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民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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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中国的山东(下)》 图书
唯一号: 150020020220003658
颗粒名称: 三、人民公安
分类号: D920.0
页数: 6
页码: 328-334
摘要: 本篇记述了山东省公安机关和广大干警在中共山东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靠广大人民群众,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关键词: 山东省 人民公安

内容

新中国建立后,山东省公安机关和广大干警在中共山东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靠广大人民群众,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五十年代初期,国民党政府残余的特务分子、反动党团骨干分子以及土匪、恶霸、反动会道门头子还大量存在,他们仇视人民政权,梦想复辟。面对这种情况,山东省各级公安机关在中共山东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紧紧依靠人民群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实行了“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等一系列正确政策,彻底清查了土匪、特务、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子等反革命分子,有力地打击分化了反革命残余势力。各级公安机关在同反革命残余势力作斗争的同时,对于流氓盗匪、杀人放火、强奸妇女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也及时给予严厉打击;并开展了禁止吸毒,取缔娼妓,收容游民、乞丐的活动,清扫了旧社会遗留的丑恶现象。全省出现了城乡秩序井然,人民安居乐业的大好局面。在镇反运
  动胜利的基础上,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强了同间谍、特务的斗争,保卫了国家安全。从五十年代中期开始,至“文化大革命”前,山东省社会治安秩序比较稳定。这个时期,各地公安机关对地主、富农等反动阶级分子和依法判刑的罪犯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造工作。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从改造社会、改造人类自身的历史使命出发,对罪犯实行劳动改造的政策,获得了很大的成功。特别是对山东省在押的国民党战争罪犯的改造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有的被特赦释放的原国民党高级官员说:有了共产党,有了改造罪犯的政策,我才做了真正的人。
  一九六六年下半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山东省社会治安的大好形势遭到了严重破坏。打、砸、抢横行,无政府主义猖獗,社会主义法制被践踏无遗,全省处于政治动乱之中。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乘机掀起了“砸烂公、检、法”的反动浪潮,山东省公安工作被严重破坏,公安队伍遭到严重摧残,不少地方和单位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
  粉碎“四人帮”之后的头两年,经过拨乱反正,社会治安状况大有好转。但是,由于“四人帮”的流毒很深,自由化思潮又有泛滥,社会治安问题仍然很多,各种刑事案件不断发生。各级公安机关加强了侦查破案,破获了一批刑事案件,打击处理了一批刑事犯罪分子。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公安机关不断清除“左”的影响,对冤假错案彻底平反,公安机关的各项业务工作有了新的发展。各地认真执行了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方针,把打击和预防有机结合起来,加强了内部保卫和警卫工作,恢复和整顿了各种形式的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依法实行了消防监督、交通管理和各种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坚持以防为主,有效地预防和减少
  了社会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但是,由于十年内乱所造成的消极后果十分深重,加之外部资本主义影响增多,诱发犯罪的因素大量存在;在实际工作中又一度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打击不力,直到一九八三年上半年,山东省的社会治安问题仍然很多,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比较突出。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各地公安机关在中共山东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人民群众,与政法各部门密切配合,坚决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严惩了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社会治安明显好转。同时,各地进一步贯彻落实了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其他措施,加强了公安机关的法制建设,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安全,对于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都起到了促进和保障作用。
  在斗争的实践中,山东省公安队伍经受了锻炼和考验,日益成长和壮大。到一九八五年底,全省公安干警比解放初期增加了3倍,省、市(地)、县公安机关都设置了比较健全的侦查、保卫、治安、消防监督、交通管理等业务机构。一九八三年经省政府批准,建立了山东公安专科学校,省和各市、地相继建立了公安学校和警察学校16所。全省逐步形成了公安系统的高、中等和成人教育体系,为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培养和输送了大批干部。全省广大公安干警严守《公安人员八大纪律十项注意》,坚持开展爱民活动,形成了良好的传统。他们夜以继日地坚守在治安保卫的第一线,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涌现出许多先进集体和英雄模范人物。自一九八〇年至一九八五年,全省公安系统荣立一、二、三等功的干警2443人次,被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6人,荣立一、二、三等功的集体765个单位。邹县公安局和临清县看守所被公安部命名为全国公安战线模范集体。有些同志在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
