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贼”“民”分类与宋代以来的“畲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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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族群边缘:“畲”汉边界形成、发展与变迁的历史考察》 图书
唯一号: 13092002023000378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贼”“民”分类与宋代以来的“畲乱”
分类号: K288.3
页数: 20
页码: 112-131
摘要: 这段文本主要讨论了宋元以后直至明中叶,闽粤赣交界地区频繁的族群动乱,特别是“畲”族群的动乱。
关键词: 族群动乱 宋代 福建

内容

宋元以后直至明中叶,闽粤赣交界地区一直是族群动乱的中心区域,体现在文献上就是大量有关于“洞寇”“畲寇”“畲军”“畲贼”等记载的出现。
  新中国成立以来,畲族动乱(或畲族起义)成为畲族史研究的重要内容,取得了较大的成果,但由于受到当时学术背景的影响,畲族史研究带有明显的“政治意识”,如畲族社会历史调查中,过多地强调阶级斗争内容,从而限制了畲族史研究的进一步发展。①笔者认同王学典先生关于50年来的农民起义研究的反思,即在“学术语境中”对社会动乱进行研究。②近年来,闽粤赣地区的社会动乱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唐立宗、黄志繁、饶伟新等学者做了有益的探索,给本文研究带来了不少的启发。③笔者从族群边界的角度分析后认为:宋元大量出现的“畲乱”记载,是官方单方面的文化表述,“畲”经常是作为一种“文化标签”,“畲”与“非畲”并非只是纯粹血统的“种族”区别。宋元时期,关于“畲乱”的大量描述,既体现了官方“贼”“民”的族群分类,也可以观察“畲”、汉族群边界的流动情况。
  一、畲瑶“盗”“寇”“贼”族群印象的由来
  宋明时期闽粤赣地区“寇乱”频发,地方社会危机重重,该地区的社会动乱有其自然、历史和社会的原因,这是一个多种因素叠加、社会矛盾积累到某个临界点时,而后矛盾相继爆发的特殊社会现象。正如《汉书·贾谊传》所称:“安者非一日而安也,危者非一日而危也,皆以积渐然。”④从文化学的角度,宋元以来的“畲”乱,实际上是一个文化再创造的结果,“寇乱”显示了当地族群社会文化整合的情况。
  随着以汉人为代表中央王朝日益深入南方地区,南方的非汉族群被定性为“蛮夷”话语之中①,文献中出现的有关“峒”“蛮”“獠”“猺”“獞”等均是这种“华夷之辨”族群话语下的产物。特别是在汉与非汉之间的族群边界冲突发生时,更进一步加深了华夏族对“蛮夷”的“贼”“寇”身份的印象。那么,这些“贼”“盗”“寇”是如何“制造”出来的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由于话语权掌握在统治者手中,因此“贼”“寇”其实就是官方单方面的文化表述的产物,官方的利益成为评判标准的核心。在官方的话语系统中,“贼”“寇”与“民”相对,是合法社会秩序以及帝国权威的挑衅者。“贼”“寇”本有区别,清代梁章钜在《称谓录》中称:“奸宄。《书传》:‘劫人曰寇,杀人曰贼,在外曰奸,在内曰宄。’……盗,《左氏》定公八年经注:盗,谓阳货也。疏:盗者,贱人之称也。”②
