地减少,田赋亦随之减少。
关键词: 税务工作 田赋税捐

内容

一、田赋概述
  解放前,沂水县的主要税收来源是田赋,俗称钱粮(即农业税)。农民交田赋,称之为“赋粮”。所以那时有句俗语“拿上钱粮不怕官”,就是指田赋。
  三十年代初,山东省所属107个县,分为一、二、三等。分等的标准不是按面积大小或人口多少来划分的,而是按负担田赋的多少来划分的。田赋单位是“两”,俗称一两银子,两以下是钱、分、厘、毫、丝,都是十进位。但交田赋并不直接交纳银子。全县负担田赋四万两以上的为一等县,四万两以下三万两以上的为二等县,三万两以下的为三等县。沂水是二等县。
  沂水县原来负担田赋是三万二千两(亦说为三万五千两),后来由于国家征用土地(主要是修公路和基建),土地减少,田赋亦随之减少。到1935年,沂水县实征田赋为二万八千两。田赋虽减少到不足三万两,但沂水仍然是二等县(当时沂水县包括现沂南县大部、沂源县大部及蒙阴县一小部分)。
  临沂言署所属各县,临沂、莒县是一等县,沂水、费县为二等县,日照、蒙阴、郯城为三等县。一等县县长月薪为350元(大洋或法币,下同。当时大洋圆兑法币一元),二等县县长月薪为300元,三等县县长月薪为250元。
  田赋分为正税和附加税。每两田赋征正税4元,是上交省府的;附加税是随正税征收的,属县里留用。附加税按正税比例征收,但不得超过正税。开始县附加税按正税80%征收,即每两田赋征附加税3.2元。后来由于财政开支增加,附加税亦随之增加。到1935年,增至每两田赋征附加税3.9元。这样全县田赋每年征正税为28000X4=112000元(全部上交省府),附加税为28000X3.9=109200元(县里留用),两项合计为221200元。正税和附加税合并征收,每年分春秋两季交纳。
  二、田赋分配
  田赋数目是按土地质量规定的,什么年代规定的已无可考。按土地肥瘠分为上、中、下、下下、作粮五个等级。
  先说土地丈量计算,起初是每市亩240杆子平方,一杆子合棉布尺3.15尺,棉布尺6寸等于1市尺。1927年北伐后,土地丈量仍按每市亩240杆子计算,但一杆子改为3棉布尺,即5市尺。一杆子减少了0.15棉布尺,这样一市亩土地的面积就小了点。当时马站一帶用的是大亩,即一大亩等于3市亩,有的地方用的是中亩,即一中亩等于1.5市亩。
  再说田赋的计算,按五个等级计算,即上等地每市亩田赋是五分一厘零六,简称5106;
  中等地每市亩田赋是四分三厘二毫五,简称4325;
  下等地每市亩田赋是三分五厘四毫四,简称3544;
  下下等地每市亩田赋是二分七厘六毫三,简称2763;作粮是亩顶分,即每市亩地征一分地的田赋。
  依此计算,1935年时上等地每市亩应交田赋是,正税=5106X4=20424,即二角零四厘强,附加税=5106X3.9=19913.4,即一角九分九厘,两项合计,每市亩应交四角零三厘。其余四个等级的田赋数,亦用此公式计算。
  全县这二万八千两田赋依次划分到各乡、各村、各户。交田赋时以户为单位向县城田赋征收柜上交纳。以我家为例,我家在1935年时全家兄弟五个共28口人,有土地40余市亩,担负田赋七钱八分,每年应交田赋正税和附加税共6.16元。1939年分居,田赋没分,五家凑钱交田赋,叫“收合粮”(关于收合粮,下面另述)。如要分田赋,则必须花钱到县里办手续立户。各村所负担的田赋都有个总数,如长安庄全村负担田赋是36两。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土地买卖关系,村与村、户与户的田赋数量也就有了变动。
  三、过粮和收合粮
  农户承担的田赋,他们并不知道哪块地是上地田赋,哪块地是中地田赋,哪块地是下地或下下地田赋,只知道总数是多少。当初安置田赋时是按土地肥瘠规定的,但年深日久,土地买卖,人口分居等变动,都记不得了,所以只知道总数。
  农民在买卖土地时,经过中人说合,除争论地价外,还争论土地所带钱粮数。买地户情愿多拿点地价,也不愿多带钱粮。有句俗话说:“钱粮一分,压杀子孙”,因为多拿点地价,只这一次,而加上一分钱粮,就成了后代子孙永远的负担。而卖地户恰恰相反,总想多带钱粮给买地户。例如有的地本属下地,而卖地户却按中地钱粮过拨,以减轻自己的负担。所以有些破落户还有土地,而田赋在卖地时都带完了,所剩土地就成了无钱粮黑地。还有在人烟少荒山多的地方,荒山野坡尽是些自生自长的桲椤棵,这些荒山野坡经无地户或缺地户农民开垦,变成了耕地。新开垦的地无钱粮可带,而这样的土地要卖时,买方不愿意要,因为无钱粮黑地,若被官府查出来,是要受罚的,卖主只好将有钱粮土地带去,这样钱粮带完了,其所余土地也就成了无钱粮黑地。
