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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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中国的山东(下)》 图书
唯一号: 150020020220003656
颗粒名称: 一、人民法院
分类号: D920.0
页数: 6
页码: 318-323
摘要: 本篇记述了山东省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
关键词: 山东省 人民法院

内容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
  山东省的人民审判机关,在抗日战争时期就随着抗日根据地人民政权的创建而产生,一九三八年,蓬莱、黄县、掖县率先建立抗日民主政府,三县即建立了人民审判机构。同年十月,建立了“山东高等法院分院”,隶属于胶东北海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一九四〇年三月,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增设了“山东省战时高级审判处”。一九四三年九月,省审判机构改称“省行政委员会高级审判处”。一九四五年八月,省审判机构改称“山东省司法厅”。一九四七年,国民党军队对山东解放区发动了重点进攻,为了全力以赴投入解放战争,省政府决定撤销各级人民审判机构,刑事民事审判工作分别由公安、民政兼理。
  一九四九年,山东全境解放,人民审判工作走向了一个新的转折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为起点,人民审判工作由战争时期转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三十六年来,人民审判工作的发展可以划分为四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山东人民审判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一九四九年至一九五三年)。解放初期,由于从战争状态转入和平时期,从组织机构、人员建设、审判程序制度到各项审判工作都处于创新阶段。
  在组织建设方面,一九四八年八月,山东大部分地区获得解放,省政府决定首先恢复建立了省司法厅,厅长张伯秋。一九四九年十月新中国成立后,山东省政府通令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单独建立审判机构。至一九五〇年,共建各级审判机构158处,其中省司法厅1个,行署司法处3个,直属市人民法院4个,专署司法科21个,县司法科129个。一九五一年,省司法厅改为省人民法院,院长是张伯秋;专署司法科和省辖市人民法院改为省人民法
  院分院,县司法科改为县人民法院。原来由司法科管理的“犯人教育所”、看守所移交于同级公安机关。整编后,全省共有人民法院144处,审判体制更加完备。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各地还大力加强了巡回法庭和土改、镇反、普选等专门人民法庭的建设。在一九五三年普选期间,全省基层人民法院共建立普选人民法庭369处;一九五四年建立巡回法庭208处。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加强了人民接待室、经济建设保护庭及公证机构的建设。
  在审判队伍建设方面,解放初期,山东从事审判工作的力量较弱,一九五〇年全省审判机构仅有工作人员800余人。为了加快法院审判队伍的建设,山东省政府多次指示各地,要保证审判人员的质量,选派优秀干部充实审判机关。一九五一年,全省审判队伍达1500余人,审判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也有了提高。一九五二年,为了加强法院建设,全省法院进行了“司法改革”,批判了旧法观点、旧法思想和作风,调出了一批不适合做司法工作的人员,调进了一批骨干,使法院队伍的数量和质量都大大提高。至一九五三年,全省法院工作人员增至2200余人。
  在建立健全审判程序制度方面,新中国建立初期,由于人民审判工作从战争时期转变为和平建设,百废待兴,建立健全审判程序制度成为这一时期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经过努力,全省法院逐步建立健全了案件管辖、审级、复核、公开审判、巡回审判、陪审、合议、辩护等新型的人民审判制度,使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章可循,比较好地发挥了审判职能作用。
  在建立健全审判程序制度的同时,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大干警以极大的热情和献身精神,投入了土改、镇反、“三反”、“五反”斗争,同时还积极开展了宣传贯彻第一部婚姻法的活动和保护国家经济建设的审判活动。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围绕审判土
  改、镇反、“三反”、“五反”案件,判处了一批反革命、土匪、恶霸以及破坏经济建设的罪犯,保卫了人民政权,保障了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民事审判工作继续发扬了老解放区的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审判等优良传统作风,通过审判活动,支持广大妇女同封建婚姻制度作斗争,处理了大量婚姻案件和权益纠纷案件,促进了妇女的解放和生产力的发展。
  第二个时期:人民法院巩固发展时期(一九五四年至一九六六年)。这一时期,人民审判工作以贯彻一九五四年九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为中心,遵守法制、依法办事,各项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在思想建设方面,全省法院都开展了宣传贯彻这两个重要法律的工作,引导审判人员按照法制原则和制度进行审判工作。通过学习,广大法院干部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大大提高,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
