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赘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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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畲族妇女口述史研究》 图书
唯一号: 130920020230007430
颗粒名称: 招赘婚
分类号: K892.22
页数: 19
页码: 1-19
摘要: 本文记述了招赘婚是畲族家庭解决传承子嗣问题的一种常见方式,主要涉及男方入赘女方家庭并改从女方姓氏。招赘婚的历史可追溯至商周时期,但直到元朝才被官府所认同。在畲族文化中,招赘婚是解决无儿子家庭传承问题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 武义县 婚俗 民俗

内容

武义的畲族家庭如果仅有女儿(包括亲生的和领养的女儿),①受汉族主流传统文化影响,通常认为儿子才是传宗接代的血脉,为传承子嗣,一般选择以下四种方式解决:其一是招女婿,女婿进门后所生育的子女姓氏从女方;其二是过继或收养儿子;其三是典妻生子;其四是纳妾生子。招女婿、过继或收养儿子的习俗一直延续到解放后,而其他继嗣的习俗则随着旧制度的消亡而消亡。
  所谓“招赘”就是“招上门女婿”,即俗称的“倒插门”。招赘婚,一般是家里只有女儿而没有儿子,如果女儿出嫁,父母将无人赡养,且家业无人继承,因此采用招赘的方式让女婿上门,支撑门户。畲语称嫁女的男方为卖崽,男嫁女后,对生身父母只在年节送礼,不承担供养义务,不继承生身父母财产。愿意成为赘婿的,大多因为其生身父母儿子较多,经济生活困难,难以娶媳,因此选择嫁到别家“当崽”。男嫁女后要从女姓,所生子女同样从女姓,对女方父母亦称父母,不称岳父、岳母,可继承女方财产,可以亲生子身份加入宗谱,死后参加女方男子同辈位名排列(出嫁女子参加娘家排位)。
  招婿上门,即“男嫁女方”,为畲民婚俗的四种形式之一,其余的还有“女嫁男方”①、“做两头家”②和“子媳缘亲”③。招婿上门的习俗在畲民婚俗中较为常见,④婚配双方往往要通过第三方立下婚契。下文是一份“招亲上门婚约存照”,这份婚契是浙江省金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畲族古籍总目提要编撰办组织钟发品先生于2008年4月整理誊稿的⑤,原文如下:
  清同治五年(1866)五月五日立约。雷阿明家贫不能娶妻,自愿托媒仪兄引到源口,蓝仁生子,亡,别无靠;所生一女廿岁,招得女婿名阿明,二十三岁,将女配合为婚。媒人说定:上门招亲勤耕早晚,收成供僐岳父岳母一世,百年之日。在生供僐,归阴,蓝遂亲房某孙鼎记殡殓,断定不许忤逆逃走。回家取雷家聘金贰拾仟文。蓝门聘田贰丘计额壹佰廿把(1.2亩)抽拨女兴造瓦房,又水田壹丘计额陆拾把(0.6亩)亦抽拨女以办米庄簾。其田雷遂永远千秋为业,家家不敢异言。恐口难信,立招亲上门书为好也。内载家伙(什)物件铁器任凭雷阿明应用。
  该招亲契约写在一页尺寸为37cm×24cm的红纸上,为楷书黑字,共19行,每行30字。有媒人、依口代笔人以及雷阿明本人的画押,原稿由柳城江下村的雷树花保存。从该契约透露的信息看,雷阿明之所以愿意当上门女婿,源于家贫无力娶亲;蓝家之所以招亲上门是因为没有儿子。招婿上门的操作环节中,雷阿明做上门女婿是他自愿的选择,因此契约中需要他画押;女方家长也在此契约中表明意见,规定了上门女婿的权利和义务;这其中唯独不见蓝家女儿的意见。这意味着这种招亲决定无需女方表态,因为非常态婚姻的招赘婚的产生动机源于传宗接代的需要,以及增加劳动力的需要。
