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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 法制建设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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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中国的山东(下)》
图书
唯一号:
150020020220003650
颗粒名称:
第二十七章 法制建设
分类号:
D920.0
页数:
21
页码:
313-333
摘要:
本篇记述了山东省法制建设、地方立法、法制宣传教育、政法机构的建立和健全,的情况。
关键词:
山东省
法制
建设
内容
第一节 地方立法
立法,它是国家专有的活动。新中国建立初期,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享有立法权。一九五五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作出了《关于授权常务委员会制定单行法规的决议》。直至一九七九年之前,地方各级人大没有立法权。但为了推进地方的革命和建设工作,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也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了一些带有法律作用的规章、条例,通过了一些决议、决定。在历届(次)人民代表大会上,除对政府的工作报告及计划、财政、法院等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外,还通过了许多其他的决议、决定等:如在一九五〇年召开的山东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上通过了《山东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暂行组织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暂行组织条例》,通过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处理劳资关系的三个文件的决议》、《为贯彻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的决议》、《关于当前生产救灾工作的决议》等。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一九七九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中规
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订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据此,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把地方立法工作当作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召开的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赵林就“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工作”做了专门部署。他强调了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意义、范围等,并建议省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搞好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拟出草案,通过法律程序,逐步付诸实施。在一九八五年三月召开的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作出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暂行规定》,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意义,地方性法规的效力、范围、提出、草拟、审议、公布、解释、修改和废止等问题,都作了详尽的规定,使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工作有章可循。
自一九八〇年至一九八五年底,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山东省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关于发展农村多种经营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限和手续的暂行规定》、《山东省关于保护林木、发展林业的若干规定》、《山东省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关于农村建房占用土地问题的暂行规定》、《山东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山东省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规定》、《关于贯彻〈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山东省城市(镇)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残废军人暂行规定》、《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人事任免暂行办法》、《山东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山东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暂行规定》、《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暂行办法》、《关于物价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关于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的暂行规定》、《关于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暂行规定》、《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等。另外,还作出了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决定。这些法规和决议、决定,对于保证宪法和法律在全省的正确实施,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二节 法制宣传教育
一、新中国建立前后法制宣传概况
