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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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畲族妇女口述史研究》 图书
唯一号: 130920020230007437
颗粒名称: 典妻
分类号: K892.22
页数: 12
页码: 43-54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畲族地区的典妻婚俗,即借妻生子的临时婚姻形式。由于贫困和社会习俗,一些家庭无力维持生计,导致丈夫将自己的妻子出典给其他男性,以换取经济利益或生育后代。这种婚俗在历史上存在已久,并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得到了一定的认可。然而,这种婚俗对妇女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剥削,她们被视为生育工具,失去了人身自由和尊严。文章通过具体的历史案例和人物的描述,揭示了典妻婚俗的实质和危害。尽管这种婚俗在现代社会已经被禁止,但在某些偏远地区仍然存在。
关键词: 武义县 婚姻制度 婚俗

内容

典妻,浙江一带俗称“租肚皮”、“借肚皮”,指的就是借妻生子,为旧社会买卖婚姻派生出来的临时婚姻形式。租典主因妻不育或者无子,为求嗣裔,又无条件纳妾或不考虑纳妾,便出钱向穷人家租妻或典妻,租、典年限不等。典妻与原夫仍保持夫妻关系,典期满后即可恢复原有夫妻关系。解放前,武义县畲族曾存在典妻这种陋习。
  典妻作为买卖婚姻的一种,是正式婚姻制度的一种补充形式。被典者往往家庭经济贫困,无力维持生计,于是丈夫把妻子的生殖能力当作商品出卖,向其他男人出让妻子的使用权;典主往往已婚无子,经济条件较被典者好,需要子嗣传承血脉,因此被典当的妻子到典主家中,与典主结为临时夫妻,其主要任务就是为典主传宗接代。
  典妻在我国自古有之。据北宋《续资治通鉴长篇》记载:“或于兼并之家假贷,则皆纳其妻女以为质”,“比因饥馑,民有雇鬻妻子”。可见,嫁妻卖子最早是因为贫穷饥馑,男人为了活命,而将自己的妻子或孩子转让及出卖。到了元代,国家征战频繁,天灾人祸使广大民众处于水深火热之中,典卖妻女现象比比皆是。明清时期典妻婚俗开始盛行,明代崇祯年间,冯梦龙在福建寿宁知县任上撰《寿宁待志》,书中有关于福建历史上“典卖其妻”之风的重要证言,“略谓:或有急需,典卖其妻,不以为讳。或赁于他人生子,岁仅一金,三周而满,满则迎归。典夫乞宽限,更券酬直如初。亦有久假不归,遂书卖券者”。这里,冯梦龙记录了“典卖其妻”的三种方式,即典妻、卖妻和租妻。①民国年间典妻这一习俗仍普遍存在,浙江尤甚。男人妻亡无力续娶,则租妻或典妻;女子夫亡,无力养活子女,则自典他人以维持生活。②
  典妻之所以产生和封建宗法制度密切相关。在中国传统观念中,不论是宗族的延续,还是财产的继承,都必须有合法的继承人,这个继承人必须是男性,女性是担当不了这一神圣职责的,一个人如果没有生育儿子,就被视为断子绝孙。婚姻的目的在于“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一个男子如不能生养继承祖先之志的儿子,不仅无法尽到“事宗庙”的义务,而且难以尽到延续家族的目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正是在这种封建道德观的催化下,变态的典妻婚才有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③
  典妻一般要有媒证和契约。契约上要写明租典的价格和年限,并规定典期内不得与原夫同居,所生儿女归典主所有。契约一式两份,各执一份。契约主要写明出典妻子的时间期限,典租妻子的租价及备往事宜,所典的妇女必须具备生育能力。典租价以妇女的年龄大小、相貌身体、典租时间的长短而定,典妻生养的孩子有财产继承权。契约对被典的妇女而言是一纸卖身契,契约一旦成立,被出典的妻子的身体就得供典主使用,为其生育。蓝土凤家的典妻后来为蓝家添了男丁,完成了典妻的使命,本来她应该回到原夫家,但由于原夫在她被典期间已病故,因此,她得以继续留在蓝家。
