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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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中国的山东(下)》 图书
唯一号: 15002002022000365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地方立法
分类号: D920.0
页数: 3
页码: 312-314
摘要: 本篇记述了山东省地方性法规的效力、范围、提出、草拟、审议、公布、解释、修改和废止等问题,都作了详尽的规定,使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工作有章可循。
关键词: 山东省 地方立法

内容

立法,它是国家专有的活动。新中国建立初期,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享有立法权。一九五五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作出了《关于授权常务委员会制定单行法规的决议》。直至一九七九年之前,地方各级人大没有立法权。但为了推进地方的革命和建设工作,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也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了一些带有法律作用的规章、条例,通过了一些决议、决定。在历届(次)人民代表大会上,除对政府的工作报告及计划、财政、法院等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外,还通过了许多其他的决议、决定等:如在一九五〇年召开的山东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上通过了《山东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暂行组织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暂行组织条例》,通过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处理劳资关系的三个文件的决议》、《为贯彻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的决议》、《关于当前生产救灾工作的决议》等。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一九七九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中规
  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订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据此,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把地方立法工作当作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召开的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赵林就“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工作”做了专门部署。他强调了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意义、范围等,并建议省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搞好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拟出草案,通过法律程序,逐步付诸实施。在一九八五年三月召开的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作出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暂行规定》,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意义,地方性法规的效力、范围、提出、草拟、审议、公布、解释、修改和废止等问题,都作了详尽的规定,使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工作有章可循。
  自一九八〇年至一九八五年底,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山东省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关于发展农村多种经营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限和手续的暂行规定》、《山东省关于保护林木、发展林业的若干规定》、《山东省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关于农村建房占用土地问题的暂行规定》、《山东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山东省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规定》、《关于贯彻〈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山东省城市(镇)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残废军人暂行规定》、《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人事任免暂行办法》、《山东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山东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暂行规定》、《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暂行办法》、《关于物价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关于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的暂行规定》、《关于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暂行规定》、《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等。另外,还作出了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决定。这些法规和决议、决定,对于保证宪法和法律在全省的正确实施,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知识出处

当代中国的山东(下)

《当代中国的山东(下)》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山东省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政治建设、主要城市建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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