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生产关系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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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畲族福建罗源县八井村调查》 图书
唯一号: 13092002023000514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生产关系的变化
分类号: F127.57
页数: 10
页码: 43-52
摘要: 本节介绍了八井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的生产关系情况。
关键词: 八井村 畲族 生产关系

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生产关系
  (一)生产资料占有情况
  根据我们在八井村收集到的清代土地买卖文书看,在乾隆年间,八井村福房的雷君恒(又名雷洪溪)是一位受到罗源县政府旌奖的“耆宾”(地方豪绅),①他从县城和附近汉族手中买进了许多土地,并建了两座占地面积很大、雕琢精细的“八扇房”瓦寮。至清代末年和民国初年,原还拥有不少土地的畲民如雷坤照等开始没落,不断把自己的土地典当和卖出。到新中国建立前夕,八井村的畲民几乎都成了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土地几乎都集中在汉族地主手中,畲民的土地多是从汉族地主那里租佃来的,得付出高额的实物地租。畲民族中虽有1户地主,但他仅占地5亩多,系高利贷地主。畲族农民占有的土地越来越少又因租谷、借贷无法清还,年复一年,利上加利,只得把土地先典当给地主,随后又可能因无钱还债而把土地的田根断卖给地主,而使自己所拥有的本来就很少的土地流入地主手中。地主土地日渐增多,而农民一天天失去了土地。
  根据土地改革时所评的成分,也可以看出当时八井村生产资料占有的情况。在当时八井行政村的189户中,贫农有104户,雇农23户,中农58户,富农2户,半地主1户,地主1户,贫雇农占了一半以上。①由于八井行政村的土地册丧失了一部分,无法全部统计,仅根据该行政村中163户人家的占地情况,我们可以看到:在163户中,贫雇农有106户,中农为53户,富农2户,半地主1户,地主1户。他们所拥有的全部自耕田为185.53亩,农地62.07亩,共计247.6亩。租入的土地有:田1053.33亩,农地20.1亩,共计1073.43亩。自耕的与租入的田地共有1321.03亩,其中租入的田地占了81%。这清楚地表明,土地都集中在地主手中。
  如果以每户占地的情况来看,也可以看出绝大部分畲族农民都是无地或少地的,其情况详见表3-1:
  在这163户畲族家中,只有1户“半地主”占有田地10亩多,是八井畲村中占地最多的1户。其次,八井村有户人家被划为地主成分,但其占田很少,其主要是靠与城关的地主合作放高利贷剥削畲民,因此当时的土地都集中在汉族地主手中。
  (二)租佃关系与借贷
  从上面的生产资料占有情况来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夕,八井村的畲民多数是无地或少地的农民,绝大部分都向汉族地主租佃土地耕种。所付的地租,一般都采用固定的实物地租。由于土质有好坏,地租也有不同,但多寡都由地主确定。地主可以任意抬高租价,甚至坏田也要当好田出租。畲族农民因为无地,为了生活,也只得接受高额的地租。一般每亩地租是300斤、250斤、200斤不等。在新中国建立前,畲民习惯的计算法都是以湿谷计算,合干谷8成。以村长雷兴连为例,他租种2亩田,每年要付给地主地租550斤,牛租谷子30斤,而这2亩田半年可收850斤,地租就占总收获量的32.6%,牛租、种子、肥料还不包括在内。这是丰年的情况,如果遇到歉收或病虫害,地租也是1斤不减,畲民往往把全年的收成用于纳租还不够。如租到坏的田地,畲民就要赔得更多,如村长雷林曾向地主租了1亩坏田,1年的全部收成还不到1担,却要交租2担。若当年的地租无法交清,地主就把这些租谷直接转成高利贷,每季以利息50%计算;或强迫畲民到其他高利贷者处借高利贷来还地租。
  (三)借贷关系
  新中国成立以前,由于八井村民普遍都很贫困,经常需要靠借贷来维持低下标准的生活,因此在村里存在各种借贷形式多,其最主要的有以下几种:
  1.借谷:如果正月借谷100斤,六月早稻收成时,就需还谷150斤,利息为50%;如果一季无法还清,下一季的利息为本利的50%,因此到年底就要还225斤,年利率为125%。如1年无法还清,同样再以本利按每季度50%计算,年复一年滚下去,农民就得卖掉自己的土地来还债。
