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明清时代
福安于宋淳祐五年(1243)析为县治,而畲族于唐代陆续迁入,明代大部分地区的土地山林已为地主占有,畲族所到之处,大多“受民田以耕”,①租种地主土地,或开山造林交纳山租。
明清时代福安畲族的生产体制没有系统全面的文字资料可作说明。
清代光绪二十七年(1901)钟大焜纂修《颖川钟氏宗谱》中载明万历二年(1574)农历二月十三日福安县正堂准给大林畲民钟盛九“官山”一号的山场执照。崇祯三年(1630)农历五月福安县正堂“加给界限,以杜侵越”,又付钟盛九等执照,申明“五都大林官山一号断归钟盛九等久住管守,山场艺植竹木,栽种生理,岁纳官租银二两加给栖云寺渡夫工食”,使“官民两便”。清代光绪十五年(1889)农历二月十三日,福安县正堂经核实又换给新帖,申明据畲民钟水魁等“呈称伊始祖钟盛九自前朝迁居五都大林官山住种”。“该山上至仙顶,下至狮子头,左至和庵坑,右至栖云寺后坑为界,四至分明。”仍照旧照“岁纳官租银贰两,抵给栖云寺渡夫为工食之资”。五都大林村是钟姓畲族迁入福安的最早聚居地,福安钟姓多由此发族。这份历经两朝,多次更换的山场执照,反映明清的土地占有状况有一定的代表性。
藏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的清代《福安租佃契约》内有清代畲民租赁汉族地主土地的契约。如乾隆十二年(1747)畲民雷士开向汉族地主林彦公承租牙兜山坪一片荒地,开掘成田,五年内,收获的粮食主佃均分。乾隆四十二年,畲民蓝有盛向汉族地主林玉方租种三斗的水田,面约收成时主佃当场均分。道光十四年(1834),畲民蓝奶头向汉族地主刘孔秀承租山园一坪,面约年租谷66斤,冬季送到刘家交收。道光十六年,畲民钟云生向汉族地主林世泰承租溪坪带山一片荒地,栽种杉木和农作物,其收获量主佃均分。
据余钟英《古田县志》载:“清乾隆十七年(1752)督抚绘畲民图册以进奉,朱批‘知道了’。”①至此,“编图隶籍”、“编甲完粮”的政治管理和经济政策逐渐实行于畲族地区。
第二节 民国时期
畲族社区主要生产部门是农业。土地是主要的生产资料。民国时期土地归私人所有,并可以自由买卖和任意转让。这时,畲族农民只占有少量土地。畲族内部土地占有不平衡,富农和富裕中农占有较多土地,中农占一部分土地,贫农雇农没有自耕地,一般只有1分左右的园地。除水田农地外,部分畲族地区每户还占有少量的荒地。这种荒地只宜植树,无法耕作。有些地方有公地,其数量极少,所有权归全村族人,公地上的树木以护风水,不得砍伐。
畲族的中农和贫农因占有很少土地,大都租种附近汉族地主的土地。畲族内部也存在阶级剥削,本民族富农通过地租,特别是通过放小租、雇短工来剥削本民族的农民。
民国时期,福安畲族农民受封建剥削主要有地租、高利贷和雇工三种。
地租剥削形式,以实物地租为主。一般看不到劳役地租,货币地租在畲族地区也未出现。地租有两种:一种为定额租,即每年按固定的租额收取,租谷大约占产量40~60%(如年产250公斤谷子的水田,则租额为100公斤至150公斤),不论年成丰歉,一律按定额交租。另一种为分租,即按当年的产量“四六”或“三七”分,地主得7成或6成,佃户得4成或3成,租谷一律以水谷计,50公斤水谷等40公斤干谷。这种地租形式,在福安境内普遍存在,有些地区甚至是主要形式。佃户交租一般须挑送到地主家中。
高利贷剥削形式有两种。其一,每年5至6月青黄不接时,佃户向汉族或本族地主富农借债,普遍以借甘薯米为多,9、10月秋收后还,前后仅2、3个月,利息达60~80%,也有100%,高的甚至达到140%,即每年5、6月借50公斤,到秋后还80~120公斤。还有一种称为“小租”的高利贷形式,以租代息,按月累计,如仙岭洋村,每年负担的小租比地租还多。有时因佃户交租时拖欠一些尾数,地主就牵1头母牛给佃户饲养,母牛生下的牛犊归地主所有。
雇佣剥削,有短工、长工两种。畲族农民主要给汉族地主做工,也有给本族地主、富农做工的。一般短工较多,长工较少。每年农历四月、六月、九月、十月出外做工,帮地主插秧、割稻等,一般工资每天为2.5~3.5公斤甘薯米。长工每年干农活280~300天,其余时间在地主家里做杂事,每天劳动10小时以上,休息时间很少。劳动工资低微,除本人吃穿外,所剩无几。
