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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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中国的山东(下)》 图书
唯一号: 150020020220003657
颗粒名称: 二、人民检察
分类号: D920.0
页数: 5
页码: 324-328
摘要: 本篇记述了山东省人民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
关键词: 山东省 人民检察

内容

人民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新中国建立初期,人民检察机关叫人民检察署。山东省人民检察署于一九五〇年十月正式建立,陈雷任检察长。随后,根据最高人民检察署重点建立、逐步发展的方针,开始筹建省辖市、专区和县(市)的人民检察署。到一九五四年九月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时,全省共建有101个检察机关,其中省署1个、省辖署3个、专区分署12个、县(市)署85个,共调配检察干部515人。各级检察署根据最高人民检察署确定的“抓中心、搞运动”的方针,在中共山东各级党委领导下,集中力量投入“镇反”、“三反”、“五反”等各项社会改革运动。在运动中,依照《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及有关政策法令,对犯罪案件进行检察,提起公诉,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敌人,惩治犯罪,保障运动顺利进行。一九五三年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后,山东省各级检察机关,又着重对危害经济建设、危害社会主义改造、危害国家秩序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进行了坚决地打击处理,保护了人民民主权利,保卫了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山东省各级人民检察署于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一律改称人民检察院。到一九五五年底,全省专区、省辖市、县(市)检察机关全部建立,并建立了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及其所属济南、青岛、徐州、蚌埠4个铁路运输分院。一九五六年,又建立了济南、青岛、淄博3个省辖市所属的17个区的人民检察院。全省应建立检察机构的139个专区、市、县(区)共有检察干部1976人,其中省人民检察院107人。从一九五五年开始,山东省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
  律规定,首先担负了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工作;其次担负了出庭支持公诉、监所劳改监督、自行侦察和一般监督工作,发挥了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仅一九五五年和一九五六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75317起,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41243起,出席法庭支持公诉924起;通过审查判决书,发现错判案件向法院抗诉后,法院改判268起;办理自行侦查各类犯罪案件4828起和国家工作人员违犯政策法令的一般监督案件3112起。同时,普遍开展了监所、劳改检察工作,及时打击处理了在押犯中重新犯罪和抗拒改造分子。对于经法院已判决执行的案件,检察机关也依法进行监督。特别是对于判处死刑案件的执行,各地检察机关都认真负责地进行临场监督。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胶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刘明智,临场监督对反革命杀人犯安乐三执行死刑。在赴刑场途中,犯人连声喊冤。刘明智忠于职守,对人民高度负责,主动和负责执行死刑的法庭庭长王洪海商量,重新提审了犯人。后经复查,安乐三反革命杀人案确是一起错案,得到平反纠正。
  一九五七年以后的二十年,人民检察工作屡遭干扰和破坏。一九五八年,在“全面大跃进”、“全民大办”等“左”的思想影响下,全省有63个检察机关(占60%)与公安、法院合署办公,检察干部由2093人减少到1573人。由于“左”倾思想的冲击,机构减少,废止了必要的办案程序和公、检、法之间互相制约的制度,削弱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案件质量普遍下降,错案漏案增多,检察工作受到严重挫折。一九六一年以后,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恢复国民经济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检察机关的组织与业务工作又开始有所恢复。至一九六五年,全省检察机关恢复原建制139个。但是,由于“左”的错误未得到彻底纠正,检察机关
  的职能作用仍没有全面发挥,各项业务工作没有全面开展起来。一九六六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检察机关被彻底砸烂,检察工作中断了十多年。虽然一九七五年《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但实质上取消了国家的检察制度和检察活动。
  一九七八年二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重新设置检察机关。同年六月,山东省各级检察机关开始重建,到一九七九年十月全部建立,共配备干部5416人。经过区划调整和机构改革,到一九八五年底,全省共有检察机关151个。其中省院1个、省辖市院9个、分院5个、县(市、区)院136个;检察干部增加到8319人。全省各级检察机关重建以来,在中共山东各级党委领导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下,依照法律赋予的职能,全面开展了各项检察业务。一九七九年冬到一九八一年,各级检察机关根据全国城市治安会议精神,把整顿社会治安作为一项中心任务,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协同公安、法院,对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爆炸犯、放火犯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现行刑事犯罪分子,进行了严厉打击。中共中央于一九八三年八月召开了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对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实行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山东省各级检察机关坚决贯彻了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指示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同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统一行动,集中力量,昼夜奋战,对那些流氓团伙和杀人、抢劫、强奸、重大盗窃等严重犯罪分子,及时审查批准逮捕、决定起诉。在办案中,认真贯彻执行“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努力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五年,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和移送
  起诉的案件中,对不应逮捕的11858名人犯,决定不批准逮捕;对不应起诉的1519名人犯,决定免予起诉或不予起诉;并追捕漏犯666名,追诉漏犯937名。同时,还提请公安机关纠正了一些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人民法院的错判或量刑畸轻畸重的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了抗诉。
  一九八二年中共中央关于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紧急通知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决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下达后,山东各级检察机关迅速传达学习,组织力量到工厂、企业、机关等单位宣讲《决定》。各级检察机关在中共山东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在公安、法院和工商、税务、财政、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主动出击,积极办案。从一九八〇年至一九八五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9219起,立案查处了4396起(其中大要案立案333起),起诉2513起,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折人民币2423万元,粮食77万斤,木材3374立方米。
  各级检察机关在坚持“两打”(打击刑事犯罪、打击经济犯罪)一齐抓的同时,运用法纪检察的职能,积极开展了同国家工作人员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渎职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斗争。一九七九年到一九八五年共受理法纪案件6352起,立案侦查了1291起,依法逮捕犯罪分子750名,决定起诉685名。与此同时,还受理人民群众控告申诉212358件次,对其中由检察机关直接管辖的37051起案件认真进行了查处,依法处理了一批犯罪分子,也纠正了一些冤假错案,伸张了正义,密切了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山东省各级检察机关在监所检察工作中,认真贯彻了“实行严格管理与教育感化相结合”的方针,严厉打击了重新犯罪和反改造的首要分子;并对在社会上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监督和考察。同时,
  依照法律规定,对监狱、看守所和劳改、劳教场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了监督,协助监管部门,加强和落实了监管措施,防止和杜绝了一些罪犯自杀、逃跑、行凶等事故的发生。
  为争取社会治安的好转,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结合开展检察业务和办案活动,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主要是,在办案中注意研究犯罪的原因、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犯罪的措施;开展“检察建议”活动,协助发案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对免予起诉的人员,协助有关单位和被免诉人员的亲属落实帮教措施,进行定期考察,做好教育改造工作等。

知识出处

当代中国的山东(下)

《当代中国的山东(下)》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山东省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政治建设、主要城市建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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