  “非为性,而为后也”的观念是需要典妻的已婚男性冠冕堂皇的理由,对他们而言,原配妻子的生理意义在于身体,其存在的自然性也就服从于传宗接代的职责。如果妻子不能胜任生育男丁后代的工作,为延续香火,丈夫可以典妻以代替妻子完成生育。闽东的一个畲族村落猴墩就有人曾用租典妻子的方式来解决香火无继的问题。《猴墩茶人》记载了这样的一件事:雷氏十四世雷步熊的元配姓钟,1916年去世,终年26岁,原配没有为雷步熊留下一男半女。雷步熊继娶了蓝银妹,她为雷步熊生了一女孩,名雷凤钗。为了传宗接代,雷步熊租借了炕头村曾家汉人的女儿,名月红。月红已经嫁人,因为夫家贫寒,就被出典,典期3年。畲民将典妻称为“做年份”。曾月红比蓝银妹大5岁,她们以姐妹相称。民国13年(1924),月红生下了雷步熊家的唯一男孩,取名雷昌坚。过了3年,月红回到夫家,留在家里的雷昌坚由蓝银妹抚养,银妹像亲娘一样对待昌坚,一点也没有偏心,因为她知道,这是雷步熊家的命根子。民国时期猴墩的《雷氏宗谱》把这位雷步熊家的“有功之臣”——曾月红特书为“侧室”,记在雷步熊的名下。①雷步熊用租典妻子的方式获得一个能传宗接代的儿子,但在族谱上却把这位租典来生孩子的工具列为“侧室”,也即小老婆。由此可见,为了香火的延续或传宗接代的需要,畲族典妻或租妻现象并不罕见。
  武义县桃溪镇锦源大队乌春村蓝土凤的父亲也曾典过妻。蓝土凤的父亲是为了使自己的香火有人继承,被典的女人则是为了生计。蓝土凤的父亲并非没有子嗣,原配——蓝土凤的母亲生有两个女儿,且大女儿是招赘婚,生的也是女儿,后来女婿被抓当壮丁后杳无音信,这样家里除了蓝土凤的父亲外没有其他男性子嗣,于是蓝土凤的父亲就到邻村典了一个妻进来。典进来的妻子与原夫有子女,因为丈夫身体不好,无力养活家人,于是将妻子出典。从蓝土凤的描述来看,她家条件比被典女人家条件好,一个佐证就是她们家里有耕牛,牛对于以耕作为生的畲民而言是最值钱的财产。在典妻进蓝家之前,蓝土凤的父亲已与她的母亲分家,主要为了避免典妻生子后产生财产纠纷。蓝土凤称典妻为“小妈妈”,这“小”的意思并非是年龄小,而是指妻子地位的排序。
  典妻现象是与旧时代的父权制、夫权制相适应的,也是封建社会夫权、父权伦理秩序至高无上的真实反映。中国传统社会结构形成了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价值体系,典妻这种非常态婚姻的存在实质上是男权社会结构的反映。列维·斯特劳斯(Levi-Strauss)在《亲属关系的基本结构》中指出,婚姻是人类交往的一种方式,而女人是男人之间互相交换的礼物,她们是被给予者而非给予者。她们在男人控制着并为其利益服务的社会制度里,没有任何权势和影响力。握有权柄者是男人,而非女人,他可以决定女人在交换中的价值与意义。①在典妻这种习俗中,典主与被典女人的原夫是这种交换价值的决定者,女人是有价商品,她的身体、相貌、年龄、生育能力都具有交换价值。
  典妻是一种不顾女性意愿和情感而强迫婚配的陋习。从蓝土凤家典妻这一案例来看,虽然畲族女子在劳动生产中占据重要的地位,是家里主要的劳力和经济来源之一,但这并不意味着她们在经济上拥有独立地位。相反,无论是典主家的原配妻子还是典主家的典妻,她们都是父权制下无独立人格的弱者,当她们的丈夫需要她们牺牲自己以满足他们的利益时,她们只能收藏起作为人的价值和尊严,无奈地接受男人们的摆布。正如辜鸿铭所言,一位真正的中国妇人是没有自我的,在宗法社会里,一个女子的婚姻不是女子和男人之间的事,而是那个女子同她丈夫家庭的事,她不是同他本人结婚,而是进入他的家庭。因此,已婚女人不仅要对她的丈夫本人负责,还要对他的家庭负责。②虽然辜鸿铭的本意是讴歌女人的自我牺牲精神,但这一选择实质上是传统中国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结构中女性的必然命运。
  蓝土凤在与笔者讲述她母亲因为父亲典妻而遭受的痛苦时,并没有责骂父亲,也没有怪罪那进门的“小妈妈”。诚然,我们今天可以质问她们为什么要接受这样的安排,但典妻现象的存在,有它生存的条件和土壤。在极端贫困的处境下,生存是第一要素,如何生存下去是所有人类与生俱来的本能和最基本的生命需求。当作为人的尊严与价值面临艰难的生存挑战时,谈人格、权利就变成一种矫情。加上传统观念中人们对男性子嗣的偏好,以及男尊女卑思想根深蒂固,典妻在旧社会才有其市场。
  曾经存在数千年之久的典妻制,见证了特定历史时期中国妇女的悲哀。武义县畲族典妻习俗的存在,无疑反映了特定时期畲族女性被男权社会奴役和压迫的事实。
  附
  “典妻”蓝土凤老人的口述
  在2008年8月的一天,我慕名拜访了武义县著名的畲族文化研究专家雷国强老师,向他请教了一些问题,雷老师给了我一些很有帮助的意见和建议。恰巧,雷老师的丈母娘蓝土凤老人在雷老师家休养。闲聊中,得知蓝土凤老人的父亲曾有典妻的经历,这引起了我的兴趣。征得雷老师的同意,我将蓝土凤老人列入了访谈对象,于是有了以下的访谈内容。
  我今年85岁,娘家在桃溪镇锦源大队乌春村。娘家有耕牛,耕牛还生了小牛,那小牛后来成为我的嫁妆。因为有耕牛,因此解放后娘家的成分是中农。我自己读过3个月的私塾,算是认识一些字。
  我母亲生了两个女儿:我姐姐和我,我母亲后来一直没有生育。在我的姐姐长大后,家里就招了姐夫进门。后来姐姐、姐夫生了一个女儿,可是女儿生下来不到3个月,姐夫就被抓壮丁抓走了。这样,家里除了我父亲就没有男丁了。我父亲很想要一个儿子,就想典一个老婆进来。我娘虽然不愿意,但是也没有办法。在典妻进门之前,我母亲与父亲先分了家。当时家里有3亩田,一排三屋,是那种中间是厅堂边上是两间厢房结构的屋子。另外,家里还有牛。财产是按照对半分的方法分家的。