  随着历史的发展与演变,“贼”“寇”“盗”作为对动乱者的贱称实际上是相通的,可视为一种泛称,专门用以指代社会秩序的叛乱者。统治者用“贼”“盗”“寇”的文化标签来定义社会中某一特定族群,并以此区别族群间“良”与“荞”的边界。王朝以文化阶序来区分“贼”“民”之间的族群边界,其目的在于:宣扬文化等级差异,防止更多民众加入“贼”之中,同时增强普通百姓内部的文化认同感。从历史上看,在多数动乱中,不仅由官方派兵平盗,在民间中,也有许多士绅阶层自发组织乡村民间武装对“贼”“寇”进行剿杀可见,族群边界的区分,有助于维护王朝的统治秩序。如《宋史》载:“(至元十四年)五月……(张)世杰乃奉益王入海,而自将陈吊眼、许夫人诸畲兵攻蒲寿庚,不下。”③
  而清代杨澜的《临汀汇考》亦载其事:“宋绍熙中,上杭峒寇结他峒为乱,州判赵师璱擒其渠魁。而宋季张世杰会师讨蒲寿庚,有许夫人统诸峒畲军来会,汀畲亦在军中。”④
  这里的表述比较微妙:“峒”民为乱称之为“峒寇”,参与张世杰军队者则称之为“畲军”或“畲兵”。可见,“军”“兵”与“寇”之间的区别,显然是根据是否符合官方利益的标准而作评判的。
  刘志伟曾指出“蛮夷”之所以常被冠以“贼”“盗”“寇”蔑称,与其“不受教化”“不税不役”“化外之民”的特征有关系,而所谓“蛮夷”,不仅是一个血统的范畴,更是一个文化和社会的范畴。①对于王朝而言,纳税服役的政治意义远比经济意义大,是否承担赋役、履行国家义务,成为国家区分“民”与“盗”的重要指标。②在一些国家政治管理鞭长莫及的偏远边陲地区,其居民(主要为非汉人群)无法做到或不愿意去履行国家义务,国家因此将这些居民与“盗联系起来”。这种思想体现在文献上,就是常将地理上的边陲与族群“化外”的性格联系起来,即认为一个地区的民风或族群性格往往与地理环境有关,地理越蛮荒险远的地方,居民可能越难教化,也更易发生动乱。
  福建山区往往为盗贼渊薮,宋代的周必大称:“七闽地狭,人众甚艰苦,其民亦重犯法,然东际海南接炎峤,西入赣境,风潮出没之奸,山谷集之盗,控御失所,或害吾治。”③到至元年间便有人认为:“闽地山谷之间往往乌合为寇”。④《元一统志》也称:“汀之为郡,山重复而险阻,水迅急浅色涩。民生其间,气刚愎而好斗,心偏迫而浅,亦风土使然。⑤
  直到明代闽粤赣仍被认为是畲民聚集的地方,何乔远《闽书》称:“江西之南赣,福建之汀漳,及广东之南、韶、潮、惠,湖广之郴桂,境壤相接,峻谷深山,岭岫缀连,輋贼窟穴其中。”⑥明代时期,上杭溪南地区作为“盗窟”尤为著名,明代兵部尚书杨博称:“闽广之贼所倚重者数巢穴耳,其大者在福建则有上杭峰头、永春蓬壶……”⑦明人郭造卿在《闽中分处郡县议》亦云:
  “然近日三省山寇数十年一作,及剿有数十年之安,惟三图百余年,无秋冬间不啸聚,屡扑而不驯服,其山林险密,尤异他区,邻省山寇共推之为主耳。”①
  清代杨澜在《临汀汇考》称:“南赣地连闽广,山谷深阻,盗贼易为巢穴。”②《肇域志》记载漳浦县大帽山:“在县北百里,山大而峻……南距檺林延袤数百里,深林丛莽,群不逞多啸聚,其间迤东通溪埔山,菁畲猺獞时出为寇,乡导而直北。”③可见在闽南地区的漳浦大帽山、云霄檺林这些地方“深林丛莽”,成为“盗贼”啸聚的地方,在这些人中有一部分人是“菁畲猺獞”,也就是畲民。
  除了福建外,广东、江西等地也是畲、猺、峒獠出没之地,如史称“在广东则有猺峒,在江西有輋巢”④,这些族群一般被认为是危险的、狡猾的人群,如元末黄潜记载郴州百姓害怕与当地非汉族群交往,“洞蛮猺獠往来民间,人惮其强猾,莫敢与相贸易”。、⑤这里“民间”应该指的汉人社会,“人”也指汉人,当然这种记载是单方面的反映的是汉人对这些猺獠的看法,我们或许可以推测,猺獠在面对强势的汉人,比上述的汉人更为“忌惮”。
