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山东文史资料选辑》 图书 |
唯一号: | 150020020220001268 |
颗粒名称: | 领矿照竞相取得采矿权 |
分类号: | F407.21 |
页数: | 7 |
页码: | 41-47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在民国以前的漫长时期,博山地区小井遍地,时采时停,官府也无办法统一管理。但开煤井者获利则需向权势“买账”。晚清开始出现采矿权问题,小心的人有领清朝政府“矿照”者。一九一四年北洋政府颁布《矿业法》条例,禁止无照开采,省由财政厅、县设矿政局加强管理,才逐渐纳入正轨,创小井者渐被淘汰,较正规的开矿者,为了保住采矿权,不惜巨资呈领“矿照”。 |
关键词: | 山东省 博山地区 民营煤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