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溺婴陋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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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山畲韻》 图书
唯一号: 130920020230005699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溺婴陋俗
分类号: K892.83
页数: 5
页码: 60-64
摘要: 本文记述了畲族女婴在历史上曾受到严重歧视和不公。虽然旧时畲族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享有较高地位,但随着汉化和婚姻制度的改变,其地位逐渐发生转变。早婚、卖妻、童养媳等不公平现象在畲族地区盛行,甚至出现溺女婴的陋俗。这一现象曾受到明朝后期及清朝政府的严厉禁止和打击,随着社会观念的改变和法律规定的出台,畲族地区的溺女婴现象逐渐减少。如今,国家提倡计划生育,规定女儿和儿子有同等继承权,溺女婴的陋俗已不再存在。
关键词: 畲族 女婴 歧视

内容

佛家以“一劫”称生命从初起到毁灭的一个过程,尼采用“永劫回归”概世间周而复始的重复,而米兰·昆德拉的“生命不能承受之轻”则将“轻”与“重”的对立与模糊,推向了一种哲学的极至——果然生命如此,不知孰轻孰重吗?
  畲族女婴的生命,曾轻如蝉羽,尝重如磐石。而这一切,都恰如一杯苦咖啡,渗透在畲族人的社会里,“俗”随境转,甘苦自知。
  回顾一下旧时畲族文献,多有畲族女性在家庭、社会中享有较高地位的记载。如畲族的创世神话《男造天·女造地》说:“天是男人造的,男人懒,做一气,歇一气,结果把天造小了。地是女人造的,女人勤,没停没歇地掘呀掘,男人大喊:‘地造大了。’女人赶紧抓了几把,想把地缩小。这一抓,有的地方凸了起来,变成山,有的地方凹了下去,变成湖海,五个指头抓出了条条江河”,透露出畲族对女性是十分尊崇的。也如畲族女子允许参加祠堂的祭祖活动;她们与男子一样,与生俱来具有排行,男以“郎”称,女以“娘”称,死后可上族谱,亦同样可上祠堂受祀,灵牌刻如“兰大×××娘之灵位”,墓碑同样刻“兰大×××娘之墓”,与汉族妇女不受祀,墓碑仅刻××氏的情况大有差距;畲族妇女不裹足,在家庭中与男子一起参加劳动、生产、编织、剌绣、商贸等活动,如清光绪二十二年印《畲客风俗》第22页有一张图名曰《换衣》,画中有一畲女身着民族服装,头上戴冠,肩背小孩接过从汉族女人那里换来的衣服、鞋、帽;另一畲妇肩挑一担番薯、鸡蛋、鸡等物,跟畲妇后面去换衣,此除说明畲族妇女“勤劳动、善持家”之外,亦从另一侧面反映了畲族妇女较汉族具有较高的经济自主和独立的权力;1959年浙江丽水博物馆征集的一件清代畲族祖杖,其杖首“龙头”颈部刻有一个畲族孕妇形象,也说明早期畲族女子在畲族社会享有崇高的地位。同时畲族女性地位的崇高,从“舅权为大”习俗中亦可反映出来,即在诸亲中母舅具有相当的权威:外甥、外甥女出生、满月、周岁、16岁,首先要报请母舅,母舅所送礼也最多、最丰厚;外甥、外甥女婚嫁,母舅有权过问;外甥女出嫁前,要上母舅村“做表姐”,出嫁时,要由母舅抱上花轿;外甥结婚,母舅坐大位,外甥不敬父母酒,一定要敬母舅酒;外甥分家,母舅主持;夫妇纠纷,由母舅调解;外甥犯事,母舅有权管教,除向母亲认错外,还要向母舅认错;母亲去世,先要向母舅报丧,并跪迎其入灵堂,待母舅验过遗容,方可入殓盖棺。
  同时,旧时畲族女婴在家庭社会中亦不受家庭和社会的歧视,此又突出表现在畲族“男人出嫁”的婚姻习俗上①,正因畲家无子,女可承嗣之俗,使畲族女婴在人生起点上便与男子一样,摆到了平等的地位。
  但畲族这种古朴之风,随着游耕方式的结束和畲汉通婚的日益普及,畲族女性的地位亦随之发生悄然的转变,一些汉族家庭伦理中的清规戒律,潜移默化地影响到畲族社会,畲族妇女也在长期的汉化过程中,不自觉地接受了来自汉族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如汉族的贞洁观、男尊女卑观,及裹脚、抱童养媳、溺女婴之陋习等诸多现象开始在畲族地区出现,并逐渐演变成一种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