  分家以后,我父亲典进来的妻子就进门了。当时这个女的已经30多岁了,在原先的那个家也有儿子、女儿。典进来的这个女人我叫她小妈妈。开始,我父亲还会到我们这边看看,等那个小妈妈给他生了一个儿子后,他的心思就完全放在那个家,不管我们了。后来,那个小妈妈的原夫死了,她就不回原来的家了,一直跟我父亲过日子直到老。
  我妈妈自从分家过日子后,过得很苦。想起她吃的苦我就要哭(讲述时蓝土凤老人两眼盈满了眼泪,这使我不太忍心问她的母亲是如何受苦的)。我们这边一家四口:我妈妈、我姐姐、我以及姐姐的女儿,全是女的,干重农活的时候没有男人帮一把,所以农田管得不太好,收成就差,这样我们几个的生活条件比分家前差多了。在我出嫁时,家里又将牛作为我的嫁妆。后来家里(指她分家后母亲这方的家)越来越穷,连件像样点的衣服也没得穿了。姐夫被抓走后,就再也没有音信。姐姐一个人过了将近10年,快解放时(1949年新中国成立),在大概不到35岁年龄的时候,她又招了一个40多岁的姐夫进门。
  我自己是18岁出嫁的,丈夫比我小3岁,是姑丈做的媒。媒人说这户人家有9亩水田,家里三兄弟。当时因为知道嫁过去有的吃了,就同意了。我刚嫁过去的时候,丈夫只有15岁,还在读私塾。他那时像小孩子一样,就知道玩,除了吃,什么都不管,一切由我安排。经常是我在田里干活,他却在田塍上跳上跳下地玩得起劲。
  我一直到25岁时才开始生孩子,一共生了5个,因为那时候条件差,所以只活下来3个。1963年我怀孕的时候别人也看不出来,直到女儿生下来了,人家还不相信我生了孩子。这个孩子的个头很小,人家说她像麻雀。
  我和小妈妈的关系后来就像是亲戚,逢年过节也走动走动。
  感想
  典妻风俗在中国南方地区尤其是浙江一带中下层社会中颇为常见,自宋元以来一直很盛行。在20世纪30年代,左翼作家群即关注到经济因素对中下层社会风俗的影响。《为奴隶的母亲》便是柔石创作的一篇以典妻为素材的小说,曾产生过国际性影响。小说通过描写被“典妻”的春宝娘忍辱负重的悲惨人生,凸现了贫困的劳动妇女精神的麻木和对命运的无奈,揭示了典妻制对女性的摧残和压迫,反映了社会的黑暗和伦理道德的落后。
  本篇中的蓝父出于对男性子嗣的需求而借妻生子,等于是买入“种女”即“小妈妈”生育传后。“小妈妈”因具备生育能力的“商品”属性,存在为蓝家生育男丁的可能性而离夫弃子与蓝父生活。无论是典妻还是借妻,均体现了丈夫对妻子身体的绝对占有权和绝对处置权,以及妻子对丈夫完全的人身依附。女子一旦出嫁便失去了人身自由,完全听从丈夫的主宰,可以像商品一样被买来卖去。
  从蓝土凤老人对其父典妻的叙事来看,“小妈妈”的原夫因有病无力维持家庭,度日艰难无奈出典妻子。从讲究婚姻纲常的儒家伦理来看,这无疑是堕落的行为。但在中下层社会,物质生活的压力与精神道德之间往往前者压倒后者。当生活无以为继时,穷人对实际问题的考量会超越对婚姻道德的顾虑。为了全家的生计,贫穷夫妻不得不采取诸如典妻卖子等下策。王跃生先生在对清代中期妇女“已婚非丧偶妇女的买卖性再婚”的28件个案分析之后,发现妻子是这些家庭生存的重要调节工具,而为了丈夫和子女的生存,这些身为妻子和母亲的女人甘心被嫁卖。①
  在旧时的武义一带,典家要在祠堂摆香火,并宴请族长、房长及长辈,以取得他们对典妻婚的认可。这么做的原因,不是因为重视典进门的妻子,而是为了典妻生育的男丁能得到宗族的承认,以保障非婚生子的财产利益。②
  从蓝土凤老人的视角来看,典妻这件事最受伤害的是她的母亲。蓝母虽没有与蓝父离婚,但分居及分家事实上让她丧失了婚姻的形式。除了生活水平大大下降外,她情感上遭受的伤害更大。其实,被典进门的“小妈妈”也是被奴役的对象,因为蓝父愿意典她的原因是基于她身体的生育价值,她肩负着为蓝家添丁的职责。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这些针对女性的纲常伦理决定了女性没有独立的主体价值。典妻的价值同样取决于男性。
  在性与生育的关系方面,典妻制与传统正式婚姻有相似之处,即性与生育是不分离的,性生活是为了生育,但典妻制与传统正式婚姻的两性关系相比,性关系的主动权掌握在男性手中,女性只有生育出了男性子裔后,性关系才有价值和意义。被典进门的“小妈妈”为蓝家生育了一个男丁,在原夫生病死后,终于“母以子贵”,正式成为蓝家一员。
  西方的女性主义者认为任何性别关系必须置身于特定的社会文化和历史情境中加以分析和考察。①在传统中国父权制社会中,家庭和性这两者都是父权制统治女性的工具。从这一视角看,典妻制是男性对女性施展权力和释放欲望的一种压迫行为,并体现了两性之间极不平等的权力结构关系。
  归根结底,典妻制产生基于三大原因:妇女低下的社会地位、经济的贫困和落后、传宗接代观念的根深蒂固。