  2.借钱:在八井地区,早期的借款一般是年利50%或30%,以年利50%较为普遍。但在新中国建立前的几年内,利息特别高。借款不是以年息计算,而是用月利计算,一般的月利为30%,而且还要利上加利。例如正月借10元,二月就需还13元,三月再以13元加上利息的30%,就需还16.9元,以此类推,等等。
  3.青苗钱:青苗钱又称谷贷,它以钱贷出,收入以谷。这是地主、高利贷者利用人们在青黄不接急需用钱之机,乘人之危抛出的一种高利贷形式。如本地地主雷世琪与罗源县城李大玉相互勾结,常利用这种形式剥削畲民。例如当时一担谷价9.6元,李大玉贷给雷世琪每担7元,其中每担赚了2.6元,而雷世琪再以每担3.5元贷给农民,利息为100%。一般贷出时间是4月或7月青黄不接时,而在6月或10月收成后就要马上清还,前后只有4个月时间。这种剥削最为残酷,地主牟利最大。①
  4.实物代役租:即向地主借谷子来吃,而在农忙时到地主家里做短工,以所得的工资还给地主的借贷形式。
  5.货币贷役金:就是向地主借钱来使用,然后同样在农忙时到地主家里给地主做工,以所得的工资还地主的借贷形式。
  后两种形式虽然看起来没计算利息,但地主、富农放出这些钱时,必须事先选好对象,一般是选择劳动力强,技术样样全的人为对象。地主们的剥削,主要是在工作中给他们增加劳动强度,一般他们都要比平常的工作多付出1/3的时间,同时,地主、富农只付给低廉的工资,因此其剥削量并不亚于以上几种。
  农民借贷都是向地主、富农和奸商告贷。地主、富农放贷时也不是盲目的,要视债户家里是否有财产,如果债户家无立锥之地,即使愿意出高额利息也难以借到,如雷明节因为家贫如洗,地主就不肯借给他。
  (四)雇佣关系
  在1949年以前,由于畲族农民家庭普遍贫困,所以许多人家不得不出卖劳力。而在当时,因本民族的地主、富农少,他们占有的土地也少,因此八井畲民一般都是受雇于汉族地主。据统计,在新中国建立以前的几年中,八井畲村的畲民,被人雇为长工、短工和零杂工的有33人。
  1.短工:一般被雇佣为短工的,是因他与地主有借贷关系。地主是利用债务和他家庭困穷,不得不出卖劳力,然后直接到他家来雇,或通过其他人的接洽。由于债户家穷困非接受雇用不可,所以地主把工资压得很低,根据雷明节1949年临解放几个月的情况看,他每个月工资仅30斤谷子,折算为1.8元,即每天1斤谷子。以他的劳动量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和他所得的低微工资相比,这种剥削是很重的。
  2.长工:如雷任传在1928年~1934年前后7年时间,被外乡汉族地主雇为长工,工资最初是每年300斤谷子,后来提到了600斤。他除了生病外,每天都得朝出暮归,除了耕种田地外,还得帮地主家做些砍柴等杂务。他每年要耕作八九亩田,可收入谷子40担。与之工资相比较,这种剥削是极其残酷的。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生产关系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从此八井村畲族的生产活动就与党中央与国家的政策息息相关。首先是减租减息,这使畲民受地主阶级的剥削程度大大减轻。其次是1950年6月县里开始,10月八井村开始的土地改革,没收了地主、富农的多余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的贫、雇农以及中农,使得耕者有其田。如根据1952年2月罗源县政府颁发给八井村村民雷益母的“福建省罗源县土地房产所有证”(罗字第02163号)的情况看,雷益母在土改后分到了3.3亩田地和1间占地约0.34亩的房屋,其中水田2.9亩,农地0.4亩,其分布的情况为“七斗洋一丘,0.7亩,东至雷信开田,南至己田,西至雷川美田,北至雷信仁田。”“南山洋一丘,1.4亩,东至蓝顺意田,南至溪,西至雷志兴田,北至雷兴桂田。”“溪骨一丘,0.5亩,东至雷炉佐田,南至路,西至雷炉佐田,北至溪。”“扶楼边一丘,0.3亩,东至路,南至雷典蛋田,西至雷信仁田,北至路。”农地为“溪坂一丘,0.4亩,东至雷为顺田,南至荒冢,西至路,北至雷金和园。”当时还规定“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保护农民已得土地所有权’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之规定”,确定雷益母所得这3.64亩田地、房产为其“私有产业,有耕种、居住、典卖、转让、赠与、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①这一均贫富,使耕者有其田的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八井畲村畲民的劳动积极性,并使他们的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同时,政府还针对畲民们积贫太久,在生产上遇到的困难,给予积极的救济及资金上的支持,使得畲民们的生产收入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
