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嫁男家
畲族结婚绝大多数是女到男家,女子婚后与男子的父母一起居住,生育子女随父姓,并为其父所有。离婚的妻子,没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也没有继承财产的权力。女人死后,要进男家的祖坟。
男“嫁”女家
这种婚姻规制,是为黄花处女招子婿。因为父母无男儿,而靠女儿招夫来奉养,支撑门户。被招的男子一般都是多兄弟,或家庭经济比较困难者,不用聘金。清初,女方还要给男方送礼送衣衫做“嫁妆”,并要拿一笔钱作为男方父母的养儿金和养老金。婚礼仪式与娶媳妇基本一样,所不同的是女婚“上门”为步行,不迎嫁妆。
畲家族谱记载,无子而产育有女者,即将其女留家招赘,入赘为嗣,此是祖宗血脉,有所遗留也,可入正系派矣。因此,入赘的女婿享有与当地男子和妇女参加家庭生产活动和各种社会活动的平等权利。所生的子女亦从母姓。近代,由于社会的发展,入赘女婿在为岳家留下一个男儿传宗接代后,则携妻回家,将其余的子女从父姓。一般来说,这种婚姻规制目的为了继承财产,养老送终,延续香火等。因此,所生的男子也是两家对分,一子从母姓,一子从父姓。入赘女婿要是独生子女者,他们在种女方田地,扫好女家祖坟的同时,也要种好男方的土地,祭好男家的坟墓。夫妻两人可以轮流居住双方父母的家庭,瞻养双方父母,并享有继承双方遗产的权利。俗称“种两头田”。
寡妇再嫁与“上门婚”
畲族寡妇再嫁,一般是由公婆或生身父母主意,也有由媒人说合。丧偶时,子女已经长大,而自己又到了不惑之年者,就不再嫁。要是子女尚小,生计无法维持者,允许改嫁。其子女随母去后夫家,抚养至16岁时,再返夫家,续接香火,继承祖业,但是,还有内亲能抚育其子女者,便不随嫁。
另有一种形式是,寡妇招夫养子。入赘的多是大龄男子和无力娶妻的单身汉,或是第二次婚姻的男人。他们所生的子女,要是寡妇前夫没有生育者,长子要从前夫姓,次子从后夫姓,以接承两家香火。要是前夫已有子女者,则听便。
童养媳
民国时期,地方买卖婚姻相当普遍,女方索取聘礼甚奢。有的畲族农民无钱取亲,只好儿子在襁褓之中就向人家抱一女孩抚养,只送对方2斗大米或2块银元。而对方因女儿过多,生活拮据,也很希望有人为他减轻人口负担,因此也不讲价钱。到了男女双方成年之后,择一吉日,为他俩“合房”,即“同房”,就行了。
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行以后,这种童养媳的陋俗已渐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