  如早婚。在清朝、民国时期,畲族女孩一般七八岁就开始经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订婚。《福建罗源县八井村畲族社会情况调查》(1958年)说:“解放前畲族的婚姻是由父母包办的封建婚姻制度,一般都是早婚,在十四五岁就开始结婚,最迟不过十七八岁。20岁以上结婚的极个别。女子到八九岁就有媒人来说亲,媒人多半为男性,也有少数是女性。”①如卖妻。“结婚以后,有因感情不好,或因贫困欠债、赌博等,有丈夫卖掉妻子的现象。卖妻也要通过媒人介绍,有的和妻子商量好,并介绍给买主,取得同意。也有不通过妻子同意而被卖掉的。一般卖价是十几担谷子到几十担谷子。卖掉妻子后,男子用这些钱还债或再买妻子。”②如童养媳。《福建宁德县畲族情况调查》(1958年)说:“(解放前)在婚姻方面,是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办婚姻,……同时还普遍流行童养媳制度,经看八字、择日子,女方把女儿卖给男方,这样往往女比男大,妻子大于丈夫。在八都南岗,分童养媳和大媳妇,前者便是在两三岁时择吉日抱到男家,后者是在十五六岁时送到男家。”③对此畲歌有唱:“新妇仔,难出头,是爹呒症把娘丢;蛇落竹筒节节难,马过竹桥步步颠。新妇仔,是没干,穿着衫仔节节断;袖卷串出成豇豆,衣襟通窟手来掩。新妇仔,是灾过,二十年前做件裤,四十年来补又补,三把柴秤称不过。新妇仔,苦难当,大人都讲细人懒;三顿未吃一顿饱,锄头掏山掘没痕。”可谓唱出了旧时畲族童养媳声声是泪句句皆悲的百结愁情。同时,畲族妇女生儿育女也饱尝辛酸,不但分娩如“下地狱”,过“鬼门关”,即便产后也得不到很好的照养,如清朝同治《贵溪县志》说,“(畲妇)生子越三日,即强负至田畔,悬于树,躬耒耜不懈”。①
  然女性之痛,又莫过于“溺女婴”的陋俗,此俗在福建曾极兴盛。它起于唐宋,盛于明清,延续至民国。在唐宋之时,既溺男婴,也溺女婴。入宋以后,由于官方严令禁止,卖阉童习俗被毁,溺婴习俗却保留了下来。一般而言,宋人溺婴,皆因经济原因而起,溺男婴乃因宋实行“人丁税”,即20岁以上,60岁以下之男丁需收税,至使“愚蠢小民宁杀子而不愿输税。”②而溺女婴,又多与宋厚嫁之风有关,如廖刚论及漳州婚俗:“婚嫁丧祭民务浮侈,殊不依仿礼制。娶妇之家,必大集里邻亲戚多至数百人,椎牛行酒,仍分缣帛钱银,然后以为成礼。女之嫁也,以妆奁厚薄,外人不得见,必有随车钱,大率多者千缗,少者不下数百贯。倘不如此,则乡邻讪笑,而男女皆怀不满……富者以豪侈相高,贫者耻其不逮,往往贸易举贷以办。若力有不及,宁姑置而不为,故男女有过时而不得嫁娶,亲丧有终制而不得葬埋者。”③此俗在明清以后,渐演变成只溺女婴。
  2009年,浙江温州文成县呈山底畲族村发现了一份光绪二十一年的严禁“溺(女)婴”的官方告示,公告了对包括孩子父母、邻居亲族及地保等人的相关行为处罚规定:如对有溺婴行为的家长,改以往“杖责六十徒一年”的处置,变通为“罚款二十千文”;如果邻里亲族知情不告、不阻不救,则按照溺女父母的惩罚标准减半执行;如果地保徇私舞弊隐瞒官方,一经发现也难辞其咎。从告示“本分县曾经三令五申不遗余力……设会留养给资以重婴命”一句来看,当时的溺婴现象也曾令官方头疼。这则公文是由“钦加五品衔赏戴蓝翎特授青田黄坦分县”的长官为严禁溺女婴而颁布,“变通律例、简明定章”一言也显示较以往加大了处罚力度。福建闽东宁德、周宁、霞浦、寿宁一带,溺女婴之风十分盛行,明崇祯七年(1634年),冯梦龙任寿宁县令,见当地重男轻女毫无人道的野蛮陋俗,曾研墨挥毫,写下《禁溺女婴告示》,该告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并严令“今后各乡各堡,但有生女不肯留养欲行淹杀或抛弃者,许两邻举首本县,拿男子重责三十,枷号一月,首人赏银五钱。如容隐不报,他人举发,两邻同罪。或有他故必不能留,该图呈明,许托别家有奶者抱养。其抱养之家,本县量给赏三钱,以旌其善;仍给照。养大之后,不许本生父母来认。每月朔望,乡头结状中并入‘本乡无淹女’等语,事关风俗,毋视泛常;须至示者”,影响波及邻近的福安、周宁及浙江庆元等县,令溺女婴之风大为收敛。
  清末民初,畲族溺女婴之陋俗渐引官府重视,一些地方出台法令严加革除这一陋习,同时大多地方或由政府拨给经费,或由富商捐赠,普遍设立专收养被遗弃女婴的育婴堂,也使溺女婴之风大为戢敛。同时,厚嫁之习衰替,转而盛行“聘金”之风,谁家女儿收到聘金最多,谁最有面子,因而女家往往无限制索取聘金,造成聘金像脱线风筝一样上升,女儿由“赔钱货”变身为“赚钱货”,溺女婴之俗再无存在理由。今国家大力提倡移风易俗,虽然社会上或多或少还存在着重男轻女现象,但溺女婴之举已不见其影。个别山区避壤之地偶或可见一些人仍有将女婴遗弃民政部门门口或城镇路边赖他人抚养的现象,此举常引起社会公愤;另现今国家提倡计划生育,规定女儿与儿子有同等继承权,一些家庭如无子需抱养他人之子,只需经民政、公安部门批准,便可登记户口,“溺女婴”陋俗实无再举之理。

知识出处

南山畲韻

《南山畲韻》

出版者:中国人口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闽台地区畲族婚育文化形成的历史脉络和地方特色浓郁的婚育习俗,以及新时期畲族婚育文化在舍弃传统陋俗后的发展情况。全书共3章,包括畲族婚姻礼俗文化、畲族生育文化和畲族婚育习俗的时代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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