  在组织建设方面,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省人民法院改为省高级人民法院,由王云生担任院长。省人民法院分院改为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县(县级市、区)为基层人民法院。同时建立了济南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这时,全省共有人民审判机构170个,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1个,地、市中级人民法院14个,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1个,基层人民法院154个。根据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派出的人民法庭建设大大加快,至一九五七年,全省人民法庭数已达455处。
  在审判程序制度建设方面,一九五五年至一九六六年,全省法院贯彻执行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各级人民法院刑、民案件审判程序总结》、《关于刑事案件的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的初步总结》、《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
  刑、民案件政策法律和程序制度的规定等,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开始走上依法办事的轨道,各项审判工作取得新成绩。
  在这一个时期,全省法院工作也走过一段弯路。主要是一九五七年以后,由于受“左”的干扰,法院工作出现了一些失误。特别是一九五八年至一九五九年“大跃进”期间,由于法院组织形式的改变,在审判工作中,有的出现了高指标和不遵守法制,不按照法定审判程序制度办事的现象及办案粗糙,质量下降,处理某些刑事案件混淆两类矛盾等问题。这种不正常状况,直到一九六〇年中共山东省委指示各级人民法院要恢复原来的组织形式,才得以改变。
  第三个时期:人民法院遭到严重破坏时期(一九六七年至一九七六年)。在这个时期,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践踏,法院在组织上、工作上都受到极大破坏。一九六八年,山东公、检、法实行军管,各级法院被撤销,广大法院干部有的被下放劳动,有的被迫改行,民事审判工作陷于停顿,刑事审判工作由公安军管会负责。由于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审判案件得不到切实的法律保障,因而出现了不少冤假错案。一九七三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虽然开始恢复办公,但由于“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干扰破坏,法院工作的阻力仍然很大。
  第四个时期:人民法院大发展时期(一九七七年至一九八五年)。一九七八年,最高人民法院主持召开了全国第八次司法工作会议,随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召开了第十二次全省司法工作会议。两个会议认真清理了“左”的影响,使人民法院的工作出现了根本性的转变。此后,全国人大先后制定和颁布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试行)等一系列重要法律,人民法院的工作进入了严格依法办事的崭新阶段。
  在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方面,根据加强法制建设的要求和审判工作的需要,一九七九年以后,全省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进一步得到加强。至一九八五年,全省共有各级人民法院152个,其中,省高级人民法院1个,梁德山任院长;市、地中级人民法院14个;基层人民法院137个。在法院内部,陆续增设或加强了经济审判、执行、政策研究、信访、法医技术、业余法律大学等工作的专门机构,使人民法院的内部机构设置更加符合客观实际。随着人民法院的任务大量增加,全省法院的队伍也相应地加强。从一九七八年至一九八五年,全省法院的工作人员由3732人增至10620人,一九八五年比一九七八年增加了1.8倍。
  在审判工作方面,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省人民法院复查了“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各类刑事案件5万余件,对由于“左”的影响造成的冤假错案实事求是地作了改判纠正,落实了政策。在刑事审判工作方面,一九八三年以来,贯彻执行了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犯罪分子,进行了坚决有力地打击,判处了大量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保障了改革、开放和“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全省法院认真贯彻执行了民事诉讼法(试行)、新婚姻法等重要法律,按照法律规定,审理了大量民事案件,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对稳定社会治安起了积极作用。在经济审判工作中,全省法院适应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需要,建立健全了经济审判机构,配备了经济审判干部,积极审理了大量农村承包合同案件、经济合同案件、经济行政案件,以及经济损害赔偿案件,有力地保障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经济权益,对改革、开放和“四化”建设起了积极作用。

知识出处

当代中国的山东(下)

《当代中国的山东(下)》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山东省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政治建设、主要城市建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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