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畲民经济方式的转变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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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族群边缘:“畲”汉边界形成、发展与变迁的历史考察》 图书
唯一号: 130920020230003813
颗粒名称: 一、畲民经济方式的转变
分类号: K288.3
页数: 7
页码: 198-204
摘要: 本文通过对宋代以来文献中关于畲、瑶、僮等非汉民族佃耕、丐耕土地的记载进行梳理和分析,揭示了华夏民族的“天下观”在其中的表现。
关键词: 畲民 经济方式 华夏民族

内容

宋代以来,文献中常称畲、瑶、僮等一些非汉民族的佃耕、丐耕土地,这是华夏民族的“天下观”一种表现。如《宋史·许应龙传》记载潮州“距州六七十里曰山斜,峒獠所聚,匄耕土田,不输赋,禁兵与哄,应龙平决之。”①“不输赋”是畲、瑶的标榜特权的一个文化传统,其中深层次的原因是朝廷对偏远地区人群控制的无力感。一些与华夏杂居的蛮夷也慢慢承担赋役,说明国家统治波及这部分蛮夷身上,而偏远的地区仍实行羁縻政治。“匄(丐)耕土田”,则显示了华夏民族的传统国家观念或“天下观”,即所谓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在这种观念下,纵使是一些国家暂时没有办法控制的地区,它仍然是国家的土地,非汉民族在此耕田,名义上是需要纳税服役,需要对国家尽义务,因此,虽然不输赋,但在记载的时候仍要清楚地注明是“匄(丐)耕”。
  明清时期,方志中经常有畲民“佃耕”土地的记载。明代熊人霖《南荣集》记载,有的畲民接受二地主寮主雇用种菁为活,“菁民者,一曰畲民,汀、上杭之贫民也。每年数百为群,赤手至各邑,依寮主为活,而受其庸值。或春去冬来,或留过冬为长雇者也。”②乾隆《宁德县志》引明旧志(万历志)记载菁客受雇于土著的情况,“居山者不事锄畚,听从菁者佃作,如西乡几都,菁客盈千,利归他人,而己则袖手坐观。”③清朝乾隆《福州府志》引《连江县志》中,描写了连江一带的畲民:“连深山中有异种者曰畬民,五溪盘瓠之后也……亦受民田以耕,谓平民曰‘百姓’。”④民国《南平县志》称:“里图榆枌之外,有蓝、雷之族,是谓畲民,莫源(一作‘言’)其始。言语各殊,而质朴,鄙俚男女力作,垦山为业,租庸不及焉。自为婚姻,罕为外人酬酢,世际升平。亦佃民田耕耨间有一二读书者。”⑤
  再如清代《广东通志》也有关于“猺”“僮”经济方式的记载:“猺本盘瓠之种,产于湖广溪峒间,即古长沙、黔中五溪蛮也。其后生息繁衍,南接二广,右引巴蜀,绵亘数千里,椎髻跣足,衣斑襕布褐,刀耕火种……僮性质粗悍,露顶跣足,花衣短裙,鸟言鹄面,自耕而食,又谓之山人。出湖南溪洞,后稍入广西古田等县,佃耕荒田。聚种稍多,因逼胁田主,占据乡落,遂蔓延入东省。其初来,尚以听招为名,佃田纳租,种类与猺人不同,时相雠杀。故有司及管田之家颇赖其力以捍猺人。厥后众聚势强,犹猺人矣。”①
  在该文献中可以看出,明清以来,大部分的“僮”“畲”“瑶”等非汉人群,在耕作土地均称为“佃”。如上所称,原来“僮”“自耕而食”,所以也被称为“山人”,后来“佃耕荒田”“以听招为名,佃田纳租”,以上说明广东僮人,即使是无人耕作的荒山、荒田耕作,理应“输王租”,所以“佃”字常出现在文献中,先验地认为土地为国家所有;另外,也说明这些土地是国家经略的,已经纳入统治范围,非汉人群虽然在文化身份上仍是非华夏人群,但要耕作土地,需要交租。