附注

①转引自汪毅夫:《性别压迫:“典卖其妻”、“买女赘婿”和“命长媳转偶”——闽、台两地的部分证言、证物和案例》,载《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 ②参见叶大兵、叶丽娅:《彻底肃清典妻陋俗——闽浙山区典妻婚比较研究》,载1990年“福建婚俗的调查和研究”研讨会论文集。 ③参见叶丽娅:《典妻史》,广西民族出版社2000年版。 ①见蓝炯熹:《猴墩茶人》,云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出版,第54-55页。 ①转引自台湾地区学者游淑珺:《何处是“归”家?:台湾地区俗语中“女有所归”的女性养成模式与文化反映初探》,载《台湾图书馆管理季刊》1995年第二卷第3期,第84页。有关列维·斯特劳斯(Levi-Strauss)的叙述参见江宝钗:《台湾民间文化中呈现的性别意识》,第6—7页。原文出处:ClaudeLevi-Strauss,(1969)“TheElementaryStructuresofKinship”,trans.JamesHarleBell,JohnRichardvonSturmerandRodneyNeedham.Rev.edn.(Boston,Mass.:BeaconPress,1969)。 ②参见辜鸿铭:《中国人的精神》之“中国妇女”篇,海南出版社1996年版。 ①见王跃生:《清代中期妇女再婚的个案分析》,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1期。 ②浙江民俗学会:《浙江风俗简志》,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41页。 ①见吴小英:《“他者”的经验和价值——西方女性主义社会学的尝试》,《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6期。

知识出处

畲族妇女口述史研究

《畲族妇女口述史研究》

出版者:浙江工商大学出版社

本书综合人类学、民族学、社会学等学科知识,就畲族妇女的婚姻生活、社会角色、社会生活等方面进行了探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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