早在新中国建立前,山东各解放区人民民主政府就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人民司法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通过群众大会、张贴布告、法庭审判、识字班、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人民政府的法律、法令,组织动员解放区广大群众参加人民解放事业,参加锄奸、反特,对打击反动残余势力,保卫胜利果实,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中国建立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在全省陆续展开。一九五〇年六月三十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山东派出大批干部组成工作队,深入农村,认真宣传土地改革法和党的政策,发动农民群众,有准备有步骤有秩序地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为了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姻法》,一九五三年一月,山东省人民政府成立了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各地(市)、县(区)也都成立了专门的宣传婚姻法机构。城乡都组织了宣传工作队深入基层,以大会讲解、小会座谈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的方法,同时利用电影、幻灯、土广播、宣传棚、散发与张贴宣传品、组织农民剧团等各种形式,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宣传。通过宣传婚姻法,广大妇女的社会地位空前提高,新型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初步建立。一九五四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后,又在全省掀起了学习宣传中国第一部宪法的高潮。机关、工厂、企业、学校举办学习会,机关干部和法律工作者深入基层单位进行宣讲,人民法院普遍设立了宪法宣传栏。全省95%的群众不同程度地学习了宪法条文或受到宪法教育。在这个时期内,还开展了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基层政权选举、爱国公约运动的宣传活动。所有这些,对巩固人民民主政权,迅速恢复国民经济,胜利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九五九年以后,由于“左”倾错误和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司法行政机关被撤销,法制宣传工作受到严重干扰和削弱。特别是十年内乱期间,“四人帮”践踏法律,政法机关被“砸烂”,法制宣传工作基本处于停顿状态。
二、新时期普法教育全面展开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汲取了“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先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重要法律、法令,基本形成了以新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共山东各级党委、各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都把法制宣传列入议事日程,公安、检察、法院、新闻、广播电视、文化教育、工、青、妇等有关部门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法制宣传。到一九八五年底,中共
山东各级党委都成立了普法领导小组,设立了普法办公室;省司法厅和各市(地)、县(区)司法局建立了管理法制宣传工作的职能部门,配备了专职干部;城乡各基层单位一般都选配了法制宣传员。
一九七九年以来,各地先后宣传了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在全省开展了法制宣传日活动。13个地市的城乡基层设立了1164个宣传站(点),广大政法干警、律师、公证员、大专院校法律系部分师生,文艺工作者共11600余人走上社会,共为群众解答法律询问1.1万多条,免费代写诉状等300多件,散发宣传材料224万余份,演唱法制文艺节目291个,展出挂图照片2000余套,出动宣传车251辆,有3000多万干部群众受到了法制教育。继法制宣传日后,又相继开展了法制宣传周、法制宣传月活动,对宪法和婚姻法进行了重点宣传。一九八三年底至一九八四年,配合严厉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分子和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广泛宣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极大地鼓舞了群众,震慑了犯罪分子。
一九八四年,司法部在本溪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现场会上,提出了用五年左右时间,在全体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设想。一九八五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转了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联合提出关于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作出了在全体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山东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部署,省人大常委会于一九八五年三月作出了《关于加强法
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同年十一月,中共山东省委、省政府转发了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提出的《山东省普及法律常识五年规划》。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开展了全民普及法律常识的准备工作,从提高干部、群众的认识入手,运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黑板报等多种形式,结合各地实际,广泛宣传了全民普法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宣传了普法的基本要求、步骤和方法。全省有115个市(地)、县(区)成立了普法工作领导小组。不少厂矿企业也成立了普法领导机构。全省在机关、厂矿、农村、学校等750个单位进行了普法试点,以宪法为核心,系统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即“九法一条例”)。机关干部采取在职学习、脱产轮训、举办法制讲座等办法;企事业单位以定期上法制课、脱产半脱产或业余轮训为主;农村则以农民法制夜校、青年之家、民兵之家、文化站、有线广播等形式。小学在思想品德课中增加了法制观念启蒙教育的内容,90%以上的初中三年级开设了法律常识课,高中也组织不定期的法制讲座,大专院校逐步增加了法律常识教育内容。广大城乡基层单位建立了帮教小组,对刑释、解教人员和失足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每年都有一批失足青少年迷途知返,走上正路。一九八五年底召开了全省法制宣传教育经验交流会,及时推广了试点单位的普法经验。
