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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四、基层政权的建设与变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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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中国的山东(下)》
图书
唯一号:
150020020220003612
颗粒名称:
四、基层政权的建设与变革
分类号:
D628
页数:
6
页码:
244-249
摘要:
本篇记述了山东省山东革命根据地的基层就成立了区公所、乡公所、村公所三级抗日民主政权,基层政权的建设与变革的情况。
关键词:
山东省
基层政权
建设变革
内容
早在一九四〇年,山东革命根据地的基层就成立了区公所、乡公所、村公所三级抗日民主政权。一九四一年以后,取消了乡公所,改为区、村制,一直沿用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此后到一九八五年底,山东省的基层政权经历了三个历史时期。
(一)乡(镇)政权的建立、巩固和发展时期(一九四九年至一九五八年)。
一九五一年一月六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出了建乡指示,要求全省“普遍建立健全乡人民政府”。四月十六日,山东省政府又颁布了《山东省乡人民代表会议试行组织条例》、《山东省乡人民政府试行组织条例》。依照这两个条例,全省结合土地改革、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爱国增产节约运动,进行了民主建乡。至一九五三年一月,全省共建乡14377个。
在建乡的同时,全省还普遍展开了建立镇政权的工作。一九五一年三月,山东省民政厅根据华东军政委员会的来函精神,发出了建镇的通知,要求各地把人口超过3000人以上,并有一定工商业规模的集镇建为镇。镇的编制同乡,受县或区的领导,干部的配备强于一般乡。到一九五四年六月,全省共建镇163个。
一九五三年四月至一九五四年四月,山东省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普遍进行了基层选举,产生了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乡人民政府。这次普选,提高了广大基层干部的民主思想和民主作风,提拔和培养了大量工农积极分子,充实了基层政权领导,进一步健全和巩固了基层政权。乡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和乡人民政府委员会的职权更加明确具体。
一九五四年,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关于健全乡政府组织的指示》,全省的乡政府均设置了生产合作、文教卫生、治安保卫、人民武装、民政、财粮、调解等委员会,加强了乡的行政工作,巩固了乡政权。
山东的建镇工作也有一定的发展。一九五五年全省建镇227个,其中县属镇52个,由区督导的镇175个。为了统一市镇建制,国务院于一九五五年六月九日作出了《设置市镇建制的决定》。依据国务院决定的精神,山东省人民委员会于一九五六年八月二十日,发出了《整顿镇的建制设置的指示》,制定了设镇的具体标准。到一九五七年,全省依新标准设置了164个镇。镇设立人民委员会,根据镇的任务,按民政、生产合作、财政、建设、文教、卫生等业务,设置专职干部。3万人口以上的镇,根据各项业务设若干股。
一九五五年后,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进展,山东对基层政权进行了多次整顿,撤销与合并了200多个区级机构,紧缩了区的编制。与此同时,大规模地开展了并乡的工作。并乡的原则是按照便于发展生产、便于组织领导、便于联系群众,与当地的自然、经济、交通情况相结合,以先进带落后等原则进行。
依据上述原则,平原地区约4个乡合为1个乡,平均每乡1.5万人左右;丘岭地区约2个乡合为一个乡,平均每乡1万人左右;山区每乡约7000人。乡的直径一般在15华里左右,各乡领导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约10个。干部每乡设4至9人,一般分工是:乡党委正、副书记各1人,正副乡长各1人,文书1人,财经员1人,并注意配备妇女干部。经过合并,全省由一九五四年的1.6万多个乡,至一九五六年下半年减并为8300多个乡。
(二)人民公社时期(一九五八年至一九八三年)。
一九五八年七月,山东开始试办人民公社。八月中旬,毛泽东来山东视察,并指示:“还是办人民公社好”。八月二十九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在农村中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遵照中央指示精神,山东人民公社化运动全面展开。到九月中旬,全省由51776个高级社合并建成了1556个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的人民公社。
一九五八年九月十一日,中共山东省委为指导各地人民公社的建立,转发了《掖县先锋人民公社试行简章》。简章规定:公社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由工农商学兵自愿联合组织起来的乡社合一的社会基层组织,由社员民主选举的代表所组成的社员代表大会和由它而产生的社务委员会,负责管理本社范围内的一切生产、交换、分配、文教、福利、武装和各项政治事务。公社的组织机构实行乡社合一,社员代表大会就是乡人民代表大会,公社的社长就是乡长。公社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人民公社社员代表大会,它行使乡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社务委员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行使乡人民委员会的职权。社务委员会设社长一人,主持工作;设副社长若干人,协助社长进行工作。社务委员会下设农业、水利、财政、内务、人民武装等部门和办公室。公社划为若干生产大队,每大队划若干生产队。
一九五八年,全省撤销了镇的建制,镇全部改成了人民公社。
一九五九年一月,山东对人民公社进行了整顿,对公社的管理制度作了统一的规定。一九六一年六月,中共中央公布《农村人民公社条例》(草案)后,山东对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规模又进行了调整。大部分人民公社调整为相当于原来大乡的范围,生产大队调整为相当于一九五七年的高级社,生产队调整为原高级社生产队的规模。到一九六三年,全省建有人民公社3691个。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民公社建立了革命委员会,后又改称为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
(三)政社分开、重建乡政府时期(一九八三年至一九八五年。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特别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和多种经济形式的发展,使“政社合一”,“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管理体制越来越不适应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改革人民公社管理体制成为迫切的需要。一九八一年,山东菏泽县的五浩屯公社、安丘县的黄旗堡公社等个别社队,开始进行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改革。一九八三年四月,山东省人民政府根据宪法修改草案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召开了由各行署(市政府)分管领导、民政局和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会后在邹县、昌邑县、巨野县、宁阳县、张店区进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试点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制定了全省的建乡方案。一九八三年十一月,政社分设、建立乡政府的工作,结合基层选举工作在全省展开,到一九八四年十月底基本结束。全省由原来的2109个社、镇,改为3368个乡、镇(其中镇725个),282个区(以公社为单位设区,作为县的派出机构,区下设乡)。在建乡的同时,以原生产大队为单位建立了89350个村民委员会。
政社分开后,乡(镇)规模大致有三种类型:一是以原公社范围建乡的,有70个县、市(区),占54.7%;二是基本上以原公社建乡、大乡适当划小的,有28个县、市(区),占21.9%;三是基本上以原公社范围设区,以原管理区范围建乡的有31个县、市(区),占23.4%。全省平均每个乡(镇)2.2万多人。
乡(镇)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任期三年。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三年。
乡(镇)人民政府实行乡(镇)长负责制。乡(镇)长负责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副乡(镇)长协助乡(镇)长工作。正副乡(镇)长组成乡(镇)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本级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编制的实际情况,设立文书和民政、司法、财政、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生产建设、乡村建设等助理人员。
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后的农村新体制,对于巩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成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通过一段实践,也暴露出一些不尽合理的地方,主要是实行区下设乡的地方,基本上都是在原公社基础上设区,原管区基础上建乡。区一般有工作人员20多人,乡一般有3至7人。乡的规模过小,财力不足,难以形成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因此,不能充分发挥基层政权的作用。针对这种情况,一九八五年又实行了撤区并乡,取消区的建制。到一九八五年底,全省调整为2637个乡、镇(其中镇800个),95个区公所。
知识出处
《当代中国的山东(下)》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山东省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政治建设、主要城市建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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