  土地买卖成交后,买主置办酒席,请卖主、中人、该地四邻土地的主人、村中的首事人等来吃酒,书写卖契。卖契由卖主自己书写或由代笔人书写。卖契内容有卖主、买主姓名、土地座落、长宽杆丈尺寸、亩数、土地四至,地价数目、所带钱粮数目等,最后写上买主、卖主、中人、地邻主人姓名,不用按指印,写成由买主保存,叫做“白契”。买主拿着白契到县府税契处办理登记手续,过拨钱粮,换上官方印制盖有县印的契纸,叫做“红契”。白契附贴于红契上,叫做“税契”,这就是土地所有权的合法证据。但这些手续必须有村长的证明手续,向税契处支付红契纸张费,钱粮过拨手续费,才能办成。红契纸张费每张二角,手续费无一定标准,因人而异,有关系的农户可以少花钱,无关系的老实农民则要多花钱。每税契一次,其费用约在一至五元之间。
  买卖土地时,有的买主为了省钱,不去办理税契手续,只保存白契为据。但若发生土地纠纷,成为民事诉讼时,红契占优势,白契往往败诉。因此,有的买方认为卖方为人老实可靠,而地邻户主也没有什么问题时,就不去花钱办理税契手续。若卖主平日为人刁猾或地邻中有恶霸分子时,则花钱去县里办理税契手续比较牢靠。
  收合粮。买方持白契,没有红契的,到交田赋时,卖方向买方讨要所卖土地应负担田赋数目,替买方去交纳钱粮,叫做“收合粮”。弟兄几个分家而田赋未分的,合收起来交纳,也叫“收合粮”。有的卖地户因卖地时把钱粮都带完了,再卖余地时,仍然写上带钱粮若干,到交田赋时再向买主收合粮自己使用。这项钱,卖主为了讨好买主不去税契过拨钱粮(因卖主已将钱粮带完了),就少收点钱,如每两田赋按国家规定应交七元九角,他可以收七元五角或七元,这样也让买主得点小便宜。 若买主非要过拨钱粮不可,卖主名下已无钱粮过拨了,只得向亲友、邻居借钱粮过拨,这样白契纸上得要改换卖主姓名,必须通过关系或行贿才能办成。又有所谓“绝粮户”。即有钱粮户主姓名,实际上没有人了的户。绝粮户原因,一是遇到灾年,全家弃家逃荒闯了关东(即东北),家中土地都不要了,还担负什么钱粮;二是遇有恶性瘟疫,全家死亡,这1户也就成了“绝粮户”了。三是国家修公路或搞基建征用土地,将该户土地全征完了,则该户田赋也就全部免除。
  四、田赋征收
  沂水县过去征收田赋设了六个柜,也称六房(不是礼房、兵房、刑房、招房等六房)。催征田赋的叫三班,即“头、块、壮”三班。每班又分为二组,叫“头皂、二皂、头块、二块、头壮、二壮”・俗称“三班六房”,实际是六个班。这六班分别负责六柜的田赋催征任务。沂城周围各村的田赋属第六柜征收,催征的叫“二壮”。这六个班,每个班的头目叫管总的,其属下都有十几人或几十人,都叫“伙计”。管总的对伙计有使用和辞退权。管总的和伙计们都没有正式工资,其收入,一是向村里要钱粮征收费,大村要的多,小村要的少,由村长负贵支付;二是下乡催征,向欠征田赋尸索取的“腿钱”,多少不等,视欠征户欠钱粮数目随意索要,三是靠柜上加收的由单(通知单)、串子(田赋收据)费所分得的收入。
  每年田赋分两季征收,各征半数。征收前,县里印制通知单(先是甩木板刻印,后用石印),名叫由单。由单上填明征收户姓名、住址、田赋数目、应交款数、本期应交数,交纳期限等。由单由管总的派伙计送到各社的地方。那时各社除社长、段长(负责调解民事纠纷)外,还设有一至两个地方,是社的通讯员。地方有个下属叫“叫化子头”,除替地方跑腿外,还兼任本社所属村各户的婚、丧司仪事宜(地方和叫化头直到抗日战争时期还保留,他们是世袭)。地方将由单分发到各村各户,各户拿着由单到直属柜上交款,发给串子。柜上除按照由单上的数目收款外,还按照百分之几加收由单和串子费,百分之几因关系和交田赋者身份而定,从1%到5%不等。这项钱的数目,由单和串子上都没有填写,该项收入归柜上和六个班里的人所有。这项款分户虽数目小,但因户数多,总数还是不少的。交田赋的农户回村后互相询问,“您赋的粮管多少钱?”有的回答“管八几”,有的回答“管九几”(按田赋一两计算)。还有一项是“零数归总”,即零数以分为单位,不够分的不作四舍五入,只入不舍,即使一厘也作一分计。这项收入也归柜上和班里所有。