第三节 政法机构的建立和健全
一、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
山东省的人民审判机关,在抗日战争时期就随着抗日根据地人民政权的创建而产生,一九三八年,蓬莱、黄县、掖县率先建立抗日民主政府,三县即建立了人民审判机构。同年十月,建立了“山东高等法院分院”,隶属于胶东北海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一九四〇年三月,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增设了“山东省战时高级审判处”。一九四三年九月,省审判机构改称“省行政委员会高级审判处”。一九四五年八月,省审判机构改称“山东省司法厅”。一九四七年,国民党军队对山东解放区发动了重点进攻,为了全力以赴投入解放战争,省政府决定撤销各级人民审判机构,刑事民事审判工作分别由公安、民政兼理。
一九四九年,山东全境解放,人民审判工作走向了一个新的转折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为起点,人民审判工作由战争时期转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三十六年来,人民审判工作的发展可以划分为四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山东人民审判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一九四九年至一九五三年)。解放初期,由于从战争状态转入和平时期,从组织机构、人员建设、审判程序制度到各项审判工作都处于创新阶段。
在组织建设方面,一九四八年八月,山东大部分地区获得解放,省政府决定首先恢复建立了省司法厅,厅长张伯秋。一九四九年十月新中国成立后,山东省政府通令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单独建立审判机构。至一九五〇年,共建各级审判机构158处,其中省司法厅1个,行署司法处3个,直属市人民法院4个,专署司法科21个,县司法科129个。一九五一年,省司法厅改为省人民法院,院长是张伯秋;专署司法科和省辖市人民法院改为省人民法
院分院,县司法科改为县人民法院。原来由司法科管理的“犯人教育所”、看守所移交于同级公安机关。整编后,全省共有人民法院144处,审判体制更加完备。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各地还大力加强了巡回法庭和土改、镇反、普选等专门人民法庭的建设。在一九五三年普选期间,全省基层人民法院共建立普选人民法庭369处;一九五四年建立巡回法庭208处。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加强了人民接待室、经济建设保护庭及公证机构的建设。
在审判队伍建设方面,解放初期,山东从事审判工作的力量较弱,一九五〇年全省审判机构仅有工作人员800余人。为了加快法院审判队伍的建设,山东省政府多次指示各地,要保证审判人员的质量,选派优秀干部充实审判机关。一九五一年,全省审判队伍达1500余人,审判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也有了提高。一九五二年,为了加强法院建设,全省法院进行了“司法改革”,批判了旧法观点、旧法思想和作风,调出了一批不适合做司法工作的人员,调进了一批骨干,使法院队伍的数量和质量都大大提高。至一九五三年,全省法院工作人员增至2200余人。
在建立健全审判程序制度方面,新中国建立初期,由于人民审判工作从战争时期转变为和平建设,百废待兴,建立健全审判程序制度成为这一时期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经过努力,全省法院逐步建立健全了案件管辖、审级、复核、公开审判、巡回审判、陪审、合议、辩护等新型的人民审判制度,使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章可循,比较好地发挥了审判职能作用。
在建立健全审判程序制度的同时,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大干警以极大的热情和献身精神,投入了土改、镇反、“三反”、“五反”斗争,同时还积极开展了宣传贯彻第一部婚姻法的活动和保护国家经济建设的审判活动。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围绕审判土
改、镇反、“三反”、“五反”案件,判处了一批反革命、土匪、恶霸以及破坏经济建设的罪犯,保卫了人民政权,保障了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民事审判工作继续发扬了老解放区的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审判等优良传统作风,通过审判活动,支持广大妇女同封建婚姻制度作斗争,处理了大量婚姻案件和权益纠纷案件,促进了妇女的解放和生产力的发展。
第二个时期:人民法院巩固发展时期(一九五四年至一九六六年)。这一时期,人民审判工作以贯彻一九五四年九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为中心,遵守法制、依法办事,各项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在思想建设方面,全省法院都开展了宣传贯彻这两个重要法律的工作,引导审判人员按照法制原则和制度进行审判工作。通过学习,广大法院干部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大大提高,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
在组织建设方面,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省人民法院改为省高级人民法院,由王云生担任院长。省人民法院分院改为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县(县级市、区)为基层人民法院。同时建立了济南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这时,全省共有人民审判机构170个,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1个,地、市中级人民法院14个,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1个,基层人民法院154个。根据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派出的人民法庭建设大大加快,至一九五七年,全省人民法庭数已达455处。
在审判程序制度建设方面,一九五五年至一九六六年,全省法院贯彻执行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各级人民法院刑、民案件审判程序总结》、《关于刑事案件的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的初步总结》、《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