  招赘婚在我国早已有之,算得上是一种古老婚俗,也是一种具有女娶男嫁、夫从妇居特点的非正统的婚姻模式。据文献记载,早在商周时期,就有招赘婚,但当时的赘婿地位都很低。西周的太公望、春秋战国时期的淳于髡就是有名的赘婿。《战国策·秦策》载姚贾语曰:“太公望,齐之逐夫。”(逐夫:赘婿)《说苑·尊贤》载邹子语曰:“太公望,故老妇之出夫也。”说明太公望因作赘婿年老后被抛弃;《史记·滑稽列传》中有“淳于髡者,齐之赘婿也”,淳于髡以“髡”名,说明淳于髡不仅是个赘婿而且是个奴隶,同汉代其他奴隶一样,他头顶周围的头发也被剃掉了,可见他的社会地位是非常低的。此外,秦代有“七科谪”,是由罪犯、商人等七种人出塞作战,这七种人中就包括赘婿。唐宋以后,“赘婚”的内容稍有变化,宋代的入赘婚变成了“赘婚补代”,即女方在无子的情况下,为了接续宗祧、补充劳动力、赡养女方老人而招婿入门。南宋朱翌在《猗觉寮杂记》中指出:“人家有女无子,恐世代自此绝,不肯嫁出,招婿以补其世代尔。”这种婚姻里的赘婿由于不存在买卖契约关系,因此在家庭里较少受到歧视。有关赘婿的记载最多的是元代,相关的记载在《通制条格》和《元典章》中可以很容易找到。《通制条格》卷三《户令》中指出:“目前作赘婿之家往往甚多,盖是贫穷不能娶妇,故使作赘。虽非古礼,亦难革拨。此等之家,合令权依时俗而行。”元人徐元瑞在《吏学指南·亲姻》中指出,元朝招赘婿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终身在女家,并且改从女方的姓氏,子女姓氏也随女方,称为养老婿或入舍婿;二是不改姓,给女方父母养老送终后携带妻儿回原籍,留下一个儿子继承女方门户,称为归宗婿或舍居婿;三是夫妻结婚以后仍然分住在各自的父母家,到女方父母去世后再根据实际需要商定在何处安家,称为出舍婿。可见在元朝,招赘已经成了“时俗”,也为官府所认同。元代法典《通制条格》中规定:“止有一子者不许出赘,若贫家止有一子,立年限出舍者听。”这就是说,独子一般是不能出赘的,若出赘,不能被招为“养老女婿”,只能被招为“入舍女婿”。明清时期,赘婚内容无太大变化,基本沿袭前代之旧,赘婿或只是传宗续祧的工具,或纯为劳动力。如《大清律例通考校注》规定:“招婿须凭媒约,明立婚书,开写养老或出舍年限,止有一子者不许出赘。其招婿养老者,仍立同宗应继者一人,承奉祭祀,家产均分。”即赘婿虽然要给妻父、妻母养老送终,但没有财产的完全继承权,更不许由此替代妻家的承祀关系,妻家必须另立同族相应身份的人接替赘婿,并且参与家产的均分。明清时期,民间还有男子入赘不能参议家政及须改从妻家之姓的不成文规定。可见,无论是从国家的法律,还是从人们的习俗来看,赘婿的地位都相当低下。在封建社会,赘婿遭人歧视,因此招赘婚通常流行于下层百姓中间。①
  按照学者王歌雅的观点,招赘婚姻与传统婚姻相比,有以下四个不同之处。首先,婚姻形式不同。传统婚姻为男娶女嫁、妇从夫居;而招赘婚姻则是女娶男嫁、夫从妇居。其次,婚姻目的不同。传统婚姻以夫权为本位,以为男家传宗接代为目的;招赘婚姻则主要以妇权为本位,以为女家传宗接代为目的。再次,婚姻条件不同。传统婚姻须遵循六礼程序②,具有男主女从的特点;招赘婚姻虽也遵循六礼程序,却具有女主男从的特点,此外还要遵循特殊的规定。最后,婚姻效力不同。传统婚姻的效力表现为以男权为本位、夫为妻纲,夫有一定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而妻则在特定的情况下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招赘婚姻的效力表现为以女性家族为本位,赘婿地位低下,不具有独立人格。王歌雅认为,中国古代社会招赘婚姻的存在,其本质原因是宗法制度的要求和传宗接代的考量;其社会性别视角是男尊女卑、男权至上。①
