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男人出嫁,也是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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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山畲韻》 图书
唯一号: 130920020230005687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男人出嫁,也是一种形式
分类号: K892.83
页数: 5
页码: 16-20
摘要: 本文记述了畲族有多种婚姻形式,其中“男人出嫁”是一种常见现象。这种婚姻形式在畲族中被视为正常且普遍,男人入赘女方家庭并改姓,享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其他形式包括女嫁男家、做两头家和童养媳等。这些婚姻形式反映了畲族社会的传统观念和习俗。
关键词: 畲族 男人出嫁 婚姻形式

内容

以中国56个民族之众,恐怕没几个像畲族一样,视“男人出嫁”为一种平常的婚姻状态,它如多数民族“男大当婚,女大当嫁”一样,自然、普遍,不带任何歧视或偏见地存在着。
  在畲家,男人出嫁有两种说法:一种入赘给未婚女子的,叫“做女婿”;另一种入赘给寡妇的,叫“上门婚”。但无论何种形式,到女方家的男性,必须改为女方姓,所生孩子亦从女方,在家庭中不受歧视,地位与兄弟一样,享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
  “做女婿”招赘女孩一般是独女或家中长女,一些家境较好的畲家有可能把所有女儿都留下招婿上门;去入赘的男性,也并非一定是家庭困难或兄弟过多的,一些畲家往往把女儿留家里“招儿子”,而把自己儿子赘出去给别人家“做女婿”。
  “上门婚”的男子大多是大龄男子或无力娶妻的单身汉,或是第二次婚姻的男人。他们所生子女,如果前夫未生育的,长子随前夫姓,次子从后夫姓;若前夫已有子女者,则听随便。个别地方入赘寡妇的“上门”女婿受歧视,没有处理家庭财产的权利,死后也不能列入祖宗神祇,只在屋内旁边设神位,以便子孙敬奉。
  也有一些特殊现象,在广东,“嫁”到女方的男子改妻姓同时,妻亦改为夫姓,以示同姓不婚;在安徽,也有赘婿本人不改姓,但他的长子要随母姓,次子则可以随父姓或母姓;另有一些赘婿改妻姓的家庭,所生儿子两家对分,长子从父姓,次子从母姓。
  “男人出嫁”结婚程序比较简单,“嫁”的女婿上门多为步行,很少有嫁妆,反而女方要付给男方家一定的聘金或礼物,作为赡养男方父母的养老金。婚后若有他故,允许男方出走,但走之前需付一笔双老的赡养金。
  关于“男人出嫁”,畲族族谱载:“无子而产育有女者,即将其女留家招赘,入赘为嗣,此是祖宗血脉,有所遗留也,可入正系图派矣。①民国何子星《畲民问题》也说:“(畲民)如无子而有女者,则招他人之子为婿(原注:俗所谓畲客有女即有子也。)如无子而又无女者,则养他人之女而赘婿,以其所赘之婿作为己子。被赘者又必改从赘者之姓,而澄谱入族,始得女家家族的承认。其在家庭的地位,视同亲子,并享受财产承继的权利。”②反映了畲族较为自由平等的婚姻观念。
  除“男人出嫁”(一说“男嫁女家”)外,畲族婚姻还有女嫁男家、做两头家和童养媳几种婚姻形式,其中“女嫁男家”为畲族婚姻中最普遍的一种,婚后女子与男方父母一起居住,所生子女随父姓,若夫妻离婚,妻子没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也没有继承财产的权利,女子死后,要进男家祖坟。“做两头家”婚姻从妻居,一般是夫妇双方都是独生子女,或父母多病、弟妹尚未成年的。婚后夫妇要种两家田地,赡养两家父母,所生孩子各从父母姓,一般长子随母姓,次子从父姓,长大后分别继承两家财产。而“童养媳”在畲族地区也非常普遍,她们俗称“新妇仔”,此婚姻为畲家为延续香火,一些贫困的畲家恐日后无力娶亲,便在儿子年少时就向人家抱一女孩抚养,待女孩长到十七八岁时,不举行仪式,只选一吉日或除夕夜,与男孩“合房”结为夫妻;也有久婚未育的畲家,他们先抱养别人的女孩,以防自己终生无育,等女孩长大后招婿入赘,以承嗣香火。