刑、民案件政策法律和程序制度的规定等,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开始走上依法办事的轨道,各项审判工作取得新成绩。
在这一个时期,全省法院工作也走过一段弯路。主要是一九五七年以后,由于受“左”的干扰,法院工作出现了一些失误。特别是一九五八年至一九五九年“大跃进”期间,由于法院组织形式的改变,在审判工作中,有的出现了高指标和不遵守法制,不按照法定审判程序制度办事的现象及办案粗糙,质量下降,处理某些刑事案件混淆两类矛盾等问题。这种不正常状况,直到一九六〇年中共山东省委指示各级人民法院要恢复原来的组织形式,才得以改变。
第三个时期:人民法院遭到严重破坏时期(一九六七年至一九七六年)。在这个时期,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践踏,法院在组织上、工作上都受到极大破坏。一九六八年,山东公、检、法实行军管,各级法院被撤销,广大法院干部有的被下放劳动,有的被迫改行,民事审判工作陷于停顿,刑事审判工作由公安军管会负责。由于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审判案件得不到切实的法律保障,因而出现了不少冤假错案。一九七三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虽然开始恢复办公,但由于“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干扰破坏,法院工作的阻力仍然很大。
第四个时期:人民法院大发展时期(一九七七年至一九八五年)。一九七八年,最高人民法院主持召开了全国第八次司法工作会议,随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召开了第十二次全省司法工作会议。两个会议认真清理了“左”的影响,使人民法院的工作出现了根本性的转变。此后,全国人大先后制定和颁布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试行)等一系列重要法律,人民法院的工作进入了严格依法办事的崭新阶段。
在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方面,根据加强法制建设的要求和审判工作的需要,一九七九年以后,全省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进一步得到加强。至一九八五年,全省共有各级人民法院152个,其中,省高级人民法院1个,梁德山任院长;市、地中级人民法院14个;基层人民法院137个。在法院内部,陆续增设或加强了经济审判、执行、政策研究、信访、法医技术、业余法律大学等工作的专门机构,使人民法院的内部机构设置更加符合客观实际。随着人民法院的任务大量增加,全省法院的队伍也相应地加强。从一九七八年至一九八五年,全省法院的工作人员由3732人增至10620人,一九八五年比一九七八年增加了1.8倍。
在审判工作方面,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省人民法院复查了“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各类刑事案件5万余件,对由于“左”的影响造成的冤假错案实事求是地作了改判纠正,落实了政策。在刑事审判工作方面,一九八三年以来,贯彻执行了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犯罪分子,进行了坚决有力地打击,判处了大量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保障了改革、开放和“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全省法院认真贯彻执行了民事诉讼法(试行)、新婚姻法等重要法律,按照法律规定,审理了大量民事案件,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对稳定社会治安起了积极作用。在经济审判工作中,全省法院适应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需要,建立健全了经济审判机构,配备了经济审判干部,积极审理了大量农村承包合同案件、经济合同案件、经济行政案件,以及经济损害赔偿案件,有力地保障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经济权益,对改革、开放和“四化”建设起了积极作用。
二、人民检察
人民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新中国建立初期,人民检察机关叫人民检察署。山东省人民检察署于一九五〇年十月正式建立,陈雷任检察长。随后,根据最高人民检察署重点建立、逐步发展的方针,开始筹建省辖市、专区和县(市)的人民检察署。到一九五四年九月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时,全省共建有101个检察机关,其中省署1个、省辖署3个、专区分署12个、县(市)署85个,共调配检察干部515人。各级检察署根据最高人民检察署确定的“抓中心、搞运动”的方针,在中共山东各级党委领导下,集中力量投入“镇反”、“三反”、“五反”等各项社会改革运动。在运动中,依照《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及有关政策法令,对犯罪案件进行检察,提起公诉,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敌人,惩治犯罪,保障运动顺利进行。一九五三年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后,山东省各级检察机关,又着重对危害经济建设、危害社会主义改造、危害国家秩序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进行了坚决地打击处理,保护了人民民主权利,保卫了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山东省各级人民检察署于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一律改称人民检察院。到一九五五年底,全省专区、省辖市、县(市)检察机关全部建立,并建立了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及其所属济南、青岛、徐州、蚌埠4个铁路运输分院。一九五六年,又建立了济南、青岛、淄博3个省辖市所属的17个区的人民检察院。全省应建立检察机构的139个专区、市、县(区)共有检察干部1976人,其中省人民检察院107人。从一九五五年开始,山东省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
