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前的济南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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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史资料选辑》 图书
唯一号: 150020020220001203
颗粒名称: 解放前的济南金融业
分类号: K250.652
页数: 22
页码: 53-74
摘要: 本文记述了山东解放前的济南金融业,包括了金融机构、业务概况、管理情形。
关键词: 山东 济南 金融业

内容

自辛亥革命至济南解放的三十七年间,济南金融业机构的演变和业务的增减,各因执政当局不同,互有兴替差异。
  我于一九一五年由山东商专毕业后,参加了银行工作,经历三十四年迄未改就他业。一九四八年济南解放,复承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行(原为北海银行总行)留用十年,至一九五八年六月,因年老退休。为留下这方面的资料,根据个人所见所闻,写出《解放前的济南金融业》一文,以供参考。
  甲、军阀统治时期
  (一九一二年——一九三七年底)
  1.金融机构
  济南的金融业,分银行、银号两种,远在清朝末叶,即有简单的组设。如三合恒、庆泰昌、蚨聚长、协聚泰等,还有为山西商经营的大德通(经理孔庆祥)、大德恒(经理娄介仁)晋逢祥(经理杨济川)等汇总庄(亦称票庄)来济设庄,以内寓方式专作北京西北一带的汇兑、贷款业务。继有周村、章邱等商陆续开设仁和祥(经理牛鉴堂)、裕茂(经理纪芷亭)、同升(经理宋璧如)、广成泰(经理曹岱云)、厚记(经理李锡蕃)等银号,经营存、放、兑换业务。民元而后逐渐发展,以一九一二至一九二八年间最为繁荣。其间有所谓国家银行的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两家,连同其他私营和外商银行(如:山东、上海、实业、大陆、东莱、工商、通惠、齐鲁、泰丰、企业、当业、道生、山左、丰大、周村商业、边业、懋业、中鲁、德华、正金、朝鲜、济南银行等)共二十余家,并有银号钱庄一百二、三十家。一九二六年二次直奉战后,张宗昌统治山东,曾设立山东省银行,由蒋邦彦担任总办,发行纸币并代理省库。其时军政开支奢侈无度,虽经横征暴敛,预收田赋,仍感财政拮据。同时成立了山东军用票管理局和山东国库善后公债局两个机构,发行军用票及公债票各两千万元,并屡向各银行、号强迫借款,致使各行、号苦于应付。更由于省银行滥发纸币,准备不足,限制兑现,屡有其事,造成了省银行票的信用日坠,流通困难。省银行限制兑现的措施,也是荒谬绝伦的,有时限制每人只兑几元,不准多兑,遇到挤兑紧张的时候,就于该行门前加派军警,荷枪实弹,往来盘查,名曰维持秩序,实则对于挤兑人群拳打脚踢,或以枪刺乱捣乱击,使兑现群众避不敢前。在一次挤兑严重的关头,有各级部队大宗兑现。出入后门,汽车装运情事,曾由张宗昌本人带着手提机关枪队到行驻守达一日之久,以资镇压。另外,则迫令中国、交通、山东商业等行各以自有的现金代兑省银行票,连续三日,使各行都受损巨万,成为奇闻奇事。因此,省银行票流通市面多不受授,就随同军用票日益贬值,最后落至二、三角,几乎等于废纸,凡积存各该票券为数较巨的银行银号均各大受亏累。一九二八年“五三”惨案,日人侵占济南,全市陷于混乱状态,各银行号纷纷停业。至一九三〇年韩复榘统治山东,除在“五三”惨案前原有的银行号中部分复业外,韩复榘为了控制地方金融并追求官营业收益的增多,复经筹设山东平市官钱局,由财政厅拨付资本十万元,并准发行铜元枚票。继由各县随粮带征股款三百万元,筹设山东省民生银行,另以财政厅原发行的山东省库券三百万元拨作该行官股基金(该行原定资本总额六百万元,官民各半),亦呈准发行角票,加强基金的运用。同时,由中央银行设立济南分行。由是济南的金融业转趋活跃。直至一九三七年“七七”抗战,十二月二十七日日寇攻陷济南,本市金融业部分南迁,部分自行停业,复呈萧条现象,时有银行八家,银号五十二家。见附表(一)、(二)。
