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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以前,维持全县治安的是县知事公署的一支保安队,人、枪各约100余;驻扎在公署前面,直接受县知事的指挥。民国元年(1912年)5月下旬,驻扎在景德镇的第十标一营军队整编成独立队;另从省里调来宪兵第二支队,与独立队共同维护地方治安。同年7月初,景德镇发生兵变。为维持全镇治安,由镇商会和自治会出面组织,于7月4日成立“保商卫民团”,荐举邬炳焜统领。7月9日,省都督平定兵变的军队到镇,次日凌晨“保商卫民团”被其剿灭,毙19人,余皆擒拿。14日上午,邬炳焜被作为兵变的“主使”者枪决。2年(1913年)9月以后,始先后设警察分驻所、景德镇警察局、景德镇市公安局、浮梁县警察局,直至38年(1949年)4月。15年(1926年)12月中旬以前,由北洋军阀(孙传芳)政府管辖,同月至38年4月底,为民国政府地方警务机构。

警察分驻所 2年(1913年)9月,浮梁县公署根据江西省公署举办警政的指令,在景德镇建立了左、右两个警察分驻所。以珠山路为界,北属左分驻所,南属右分驻所。左分驻所所址在御窑厂官邸(龙珠阁址);右分驻所先在落马桥,后迁何家窪之苏湖会馆。两分驻所均设警佐、巡官各1人,警长3人、警士40人左右。

景德镇警察局 13年(1924年),建立景德镇警察局,局址设在御窑厂官邸,管辖左、右警察分驻所。警察局设立后,左警察分驻所迁往宁波会馆(已拆除)。

景德镇市公安局 16年(1927年)景德镇警察局更名为景德镇市公安局,隶属于江西省国民政府民政厅和市政府管辖。18年3月又改称浮梁县公安局(但其局长的任职名称仍是景德镇市公安局长或浮梁景德镇公安局局长)。同年,江西省政府实行裁军益警方案,增设警察机构,改军为警,并将浮梁县定为甲级一等县,专为浮梁县制定了警察机构的人员编制、武器装备及经费标准。当时的机构、编制、经费情况是:局机关设局长1人,科长2人,科员、事务员、书记、特务警共20人。警察分驻所两个,每所设所长1人,巡官2人,事务员、书记各1人,巡官、巡警若干人,每所91人,两所合计182人。县警察队一个(由靖卫队改编),设队长1人、巡官3人、书记1人、巡长和巡警等共114人。消防组一个,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巡长、消防警等共28人。侦缉队一个,设队长1人、书记1人和侦缉等共25人。全县警察总编制389人,月支经费总额4783元(法币),各式枪支300余枝、子弹数万发。编制、经费均为全省之冠。

浮梁县警察局 26年(1937年)7月,浮梁县公安局改称为浮梁县警察局,直至30年(1941年)。全局设有二个科、三个组,全县设二个分驻所、四个派出所、一个消防队、一个拘留所。一科(司法科)负责审理案件,管理侦缉组,负责查禁烟、赌、娼和缉盗;户籍组负责户口登记,统计等;卫生组负责公共卫生;二科(总务科)主管武器装备,后勤杂务等事项。第一分驻所设在广肇会馆(五间头);第二分驻所设在宁国会馆(今第五小学);第一派出所设在蛤蟆桥,隶属第一分驻所管理;第二派出所设在韦陀桥,隶属第二分驻所管理;第三派出所设在河西老街;第四派出所设里村,三、四派出所均直属警察局管理。分驻所、派出所的主要职责是维护本辖区的治安。拘留所设在观音阁,拘押违犯《违警罚则》者不得超过24小时,逾期由办案单位送浮梁地方法院处理。消防队设三个班,主要职责是灭火。

31年(1942年),浮梁县警察局设行政科、司法科、督察室、侦缉组(队)、户籍组、卫生组、消防队、拘留所,下属单位有四个警察分驻所、三个派出所。四个警察分驻所,即:第一警察分驻所,设在财神上弄;第二警察分驻所,设在宁国会馆;第三警察分驻所,设在马鞍山;南溪警察分驻所,设在黄坛乡南溪村。三个派出所,即:蛤蟆桥派出所、韦陀桥派出所、河西派出所。34年前又增设总务科;36年12月,又将韦陀桥派出所改为韦陀桥分局。增设总务科后,各科的职能进行了调整。总务科主管人事、印信、文件、会议记录、出纳、公共财物保管、枪械的经办、员警之福利和不属其他科室的事项;行政科主管编制训练、警区设置及变更、调查户口、保安正俗、外事警卫、交通卫生、消防救灾、市容整理、营业建筑及农林渔业事项,协助地方行政和其他行政警察事项;司法科主管违禁案件处分、刑事侦察、拘留所事务和其他司法事项;督察室主管警察调遣及配备、督察内外勤务、纠察长警风纪、警卫戒备的指挥、监督稽查弹压情报、长警查阅、临时命令派遣事项;警察局还设一会计,负责会计账目,是属局长直接管理的人员。

民国31年至解放,浮梁县警察局因机构设置的变更,人员编制数量不等。据江西省政府34年12月底的统计,浮梁县警察局(包括下属单位)共有警官17人,长警171人。16年至26年称公安局,其中17年2月刘先根任公安局长,以后历任局长:17年7月至18年3月为唐缉熙,18年3月至18年6月为衷和;18年6月为胡飞鹏;18年10月为江汉兴、张鸿勋;20年3月为刘道经;21年10月为并协撰、李康;26年改称警察局;局长为陈善英;29年12月为刘时;32年3月为张世恩;34年3月由周爱棠代理;34年10月为李刚、赵春福;35年7月由杨贤伟代;35年8月为陈识;36年5月由袁华代;37年元月为魏震初;37年8月为姚钟秀;38年为杨抱经。

国民党统治时期,当警察是个肥差,不少人为此到处钻营,因而不时出现买卖警察的丑闻。民国30年(1941年),浮梁县政府某秘书,通过县警察局司法科长找到行政科长和警察局长,几经周折,为一朋友谋得警察做,事后用了一个警察三个月的薪饷买礼品送给秘书,用了六个月的薪饷请了一桌丰盛的酒席,据说还是花费最少的。当时一个警察名额要值20担米(3000斤)的价款,类似事例不胜枚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