  王歌雅主要分析的是汉民族招赘婚的情况,那么,畲族的招赘婚姻与其他民族相比有什么特殊之处呢?在不少介绍畲族婚俗的文章中,均有这样的描述:畲族除通常的嫁女之外,还有男嫁女方的婚俗。男嫁女方有两种:入赘到未婚女子家的叫“做女婿”;入赘到寡妇家的叫“上门”。无儿子的家庭多行招赘,但不少有儿子的家庭也让儿子去入赘,而让女儿留在家中“招儿子”。因此有观点认为畲族的招赘婚姻属于正常的婚姻习俗,正如“女嫁男方”的婚姻一样,招赘婚姻可以理解为“男嫁女方”。按照这样的说法,畲族的招赘婚是一种常态的婚姻,并不是男尊女卑社会结构下的产物。
  但是,学者石奕龙不同意以上观点,他认为畲族社会是一个父系社会,其正常的与正式的婚姻形式是一夫一妻的嫁娶婚,即男子娶进妻子,女子出嫁到夫家,婚后从夫居,子女从父姓。财产的继承与宗祧的延续都在父系这样的单系系统中进行。因此,尽管各地畲族招赘婚的具体情况有一些细小的地方差别,但其目的和功能都一样,即一方面可以延续本家支的香火,另一方面可以用来增强本家支的力量。景宁县东衕村畲族族谱就特别指出:“无子而产育有女者即将其女留家招赘,入赘为嗣,此是祖宗血脉有所遗留也。可入正系图派矣。”①这就是说,招 赘婚性质与从本宗族的不同房支中过继侄儿、抱养外姓养子作嗣子的收养方式以及解放前利用娶妾、租妻、典妻或童养媳等非常态或非正常的婚姻形式一样,都是一种为解决子嗣问题或香火传承而不得已使用的变通方式。所以,招赘婚也是畲族社会中一种非正常的婚姻形式。
  在招赘婚姻中,一般女方年龄较之男方要小很多,甚至有的女方尚未成年。男女年龄差异较大,与招赘婚中女方家庭需要干活的 劳力有关,因此,女方家庭挑选女婿的要求就是勤快、能干、体力好,这是传统乡村农业经济模式下的必然选择。以下的几个案例可以佐证这一点。
  案例1 武义县桃溪镇锦平村87岁(2008年)的蓝宝珠老人是王宅镇(武义县的一个镇)人,姓雷,4 (虚)岁②时没了爹,娘就嫁人走了,其伯父将她抱至育婴堂③。养母因无子,就到育婴堂抱养了她。14(虚)岁时遵从养父母的意见招了个24(虚)岁的钟姓男人做上门女婿。蓝宝珠老人亲口告诉我,婚前媒人曾带来那个男人让她见过,那个人脏兮兮的,她看不上。 但养父母只有她这个养女,当时她养母年纪已大,加上养父眼瞎,家里急需成年能干活的男劳力,媒人又说这男人是如何肯干,于是这桩婚姻还是成就了。蓝宝珠直到18(虚)岁才开始生育,中间间隔了4年。笔者曾经厚着脸皮问蓝宝珠老人是何时圆房的,老人在那一刻如少女般羞涩地用手捂着嘴,边笑边摇头,我也就没好意思再追问了。
  案例2 锦平村另一位88岁(2008年)的蓝仁妹老人,娘家为内坞底村(与锦平村相距不远)人。她母亲生育了两个女儿,但大姐很快就夭折了。在她本人不到1周岁的时候,父亲因病离开了人世。迫于生计,她的母亲改嫁,她本人由奶奶带大。但是在她8(虚)岁的时候,奶奶也死了。于是她又跟了大伯,不幸的是,不久大伯也去世了,随后她跟大伯的儿子即堂哥一起过日子。在她15(虚)岁的时候,由堂哥做主,以她生父的名义招了一个比她大10多岁的女婿,这个女婿也姓蓝。她叔叔认为两人同姓结婚不好,所以让她改姓潘。①蓝仁妹老人18(虚)岁时生了第一个孩子,但孩子因为“七日风”②夭折了。后来又生了一个,同样死于“七日风”。之后再没有生育过孩子,于是领养了一个女儿,在女儿长大后,同样招了一个女婿。蓝仁妹的丈夫在60岁的时候去世了,当时她不到50岁,因此改嫁到了锦平村,至今已38年。