雇长工的剥削量为:2624公斤-工资400公斤-口粮275公斤(一个全劳力每年口粮325公斤甘薯米,每公斤11元,折谷275公斤,谷每百斤13元)-衣服费50公斤-食盐费25公斤-杂费用100公斤=1774公斤,占全年所生产2624公斤的67.6%。
短工每天的工资2.5公斤甘薯米(折谷2.6公斤),供饭食每天约1.1公斤甘薯米,折谷0.93公斤,短工被剥削量一天为8.2公斤-2.1公斤-0.93公斤=5.17公斤,占雇工一天所生产的8.2公斤的63%。
长工每天被剥削量为1774公斤÷320(天)=5.535公斤,比短工每天被剥削量5.17公斤多0.37公斤。①
第三节 土地改革
1934年3月,福安土地革命时期,闽东苏维埃政府委托中共闽东特委委员曾志参照中央苏区分田的方法、经验,主持制定分田政策,颁布分田大纲。并在福安柏柱洋开展分田试验,曾志亲自在柏柱洋东山畲族村从事分田试点工作。东山村是闽东最早的土地改革试点村之一。
闽东苏区分田大纲中有关畲族村分田的具体规定是“……红军家属每人分产量五百斤的水田;全劳力每人分产量四百斤的水田;妇女、儿童每人分产量三百五十斤的水田;畲族妇女则与男劳力同等看待——每人分产量四百斤的水田……”
分田运动呈梅花形波及闽东全境,全区分田人口达60余万人,畲族农民中70%以上的人分到田地。1934年秋畲族农民首次领略“耕者有其田”的喜悦。
1934年冬国民党军队围攻苏维埃区域,畲族农民又丧失土地。
1949年7月19日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福安全境,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县乡两级地方政权,初步接收国民党的乡镇保甲组织,设立七个区,分管所属乡镇保甲。当年全县农业户81342户,农业人口252814人,耕地面积362905亩,其中水田283624亩,农地79281亩。这些水田农地大部分属地主、富农所有。1950年初福安县人民政府开展二五减租活动,2月份公布减租条例补充办法,4月全县56个乡开展减租,共减租43.78万公斤,2393户农民分到粮食。2月底全县普遍成立农会,4月召开第一届县农民代表会议。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冬季,福安县开展土地改革运动。福安专区、福安县分别派出干部、学生组成数十个土地改革工作队,深入农村,贯彻“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打倒地主”的方针,发动群众开展土地改革,至1951年底三期土地改革全面结束。
根据1951年土地改革时调查,全县畲族8122户,27792人,其中地主7户,占0.86‰;富农25户,占0.31%;富裕中农、中农774户,占9.52%;贫雇农7316户,占90.03%。
1952年4月福安10区106乡610村的畲族农民,共8711户28258人,他们分得可耕地47796.34亩,每户平均3.24亩,每人平均1.69亩,低于全县农民每户5亩的占有量;非耕地8706.37亩,每户平均1.00亩,每人平均0.31亩。
第四节 互助合作
1952年1月3日,福安第一个互助组——赛岐象江乡陈奶勤互助组成立,随后全县发展3911个互助组,参加户数达36550户,120077人,占农业人口的50.8%。畲族地区也相继成立互助组,如同年3月仙岭洋村组织21个生产互助组,参加互助组的有390户,占全村总户数的60%。荷泽乡蓝廷宝互助组1952年粮食增产4成,1953年2月评为福建省一等增产模范单位,成为福安专区互助组的榜样。1953年11月统计全县畲族农村共有99个互助组,组内共有3186人。
畲族地区互助组的组成有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两种形式。临时互助组规模小,只在农忙季节的主要农事活动中互助合作;常年互助组规模较大,除了全年的主要农事活动互助合作外,还实行农副业生产的初步分工。畲族地区以临时互助组为多,还有相当部分的单干户。1954年2月10日中共福建省委统战部《福安县岳田乡畲民情况调查资料》中反映岳田乡蓝田、七埞、王厝、龙腰河、岐山、横林6个畲族村劳动力组织状况:
畲族劳动力的组织有二种:一种是常年互助组,一种是临时互助组,其中临时互助组较多,常年互助组较少,据6个村统计共有互助组21组,组织不健全,稍有互助性质的16组,占组数76.2%。健全固定的常年互助组有5组,占总数23.8%。
附下表:
1953年人民政府根据农民对生产互助的管理方式的逐步适应,开始引导农民由互助组向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同年3月,在福安黄沙和象江这两个互助合作基础较好的乡试办了陈利金、陈连发两个农业生产合作社。随着《中共中央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决议》颁布,福安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逐步发展。畲族农民也同步行动,根据中共福安县委统战部1955年1月17日的《一九五四年工作总结》,福安畲族农民“大部分走向互助合作道路。根据十一区仙岩乡的材料,该乡有500户(全部为少数民族)……有组织起来农户占全农户百分之九十六点八。现有农业生产合作社3个,互助组38个……”
初级农业合作社本着自愿结合的宗旨,以土地入股,其它生产资料逐步公有,统一使用,集体劳动,统一经营的小型农业生产合作组织。初级社社员仍保留着土地私有权,但必须交给社里连片统耕。大件农具、耕畜原则上作价归社公有通用。社员必须在全社的统一计划、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种主要生产活动。在收入分配上,农业社每年提留再生产费用、公积金和公益金,对社员的土地按股付给股金,对入社使用而未公有化的生产资料付给报酬。如仙岩初级社收入分配中,劳力报酬占55%,土地报酬占25%,成本费、公益金占20%。
1955年秋,中共福安县委根据毛泽东主席《关于农业合作社问题》的讲话精神,批判“小脚女人”做法,使初步建立尚未巩固的初级社迅速向高级社过渡。1956年底,全县计有819个农业社,入社农民69763户,占全县总农户的84%。其中畲族入社农民3923户,占畲族总户数75.8%。
高级社是土地无价入社,取消土地分红,社员的重要生产资料,如耕牛、大件农具等,采用作价入社的办法转为集体所有,社员的生活资料和零星的树木、家畜禽类、农具、经营家庭副业所需的工具等仍属社员私有。每户社员可使用一定面积的公有土地作为自留地栽种蔬菜等。全社按统一计划实行集体劳动,统一经营,全年收入除去提留的再生产费用、公益金和公积金等积累外,按劳分配。
高级社虽然要求建立在自愿基础上,但是实际却违背了自愿的原则,相当多农民勉强入社。又由于发展过猛,工作过粗,生产、经营单一,财务管理混乱,加上自然灾害,粮食歉收,社员思想波动大。1957年春,全县25%~30%的社员要求退社。这时,全县畲族退社农户占入社农户数的43%,实际入社户数只占畲族总农户数的43.2%。茶洋、碧后、凤洋、东南、王溪5个乡2247户畲族1956年入社1602户,1957年退社805户,这时入社户仅占总户数的35.47%。
针对“闹社”风潮,1957年3月中共福建省委书记叶飞、副书记范式人来福安视察,6月福安农村开展社会主义大辩论。7月至10月福安先后建立了仙岩、竹岭、燕洋、王溪、东南、凤洋、蓝山、碧后、茶洋、山岭、半岭、长山、林洋等13个畲族乡。“闹社”风潮在畲族乡村逐渐平息。1957年11月17日福安县人民委员会《关于建立仙岩等13个民族乡工作总结报告》公布,占全县畲族总人口41.3%的13个畲族乡已经组织起50个高级社,入社农民1617户5633人,组织53个初级社,入社农民742户2560人,总计入社农户占畲族乡总农户的45.4%。
第五节 人民公社
1958年8月,中共福安县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决定农村实行人民公社化。9月,全县设立15个人民公社,原有镇、区、乡等机构撤销。这时,成立不到一年的13个畲族乡也撤销并入人民公社。