  1936年,取销六柜,改名为田赋征收处,六班人员改为政警,虽然改了名,换汤不换药,田赋仍在征收处下设分柜征收,由单仍由政警向下发。
  距城较远的山村,有些小户因担负田赋数目少,就联合若干户叫地方替他们到县城交田赋,给地方一部分辛苦钱作为报酬,这也是地方的收入之一。
  五、其他税捐
  解放前沂水县的税收除田赋外,还有屠宰税、花生税、花生油税、油扎税、油篓税、烟叶税、卷烟(手工卷烟)税、烧酒税、鱼行税、山会捐等等,名目繁多。这些税都是由财政科招标包到个人征收。那时茶庵街士绅国瀛(字庆安)就是承包税收的,他承包了以后,再分包给其他人,一级一级地往下包,层层剥皮。若是县里招标一万元,他们实际征收十万元不止。羊毛出在羊身上,还是老百姓和小商贩吃亏。
  另有一种税叫贴帖子,即运输车辆(包括独轮小车、二轮骡车)进城门时,城门口有个贴帖子的,把印好的税收帖子贴在过往车辆上,独轮车每张一角钱,二轮骡车每张五角钱。出入城车辆若无帖子,则补帖收钱。这帖子只管本县地界,若出了县界,到外县,则需另贴帖交钱。这项税收相当于现在的交通运输管理,还有一项税收即盐税。沂水县在北伐前吃官盐,县里将食盐购销承包到个人,设立盐店,盐价高于私盐四五倍。那时莒县吃私盐,没有官盐店。沂水就有人偷偷到莒县集市购盐贩卖或自己吃。盐店老板雇了一些“缉私队”,俗叫盐巡,在莒沂边界处昼夜巡查,只要遇上买私盐的,不管是贩卖或自食,统统没收,轻者打一顿。重者送往县公署治罪。有的在莒县买到盐后先存放在亲友家,到夜深时再运回家,即是这样也往往被盐巡查获。官盐直至北伐后才取销。
  以上这些税捐统归本县使用。
  六、农民的其他负担
  那时农民除承担田赋和各种税捐外,还承担着乡村的一些费用,如乡公所的乡丁费、学校的教育费、训练费等,村办公处的办公费、摘待费、修公路费、小学办公费、小学教师烧柴灯油费、民众夜校费、演社戏(以有庙的村为主,几个村合办)摊款、和尚道士化缘钱、县里征田赋催征人(皂、块、壮)的生活费等,这些费用都是按地亩摊派。
  还有不是按地亩摊派的费用,如地方,叫化子、阴阳先生的待遇,木匠修石碾的工料费等。这几种费用,由村中的几个首事人拿着口袋挨户凑粮食,分夏秋两季收,夏季收小麦,秋季收谷子。凑粮数目多少无凭,本户自愿拿。有的户大方,拿上一升或半升(一升小麦约11市斤,一升谷子约8市斤)更好;有的户吝啬,拿个一碗半碗的也可以。地方、木匠、叫化子头、阴阳先生,这四种人分四次凑,先凑给地方,再凑给木匠,叫化子头、阴阳先生。给谁凑粮,谁置办酒席招待这些首事人。这四种人,地方和木匠所得多一些,叫化子头和阴阳先生所得少一些。我村长安庄当时百户人家,给地方、木匠每人每季能凑二百多斤粮食,叫化子头和阴阳先生少一些,也不下百余斤。长安庄所属九个村,每村全年平均以300斤计算,地方和木匠的年收入粮食可达2700斤。
  还有一种“特别捐”,就是张宗昌督鲁时期,曾下令向农村征收军用费以抵抗北伐军,每市亩地要五角大洋,农民把这种捐叫“特别捐”。谁家交不上捐,就把户主抓到县里追比(打板子)。因为这个数目太大,农民难以承担,有些户被逼闯了关东(东北)。如我村的尹环彦家五口人、徐自会家四口人、李长松家三口人、高德荣家三口人、刘田魁家、左成四家、张升德家等,都是那时被逼闯了关东的。
  1992・8朱学民整理

知识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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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縣文史資料第七辑》

本书收入“沈、于矛盾二三事”、“沈洪烈办的干校于他的”八大政策"“、”记五十一军与八路军沂水县政府的一次摩擦事件“等十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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