  案例3 娘家为柳城黄家滩村的85岁(2008年)蓝新女老人,4(虚)岁时就到了赵下村的养父母家,20(虚)岁时由父母做主,招了个比她大5岁的女婿,两人育有一女,但不到两年就分开了,因为她丈夫很快有了相好。她告诉我说,在怀孕期间丈夫就用条凳打她,她头上被打了个很大的凹洞,当时半边脸都乌青了。蓝新女直到养母过世后,为了生计在30岁时又嫁到内坞底村,她的第二任丈夫手有残疾,比她大12岁。后来,两人相伴了一生。
  以上三例招赘婚的案例中,女方与男方的年龄差距除蓝新女比男方小5岁外,蓝宝珠、蓝仁妹均比男方小10岁以上。蓝新女结招赘婚时虚岁已经20岁,成年了,因此招了一个仅比自己大5岁的女婿,且婚后很快就有了孩子。而蓝宝珠、蓝仁妹结招赘婚时才十四五岁,均未成年,乡村女孩由于营养问题,往往发育晚,因此都是婚后三四年才生育。蓝仁妹、蓝新女有过两次婚姻,第一次为招赘婚,第二次为常态婚。招赘婚中,她们均肩负了传承生父或养父香火的任务,并继承或共享生父或养父的财产。蓝仁妹的生父在她不到1岁时已不在人世,她本人由奶奶及父系亲戚抚养长大,但在招女婿时她是以生父的名义进行的。解放后,蓝仁妹的成分定为中农,因为手上有一亩左右的田,这田是奶奶传给她的,她以父亲的名义继承。值得注意的是,她在丈夫去世后,家里虽然有养女及女婿,可仍在近50岁的时候再嫁,个中原因不得而知,但有一点可以断定:男性依旧是乡村社会中家庭事务的权力行使者。
  由于男性实际上在畲族家庭中的地位很重要,作为招赘婚的重要当事人之一的女方,在配偶选择问题上往往不能自己做主,加之年龄差异、感情问题或经济压力等因素,女性自身的情感基本得不到满足,常常受到压抑,个体性需求被压缩;反之,家庭的需求被张扬,社会性需要被放大。因为缺乏情感的基础,招赘婚姻中夫妻关系容易出现问题。对女方而言,重要的是如何完成传统男权社会赋予女性的相夫教子的使命,即嫁给一个男人,随后去适应她结婚之前毫不熟悉或没有感觉的异性,完成生育的任务,同时参与经济生产劳动和家务劳动。虽然历史上畲族相对汉族而言,女性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尊重,但在我所调查和访谈的非常态婚姻中,畲族女性大多还是与汉族女性一样,难逃男性的奴役和主宰。这与宣平一带畲族和汉族混居,在畲汉民族长期的互动中,畲族文化受汉族文化影响较多、有些习俗已与汉族区别不大有关。
  总的来看,畲族招赘婚成因有以下四个因素:
  1.传承子嗣的需要,没有儿子的家庭招上门女婿主要是为了延续家庭、继祖传宗。
  2.对男性劳动力的需求,女婿既可以是畲族也可以是汉族,但必须勤劳、肯干。
  3.节省婚配双方家庭的经济压力,尤其是男方父母的经济压力。
  4.文化因素,畲族对招赘婚不歧视,招赘的男子享有女方的财产权。
  招赘婚作为一种男子就婚于女方、以女方为主体关系的婚姻形式,在我国传承的历史有数千年,至今仍在我国不少地区和少数民族中流行,因为这种婚姻形式有利于稳定传统农村的社会结构,解决中国农村有女无儿老人的养老问题。今天,招赘婚虽然在畲族农村家庭中依然存在,但女性的感情已不再是可以忽略的因素,女性自主选择结婚对象已成为趋势。
  附一
  两度招上门女婿的雷玉珠的口述