  2.业务概况
  济南银行、号的业务多以存款、放款、汇兑、贴现及兑换为主。关于存放款的利率,汇兑的行情及兑换的价格,均由“关上”规定。所谓“关”者,就是公共交易的场所。每晨开始营业之前,除所谓国家银行的中国、交通两行外,其他银行银号,均可派员上关,互为交易,其交易方式,初有脚行(即经纪人)居间介绍,继而改为直接商谈,交易既成,则当日的标准行市就算规定,关上设有专人悬牌公布,所有两方交易数额及交易价格,亦有专人随时登记,以资凭证。
  银行、号上关交易,最初设关两处,一在城内,一在商埠,任由各银行号随意参加。城内交易多趋重于放款及兑换两种,而商埠地区,因为外商关系,对于津、沪、青、烟等地金融消息较为灵活,其业务主旨以汇兑为重。因此,每日的放款利率及兑换价格,概以城内关的悬牌为准,至汇兑行情,则以商埠关的悬牌为准。分述各种业务概况如下:(一)存放款业务
  在本市历史悠久信誉素著的银行号,各个阶层都认为可靠。它们招揽存款的对象,自然较为广泛。其他一般银号,家数既多,竞争尤力,则各以人事关系寻取存款的途径,势必游资分散,吸收力微。放款方面,多由资金充裕的银行直接贷放于规模较大的工商企业,信用抵押兼而有之,放款数额亦甚巨。而普通中小商人,概由一般银号立于中介地位,居间承做,即银号告贷于银行,经一层的剥削,转贷于商人,故时有“银号吃银行”的话柄。
  存放款利率,自一九一二至一九三八年间的物价波动尚非剧烈,利息涨落,亦不悬殊。民初数年,银行利息的规定,每年分上下两期结算,上期自一月至六月,约为活期存款月息三厘,透支月息九厘,下期自七月至十二月,约为活期存款月息三厘,透支月息一分二厘。一九二一年后,逐渐上涨,而放款最高利率亦未超过月息二分,自济案结束省府成立以迄一九三七年“七七”抗战,即有法定利率月息二分的规定。但一般银号的放款利率,通例较银行为高。
  (二)汇兑业务
  银行号的汇兑业务,分电汇、票汇、信汇三种,以上海、天津、青岛、烟台等地为主要目标,汇费涨落,多由上海总其枢纽,营此业者,亦随上海的行情作调拨的标准。其时货币制度,尚未统一,货币种类,极行复杂,非特有银两、银元、铜元之分,而且各地秤头,比例纷歧,价格换算,颇为繁琐。就济南来说,市面通行银两,原以济秤为主,济秤一千两,等于上海规元一千零七十八点五两;天津行秤一千零十四两;天津公砝秤一千零十九两;青岛胶秤一千零十六两;烟台曹秤一千零三十点四两。经办各该地汇兑业务的,均须依此比例作计算标准,以凭记账。币制复杂,可见一斑。
  数额较巨的电汇、票汇,多由银行承做,以中国、交通、山东、东莱、大陆及日商的正金、朝鲜等行最为活跃。其他一般银号,各与每日上关交易时,就其需要程度及资金力量,买卖迟期或即期汇票,以图营利。其时,英美帝国主义的美孚油行、亚细亚煤油公司、英美烟草公司、卜内门洋碱公司等在中国、交通、山东等银行立有往来账户,常存巨额的存款并作上海电汇为最多,每经汇款一笔,辄为五万、十万或二、三十万元不等,其汇费高低,随同时势变迁与头寸松紧的情况,互有涨落,通例每千元收汇费二元左右。
  附志:
  就英、美帝国主义所设各公司的大量存汇款中就可以看出它们对我国的经济侵略是无孔不入而且极为残酷的,如美孚油行、亚细亚煤油公司、卜内门洋碱公司等各以其生产过剩的物资——煤油、洋烛、火碱、肥田粉等,行销我国内地,搜刮了广大人民的财富,而英美烟草公司,则于胶济路线的坊子、二十里堡一带诱迫农民种植黄烟,成熟之后,设厂收购,利用廉价的工资,剥削工农群众的劳力,加工制造香烟,销售各地,吸取大量金钱,通过银行的存汇业务,随时调走。而坊子、二十里堡一带农民则以种植黄烟感受粮地减产的困难。
  (三)贴现业务