律规定,首先担负了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工作;其次担负了出庭支持公诉、监所劳改监督、自行侦察和一般监督工作,发挥了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仅一九五五年和一九五六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75317起,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41243起,出席法庭支持公诉924起;通过审查判决书,发现错判案件向法院抗诉后,法院改判268起;办理自行侦查各类犯罪案件4828起和国家工作人员违犯政策法令的一般监督案件3112起。同时,普遍开展了监所、劳改检察工作,及时打击处理了在押犯中重新犯罪和抗拒改造分子。对于经法院已判决执行的案件,检察机关也依法进行监督。特别是对于判处死刑案件的执行,各地检察机关都认真负责地进行临场监督。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胶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刘明智,临场监督对反革命杀人犯安乐三执行死刑。在赴刑场途中,犯人连声喊冤。刘明智忠于职守,对人民高度负责,主动和负责执行死刑的法庭庭长王洪海商量,重新提审了犯人。后经复查,安乐三反革命杀人案确是一起错案,得到平反纠正。
一九五七年以后的二十年,人民检察工作屡遭干扰和破坏。一九五八年,在“全面大跃进”、“全民大办”等“左”的思想影响下,全省有63个检察机关(占60%)与公安、法院合署办公,检察干部由2093人减少到1573人。由于“左”倾思想的冲击,机构减少,废止了必要的办案程序和公、检、法之间互相制约的制度,削弱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案件质量普遍下降,错案漏案增多,检察工作受到严重挫折。一九六一年以后,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恢复国民经济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检察机关的组织与业务工作又开始有所恢复。至一九六五年,全省检察机关恢复原建制139个。但是,由于“左”的错误未得到彻底纠正,检察机关
的职能作用仍没有全面发挥,各项业务工作没有全面开展起来。一九六六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检察机关被彻底砸烂,检察工作中断了十多年。虽然一九七五年《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但实质上取消了国家的检察制度和检察活动。
一九七八年二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重新设置检察机关。同年六月,山东省各级检察机关开始重建,到一九七九年十月全部建立,共配备干部5416人。经过区划调整和机构改革,到一九八五年底,全省共有检察机关151个。其中省院1个、省辖市院9个、分院5个、县(市、区)院136个;检察干部增加到8319人。全省各级检察机关重建以来,在中共山东各级党委领导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下,依照法律赋予的职能,全面开展了各项检察业务。一九七九年冬到一九八一年,各级检察机关根据全国城市治安会议精神,把整顿社会治安作为一项中心任务,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协同公安、法院,对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爆炸犯、放火犯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现行刑事犯罪分子,进行了严厉打击。中共中央于一九八三年八月召开了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对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实行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山东省各级检察机关坚决贯彻了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指示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同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统一行动,集中力量,昼夜奋战,对那些流氓团伙和杀人、抢劫、强奸、重大盗窃等严重犯罪分子,及时审查批准逮捕、决定起诉。在办案中,认真贯彻执行“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努力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五年,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和移送
起诉的案件中,对不应逮捕的11858名人犯,决定不批准逮捕;对不应起诉的1519名人犯,决定免予起诉或不予起诉;并追捕漏犯666名,追诉漏犯937名。同时,还提请公安机关纠正了一些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人民法院的错判或量刑畸轻畸重的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了抗诉。
一九八二年中共中央关于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紧急通知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决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下达后,山东各级检察机关迅速传达学习,组织力量到工厂、企业、机关等单位宣讲《决定》。各级检察机关在中共山东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在公安、法院和工商、税务、财政、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主动出击,积极办案。从一九八〇年至一九八五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9219起,立案查处了4396起(其中大要案立案333起),起诉2513起,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折人民币2423万元,粮食77万斤,木材3374立方米。
各级检察机关在坚持“两打”(打击刑事犯罪、打击经济犯罪)一齐抓的同时,运用法纪检察的职能,积极开展了同国家工作人员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渎职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斗争。一九七九年到一九八五年共受理法纪案件6352起,立案侦查了1291起,依法逮捕犯罪分子750名,决定起诉685名。与此同时,还受理人民群众控告申诉212358件次,对其中由检察机关直接管辖的37051起案件认真进行了查处,依法处理了一批犯罪分子,也纠正了一些冤假错案,伸张了正义,密切了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山东省各级检察机关在监所检察工作中,认真贯彻了“实行严格管理与教育感化相结合”的方针,严厉打击了重新犯罪和反改造的首要分子;并对在社会上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监督和考察。同时,