  经同学帮忙,我于2009年11月14日来到了武义县柳城畲族自治镇的养老院,找到了正在养老院颐养天年的雷玉珠老人。雷玉珠老人为桃溪镇锦平村人,讲着一口山哈话①。经过养老院院长钟天英的翻译,我记录了雷玉珠老人的自述。
  我本来姓范,是汉族人,出生不久就被生身父母送到了“养妮堂”。在包裹我的襁褓里有张写有我生辰年月和姓氏的纸条,所以我知道自己的年龄和姓氏。我今年87(虚)岁,是农历十一月初七出生的。②(养)父母到“养妮堂”抱养我时,我已3(虚)岁,给我取名为雷玉珠。那时村里一共有四户山哈人家③从“养妮堂”抱养了孩子,我们四个长大后都招了上门女婿。现在两个已经过世了。
  刚被(养)父母抱回来的时候,我身上长满了疮,是(养)父母弄草药给我洗好的。一年后,(养)父母抱我回“养妮堂”,让那边看看。因为“养妮堂”那边认为(养)父母对我还不错,所以还给了4块钱,并且同意让我(养)父母正式领养。在(养)父母领养我7年后,他们生了一个女儿,但他们对我还是很好的。这个妹妹后来也招了一个上门女婿。
  养父母家虽然也穷,但跟同村人比还过得去,有点田,也有耕牛,因此能吃饱饭。过年时能吃上白米饭和面条,平时青黄不接的时候吃点番薯,没吃过野菜。我17(虚)岁那年,养父母做主,由媒人写了契书,招同村姓雷的山哈男人做上门女婿。他与我同龄,家里兄弟6个,条件也比我养父母家差。他家没送过我聘金和聘礼,虽然养父母也没给我添置过新衣之类的东西,但给我们办过酒席。我们结婚后,我就过继给养父的大哥,就是我的伯父家。伯父给了我们一间两层的瓦房,他自己有点田,由我们帮他种。我的这个丈夫上门后,比较听我父母的话。20岁那年我生了第一个孩子,是个男孩。
  在老公23岁那年,他被抓了当壮丁。被抓之前,他曾躲起来,于是他们就抓了已经大肚子的我当人质。当时我被关在泽村的乡公所,没办法,我老公只能同意去当兵来换回我。他是在2月份被抓走的,他所在的那支部队听说是到广西那边去了。他被抓走两个月以后,我在4月份生下了一个女儿。老公走后,一直没有音讯。一起被抓当壮丁的一个泽村人(即雷玉珠老人所在的锦平村的邻村)后来回来了,他说曾经在广西那边的医院见过他,后来就再也没有看见过。我自己想想,他人本分,不会说普通话,身子又弱,在外面容易吃亏,可能就没了吧。那个时候,如果到了收割季节,丈夫的那些兄弟也会过来帮忙收割。
  过了三年,在26(虚)岁时,我又招了一个比我大10岁的上门女婿。他是个“汉佬”①,他所在的村子离我这边的村子大约有20里路,结婚以前我们没见过面。后面这个老公是结过婚的,但他的老婆被国民党79师的一个兵带走了,原来的婚姻也没有孩子。他在别人家当长工时,有媒人知道他的情况后,认为跟我很相配。这桩婚姻是我自己做主的,我们之间也是写过契书的。他比较听我的话,家里的事情由我做主。他有做泥水的手艺,一天能挣10斤谷的工钱,所以家里虽然人口多,但还能撑过去。解放后,我们的成分是贫农。
  还是共产党好啊,现在日子是好过了。我的三个儿子都在外面做生意,大儿子在温州养鱼,其余两个儿子在永康打工。家里的老公走后(离世),儿子们出钱把我安排在养老院。我现在什么都好,就是身体不行,心脏不好,三年来前后住了6次医院。就是希望多活几年,不知道有没有这福气。
  附二
  柳城下圩村雷娇女的口述
  2009年12月的一天,经柳城畲族自治镇的养老院钟天英院长的介绍(钟天英也是下圩村的党支部书记),我得以有机会拜访下圩村雷娇女大妈。雷娇女大妈面色红润,人很精神,能说普通话,我们交流起来非常容易。