  这些非汉族群在汉人眼中之所以是危险群体,与他们时常外出劫掠有关,因此也被称为“盗贼”。明人梁朝宗描述江西龙泉等地有“猺、輋、獠”,这些居民僻居山区,不纳赋税,而且在灾荒之年劫掠百姓,如“龙泉,吉左僻邑也,控郴衡而引虔,猺、輋、獠、恶少出没之地,岁登则自食其力,歉则群聚不逞之徒,大肆劫掠刈人如草菅。”⑥
  輋民冠以“贼”字,可见当时畲民的族群印象被打上“盗寇”的烙印,正是有了这种族群印象,所以在文献中谈及闽粤赣边等地区的非汉族群时,常以好斗喜乱来形容其性格,如“畲丁①溪子善惊好斗。”②又如“畬丁洞猺喜惊而嗜斗”③。
  实际上,“民”和“贼”的身份并不一定是固定不变的,二者是可以转化的。王慎中在分析上杭县的溪南盗风日炽时,对“民”化为“盗”作过精彩的论述:
  风气所限,非性故然,长子育孙,生蕃齿盛,耳目熟习,莫改厥德,少视其壮,壮视其老,蹲危逗幽,乃为盗薮。厥有治者,不揆其性,不闵其习,盗视彼民,忿犷堲凶,攻击铲除,如农疾莠,惟惧不残、民不见德,又弗儆威,既狃于习,且偷其生,鸱张螳怒,攘奋踉跄。吏既雠民,民亦毒吏,雠毒两积,交不得已,于是溪南之民,恶声胶固。④
  可见,最初“民”“盗”水火不容,但最后仍皆为盗贼所吸纳。足见一个地方文化对族群塑造的力量。
  就官方立场而言,“盗贼”界定主要在于人民的行踪官方是否难以掌握,衡量的标准是以平民的活动是否违法脱序作判别。在古代农业社会价值观念下,只要在土地上安分守己,就不是“盗贼”,否则皆将与“盗贼”无异。“倘若硬性将传统农业社会价值观念,桎梏在逐渐转向于商品经济流通的社会,自然官方会对流民、移民的增多而感到处处皆‘盗’,在此情况下,社会经济的变化造成南赣地区的盗增并不使人意外。当然对于现有秩序与体制而言,官方根本不容许‘盗贼’聚众生事,并强力禁制他们‘倡乱’。”⑤
  另一方面,华夏化过程中,王朝势力深入非汉地区,引起了当地族群与其他族群,乃至与政府的矛盾。这本来是政府深入非汉族群的居住地,但如前文所述,在华夏视野的“天下观”中,官方先验地认为土地人口均为国家所有,因而,不服从国家安排的就是“寇”或“贼”。直至明清时期,在全国开展丈量土地运动,在闽粤赣地区就遇到畲民的抵抗,如平和县早在明嘉靖中,知县谢明德就已经开始提议实施土地丈量:
  仿古经界之法,就现在田土丈量均产,每田一亩随九等高下会计产钱。而总合一郡诸租税、钱、米之数,以产钱为母,别定等则;一例均敷,分隶若干为省计,若干为职田、学粮之属,令诸乡具籍,条别辖内田额四至。①
  这说明是一种边界的推移。应该是加强控制,华夏边缘逐渐延伸,导致了非汉民族的反弹。这种丈量田亩等,名义上是为国家丈量田亩,实际上在此之前均为非汉民族居住,应该会造成关系的紧张,如清道光《平和县志》记载:
  (康熙)三十七年七月,贼首钟平鼻,吕扁②党也。因县有丈量田亩之议,人情汹汹,知县奔避郡城。平鼻结盗营大丰社,去县三十里,约期劫县,而自为内应,与弟钟二乘间登城伺探,为营兵所觉。县乡壮乘夜薄贼营,贼知平鼻既遁,皆溃,死者甚众。③
  第二,由于中国中国古代重视农业,认为农业是立国之本,常将一些从事非农业的人民称为“轻民”,与“重民”相对。清代梁章钜在《称谓录》中称:“重民,《管子》:‘轻民处而重民散’。注:轻民,谓为盗者,重民,谓务农者。”④轻和重相对,区别在于,重民务农纳税,轻民,逋逃为盗。所以从事商业以及经济作物者均认为是社会不稳定因素。