  随着社会的发展,部分畲民的经济方式发生了转变。如一些族谱记载保护山林的记载,如闽北畲族制定家谱宗规,光泽司前村《积谷岭雷氏族谱》②《琴江上坑雷氏重修家谱宗规》③都有保护风水为由,规定不能乱砍树木、破坏龙脉的规定。这种守护家族田产、山林的做法正说明了畲民定居生活的完成。畲民作为一个独立的族群称谓,最早出现于南宋末期,畲民常以“免差徭”“烧山种畲”“食尽一山则它徙”④等社会文化特征见诸历代文献中,是南方少数民族游耕社会经济的典型特征。畲族禁止砍伐,显然与传统畲民“食尽一山则它徙”⑤游耕经济有重大差异。另外,能够获得地权等资源,对畲民定居、提升本族社会地位具有重要意义。除了“种树还山,种菁为活”,部分畲民通过向官府或汉族大姓租山垦殖,也有部分购买土地,渐渐实现本土化。畲民经济方式的转变,最突出的表现定居生活的开始,畲民开始强调对土地的占有。如道光《建阳县志》称畲民“亦购华人田产”①,说明畲民开始与汉人在经济上平等地位。许多族谱均保存有向当地居民购买土地山林的契约文书,如在闽北松溪畲、汉之间有着频繁的经济交易活动,田产在畲汉两族人民之间的频繁转移。②福安春雷云村《冯翊雷氏宗谱》收录清代“山场园坪产业”40件买卖契约以及多次地产交易的情况。③畲民族谱修撰时,之所以不厌其烦地将这些契约文书载入其中,目的在于宣称自己在本地区居住的合法性。
  闽北光泽雷氏族谱保存30余份契约文书,其中可以看出雷姓家族与汉族多个姓氏家族进行比较频繁地山场、田园、屋宇、墓地等资源买卖。根据族谱记载,福建光泽县大禾山村雷姓畲民将祖先追溯至黄帝,石城雷氏一世祖雷昺郎于南宋绍兴年间迁居江西赣州石城县石上里,元末明初六世祖雷元祯定居石上里上坑村,“广置田园山冈以及创建屋宇”,成为当地巨族。康熙十四年,石城雷氏第十六世雷茂琳带领子侄迁居福建,并成为光泽雷氏的始祖。④在族谱中,收录从至正三年(1343年)到雍正十三年(1735年)买卖契约35件,在光泽地区契约文书从康熙年间开始出现,根据族谱内容将整理如下(表5-2)。
  通过表5-2可以大体了解雷氏家族从江西到福建迁居过程中的一系列经济活动,雷姓家族与汉族多个姓氏家族进行比较密切的山场、田园、屋宇、墓地等资源的买卖,特别从福建光泽的一些契约文书,更可以直观地说明该家族如何通过购买土地房屋而在一个地方定居的情况。现以以下三则契约为例。
  契约一:雍正元年(1723年)的《雷亦常续置屋契》
  江邑二十七都黄家庄黄国显之妻林氏,今因孤苦无倚,日食难度,情愿将夫手所遗荒地一片,坐落地名本里上村郭堂前……将四至界内尽行出卖与赣州府石城县石上里雷亦常位处近前承买。①
  契约二:雍正五年(1727年)的《友则、克辉二人买冈泽县十四都坟山契》
  何文秀同侄茂尔有老祖遗坟山一障,土名本村厫下鱼塘案……今文秀情将鱼塘案、今踏定土塱一穴,议定穴内方圆八尺,出卖与石城上坑雷友则、克辉兄弟,当议价纹银一两八钱正。②
  契约三:雍正六年(1728年)《友则公买在城官姓荒畲山契》官日生今因无银使用,情愿将祖遗阉书分内荒畲一窠,坐落十四都白羊土名下塔……出卖与十四都雷友则位处近前承买。③
  以上三份契约,前两份在说明雷姓自称或他称为“赣州府石城县石上里”“石城上坑”人;而第三份也有把雷姓视为本县“十四都”的人。在同一个时期
  这种身份的交换也说明了雷姓畲民家族逐渐实现所谓的“本土化”。

知识出处

族群边缘:“畲”汉边界形成、发展与变迁的历史考察

《族群边缘:“畲”汉边界形成、发展与变迁的历史考察》

出版者:海洋出版社

本书从族群边界的理论角度,重新审视畲族形成、发展、变迁的历史过程。在承认族群客观历史文化的同时,重点研究历史上“他者”(主要是汉族)对“畲”的社会定义以及“自者”(主要为南方非汉族群)自我族群认同的过程,研究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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