  我是1952年出生的,父母离婚前只生育了我一个,没有兄弟姐妹。我7(虚)岁上学,只读到三年级。家里很困难,就没再读下去。父母离婚时,我是判给父亲的,后来我的父亲娶了后妈,生了弟妹,他们对我不好。当时母亲才32岁,因她改嫁到了这边(下圩村),我就跟了改嫁的母亲过来了。过来那天是大年初四,那年我11岁,也就是母亲改嫁到这边的第二年。
  我一边参加生产,一边参加民兵组织,一直是生产队的“五好社员”、“五好战士”①。那时年轻,相貌好(笔者看过她年轻时的照片,的确漂亮),曾经扛着三八步枪和子弹袋,拍过电视、上过报纸。那是1971年的事情,是杭州那边来人拍的。
  我的母亲和养父没有生育,因此,在我18(虚)岁时给我招了上门女婿。男的当时27(虚)岁,是个汉人,家在西联乡东坑村。那边过去很穷的,我曾经到过他大伯家,他们的屋子是泥土墙,屋顶是用树皮和箬叶搭起来的。他是个孤儿,由他大伯带大。他的母亲是被气死的,原因是家里好不容易赚了点钱买了山上的一点薄地,结果发大水,大水一冲,地全没了,他母亲当时听到消息就气死了;他的妹妹那时还小,还在母亲怀里吃着奶;他的父亲也是在他小的时候就没了;总之,他是个苦命的人。我在婚前见过他两次,他很会做(生活)的。以前在生产队拿的工分排第二,到年底能拿3000多工分。他还认些字,写字写得比我好看。这门亲事是我大姨做的媒,大人点头,我们就结婚了。我们没领过结婚证,也没立过契书,但跟他说好来到我家他既当女婿也当儿子。他原来姓徐进门后就改姓雷了,叫我父母为爸妈,后来我们生的两个女儿也都姓雷。他一向都听我的,我说怎么样就怎么样,这跟我是本村人,人头较熟有关。
  本来我打算让大女儿招赘的,可是她自由恋爱的对象家里只有一个儿子,所以不能到我们家做上门女婿,后来是小女儿招赘的,我现在帮着带小孙子。
  感想
  招赘婚是畲族较为常见的婚配形式之一,民间对此习俗并不另眼看待,这也许与畲族族源传说有关。畲族始祖盘瓠与高辛帝的三公主结为夫妻后,生下三男一女,女儿没有外嫁,而是招了姓钟的女婿配婚。
  雷玉珠、雷娇女这两代畲族妇女,均因娘家家庭没有男性子嗣,缺乏男丁或男劳力而招了上门夫婿。雷玉珠的生活横跨了新旧两个时代。她本是一位汉族女孩,因家贫而从小被生身父母送至育婴堂,后被畲族家庭收养,这机缘使她除了身体上流淌着汉族的血液外,在心理上则形成了完全的畲族认同,成为地地道道的畲族女子,并在养父母家的畲族血亲系统中扮演了继嗣者身份。在她成年后,奉父母之命招了一个同族的畲族男子为夫婿。多舛的时局让年轻的雷玉珠与丈夫天各一方,丈夫生死未卜,此生无缘再见。后来当她与一位汉族男子再续姻缘后(这桩姻缘发生的时间与新中国成立的时间差不多),新社会终于让她的后半生过上了稳定的生活。她在与笔者交谈时,这个80余岁的老妇曾发至肺腑地喊出了对中国共产党的感情:“共产党万岁、万万岁!”这是很自然的真情流露。在当时的语境下,你丝毫不会觉得突兀。
  学者王逍认为,与汉族相比,畲族纯真、洒脱的民族性格铸就了他们对“虚拟血缘”的认同,在真实血缘与虚拟血缘之间,畲民更能淡化真实血缘的记忆。养子女往往被模拟为亲生儿女,享有同等的继嗣地位。这种对“虚拟血缘”的认同,还一脉相承地体现在畲族的招赘婚中。在此类婚姻中,畲民亦建构了一套虚拟的血亲继嗣体系。①确乎如此。雷玉珠养父母在收养她的时候,并没有亲生的子嗣,但其后有了自己亲生的孩子。难能可贵的是,养父母仍一如既往地疼爱她,在她成年后,以养父兄弟继女的名义招了上门女婿。