公社实行政社合一,无偿平调高级社的财产、积累和储备粮,宣布社员自留地一律归公,并把原高级社尚未入社的生产资料也无代价归公。在生产管理上采取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配合中心任务与农事活动,以大队为单位统一调配,统一行动。全县15个公社辖445个生产大队,各生产大队辖若干生产小队。在收益分配上采取生活集体化,以食堂为中心,全面推行供给制,确定每人口粮,发放粮证,社员在食堂就餐,只交粮证,不付现金。1958年底全县共办1956个食堂,占农业总人口97.74%的293886个公社社员进食堂就餐。
1958年福安畲族也置身“人民公社化”、“大跃进”运动,如仙岩畲族乡并入城关镇人民公社,改为生产大队编制。仙岩大队辖41个生产小队。其中17个小队烧炭炼铁,共建立300多个小高炉群,24个小队负责田间管理,开展技术革命、积肥运动,力创“亩产千斤粮、万斤薯”。全大队还开展车子化运动。社员献出12座房子用以办食堂,全大队依自然村共办19个食堂。在捐献投资中,据仙岭洋、桦坪两村统计,共捐黄金8钱、白银45斤、铜420斤、铁6000斤、锡183斤、银元650块、现金1196元,两村社员献出铁锅、锡酒瓶等用品,妇女献出银簪、耳环、戒指、凤冠等金银首饰。
1959年3月26日,中共福安县委下达《关于人民公社体制下放在畲族地区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文件,文件规定原大队一级的畲族地区(如原畲族乡)或相当于大队一级的畲族聚居地区,应以大队一级核算作为公社、大队、小队三级核算的基础。比较集中的畲族地区,应以1个自然村或几个自然村(相当于原高级社)设立生产小队。为了方便畲族生产、生活,在公社、大队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的前提下,也可建立独立经营的生产小队,作为核算基础。散居、杂居的畲族不能单独建立生产小队的,应与汉族联合;已建立的畲、汉联合小队,如果畲族社员迫切要求分队而又有条件的,可以分开单独建立小队。凡调拨物资、劳力应实行等价交换,对已调拨的粮食、毛猪、柴炭等,应根据“一般要算,能算就算,现在算现在还,现在算分明,分批还,现在算不还”等原则分别情况进行处理。林木、毛竹、茶园、果树、耕牛、农具等应作价入社。如果已经入社但没有作价或虽作了价却没有进行合理处理的,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代价一时不能偿还的,应和社员说明道理,并把帐务清算记在社员名下。汉畲联合大队或小队,必须贯彻按劳分配、同工同酬、一视同仁的互利政策,特别应注意妇女劳动的报酬问题。畲族妇女从事较强劳动,应保证她们的经期、产期和产后的休息时间,她们的口粮,应在队里增产部分适当予以补贴。要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不能歧视,更不能强迫畲族妇女改装;禁止砍伐畲族屋前墓后的“风水树”;在不影响生产前提下,允许畲族男女恋唱山歌欢度节日,尽可能把公休日安排在畲族传统节日;以节约粮食,不浪费为原则,为畲族人民过年节留足一定的精谷,供给粽糕等。
因农村政策失误、自然灾害等因素,福安农村出现饥荒,农民多发水肿病。中共福安县委纠正“五风”即共产风、浮夸风、命令风、瞎指挥风、特殊化风等错误,10月作出规定,人民公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队为基础,三级核算,允许社员适当经营个人的自留地和保留必要的小私有。1962年贯彻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实行包产、定产等措施,让农民休养生息。福安农村形势稳定,生产回升,经济好转。1962年畲族总户数9890户,36527人,占全县总人口的11.5%。纯畲族公社1个,畲汉杂居公社56个,畲族大队120个,畲汉杂居大队18个。1963年畲族总户数10325户,39034人,分布11个区87个公社138个大队。据溪潭公社畲族人口50%左右的蓝田、马山、下庄、仙石、岐山等大队统计,从事集体生产的,1961年有17个生产小队,307户,1035人,田地2036亩;1962年有26个生产小队,308户,1025人,田地1537亩。1963年35个生产小队,398户,1240人,田地3220亩。完全单干的,1961年205户,764人,田地1660亩;1962年213户,852人,田地1450亩;1963年88户,345人,田地490亩。
