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贼”“民”转化与畲汉边界的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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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族群边缘:“畲”汉边界形成、发展与变迁的历史考察》 图书
唯一号: 130920020230003791
颗粒名称: 二、“贼”“民”转化与畲汉边界的流动
分类号: K288.3
页数: 5
页码: 122-126
摘要: 本文记述了“贼”“民”之间具有动态流动性,二者既是对立的,又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有一些当地的土豪和良民在特殊情况下也转化为“盗贼”。在“贼”“寇”,其族群成分也具有动态性,有一些则将寇乱的部众与非汉族群攀上联系。
关键词: 畲族 畲汉边界 流动

内容

根据官方对“贼”“寇”的定义,“贼”“民”之间具有动态流动性,二者既是对立的,又是可以相互转化的。⑤换言之,有一些当地的土豪和良民在特殊情况下也转化为“盗贼”。如《宋史》记载绍兴十五年(1145年),福建安抚莫将上言称:“汀、漳、泉、剑四州,与广东、江西接壤,比年寇盗剽劫居民,土豪备私钱集社户防捍有劳,有司不为上闻推恩,破家无所依归,势必从贼。官军不习山险,且瘴疠侵加,不能穷追。管属良民,悉转为盗。”①这里说明一些土豪本为本地区防御付出努力,但是地方官存在不作为的现象,使其得不到应有的封赏,致使这些土豪家破财尽,只好从贼;一些处于“山险”地方的良民,由于官方军队无法制约盗寇,这些良民也转为盗寇。
  在“贼”“寇”,其族群成分也具有动态性,有一些则将寇乱的部众与非汉族群攀上联系。如《宋史》称:“漳州之东,去海甚迩,大山深阻,虽有采矾之利,而潮、梅、汀、赣四州之奸民聚焉,其魁杰者号大洞主、小洞主,土著与负贩者,皆盗贼也。”②在这里,“洞主”既可以解释为矾矿的洞主,也可以解释“山洞”洞主。因为在唐宋以后,常将非汉族群聚落称为“洞”,洞主指其首领或酋长。如果后者推论成立的话,则说明当时有许多“潮、梅、汀、赣四州之奸民”以及当地“土著”与“负贩者”均打着“洞”的旗号进行寇乱剽劫。这不仅说明了在动乱中,一些“民”向“贼”的流动,也说明了从“夷”到“夏”的族群边界的流动。
  再如至元十四年,“元军进至潮阳县,宋都统陈懿等兄弟五人以畲兵七千人降。”③陈懿家族拥有一支船队,其主要功绩为海上军事活动④。谢重光先生认为陈懿所率领的畲兵应源于蜑民,与山居耕畲的山民不属于同一系统,也就是说,这些畲兵是“海盗”,而不是“山寇”。⑤按照刘克庄的《漳州谕畲》记载,是在漳州等地溪峒种类的一支,他说:“凡溪峒种类不一:曰蛮、曰猺、曰黎、曰蜑,在漳者曰畲。”⑥可见在南宋以后,畲、蜑均属于“溪峒种类”,但由于所处区域不同,二者仍有区别。如果将蜑民军队称为“畲兵”,那么,说明在南宋刘克庄所处时代,“畲”还专指漳州的一支“溪峒种类”,而到了元代已经被用来泛称南方的一些“溪峒种类”了。也就是说,在宋元时期出现的畲军,其中的非汉族群,除了“畲”外,可能还有一些被称为“蛮”“猺”“黎”“蜑”的族群。
  在宋元时期,“畲”不仅内涵变得丰富,包含了南方一些非汉族群,其在外延上似乎也有扩大的趋势。文献中出现的各类“畲军”,其部众并非全由畲民或“溪峒种类”组成,其中有很多是汉人。这些汉人在叛乱起兵时,常借助“畲”的旗号以壮大声势,如宋绍定二年(1229年),宁化的晏头陀在潭飞磜起义,即是此例。按傅衣凌考证,头陀不是人名,而是畲族中的一种尊号。①其部众多达数万人,②成分却并非均是“溪峒种类”而被认为是盐寇,《宋史》载:“盐寇起宁化,居安以书谕汀守曰:土瘠民贫,业于盐可尽禁耶?且彼执三首恶以自赎,宜治此三人,他可勿治。”③在宋代,江淮、赣、闽一带的盐夫、盐寇很多都为汉人,《宋史》又称:“不逞无赖盗贩(盐)者众。捕之急则起为盗贼,江淮间虽衣冠士人,狃于厚利,或以贩盐为事。江西则虔州地连广南,而福建之汀州亦与虔接,虔盐弗善,汀故不产盐,二州民多盗贩广南盐以射利。”④
  宋元以后,号称“头陀军”还有黄华⑤、陈吊眼等⑥。与晏头陀一样,这些“头陀军”有许多是汉人,如黄华畲军中主要是盐夫。《元史·世祖纪》载:至元十五年“建宁政和县人黄华,集盐夫,联络建宁、括苍及畲民妇自称许夫人为乱。”⑦到至元二十年,黄华的头陀军部众达几十万人⑧,这些人都被称为“畲军”。《元史》称,至元二十二年“九月,诏福建黄华畲军,有恒产者放为民,无恒产与妻子者编为守城军。”⑨而与黄华互为呼应的远不止几十万,至元二十六年,福建闽海道提刑按察使王恽进言于朝说:
  福建所辖郡县五十余,连山距海,实为边徼重地。而民情轻诡,由平定以来官吏贪残,故山寇往往啸聚,愚民因而蚁附,剽掠村落,官兵致讨,复蹂践之甚,非朝廷一视同仁之意也……福建归附之民户几百万,黄华一变,十去四五。今剧贼猖獗,又酷于华,其可以寻常草窃视之?况其地有溪山之险,东击西走,出没难测,招之不降,攻之不克,宜选精兵,申明号令,专命重臣节制,以计讨之,使彼势穷力竭,庶可取也。①
  王恽分析福建寇乱的原因有几个:一是地理原因:“连山距海”“边徼重地”;二是族群原因:“民情轻诡”;三是“官吏贪残”;四是“山寇啸聚”后“愚民蚁附”。“福建归附之民户几百万,黄华一变,十去四五”的“十去四五”,可能有两种意思:一是百姓逃离十之四五;二是原来归附的百姓,又成为脱籍贯之民的有十之四五。如果是后者,则说明华夏边缘是向中心内缩,而非向边陲扩张,也就是说原来为华夏边缘内的百姓,现在又返回为边缘之外的百姓。但不管怎样一种后果,都说明了动乱对当地社会——尤其是汉族社会,带来巨大的打击。由此可见,“畲”在宋元成为一个泛称,许多参与地方动乱的人群打着畲的名号,统治者也将这些动乱称之为畲,这有文化标签的意味,而非全部均有“溪峒种类”的血统。
  明代文献常将“畲”“猺”两类族群并称,二者具有一定联系。如《明武宗实录》记载道:
  先是,江西、广东、湖广之交,溪峒阻深,江西上犹等县輋贼谢志山等据横水、桶冈诸巢;广东龙川县贼池仲容据三浰头诸巢,与猺贼龚福全等联络。亘千百里,时出攻剽,势甚猖獗,将连兵乘虚入广。②
  可见畲、瑶互相联络支援,“连兵”作乱,形成了“四省輋贼、猺贼及峒贼蟠纠流劫”③的情况。王阳明称:“三省贼巢,联络千里,虽声势相因,而其间亦自有种类之分、界限之隔。利则争趋,患不相顾,乃其性习。”④这段话说明,闽浙赣三省这些所谓的輋、猺、峒的贼寇实际上是有种族之间的区分,聚居地有所区别,也就是说,族群间是有族群边界的,即所谓的“自有种类之分、界限之隔”。但是在利益驱动之下,这些族群会联合起来,“声势相因”,形成共同的文化认同。但在患难的时候,互不相顾,族群认同感消退。这符合族群认同“工具论”或“情境论”的观点,即:在不同的社会情境,或者为了本族群的利益,族群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族群认同,以求得本族的生存与发展。
  在明清时期,还有一些族群打着畲、瑶族群的旗号,如谢志珊、蓝天凤等领导的“桶冈之乱”,他们自称为“盘皇子孙”,目的就是为了纠集各路不同人群:“其大贼首谢志珊、蓝天凤,各又自称‘盘皇子孙’,收有传流宝印画像,蛊惑群贼,悉归约束。即其妖狐酷鼠之辈,固知决无所就;而原其封豕长蛇之心,实已有不可言。”①
  再如正德年间,原来迁往南安府的广东移民“称輋为寇”②,在江西本地也有入輋为盗的现象,王阳明称:“及有吉安府龙泉、万安、泰和三县,并南安府所属大庾等三县居民,无籍者往往携带妻女,入輋为盗;行劫则指引道路,征剿则通报消息,尤为可恶。”③
  从以上记载可以看出,许多无籍者“入輋”后成为畲民,这些“入輋”的人群常常被官方视作“盗”。前文笔者曾论述,峒与非峒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受到国家的控制,而是否入籍又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的标志,在官方视野中,不受国家控制的作乱就是“盗”,没有版籍的移民往往与化外之民没有太大区别,而在南方,官方又往往以“畲”“瑶”“峒”等称谓泛称这些化外之民。笔者推测,这些号称为“輋”,一方面可能是自称,由于畲瑶历来号称本族群具有“免差徭”的特权,一些人为了逃避赋役,或者如上述所说,为了互相得到支援联络,于是自号为輋,而这些人中很大一部分是汉人;另一方面可能是他称,由于汉人迁徙到偏远地区后,族群得到发展,生产生活方式受到当地土著影响,其文化发生部分变化。由于这些人群地处偏远地区,官方往往控制不到,而当这部分人作乱时,官方将这些“失控”的人群统一归为“輋”人,至于这些人的族源,对于官方而言,已经不那么重要。在某种程度上,明清时期闽粤赣一些地区的“移民”“畲”“盗贼”三者有着相当微妙的共生关系。

知识出处

族群边缘:“畲”汉边界形成、发展与变迁的历史考察

《族群边缘:“畲”汉边界形成、发展与变迁的历史考察》

出版者:海洋出版社

本书从族群边界的理论角度,重新审视畲族形成、发展、变迁的历史过程。在承认族群客观历史文化的同时,重点研究历史上“他者”(主要是汉族)对“畲”的社会定义以及“自者”(主要为南方非汉族群)自我族群认同的过程,研究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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