  雷娇女生长于新中国,经历不似雷玉珠那么多磨难。虽然在她年轻的时候,物质生活仍然贫困,但她的青春岁月充实而快乐。生性活泼和聪慧美貌的她,除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民兵训练外,还在闲暇时学唱山歌,年纪轻轻就开始外出盘歌,成为远近闻名的歌手。但是,在当时几无现代化可言的传统乡村社会结构中,雷娇女的社会角色赋予了她必须承担的职责。她除了劳动生产者、歌者的角色外,更重要的角色是女儿。作为独养女(她的母亲是亲生母亲,父亲为养父),她必须完成两个任务:一是家族宗祧的继承,她必须延续雷家的血脉;二是对父母的赡养,她必须考虑父母年老以后的养老问题。招赘婚的习俗决定了长辈对其享有婚姻安排权力,而她,则责无旁贷地服从。“在现代化程度不高的社会中,习俗作为非正式规范在调整人际关系、社会关系时,往往比正式的规范——法律更为有效。”①雷娇女一俟成年后(其实才17岁),她遵父母命找了一个比自己大9岁的男人一起生活。那男人有着勤快肯干的优点,这是农耕社会中衡量男性价值的首要标准。我以为她与丈夫是先结婚后恋爱的。
  有意思的是,雷娇女只生育了两个女儿,因此也希望女儿延续她的生活方式,以招婿来解决家族宗祧的延续。大女儿无疑是履行这一职责的合适人选,但女儿并没有遵循父母的意见。女儿生活的年代毕竟与母亲当年不能同日而语,且女儿自由恋爱对象的家庭也只有这一个儿子,不可能做上门女婿(该女婿为汉族,汉族与畲族相比,对做上门女婿的男人较为歧视),加之女儿性格较为独立倔强,最终女儿为了爱情拒绝了母亲的要求。女儿不遵循招赘婚习俗的决定忤逆了母亲,让母亲觉得很没面子。为此,母女俩在最初的几年陷入了冷战。母女因此事结下的疙瘩随着岁月的流逝才慢慢淡化和消失。
  雷玉珠、雷娇女及雷娇女的女儿,这三代畲族女性从年龄上看,每代人约相隔20岁左右。前两代的招赘婚基本由父母做主,而雷娇女的女儿将感情置于更高的位置,并勇敢地挣脱了社会习俗的束缚。其实她并不是一个彻底的畲族传统继嗣文化的背叛者,后来她将自己已经长大的孩子改成雷姓,这是对母亲歉意的表达吧。

附注

①其他地方的畲民也存在即便是生了儿子,也让女儿招赘的情况,但在笔者调查的武义畲民中招赘婚仅限于无儿户。 ①“女嫁男方”是最常见的畲民婚配形式,女子婚后从夫居。女嫁男后保留女姓,对生父母不承担供养义务,不继承生父母财产,只在年节按当地礼俗给父母送礼。对男方父母称父母,不称公公、婆婆,所生子女从夫姓。 ②“做两头家”俗称种两头田。婚配男女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婚配后两家合并一家,子女供养双方父母,继承双方财产。男女婚后,父母尚能劳动时仍为两家,子女负责种两家田。父母老后,以男方或女方哪方为主,则根据双方居住地自然条件、住房条件等由双方商定。两家合并后,为主一方要把对方祖宗香炉接来与本家祖宗香炉同排放在祖宗香龛,年节同样祭祀。 ③“子媳缘亲”即童养婚,家庭经济生活困难的畲民,生有儿子,怕长大成人后娶不上媳妇,就抱他人幼女作童养媳,童养媳长大后与儿子婚配;亦有男女双方婚后30岁以上有女无子的,可抱一幼子抚养,长大后与女儿婚配。童养媳或童养子,均须符合与本家通婚条件的姓氏和支族。童养媳或童养子成人后须经男女双方同意婚配并举行婚礼,请过“缘亲”酒,拜过祖宗,才能成为夫妻并同居。抱来童养子后,又生育儿子的,所带童养子与亲生子享有平等权利。 ④石奕龙的《畲族男大当嫁吗》(《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一文指出,20世纪50年代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民族识别小组、福建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等对福建、浙江、江西等地的畲族进行广泛的民族识别,社会历史与经济、政治调查,其中有一些资料涉及畲族的招赘婚。