  本时期内,正常作贴现业务的尚非通例,间有叙做的银行号,则各依当时的利率及日期的长短作为计算收益的标准。民国初年,山东财政厅发行有息库券,每三个月一期,按期收兑,持券人每于期前向银行号折扣兑换,亦为贴现业务的一种,其折算标准,以月息二分至二分五厘为度,较一般放款的利率稍高,但只限于有门市兑换的银行号作此业务,出入数目无多,且非普遍经营。
  (四)兑换业务
  一九一二至一九二八年间,银行号的兑换业务均占重要部分。由于当时的货币种类极为复杂,必须有兑换业务(银两、银元和铜元兑换),才能使市面资金的流通趋于圆滑。其兑换方式,凡属参加上关的银行召,均于每晨上关时互为交易。下关之后,除中国、交通两行外,其他一般行号,各于行号门前悬牌两面,标以银两、银元的当日市价,互作门市兑换交易。门市兑换的标准,银两以两为单位,银元以元为单位,兑出兑入,各照市价增减十文。民国初年的价格,银两约为三吊八百文,银元约为二吊六百文,一九二一年左右,银元价格涨至三吊以上。至一九二八年“五三”惨案,涨至七吊以上。嗣于一九三一年四月六日财政部颁行了“废两改元条例”,至一九三五年十一月四日以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行纸币定为法币,停止使用现金,并规定每币一元兑铜元二百四十枚。自兹而后,则银元铜元的门市兑换无形停顿。
  附志:
  一九二七年间,张宗昌统治山东时期,曾有一度所谓“会王钱铺”的出现。初为流氓土豪,以当会方式,从中渔利,每经请会一当,组合会友三十分或五十分不等,请会会金原有定额,二当三当以后,会友交纳会金,较定额递减,相差过巨,利息优厚,引人入胜(例如某一会王请会一当,定为会友十分,每分会金十元,每月一摆,十个月满,组成之初,会王得款百元,其他会友,各按摆会日期认交利息,依次用款,有时每分交会金三元、五元即可当会,至最后一当,可得将近百元的整款,此为当会的方式)。而会王本身,原无基业,每以一人之身请会数十余当,摆会日期连绵不断,交纳会金多无资力,于是私设钱铺,滥发纸币,以资周转。这一类型的钱铺,在魏家庄一带及城市的偏僻街巷,比比皆是,既不能参加公会,又不能上关交易,故不能列入正式金融业的系统,只有它们发行的钱票(俗称“满天飞”的钱票),流通市面,欲求兑现,多感困难,一般群众多受其累。历时未久,即被地方当局严格取缔,纷纷停业逃避。
  3.管理情形
  民国初年,对于金融业的管理,尚无严格的措施。虽曾有银行监理官的设置,实则徒有其名,形同虚设,仅于每期结算后,分发表格数分,由各银行自行填报,填报精确与否,亦不认真考核,对其他银号业者,更属漠视,连此表格的填报亦付阙如。一九二一年以后,济南市银行业公会,渐有简单的组织,城关商埠的银号,也组成了济南市钱业公会,各订公会章程,共同遵行。一九三一年间,才对金融业的管理逐渐重视,并陆续颁布了一些金融管理法令,如:一九三一年八月一日省令公布施行的商号开业、歇业办法、营业登记暂行章程。是年九月因银元上涨,限制铜元入境,颁行限制办法,一九三二年市社会局令发钱业公会的工商同业公会法,令各行业组织公会。其时银钱业的同业公会早已成立,一九三五年七月间,因各地现洋价格分歧,有私运现洋从中渔利情事,又颁布了禁止现洋出境办法。是年十一月四日,以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行纸币定为“法币”,停止使用现金后,为了控制现金集中国库并希图维护法币的顺利推行,复经中央陆续颁布了交换法币办法、银制品用银管理规则。一九三六年一月十一日,颁布了辅币条例,一九三七年颁布了妨害国币惩治条例,是年八月十七日颁布了安定金融办法等,先后令由各银行号遵照执行。
  乙、敌伪统治时期
  (一九三八年初——一九四五年八月)
  1.金融机构