  1958年民族调查时,调查人员记录了八井村的一个个案,现照录如下:“雷章文,雇农,解放前一家五口人,自有农地一亩二分,收入茹米(即地瓜米)五百斤;租耕田一亩,年产三百斤谷子,交纳地租一百二十斤。自己买不起农具,在农忙时都向别人租用。苛捐什税每年得交18元。一年砍柴做短工,辛勤劳动,但得不到暖饱,全家只有破棉被一床,睡觉多半盖蓑衣,衣服不能蔽体,破烂不堪。解放后五口人分到八亩水田,原有一亩二分农地也保存,并分到耕牛1头,每年收入谷子三千二百斤,茹米八百斤,养毛猪收入55元。粮食收入除交公粮五百斤外,还卖余粮一千一百斤,几年来添置毛衣三件,箩二挑,谷屏一块,犁一张,耙一张,棉被一床,茶壶酒瓶,每年每人新制单衣一套、布鞋一双,1953年用了58.8元买了一头耕牛,生活改善很大。至今本人回忆解放前后生活情况,他感慨地说:‘过去(指解放前)没吃没穿,天天砍柴过活;解放后生活根本改善,感到非常满意,对党和毛主席表示衷心的感谢!’”①
  1952年,新建立的八井乡中,也组织了几个常年和临时的互助组,1953年在合作社化运动过程中,12月八井乡的八井村中有18户人家首先出来建立起“建新”初级社,有的人还积极参与区的供销合作社的建立,购买供销合作社的股票,开始走合作化的道路,生产关系发生了一次变革。在这次调查中,我们有幸地发现了两张“罗源县第七区供销合作社”1953年12月26日发行的“股票”(图3-1)。这两张股票的持有者为八井村民雷木杉与雷志森父子,他们各购买了“壹万伍仟元”(相当于15元)。
  1955年12月,在合作化高潮中,八井乡成立了高级社,八井、横埭、竹里等畲村的初级社和互助组及单干户,全被组织进“八井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中。1958年,在公社化的高潮中,八井高级社的所有人也报名参加人民公社。在1958年10月1日成为罗源县城关人民公社八井营。八井地区的畲民把原先的土地及生产资料全部转为集体所有,由集体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一分配,至此社会主义制度完全建立起来。八井畲村的生产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但由于“一大二公”、“一平二调”的“共产风”的折腾,群众生活也出现了困难。1961年贯彻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精神,实行按劳分配后,人民的生活逐步有所好转。1961年5月,县里增设人民公社,八井大队隶属城关区小获人民公社。1962年2月调整社队规模,并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体制,改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到队。实行粮食分配与实际投工、投肥挂钩的分配办法,社员的生产积极性逐渐提高。1966年6月,八井大队归属松山人民公社,仍管辖竹里、横埭村。但在“以阶级斗争为纲”,反对“三自一包”(自留地、自由市场、自负盈亏、包产到户)的运动中,八井畲民又经历了一次折腾。
  1978年11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推行农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公社体制发生重大变化。1984年9月,实行政社分设,取消人民公社,恢复乡镇建制,八井村的经济体制再次发生了重大的变革。1982年底全面实行包产到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再次极大地唤醒了畲民的生产积极性,至20世纪80年代末,已基本解决了粮食口粮问题,农村经济再次发生了飞跃,生产关系中也开始了新的变化,随着承包期限的延长,生产经营的个体化与自主权已成了时代的主旋律。而在这以后的20年发展中,为了应对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对八井畲村的冲击,也出现了各种形式的变化,如三五户,七八户不等的联户,甚至跨越了本村的界限的联户也开始出现;民间的土地租种和“轮租”等形式也开始出现。所有这些新时期、新形势下出现的事物,它们在农村生产关系变革中的作用和地位,还有待我们更深入、细致的观察和研究。

知识出处

畲族福建罗源县八井村调查

《畲族福建罗源县八井村调查》

出版者:云南大学出版社

本书是对福建省罗源县八井村畲族的调查,依次介绍了其概况与历史、生态环境、经济、人口、婚姻家庭、宗族、社区管理、法律、民居建筑、风俗习惯、口传文化、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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