  “十岁做人媳妇儿”的畲家童养媳,处境大多是十分艰难的。她们往往干着一家最辛苦的活,吃着一家最不好的饭菜,终日衣衫破烂,憔悴不堪,“七畲径顶像羊肠,石阶如梯级级上,跌破脚趾忍不住,一声哎哟一声郎”。“妹子挑担系受亏,黄昏出门半夜归,网尽几多蜘蛛网,踏尽几多牛屎堆。”①可谓一曲唱出了她们悲悯可叹的命运。甚至一些畲家自己还未生下男孩,就先收养别家小女孩为媳,待自己生下男孩后,男孩与女孩自然即有了夫妻名分,待他们成人后便行房成婚,此女孩即为“等郎妹”。与“童养媳”相比,“等郎妹”之苦可谓苦上加苦,特别有些男孩出生迟,造成双方年龄相距悬殊,这样女方便“未做妻子先做娘”,不得不忍受着抚养丈夫长大成人的痛苦。广东畲客地区广泛传流着一个“等郎妹”的山歌故事:有个姑娘年幼时被卖做等郎妹,一直等到十六岁那年,她的家娘才生下一个男孩,即她未来的丈夫。姑娘十八岁那年,小孩才三岁,每晚要伴“三岁丈夫”同眠。某夜,姑娘唱起山歌叹骂:“三岁老公鬼钉筋,睡目(睡觉)唔知哪头眠,夜夜要我兜(把)屎尿,硬想害我一生人。十八妹子三岁郎,夜夜要我揽上床,不是看你爷娘面,一脚踢你下眠床。”隔壁叔婆听到,心中委实过意不去,唱首山歌劝她:“隔壁侄嫂你爱(要)贤,带大丈夫十把年,初三初四娥眉月,十五十六月团圆。”姑娘听后更加难受,回首山歌答道:“隔壁叔婆你爱知,等得郎大妹老哩,等得花开花又谢,等得月圆日落西。”隔壁叔婆此时也禁不住为她伤心难过。②
  除以上婚姻形式外,早期畲族还存在“抢婚”、“服务婚”、“对婚制”、“姑换嫂”、“回头亲”等古风。“抢婚”习俗在1949年前的福建福安曾发生过,即如果是同姓人结婚,外村人可以把女的抢回与其本村未婚男子结婚。“服务婚”是缺少劳力的家庭,以长女招婿,被招者在女家服务三年,以劳动成果抵作聘金。三年期满可携妻回家;若日后双方不和,允许分离,分手由女方先提出,则女方需付男方劳动报酬,若由男方提出,则离开时分文皆无。“对婚制”则发生于多男之家与多女之家互为婚姻,一方受女为媳,一方得男为赘婿。“姑换嫂”是双方互换女儿为自己儿子的媳妇,双方不收聘金。“回头亲”则是畲族舅权为大的一种表现,即母舅若有子则有娶外甥女的优先权,外甥女未经母舅许可,不得先嫁外人。
  早期畲家寡妇再嫁是不受舆论指责的,只是再嫁仍需媒人牵线。再嫁时有的由娘家主持,有的由夫家主持。也可坐花轿,但花轿与姑娘时所坐花轿有区别,轿到先夫家时,不能像姑娘出嫁一样进堂门,而要停在堂门外方才可以上轿。送嫁队伍一般由娘家人送行,夫家则不送行。不过对一些已生养孩子的寡妇,再嫁时是不许带走财产和子女的;若愿抚养儿女长大而不想再嫁的,也可留下再招一个男子进门做本户继承人。但畲家寡妇是不得与小叔子结婚的,畲家人认为“大哥为父,大嫂为娘”,结婚是不合理的,是会受到族人的谴责的,而外村同族的人也可以因此而抢婚。
  这些婚姻形式多发生在20世纪50年代之前。1952年国家颁布新的婚姻法后,“抢婚”习俗已经绝迹,“童养媳”现象也已十分少见,即使仍有“童养媳”的家庭,其实质已发生比较大的变化,即绝大多数为无子嗣的家庭为了传宗接代而抱养女孩,等长大后招婿入赘,而不像旧时一些家庭出于给自家儿子婚配的目的抱养女孩。现比较普遍的形式除女嫁男家外,“男嫁女家”仍然较多,而其他形式,都已十分少见。

知识出处

南山畲韻

《南山畲韻》

出版者:中国人口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闽台地区畲族婚育文化形成的历史脉络和地方特色浓郁的婚育习俗,以及新时期畲族婚育文化在舍弃传统陋俗后的发展情况。全书共3章,包括畲族婚姻礼俗文化、畲族生育文化和畲族婚育习俗的时代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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