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田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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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山东文史集粹工商经济卷》 图书
唯一号: 150020020220001868
颗粒名称: 一、田赋
分类号: K810.2
页数: 2
页码: 443-444
摘要: 本篇记述了山东省博山县。博山县田赋分正税和附捐,皆按粮银8686两与钱计征,田赋的情况。
关键词: 山东省 旧时淄博 田赋

内容

博山县。博山县田赋分正税和附捐,皆按粮银8686两与钱计征。北洋军阀统治时期,正税每银1两折征国币2.2元。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折征时不但正税增值,附捐也增值并加大。1930年,正税每两折征国币4元,附捐每两加征4.57元。1932年附捐增至5.7元。日伪统治时期,田赋附捐增长速度惊人。1942年每征田赋1元,带征附捐1元。临时附捐竟是5.25元。1944年又增至37.9元。是年征收附捐965575元,其中临时附捐940753元。
  淄川县。北洋军阀政府统治时期,淄川县田赋每亩征银标准是,上等地8.704分,中等地7.564分,下等地5.17分,山地2.786分,均春秋两季征收。荒地3.255分,一季征收。1918年,全县实有征粮田6766顷68亩7分5厘,征收赋税地丁90557元,田赋附捐9056元,漕折7233元,附捐4753元。国民党政府统治时,出现田赋预征的现象,1928年预征了1929年的田赋。人民更是苦不堪言。
  张店地区(时属桓台县)。1924~1928年,军阀张宗昌苛征
  暴敛,漕米折征捐金每石由6元增至22元。1929年,恢复每银1两折征银元4元,其中2.2元为地丁正税,1.8元为地丁附捐。1940年以后,货币贬值,田赋除征收现金外,还开征柴粮实物。
  临淄县。1914年,临淄县田赋改征银元,每银1两折征2.2元。1931年,全县征收田赋为84043元。
  周村地区(时属长山县)。1914年,周村地区地丁改征银元,地丁及租课每两折征2.2元,漕米每石折征6元。1924~1927年,军阀张宗昌为了筹措内战经费,加强了搜括,将田赋每两银折征提高到8元,漕米每石亦提高到8元。1934年,废除丁漕、银米名称,统称田赋,分两次征收,叫上下田赋。漕米则称特种田赋。正税之外又出现名目繁多的附加,当时田赋之重已超过收获量价值的30%~50%。
  桓台县。1914年,桓台县田赋银每两征收附加0.40元。1918年,全县征收田赋70467.9元,其中地丁税52859元,田赋附税5284.9元,漕折5286元,租课7037元。1919年,漕米每石附征铜元2吊。1930年秋,地丁银每两征收附加1.80元。1931年,全县征收田赋86341元,其中田赋附捐79325元,漕米附捐7076元。1942年9月,平均每两地丁银2500元。1943年,全县征收田赋98.3991万元,其中田赋附捐110633元,田赋临时附加873358元。

知识出处

山东文史集粹工商经济卷

《山东文史集粹工商经济卷》

出版者:山东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政治、军事、革命斗争、工商经济、科技、文化、教育、民族宗教、社会、风物10卷,全书以真实丰富的史料,朴实流畅的文风,重点反映了自戊戌变法至建国前半个多世纪中发生在山东省的重要史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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