  敌伪统治时期,济南金融业还可以勉强维持。银行方面,除中央银行撤退南迁外,其他原有的中国、交通两行和私营的东莱、上海、大陆等行均照常存在,惟地方性的民生银行和平市官钱局两家,由敌伪接收,组织了山东兴农委员会从事整理。一九三八年四月八日,有敌伪临时政府的所谓中央银行——中国联合准备银行(以下简称联银)由北平总行来济设立分行,由黄恂伯担任经理,并在青岛、烟台、龙口、威海等地各设分行一处,统辖全省金融,加强管理。一九三九年九月,由山东各大城市县镇筹集股金,在伪联银扶植下创设鲁兴银行,总行设济南,并在全省各重要市县设立办事处,是当时唯一活跃的官商合办银行。日寇的正金、朝鲜、济南等行,亦于一九三八、三九年间相继复业。一九四二年三月,伪省署以山东兴农委员会整理民生银行和平市官钱局所收的部分资金筹设山东农业银行,由北京联银总行派蒋廷梅充任常务董事,主持全行事务。该行限于农业贷款,未能充分开展,致收益不敷开支,成立三载,营业亏累,一九四五年三月被迫停业。其业务,移交鲁兴银行继续清理。所有济南联银分行及鲁兴、农业等行,均于成立之初派日本顾问一人安营驻行,实施控制。一九四五年七月,复有晋鲁、聚义、福顺德等银号三家增资改称银行。另有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实业总署与日寇合办的华北工业银行,恰在日寇投降的次日,在济设立分行,但至国民党接收人员到来迄未作一笔业务。当时共有银行十四家。见附表(三)。
  银号方面:一九三八年敌伪统治初期,原有银号五十余家,嗣由于实施控制,在管理方面逐步加强,并经两度限令增资之后,其中因股东变更改组合并或无力增资中途停业等情,至一九四五年八月日寇投降时只余银号二十五家。见附表
  (四)。
  2.业务概况
  敌伪时期的银行号业务,仍多以存、放、汇为主。一九三八年成立的伪联银,除发行兑换业务外,并兼营存、放、汇业务,至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一日,即以中央银行的身份完全立于金融业的领导监督地位,规定官厅存款限由该行承做,其他业务任由一般银行号互为经营。一般银行号中,以一九三九年成立的鲁兴银行最为活跃,所有存款、放款、汇兑、贴现及仓库抵押等业务,均各充分经营。
  关于存放款的利率问题,曾于一九四二年十月由伪联银规定一次,历经二年无何变动,至一九四四年四月二十八日在北平召开平、津、青、济四大都市金融业务会议,规定华北八大都市(北平、天津、青岛、济南、唐山、保定、石门、烟台)实施各地银行银号订立存款放款利率协定,以五月一日为实行日期,其利率规定:存款 定存一年 定存半年 活存 特种活存 通知存款
  联银 八厘 七厘 四厘 五厘 六厘
  商业银行 一分 八厘 四厘 五厘 六厘
  银号 二分 一分五厘 八厘 一分 一分二厘
  放款 最高 最低
  银行 二分四厘 六厘
  银号 二分六厘 六厘
  上述利率规定时期,早已货币贬值,物价飞涨,一般银号,多不按规定的利率执行。同时,暗息增高,亦形成自然的趋势,虽经敌伪政府三令五申的严禁,而对于暗息的历年上涨亦无法制止。
  暗息:
  一九三八年 三分——五分
  一九三九年 五分——七分
  一九四〇——一九四一年 十分——十二分
  一九四二年 十八分——二十一分
  一九四三——一九四四年 二十一分——二十四分
  一九四五年——日寇投降 二十四分——三十分(最高)
  从暗息的历年上涨中就可以看出当时物价波动的情况。一九四二年,是物价波动的开始,一般商人,都争取银行号的多额放款,用以购存货物,囤积居奇,以黄金、棉纱为目标,力求更高的利润,这是存放利率增涨的主要根源。
  汇兑业务,初于一九三八至一九四一年间,由伪联银完全掌握,不分公私款项,不分汇额多寡,每汇款一笔只收汇费一角。至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一日伪联银改定办法,专收官厅公款的汇兑调拨事项,其他商人汇款,可由其他银行号互为承做。
  从此银行号的汇兑业务才稍见活动,汇出汇入,多为北平、天津、青岛、徐州等地,汇额亦不甚大。