  斗争中英勇负伤,甚至献出了宝贵的生命。斗争的实践表明:山东公安队伍是共产党和政府培养的一支靠得住、信得过、守法纪、有战斗力的队伍。这支队伍在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中,将继续做出应有的贡献。
  四、司法行政机关
  山东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是山东省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
  新中国建立后,一九五五年三月九日成立了山东省司法厅;同年八月以后,陆续在青岛、济南、淄博3个省辖市设立司法局。当时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所属司法机关执行政策情况,并对各个时期的重要工作进行安排、检查和总结;掌握司法干部的训练和在职干部的业务教育以及下级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庭的设置和编制;指导下级法院贯彻执行各项审判制度,改进工作方法,并做好书记员、执行员的工作以及档案、赃物、证物的管理工作;管理律师和公证工作,组织和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组织对社会的司法宣传;管理司法统计、法令编纂,并协助财政部门管理司法财务工作;指导和推动各地开展民间调解工作等。但是,由于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一九五七年后法制建设逐步进入低潮。一九五八年,山东省司法行政机关与省人民法院合署办公;一九五九年,山东省司法行政机关则全部被撤销。
  粉碎“四人帮”以后,中共中央总结了十年内乱的沉痛教训,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正确方针。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山东省根据中央决定,恢复重建山东省司法厅。司法厅成立后,从一九八〇年九月起,开始在市(地)、县(区)组建司法局。到一九八五年,全省共有司法行政机关152个,计省司法厅1个,市(地)司法局14个,县(市、区)司法局137
  个,有司法行政人员2.2万多人。司法行政机关恢复初期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法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物资装备和司法统计、法学教育及培训政法干部、法制宣传、公证、民间调解、法学研究、司法外事等工作。一九八二年司法部机构改革后,将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移交给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不再管理。一九八三年八月,中共山东省委根据中央决定,将劳改、劳教工作由公安部门移交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至此,司法行政机关成为国家执法机关、人民民主专政工具之一,它所担负的主要任务是,管理法学教育,领导培训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干部;领导和管理劳改工作,设立监狱和劳动改造场所,对依法判处刑罚的罪犯(死刑立即执行的除外)实行劳动改造,使其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领导和管理劳教工作,设立劳动教养场所,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但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实行劳动教养,教育他们成为新人;管理法制宣传工作,并协助指导各类学校的法制教育,主办《山东法制报》等法制宣传报刊;领导律师、公证工作,管理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的组织和业务建设;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助理员的工作和组织、业务建设;调查研究和司法理论研究工作;管理司法外事活动等。
  新中国建立三十六年来,山东省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发挥保护人民、惩治犯罪的作用,为保卫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了大量工作。一是先后建立了山东行政学院政法系、山东省政法干校、司法部济南法律学校、山东政法学院、山东省劳改工作警官学校、山东省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山东省司法学校等法律院校,举办了法律函授、自修等多种形式的法学教育,培训了一大批政法干部和法律人才,大大提高了政法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二是认真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改工作方针,将95%的犯罪分子改
  造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新人。同时,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基础和先进技术、管理水平的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劳改生产体系。三是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宣传了国家的宪法及法律、法令、政策,把法律交给全省公民。从一九八五年起,全省进入了五年普法的准备时期,省、地、县三级均建立了普法机构,法制宣传以空前的规模在全省展开。一九八五年,全省建立了149个法律顾问处,146个公证处,有律师1341名(其中兼职639名),公证人员671人。四是建立了10万多个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调解人员30多万人,一个遍布全省的基层调解网已经形成。一九八〇年至一九八五年,共调解纠纷250多万件,防止非正常死亡2.3万多人,促进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精神文明建设。人民调解工作被国外法学界誉为“东方经验”,是“中国司法制度中最有特色的制度之一”。实践证明,司法行政机关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健全,它必将愈来愈得到加强。

知识出处

当代中国的山东(下)

《当代中国的山东(下)》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山东省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政治建设、主要城市建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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