  闽粤赣地区自宋代以后,出现的许多“寇”“贼”,清代杨澜曾考证称:
  汀郡……乃稽之往代,则有江寇、虔寇、广寇、漳寇、海寇、洞寇、畲寇、盐寇,种种名色,其故何哉?自王绪引兵入闽,汀郡首婴其锋,地为丹徼喉衿。入宋,则盐徒剽掠,往来汀、虔、漳、梅、循、惠、广之地,官不能禁。①
  如果将杨澜列举的“寇”分类,大抵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按照族群身份从事职业区分,如海寇、畲寇、峒寇、盐寇,或者是处在山峒、海边的寇,或者是从事盐业、畲田的寇;二是按照“盗寇”来源地区分,如江寇、虔寇、广寇、漳寇。根据杨澜考证,古代汀州之所以出现这么多类型的“寇”,一方面是地理缘故,唐末王绪引兵入闽,汀州因其地理位置首先遭遇战乱而引起“寇乱”;另一方面是经济缘故,如盐徒四处剽掠,官府也无法控制。
  我们可以进一步推论,唐五代以后,以王绪为代表的中原汉族势力进入福建地区,引起了当地族群结构的变化,族群边界被打破时,族群冲突而造成的社会动乱屡有发生;另外,唐宋经济重心南移带来的经济社会结构转型,在地方与中央,地区与地区之间以及不同族群之间的资源分配发生结构性的矛盾,由此产生冲突。②特别是入宋以后,朝廷关于食盐制度的不合理③,一些盐徒趁机剽掠,食盐走私盛行引起地方的连锁动乱反应。如王安石《虔州学记》记载:“虔州江南,地最旷,大山长谷,荒翳险阻,赣、闽、越,铜盐之贩,道所出入,椎埋盗守鼓铸之奸,视天下为多。”④《天下郡国利病书》也称:“汀虽非产盐之区,而实为通盐之路,亦江广之咽喉,为闽西外府也。宋时通之,寇且踵作,而必禁之”⑤南宋绍定年间汀州改食潮盐后,《临汀汇考》载:“惟虔州患苦盐法如故。而汀境食米不敷,半仰给于邻境之肩贩,常有遏粜之恐。于是乃许虔民担米来汀,贸盐而返,以有易无,二州民胥赖之。”⑥
  可见各地的经济结构具有不平衡的特性。以汀州为例,该地常常有粮食不足的现象发生,粮食不足自然米价上涨,由此又引起寇乱的产生。有史料证明灾荒引发的米价上涨曾导致了闽西洞民寇乱。清代邱嘉穗在《与翁明府、蒋参戎论洞寇书》曾记载了明代上杭来苏三乡的洞寇因为米价上涨而为盗寇的情况:
  窃惟来苏三乡,孤悬天末,不幸复界闽、粤间,西接武平,南邻程乡,无深沟高垒以为之限,有幽岩丛菁以为之巢。其二洞,群不逞之徒倚为窟穴,游奕往来,眈眈视来苏如奇货者,盖匪朝伊夕矣。会日秋收颇歉,谷价上腾,加以赣米弗来,潮米莫上,贫民半菽不饱,并日而炊。于是,二洞之亡命为雄者,至敢阴行招纳之私,大肆攻掠之惨,一呼百应,四方驿骚……诚见年荒米贵,平时汀、潮两地所仰给于西江诸郡县者,近则皆禁绝不甚通,非邻封有遏籴之谋,即当事之过虑,不许贩出境外,而皆必给票盘验,以使之嗷嗷望哺,卒不可得;枵腹难堪,呼吁无门,既不敢擅发河东之粟,复谁能代绘监门之图?彼以为死于饥也,与死于盗也,等一死也;与其捐瘠沟中而长为白骨之鬼也,何如游魂釜底而暂作绿林之豪也。是以奋袂攘臂,不得已而出于此。①
  日本学者竹村卓二在研究华南山地民族时也指出:“山地民的粮食自给率十分低下,常常碰到饥荒,从而成为引起暴动的原因,这并非偶然。尤其为维持生命不可缺少的食盐供给,是最为紧要的问题。”②