  3.管理情形
  (一)关于通货的管理
  一九三八年二月在北平设立伪中国联合准备银行总行,发行联银券,明令公布为法定国币,一切完粮纳税均须用联银券。最初发行的券面金额为十元、五元、一元及五角、二角、一角等六种,嗣后发行百元券,至一九四五年发行千元券。为了加强通货的管理,初于一九三八年三月颁布旧通货整理办法,其主要内容为:中国、交通两行的钞票印有津、青、鲁等地名者及河北省银行、冀东银行钞票,限期一年,与联银券等价使用,中央及中国、交通三行未印有地名的钞票,限期三个月,与联银券等价使用,均于限期内迅速兑换联银券,而山东民生银行发行的山东省库券及山西晋绥晋北等个别地方银行钞票和角票硬币等均另行规定。是年八月对旧通货实施第一次贬值按九折计算流通,一九三九年二月,实施第二次贬值按六折计算流通。同时,颁布禁止旧通货订立契约办法,规定:无论任何借贷存款契约均以联银券为标准。是年三月,明令禁止旧通货流通,并停止收兑。
  一九三九年四月以后的管理措施更加强化。即颁布了扰乱金融暂行治罪法,规定:搬运或使用非联银券者,处十年以下一月以上徒刑或万元以下五百元以上罚金。其时山东各县银钱号和一般商号,多发放银元券、银角券、铜元券及类似钞票的流通券等,复经伪山东省署公布取缔发行私钞及印刷私钞暂行办法,限期一月,完全收回销毁,呈报查考,违者按扰乱金融治罪法处置。
  (二)关于银钱业的管理
  敌伪统治初期,曾于一九三九年五月由敌伪临时政府颁布钱业账庄兑换业监督暂行条例只是对钱业的开业、歇业、注册登记等事定了一些限制办法,而对银行方面没有管理办法的规定。至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复经明令废止前项条例,另行颁布了金融机关管理规则,其主要内容:(1)增加资本的规定——凡经营存款、放款、票据贴现、汇兑、兑换等业务者为金融机关,金融机关均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须用银行、银号或兑换所名称,实收资本五十万元方得开业,济南的银号资本可减半为二十五万元,实收十二万五千元即可开业,不足部分限六个月交足。(2)资金运用的限制——放款、票据贴现总额,不得超过其存款、借入款总额十分之七;承受或买进有价证券,须以华北政务委员会发行的公债、核准发行的公债及联银许可的外国公债、公司债、中外股票为限;存出款项以二分之一以上存入当地联银,所存联银以外的每一金融机关款项不得超过存入联银以外其余金融机关总数的五分之二;提存款准备金交存联银,以定期十分之一、活期五分之一、储蓄四分之一为准。自颁布该项管理规则后,久无其他变更,直至一九四四年十二月间复经明令实施第二次增资,规定济南银号资本总额为三百万元,银行资本总额为五百万元,银号资本足于银行资本定额时可申请改为银行。增资限期定为六个月以内办理完竣。当时济南现有的银号大部申请增资,除晋鲁、聚义、福顺德等三家银号改为银行外,其他申请增资或改组银行者,未经批回,即于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日寇投降时自告结束。
  丙、国民党统治时期
  (一九四五年九月——一九四八年九月)
  1.金融机构
  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日寇投降后,即于当年十月由国民党政府财政部颁布收复区银钱业暂行管理规则,通令各区遵照施行。各银钱业纷纷复业,逐渐活跃。