1965年福安农村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10月召开福安专区少数民族工作会议。会议认为,据福安县调查,畲族地区大体存在六种单干形式:田地集体,农地单干;征购部分集体,口粮部分单干;田地农地集体,副业单干;扩大自留地,多占“三包地”,缩小集体耕地,明集体,暗单干;稻谷集体,夏秋小麦甘薯单干;带原耕地完全单干。
1966年畲族人口37195人,占总人口的11.52%,分布12区57个公社138个大队814个小队,其中纯畲族公社1个,大队120个,畲族人口50%以上的公社7个,大队28个。
1966年“文化革命”波及福安,1968年福安农村开展“农业学大寨”运动,畲族地区开展农田基本建设,兴修水利,开垦茶园,植树造林。
“政社合一”、“三级所有”的人民公社体制,以农业生产队为基本单位的集体生产方式延续到1982年。
第六节 联产承包
1980年12月,中共福安县委召开1200多人参加的三级扩干会,贯彻中共中央75号文件精神,把农业生产队集体生产转变为农业承包责任制,把“政社合一”、“三级所有”的人民公社体制转变为以公有制为主要,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农业生产体制。1982年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县全面推行。
统分结合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其统一经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集体生产要素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对公积金、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继续经营好原有的经济效益好的茶园、茶厂及其他乡村企业,统一安排某些生产环节,为农户提供制种、育秧、机耕、植保、排灌、技术推广等各项服务,搞好农村学校教育事业及加强对农民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教育等。其分散经营的内容指在保留合作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各乡镇将土地和各项生产任务按人口平均包给农户经营,承包户根据合同规定的授权,独立作出经营决策和组织实施,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其余经营成果归承包者所有。
1990年以畲族人口占60%以上的村委会为主体的全市78个畲族村委会联产承包的总户数为12890户。年总收入3792.13万元,其中家庭经营收入3716.34万元,占总收入的98%,联户企业30.93万元,占总收入的0.83%;乡村企业21万元,占总收入的0.57%,村及村以下集体经营23.86万元,占总收入的0.64%。总费用1125.64万元。其中家庭经营费用1076.51万元,占总费用的95.64%;联户经营费用15.77万元,占总费用的1.40%;乡村企业费用17.32万元,占总费用的1.53%;村及村以下集体经营费用16.04万元,占总费用的1.42%。收入提留部分,其中乡村统筹26.42万元,占总收入的2.64%;村集体提留18.32万元,占总收入的0.49%;村集体提留中公积金3.91万元,占集体提留的21.34%;公益金4.51万元,占集体提留的24.62%。
设置以村为范围的社区性合作组织的共18个,占村总数的2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