  明清以后,在闽粤赣地区出现大量类似“炭党”“矿徒”“菁客”“麻民”“蓝户”“烟民”“菰农”“畲客”“山贼”“棚民”等称谓的流动人口。“寇、客、党、徒、盗、贼”等通称与“民、户”相对,是在中国古代重本抑末经济体系下,对非粮食生产人口的各种称谓。之所以用“贼”“寇”称之,主要是因为这些流动人口往往与土著族群发生冲突,并对正常农业社会秩序带来巨大的破坏。傅衣凌先生曾论述道:“(明清时期)山区带有商品经济关系性质的农民斗争……是和商品生产有较大联系的山区棚民的斗争。他们以蓝户、菁户、麻民、炭党为主体,此外,还有‘矿盗’‘海盗’的参加……他们多是离开土地的外地人……流动性大,人数多”。③傅先生认为,明清时期的社会动乱与这些从事非农业(从事商品经济关系性质产业)人口有极大关系。
  这些流动人口,往往是无籍的人口。无籍之民,按刘志伟研究,在明代广东地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脱离里甲体制的“逋负之徒”(或“逃户”),另一类是未归附于里甲体制的“化外之民”(或“蛮夷”)。①饶伟新曾指出,“无籍之民的社会政治处境和‘化外蛮夷’的族群背景”造成了明代赣南的社会动乱。②也就是说,无籍之民与“蛮夷”共同造成了明代闽粤赣地区的社会动乱。如《虔台志》载惠州府三类无籍之民:
  以和平(县)为赣、桂、汀、漳之界,乃大帽山、岑冈地也,挂坑障、香炉峰、看牛坪皆比近,故延蔓相及耳。然惠皆良民耶?徭僮淆焉,鱼蛋伏焉,逋亡集焉,盗所由出也。③
  说明在广东惠州在数省交界之地不仅“良民”居住,还生活着许多非汉族群,概括起来有三类人:“徭僮”“鱼蛋”“逋亡”。这三类分别指在山为畲、在水为疍,加上逃避赋税的所谓“奸人”,这些人是汉人,但一般将其视为化外之民。这也说明了随着历史的推移,王朝关于南方化外的非汉族群的泛称,从原来的一类(蛮),变为两类(莫徭—卢艇、蛮—疍、居峒砦—家桴筏),变为三类(“徭僮”—“鱼蛋”—“逋亡”)。从这种泛称分类也进一步说明,对华南社会,特别是内部结构,有了更深的理解。“逋亡”群体的存在,是华夷边界摇摆、流动的重要变量。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记载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广东多地有“山寨瑶贼、蛮贼及倭贼”。同时,“东莞、香山等县逋逃蜑户,附居海岛,遇官军即称捕鱼,遇番贼则同为寇,不时出没,劫掠人民。”④这些“逋逃蜑户”在蜑与倭中身份变换,成为地方不稳定因素之一。
  无籍之民与“蛮夷”二者有时候是统一的,即动乱中的叛乱者,既是“蛮夷”,又是无籍之民。福建等地的矿冶,聚集了一些非汉人群,有很大一部分是畲民。如永安御史胡琼《忠洛无银矿记》记载峒民从事银矿开采,而后酿祸的经过:
  正德癸酉,民有趋利者,诱浙之峒民,拥众突来,未敢恣发。适郡节推郭姓者摄县事,峒民度其老而贪,得厚啗以利。郭欣然许其开凿,且为之陈于总镇。邑人以其地密迩大帽山,为江、浙、闽、广丛盗之会,虑其闻风袭夺,因以为乱,群情惊惧罔措。时佥宪、睢阳蔡公天佑行部至郡,闻之,乃兼程诣县,数郭之罪,率庶民塞而禁之。峒民方以采无所得,及闻蔡来,众遂宵遁。至是,人心始安,皆德于蔡。然闻总镇,祸已基于此矣①
  永安出现从浙江而来的峒民,这些峒民或许是畲族。再如顾炎武的《天下郡国利病书》记载广东畲民成为“矿徒”时称:“畲蛮,岭海随在皆有之……近海则通番,入峒则通猺,凡田(土单)矿场有利者,皆纠合为慝,以欺官府,其害僭于甲兵。”又载广东“惠之归善、海丰,广之从化、香山皆有银矿。畲蛮招集恶少,投托里胥,假为文移,开矿取银,因行劫掠。”②