  银行方面——济南在敌伪时期创设的鲁兴银行先于一九四五年底由省政府主席何思源负责接收清理,改组为山东省银行,由吴镛祥担任经理。一九四六年三月,中央银行(经理刘铭善)和原有的中国银行(经理周寿民)、交通银行(经理季琮)相继复业,并分别由中央银行接收了敌伪时期的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及日寇的正金、朝鲜两行,由中国银行接收日寇的济南银行,由交通银行接收了华北工业银行。其他私营的东莱、上海、大陆等三家由各该行自行整理继续营业。一九四六年下半年,为了控制地方金融,复由财政部在济设立中央合作金库(经理陈以铮)、中央信证局(经理吴本仁)及邮政储金汇业局等三个机构。同时,有中国农民银行分行(经理季道)亦在济开业。一九四七年十二月,由市政府以官民合营方式筹集资金开办了济南市银行,由于治堂担任经理,该行原定资本总额十亿元,内官股五亿元由市政府拨付,民股五亿元由各区长负责摊派,但该行创办时期,正值物价飞涨货币贬值的情势日趋剧烈,在短短的筹备期间,所有修缮、器具及账表印刷等费几乎用掉了资本总额的五分之一,至一九四八年八月十九日国民党政府改革币制发行金元券后,以法币三百万元兑换金元券一元,从此该行账表所列资本总额,法币十亿元即于无形中变为金元券三三三·三三,财政经济的紊乱概可想见。至济南解放的前夕,全市存有国营银行、局、库七家,地方银行二家,私营银行三家,共计十二家。见附表(五)。
  银号(钱庄)方面——济南市在日寇投降前原有银号二十五家。国民党财政部颁布了收复区银钱业暂行管理规则,规定:凡在战前曾设立而无附逆行为有证明文件者均可申请复业。因此,申请复业先后批准的银号最多达到六十九家,其中有违犯票据交换章程致令停业的十家,至济南解放止,共有银号(钱庄)五十九家。见附表(六)。
  2.业务概况
  一九四五年九月至一九四八年八月间,银钱业的业务概况尤其在私营银钱业中大多数都很活跃。其主要原因,由于官僚资本通过银钱业的吸收存款投入市场,兴风作浪,带头投机倒把,囤积居奇,一般工商业资金及社会游资,均各随波逐流趋聚一途,多以黄金、棉纱为投机倒把的主要目标,除在公园后的钱业公会旧址内公开的作棉纱、棉布交易外,并为了逃避检查,在西关阜康街一带的门洞或偏僻小巷作黄金黑市交易,地点不定,聚散无常,较之敌伪时期一九四二年以后的混乱状态更加剧烈。同时,在伪法币陆续贬值,物价一日数涨的趋势下,大部私营银钱业本身,亦不得不兼营其他副业,同样的投机倒把、囤积居奇,以求保本并追求更多的利润。虽经政府严格管理及中央银行执行的查账制度施以检查,而各个银钱业家多设有“假账”或“两套账”(一套是公开的正账,为应付官府及中央银行的检查,一套是保密的暗账,专作外行生意的记载)的办法,经过人事关系的疏通,均可从容逃避,免生枝节。惟私营银钱业的存放业务,受到物价波动频繁和人们都愿存货不愿存钱的影响,对于私人工商业存款的吸收均甚寥寥,则各以种种方法拉拢机关、部队的公款以充裕资金的运用。当时存款利率最高增到三十分,最低亦在十五分以上,放款(贴现)利率最高至五十一分,最低二十四分。
  3.管理情形
  国民党统治初期,在一九四五年伪省府主席何思源进入济南时,先对敌伪时期的联银券实施整理,即布告伪法币与联银券的比率为一比十,至十月二十二日复经伪财政部公布比率为一比五,并规定自一九四六年一月一日开始收兑,限期四个月,期满后展期至五月十五日,后又展期至六月底。关于银钱业清理及业务等方面的管理,首先颁布收复区商营金融机构清理办法,规定:战前曾经注册,沦陷仍继续营业者,准在清理期间暂时继续营业;战后经敌伪核准设立者,一律停业清理;战前旧有者,确因战时停业,可提出证件声请复业。均已遵照执行。一九四六年四月,又颁布银行管理办法(亦包括银号),规定:普通存款应以现款交存准备金,活期百分之十五至二十,定期百分之七至十五;非经特准,不得买卖外汇及生金银;资金运用贷放对象,以工商生产事业及对外贸易重要产品之运销事业为限。至一九四八年八月十九日,国民党改革币制发行金元券后,以旧法币三百万元兑换金元券一元,复经伪省府公布银钱行庄存放利率限制办法,规定:依照中央银行规定的利率,九月一日起,放款利率不得超过月息十分,九月十六日起,不得超过月息五分,十月一日以后,应抑低至民法二〇五条之法定最高利率,即年息二分。但由于当时物价上涨,货币贬值的情势仍极严重,虽则作此规定,实际均未执行。同时,由伪财政部规定银行银号增资办法,全国划区,济南为三等区,银行资本定为二十万元,银号资本定为十万元,增资限期定为六个月,未及执行,即到济南解放。