依照法律规定,对监狱、看守所和劳改、劳教场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了监督,协助监管部门,加强和落实了监管措施,防止和杜绝了一些罪犯自杀、逃跑、行凶等事故的发生。
为争取社会治安的好转,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结合开展检察业务和办案活动,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主要是,在办案中注意研究犯罪的原因、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犯罪的措施;开展“检察建议”活动,协助发案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对免予起诉的人员,协助有关单位和被免诉人员的亲属落实帮教措施,进行定期考察,做好教育改造工作等。
三、人民公安
新中国建立后,山东省公安机关和广大干警在中共山东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靠广大人民群众,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五十年代初期,国民党政府残余的特务分子、反动党团骨干分子以及土匪、恶霸、反动会道门头子还大量存在,他们仇视人民政权,梦想复辟。面对这种情况,山东省各级公安机关在中共山东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紧紧依靠人民群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实行了“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等一系列正确政策,彻底清查了土匪、特务、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子等反革命分子,有力地打击分化了反革命残余势力。各级公安机关在同反革命残余势力作斗争的同时,对于流氓盗匪、杀人放火、强奸妇女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也及时给予严厉打击;并开展了禁止吸毒,取缔娼妓,收容游民、乞丐的活动,清扫了旧社会遗留的丑恶现象。全省出现了城乡秩序井然,人民安居乐业的大好局面。在镇反运
动胜利的基础上,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强了同间谍、特务的斗争,保卫了国家安全。从五十年代中期开始,至“文化大革命”前,山东省社会治安秩序比较稳定。这个时期,各地公安机关对地主、富农等反动阶级分子和依法判刑的罪犯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造工作。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从改造社会、改造人类自身的历史使命出发,对罪犯实行劳动改造的政策,获得了很大的成功。特别是对山东省在押的国民党战争罪犯的改造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有的被特赦释放的原国民党高级官员说:有了共产党,有了改造罪犯的政策,我才做了真正的人。
一九六六年下半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山东省社会治安的大好形势遭到了严重破坏。打、砸、抢横行,无政府主义猖獗,社会主义法制被践踏无遗,全省处于政治动乱之中。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乘机掀起了“砸烂公、检、法”的反动浪潮,山东省公安工作被严重破坏,公安队伍遭到严重摧残,不少地方和单位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
粉碎“四人帮”之后的头两年,经过拨乱反正,社会治安状况大有好转。但是,由于“四人帮”的流毒很深,自由化思潮又有泛滥,社会治安问题仍然很多,各种刑事案件不断发生。各级公安机关加强了侦查破案,破获了一批刑事案件,打击处理了一批刑事犯罪分子。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公安机关不断清除“左”的影响,对冤假错案彻底平反,公安机关的各项业务工作有了新的发展。各地认真执行了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方针,把打击和预防有机结合起来,加强了内部保卫和警卫工作,恢复和整顿了各种形式的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依法实行了消防监督、交通管理和各种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坚持以防为主,有效地预防和减少
了社会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但是,由于十年内乱所造成的消极后果十分深重,加之外部资本主义影响增多,诱发犯罪的因素大量存在;在实际工作中又一度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打击不力,直到一九八三年上半年,山东省的社会治安问题仍然很多,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比较突出。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各地公安机关在中共山东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人民群众,与政法各部门密切配合,坚决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严惩了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社会治安明显好转。同时,各地进一步贯彻落实了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其他措施,加强了公安机关的法制建设,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安全,对于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都起到了促进和保障作用。
在斗争的实践中,山东省公安队伍经受了锻炼和考验,日益成长和壮大。到一九八五年底,全省公安干警比解放初期增加了3倍,省、市(地)、县公安机关都设置了比较健全的侦查、保卫、治安、消防监督、交通管理等业务机构。一九八三年经省政府批准,建立了山东公安专科学校,省和各市、地相继建立了公安学校和警察学校16所。全省逐步形成了公安系统的高、中等和成人教育体系,为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培养和输送了大批干部。全省广大公安干警严守《公安人员八大纪律十项注意》,坚持开展爱民活动,形成了良好的传统。他们夜以继日地坚守在治安保卫的第一线,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涌现出许多先进集体和英雄模范人物。自一九八〇年至一九八五年,全省公安系统荣立一、二、三等功的干警2443人次,被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6人,荣立一、二、三等功的集体765个单位。邹县公安局和临清县看守所被公安部命名为全国公安战线模范集体。有些同志在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
