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关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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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州市畲族志》 图书
唯一号: 130920020230008268
颗粒名称: 一、生产关系
分类号: F273
页数: 3
页码: 118-120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州市畲民在历史上多为佃户,承受地租剥削。民国时期,部分开始出现阶级分化。新中国成立后,畲民获得土地,生产积极性高涨,建立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
关键词: 福州市 畲族 生产条件

内容

福州山区畲民除唐末蓝文卿家族已于原侯官县雪峰定居成为富豪外,绝大部分属游耕群体。据福州方志记载:清乾隆五年(1740年),畲民才开始编图隶籍,承担赋役。罗源、连江、侯官、永福等山区畲民聚居处都发现有清代官府准许畲民免除差徭的勒石碑记,其内容是:“雷、蓝、盘、钟四姓畲民原无一定住籍,自食其力。历代洪恩,载入流烟册内,概免一切差徭”。(罗源洪洋乡溪门岭1块、伡溪岭头村1块。)
  清代,根据畲民生产特点征收赋税。射猎为业的以山兽皮张抵值,垦山为业者则其赋论刀若干;如有迁徙异地者,必須交清山庄的税赁或以种速生林竹偿之,方可迁徙。
  民国时期,畲民内部阶级分化开始出现,产生少数地主、富农家庭。据1950年土地改革时资料,罗源县松山镇八井、横埭、竹里、牛洋等4个畲族自然村共163户,其中:贫雇农106户、占总农户65%;中农53户占、总户35.5%;富农2户、占1.2%;半地主式富农1户、占0.6%;地主1户、占0.6%;土地占有量:无地61户、占总户37.4%;少地即在1亩以下的36户、占22%;1亩至3亩以下的38户,占23.3%;3亩以上至6亩以下的20户,占12.2%;6亩以上至11亩以下的8户,占5%。综合土地占有情况是:耕地共1321.03亩,其中,自耕田185.58亩,自耕农地62.07亩,计247.6亩,占总耕地9%;租入水田1053.33亩,农地20.1亩,计1073.58亩,占总耕地81%的为租入耕地,这81%土地的佃户主要是畲民。
  在封建土地所有制中,畲民是作为佃户维持生产、生活的劳动者,畲民与土地的关系,主要是租佃关系,承受地租剥削。地租形式有三种:定租制、分成制、空头租。定租制约占租佃关系三分之二的土地一般是下等田地,土质贫瘠,田坵小,一亩地有的是几十坵、上百坵梯田或烂泥田,花工大、产量低,地租定为100~150市斤水谷。这种田地在正常年景,每亩可收获200~300市斤水谷,扣除地租、牛租,佃户所剩无几。分成制(即分收割)。这种土地,一般属于中、上等田地,在平坦地带,省工、省肥、产量稳定,是比较容易出租的土地,划分为上、中、下三等收租:上等田为六、四开(即地主6成、佃户4成);中等田对半开(地主、佃户各50%);下等田地为“四、六”开(即地主4成、佃户6成)。空头租:无地给佃户,借钱定租。即在穷人急需花钱时,向债主借钱,以地租形式付息,与一般借贷不同,空头租是约定年限,如借银元9块,折300市斤稻谷,连续若干年还本息,在约定年限内无论市场上谷价涨跌,每年都应交给债主300斤稻谷,如果在约定年限内无钱还本,则延续若干年,这样累计债务越来越还不清,剥削沉重。无论受何种地租剥削,佃户终年劳动都得不到温饱,过着“糠菜半年粮”的生活,常常还得下山打杂工。民国37年,翁绍耳在一篇文章中写道:“黄土岗畲民常常在农忙季节下到北岭下做工换粮,多数人农闲上山砍柴、烧炭,靠卖薪炭维持生活。”
  民国38年(1949年)8月福州解放,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畲民彻底翻身,成了国家的主人。1950年10月秋收后,全市农村土地改革运动全面展开;至1951年春,畲族乡、村土地改革基本完成,无地少地的畲民人均分得耕地1.5~2.5亩。据连江、罗源、闽侯3个县10个畲族自然村调查,土地改革结束时,共分耕地2541.68亩,占10个村总耕地面积2991.2亩的85%。畲村人均耕地面积由0.27亩,增加到1.82亩,畲民历史上第一次成为土地的主人。
  1951年冬,土地改革完成,畲民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自愿建立农村农业“帮工队”、“变工组”等,罗源县霍口区后洋村蓝朝全、闽侯县石牌区东坪村雷天明、罗源县起步区曹垅村蓝木伙、连江县潘渡区掌濑村雷延辉、永泰县葛岭区兰厝里蓝炳仁等人先后带领畲民建立互助组。其中蓝朝全、雷天明都是闽侯专区劳动模范。蓝朝全是罗源县畲民第一个带头建立互助组的,全组12户、耕地57亩,粮食连续两年增产,一季完成全年征购任务,成为罗源县特等劳动模范、福建省劳动模范、福建省第一届人大代表,1952年获选派赴京参加国庆观礼。接着,福州各县畲民按自愿、互利、等价交换和民主管理的生产原则组织互助组,有85%农户加入常年互助组,畲族劳动人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调动。
  1953年初,各县农业互助组相继升为农业生产初级生产合作社。农民自愿结合,以土地入股,大农具也入股,统一使用,集体劳动,共同经营农业生产,一般收益分配劳动力占7成,股份占3成。这一时期,全市以畲族自然村为单位建立302个农业初级合作社,入社畲民占总农户80%左右。
  1954年春至1958年夏,在农村初级合作社的基础上,先后创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取消土地分红,实行按劳分配,土地、耕地、大件农机具折价入社,归集体所有,进一步调动畲民生产积极性。全市畲民聚居村创办高级农业合作社158个,入社农户5875户,25000多人口,约占畲村总农户的80%。
  1958年秋,福州地区畲族人民响应中共中央的号召,全部加入人民公社,于1958年11月底实现人民公社化。罗源、连江7个畲族乡先后被分解为若干个生产大队以队为基础,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制,以比较集中的畲族自然村或若干个自然村联合建立生产大队,或生产小队。在全市公社化中,以畲族为主的,仅有罗源县官村人民公社、连江县小沧人民公社。人民公社时期,生产资料实行公有化,生产管理上实行军事化,搞“大炼钢铁”、“大办食堂”、“大兵团作战”、“一大二公”、“一平二调”等,在畲族村庄造成严重的土地抛荒、乱砍树木、水土流失等情况,相当多的畲族自然村采取明集体、暗单干的办法,抵制人民公社体制上的种种弊端。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81年在畲族乡、村普遍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至1983年,福州市畲族村庄98%生产队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包干到户的占96.4%。实行联产承包制后,畲村形成有分有合、统分结合的两个层次的生产经营体制。

知识出处

福州市畲族志

《福州市畲族志》

出版者:海潮摄影艺术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了福州市畲族地区的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上限尽量追溯到源头,下限一般到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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