  根据以上经历概况,总括的说济南市金融业,自辛亥革命至济南解放的三十七年中,以军阀统治初期的一九一二至一九二八年间,最为繁荣,也可以说是金融业的黄金时代。其时有公私营银行和外商银行共达二十余家,另有私营银号(钱铺)一百二、三十家。因为行政当局对银钱业的管理不严,也没有中央银行的监督检查,它们都能够自由经营稳步发展。同时,银钱业家各以不同的方式发行纸币,以充裕资金的运用(所谓国家银行的中国、交通两行,固有发行纸币的特权,其他私营银行也可以呈准财政部定有限额的发行纸币,而银号钱铺则各呈准市财政当局发行银两、钱票或银元角票),这也是银钱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一九二六年后,张宗昌督鲁期间(张为山东督办),由于军政等费用度浩繁,滥发的山东省银行票和军用票信用日坠,陆续贬值,并向银钱业强迫借款,致使银钱业大受摧残。一九二八年“五三”惨案,日人占据济南,全市陷于混乱状态,银钱业纷纷停业,立呈萧条现象。一九三〇年韩复榘主鲁之后(韩为山东省主席),除在“五三”惨案前原有的银行号中部分复业外,复经韩复榘创设了山东平市官钱局和山东民生银行两家,由是济南市的金融业复转活跃。时有银行八家,银号五十余家。
  一九三七年“七七”抗战,十二月二十七日日寇攻陷济南后,就进入了敌伪统治阶段。除抗战前原有的中央银行撤退南迁外,仍有中国、交通、东莱、上海、大陆等行俱各存在,嗣经敌伪统治政权先后设立了中国联合准备银行济南分行,(执行中央银行职权立于金融业的指导监督地位)及鲁兴、农业等行,另有银号增资改称银行的晋鲁、聚义、福顺德三家。在业务方面,只有鲁兴银行一家,资金舒裕,往来户多,充分经营着存款、放款、汇兑及仓库抵押等业务,在全市金融业中非常活跃。其他银钱行号,由于资金力量的强弱不同,并受联银的监督管理,定有种种的限制办法,多半平平淡淡无大起色。自一九四二年后,物价波动频繁,暗中经营外行业务的,有不同程度的发展。时有银行十四家,银号二十五家。
  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日寇投降后,进入了国民党统治阶段。计有中(国)、中(央)、交(通)、农(业)四行连同省、市银行和私营银行以及先后设立的中央信证局等分支机构共为十二家。仍有中央银行执行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职责。另外,在抗战前旧有的私营银号(钱庄)亦遵照国民党政府规定的各项办法,纷纷申请复业,最多达到六十余家。在金融机构上看,似又形成了逐步发展的趋势。但自敌伪时期一九四二年后的物价上涨、货币贬值情况,日益剧烈,无法抑制。同时,官僚资本如机关部队的经费、军需等款就通过银行号高利吸收存款的途径投入市场进行投机倒把、囤积居奇的活动,一般银行号本身,为了保本并追求更高的利润,亦多放弃本身存、放、汇的正当业务,采取两套账(正账、假账)的方法,一时市场颇为活跃,银行号本身业务,亦互有发展。实际上这是社会环境造成了虚假的畸形发展,而不是正常的发展。时有银行十四家,银号五十九家。

知识出处

文史资料选辑

《文史资料选辑》

出版者:山东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山东文史资料选辑第十七辑,并所写了《回忆青岛的停战谈判》、《山东人民抗日救国军第三军第二路的发展经过》、《邹平抗日游击队“特务营”的始末》、《马保三同志生平事略》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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