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2月10日中共福建省委统战部《福安县岳田乡畲民情况调查资料》载:“副业生产占畲族经济中较重要的地位。每年除农业生产外,有四分之一时间从事副业生产。主要有烧炭、砍柴、养猪、菜油等。以蓝田村为例,全村每年农业收入143019斤谷子,副业收入(折谷)29123斤,占总收入17%。烧10担木炭可得毛利7万元(旧币),砍10担柴可得毛利3万5千元(旧币)。……畲族经营手工业很少,除少数人能编织棕衣以外,其他没有专门从事手工业者。以6个自然村(蓝田、七埞、王厝、龙腰河、横林、岐山)的调查,编织棕衣者有8人,缝衣匠1人,泥水匠3人,他们都以农业为主要职业,农闲时兼营手工业生产,……”文内附的岳田乡畲族农业和副业收入情况表如下:
1959年10月福建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福安小组《福安县溪潭乡凤洋大队调查报告》载,畲族经济以农业为主,“手工业尚未脱离农业而成为独立的生产部门。根据对凤洋村的调查,解放前兼事手工业的农户有29户,占全村总户数160户的18.1%,其中泥工9人,篾工7人,木工6人,裁缝5人,鞋匠2人。解放后兼事手工业的有23户。可以看出,手工业虽非独立的生产部门,但在凤洋村经济生活中仍占一定的比重。”“凤洋村的29户手工业者,全部都从事农业,农业是他们全年收入的主要来源。他们从事手工业生产的时间一般为50~120天,而且大多在六、七月农闲的时候出去。”
20世纪70年代后畲村副业收入比重占总收入的10%以下。如1978年福安畲族大队副业收入149944元,占总收入的5.50%,1990年福安畲族村委会副业收入320.50万元,占总收入的8.50%,同时,畲村建筑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等形成独立的行业,不再从属于农业,全年收入为189.98万元,占总收入的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