斗争中英勇负伤,甚至献出了宝贵的生命。斗争的实践表明:山东公安队伍是共产党和政府培养的一支靠得住、信得过、守法纪、有战斗力的队伍。这支队伍在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中,将继续做出应有的贡献。
四、司法行政机关
山东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是山东省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
新中国建立后,一九五五年三月九日成立了山东省司法厅;同年八月以后,陆续在青岛、济南、淄博3个省辖市设立司法局。当时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所属司法机关执行政策情况,并对各个时期的重要工作进行安排、检查和总结;掌握司法干部的训练和在职干部的业务教育以及下级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庭的设置和编制;指导下级法院贯彻执行各项审判制度,改进工作方法,并做好书记员、执行员的工作以及档案、赃物、证物的管理工作;管理律师和公证工作,组织和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组织对社会的司法宣传;管理司法统计、法令编纂,并协助财政部门管理司法财务工作;指导和推动各地开展民间调解工作等。但是,由于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一九五七年后法制建设逐步进入低潮。一九五八年,山东省司法行政机关与省人民法院合署办公;一九五九年,山东省司法行政机关则全部被撤销。
粉碎“四人帮”以后,中共中央总结了十年内乱的沉痛教训,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正确方针。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山东省根据中央决定,恢复重建山东省司法厅。司法厅成立后,从一九八〇年九月起,开始在市(地)、县(区)组建司法局。到一九八五年,全省共有司法行政机关152个,计省司法厅1个,市(地)司法局14个,县(市、区)司法局137
个,有司法行政人员2.2万多人。司法行政机关恢复初期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法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物资装备和司法统计、法学教育及培训政法干部、法制宣传、公证、民间调解、法学研究、司法外事等工作。一九八二年司法部机构改革后,将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移交给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不再管理。一九八三年八月,中共山东省委根据中央决定,将劳改、劳教工作由公安部门移交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至此,司法行政机关成为国家执法机关、人民民主专政工具之一,它所担负的主要任务是,管理法学教育,领导培训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干部;领导和管理劳改工作,设立监狱和劳动改造场所,对依法判处刑罚的罪犯(死刑立即执行的除外)实行劳动改造,使其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领导和管理劳教工作,设立劳动教养场所,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但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实行劳动教养,教育他们成为新人;管理法制宣传工作,并协助指导各类学校的法制教育,主办《山东法制报》等法制宣传报刊;领导律师、公证工作,管理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的组织和业务建设;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助理员的工作和组织、业务建设;调查研究和司法理论研究工作;管理司法外事活动等。
新中国建立三十六年来,山东省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发挥保护人民、惩治犯罪的作用,为保卫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了大量工作。一是先后建立了山东行政学院政法系、山东省政法干校、司法部济南法律学校、山东政法学院、山东省劳改工作警官学校、山东省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山东省司法学校等法律院校,举办了法律函授、自修等多种形式的法学教育,培训了一大批政法干部和法律人才,大大提高了政法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二是认真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改工作方针,将95%的犯罪分子改
造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新人。同时,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基础和先进技术、管理水平的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劳改生产体系。三是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宣传了国家的宪法及法律、法令、政策,把法律交给全省公民。从一九八五年起,全省进入了五年普法的准备时期,省、地、县三级均建立了普法机构,法制宣传以空前的规模在全省展开。一九八五年,全省建立了149个法律顾问处,146个公证处,有律师1341名(其中兼职639名),公证人员671人。四是建立了10万多个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调解人员30多万人,一个遍布全省的基层调解网已经形成。一九八〇年至一九八五年,共调解纠纷250多万件,防止非正常死亡2.3万多人,促进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精神文明建设。人民调解工作被国外法学界誉为“东方经验”,是“中国司法制度中最有特色的制度之一”。实践证明,司法行政机关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健全,它必将愈来愈得到加强。
知识出处
《当代中国的山东(下)》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山东省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政治建设、主要城市建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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