如浙江景宁县东衕村的调查报告指出:招赘现象较普遍,全村招赘户14家,其中畲族13家,约占全村畲族户的17.13%。2003年,石奕龙等用文化人类学的方法在罗源八井畲村从事社会科学课题调查,他们发现八井畲村现存的150对夫妇,初婚时招亲的共有21对,其中亲生女儿招亲的有8对,从别人家抱养来的养女招亲的有13对。此外,还有4对为二婚招亲的。二者共25对,这样在八井畲村中,招赘婚所占的比例约为16.67%。 ⑤该资料由雷国强先生提供,括号里的文字为钟发品先生所注,两人均为武义畲族人,畲族文化研究者。 ①部分文献记载参考了蒋远鸾的硕士论文:《花蓝瑶赘婚初探——以广西大瑶山门头屯为例》,载中国知网;同时还参考了邢铁的论文:《从家产继承方式说我国古代的所有制形式——以唐宋为中心的考察》,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7年第3期。 ②六礼程序是:1.纳采(议婚、提亲、说亲);2.问名(讨生年八字);3.纳吉(小定、过定),男方在家附近庙宇问吉凶否,得吉时,再请媒人向女方家通报婚姻事;4.纳征又称纳敝、纳定(大定、行聘、完聘),男方应备办礼品、聘金,由媒人居间与男方亲友到女方家行聘,亦即订婚;5.请期(送日头、送日子),男方择良辰吉时请媒人送日课到女方家;6.亲迎(迎亲),男方到女方家迎亲。 ①参见王歌雅:《社会性别与招赘婚姻》,载《黑龙江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 ①参见石奕龙:《畲族男大当嫁吗》,载《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②武义畲民在讲述自己的年龄时,惯用虚岁,如无注明,则为实岁。 ③当地老人称旧社会收养弃婴的“育婴堂”为“养妮堂”,盖源于弃婴多为女孩故。 ①畲民长期实行族内婚,认为“近亲结婚,其生不蕃”,为使后代拥有强壮的身体以抵抗恶劣的自然环境,因此畲族采用同姓不婚的习俗。 ②新生儿破伤风一般在断脐带后7日左右发病,故俗称“七日风”。 ①山哈话:畲民自称“山哈”,意思是“山里的客人”。千百年来,“山哈话”就是畲族人民使用的民族语言,这种语言古老而复杂,各地畲民聚到一起,基本都能用“山哈话”直接交流,“山哈话”具有一种超越地域限制的特点。 ②老人出生的年份应为1923年。 ③山哈人家指畲族家庭。 ①当地畲族人称汉人为“汉佬”。 ①雷娇女大妈给我看过保存完好的由20世纪70年代金华地区革委会颁发的“五好战士”荣誉证。 ①参见王逍:《“透明式”跨族群收养关系的文化诠释》,载《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 ①见李银河:《后村的女人们——农村性别权力关系》,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1页。

知识出处

畲族妇女口述史研究

《畲族妇女口述史研究》

出版者:浙江工商大学出版社

本书综合人类学、民族学、社会学等学科知识,就畲族妇女的婚姻生活、社会角色、社会生活等方面进行了探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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