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梁县警察局

知识类型: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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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一卷》
唯一号: 140431020210000057
机构名称: 浮梁县警察局
文件路径: 1404/01/object/PDF/140410020210000003/001
起始页: 0298.pdf
行业类型: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前置机构: 浮梁县公安局
后置机构: 浮梁县警察局
起始时间: 1937年7月
结束时间: 1941年

机构描述

26年(1937年)7月,浮梁县公安局改称为浮梁县警察局,直至30年(1941年)。全局设有二个科、三个组,全县设二个分驻所、四个派出所、一个消防队、一个拘留所。一科(司法科)负责审理案件,管理侦缉组,负责查禁烟、赌、娼和缉盗;户籍组负责户口登记,统计等;卫生组负责公共卫生;二科(总务科)主管武器装备,后勤杂务等事项。第一分驻所设在广肇会馆(五间头);第二分驻所设在宁国会馆(今第五小学);第一派出所设在蛤蟆桥,隶属第一分驻所管理;第二派出所设在韦陀桥,隶属第二分驻所管理;第三派出所设在河西老街;第四派出所设里村,三、四派出所均直属警察局管理。分驻所、派出所的主要职责是维护本辖区的治安。拘留所设在观音阁,拘押违犯《违警罚则》者不得超过24小时,逾期由办案单位送浮梁地方法院处理。消防队设三个班,主要职责是灭火。 31年(1942年),浮梁县警察局设行政科、司法科、督察室、侦缉组(队)、户籍组、卫生组、消防队、拘留所,下属单位有四个警察分驻所、三个派出所。四个警察分驻所,即:第一警察分驻所,设在财神上弄;第二警察分驻所,设在宁国会馆;第三警察分驻所,设在马鞍山;南溪警察分驻所,设在黄坛乡南溪村。三个派出所,即:蛤蟆桥派出所、韦陀桥派出所、河西派出所。34年前又增设总务科;36年12月,又将韦陀桥派出所改为韦陀桥分局。增设总务科后,各科的职能进行了调整。总务科主管人事、印信、文件、会议记录、出纳、公共财物保管、枪械的经办、员警之福利和不属其他科室的事项;行政科主管编制训练、警区设置及变更、调查户口、保安正俗、外事警卫、交通卫生、消防救灾、市容整理、营业建筑及农林渔业事项,协助地方行政和其他行政警察事项;司法科主管违禁案件处分、刑事侦察、拘留所事务和其他司法事项;督察室主管警察调遣及配备、督察内外勤务、纠察长警风纪、警卫戒备的指挥、监督稽查弹压情报、长警查阅、临时命令派遣事项;警察局还设一会计,负责会计账目,是属局长直接管理的人员。 民国31年至解放,浮梁县警察局因机构设置的变更,人员编制数量不等。据江西省政府34年12月底的统计,浮梁县警察局(包括下属单位)共有警官17人,长警171人。16年至26年称公安局,其中17年2月刘先根任公安局长,以后历任局长:17年7月至18年3月为唐缉熙,18年3月至18年6月为衷和;18年6月为胡飞鹏;18年10月为江汉兴、张鸿勋;20年3月为刘道经;21年10月为并协撰、李康;26年改称警察局;局长为陈善英;29年12月为刘时;32年3月为张世恩;34年3月由周爱棠代理;34年10月为李刚、赵春福;35年7月由杨贤伟代;35年8月为陈识;36年5月由袁华代;37年元月为魏震初;37年8月为姚钟秀;38年为杨抱经。 国民党统治时期,当警察是个肥差,不少人为此到处钻营,因而不时出现买卖警察的丑闻。民国30年(1941年),浮梁县政府某秘书,通过县警察局司法科长找到行政科长和警察局长,几经周折,为一朋友谋得警察做,事后用了一个警察三个月的薪饷买礼品送给秘书,用了六个月的薪饷请了一桌丰盛的酒席,据说还是花费最少的。当时一个警察名额要值20担米(3000斤)的价款,类似事例不胜枚举。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一卷

《景德镇市志-第一卷》

本志下限止于1985年,分建置志、自然环境志、人口志、城市建设志、政制沿革志、共产党志、民主党派志、人民代表大会志、人民政府志、人民政协志、军事志、群众团体志、公安志、司法志、民政志、人事劳动志、外事侨务旅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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