  顾炎武的《肇域志》记载:“金溪山,一作金鸡山,在县西北四十里,连接六洞诸山,旧有银坑,湮塞已久,万历中奉旨开采,商估杂还,豪狷假虎,二都山民岌岌惊变。”③六洞也称“六峒”④,二都“山民”主要是畲民。说明由于矿冶开采,一些富商巨族借以占领盘剥,导致明代周边畲民几乎动乱。从这个记载来看,所谓的动乱,经常是由于资源竞争中,畲民的一种自我反应,常常是被迫叛乱的,然而在叛乱之后,统治者常常冠之以贼、寇等称号,形成了一种族群的印象。
  二、“贼”“民”转化与畲汉边界的流动
  根据官方对“贼”“寇”的定义,“贼”“民”之间具有动态流动性,二者既是对立的,又是可以相互转化的。⑤换言之,有一些当地的土豪和良民在特殊情况下也转化为“盗贼”。如《宋史》记载绍兴十五年(1145年),福建安抚莫将上言称:“汀、漳、泉、剑四州,与广东、江西接壤,比年寇盗剽劫居民,土豪备私钱集社户防捍有劳,有司不为上闻推恩,破家无所依归,势必从贼。官军不习山险,且瘴疠侵加,不能穷追。管属良民,悉转为盗。”①这里说明一些土豪本为本地区防御付出努力,但是地方官存在不作为的现象,使其得不到应有的封赏,致使这些土豪家破财尽,只好从贼;一些处于“山险”地方的良民,由于官方军队无法制约盗寇,这些良民也转为盗寇。
  在“贼”“寇”,其族群成分也具有动态性,有一些则将寇乱的部众与非汉族群攀上联系。如《宋史》称:“漳州之东,去海甚迩,大山深阻,虽有采矾之利,而潮、梅、汀、赣四州之奸民聚焉,其魁杰者号大洞主、小洞主,土著与负贩者,皆盗贼也。”②在这里,“洞主”既可以解释为矾矿的洞主,也可以解释“山洞”洞主。因为在唐宋以后,常将非汉族群聚落称为“洞”,洞主指其首领或酋长。如果后者推论成立的话,则说明当时有许多“潮、梅、汀、赣四州之奸民”以及当地“土著”与“负贩者”均打着“洞”的旗号进行寇乱剽劫。这不仅说明了在动乱中,一些“民”向“贼”的流动,也说明了从“夷”到“夏”的族群边界的流动。
  再如至元十四年,“元军进至潮阳县,宋都统陈懿等兄弟五人以畲兵七千人降。”③陈懿家族拥有一支船队,其主要功绩为海上军事活动④。谢重光先生认为陈懿所率领的畲兵应源于蜑民,与山居耕畲的山民不属于同一系统,也就是说,这些畲兵是“海盗”,而不是“山寇”。⑤按照刘克庄的《漳州谕畲》记载,是在漳州等地溪峒种类的一支,他说:“凡溪峒种类不一:曰蛮、曰猺、曰黎、曰蜑,在漳者曰畲。”⑥可见在南宋以后,畲、蜑均属于“溪峒种类”,但由于所处区域不同,二者仍有区别。如果将蜑民军队称为“畲兵”,那么,说明在南宋刘克庄所处时代,“畲”还专指漳州的一支“溪峒种类”,而到了元代已经被用来泛称南方的一些“溪峒种类”了。也就是说,在宋元时期出现的畲军,其中的非汉族群,除了“畲”外,可能还有一些被称为“蛮”“猺”“黎”“蜑”的族群。
  在宋元时期,“畲”不仅内涵变得丰富,包含了南方一些非汉族群,其在外延上似乎也有扩大的趋势。文献中出现的各类“畲军”,其部众并非全由畲民或“溪峒种类”组成,其中有很多是汉人。这些汉人在叛乱起兵时,常借助“畲”的旗号以壮大声势,如宋绍定二年(1229年),宁化的晏头陀在潭飞磜起义,即是此例。按傅衣凌考证,头陀不是人名,而是畲族中的一种尊号。①其部众多达数万人,②成分却并非均是“溪峒种类”而被认为是盐寇,《宋史》载:“盐寇起宁化,居安以书谕汀守曰:土瘠民贫,业于盐可尽禁耶?且彼执三首恶以自赎,宜治此三人,他可勿治。”③在宋代,江淮、赣、闽一带的盐夫、盐寇很多都为汉人,《宋史》又称:“不逞无赖盗贩(盐)者众。捕之急则起为盗贼,江淮间虽衣冠士人,狃于厚利,或以贩盐为事。江西则虔州地连广南,而福建之汀州亦与虔接,虔盐弗善,汀故不产盐,二州民多盗贩广南盐以射利。”④
  宋元以后,号称“头陀军”还有黄华⑤、陈吊眼等⑥。与晏头陀一样,这些“头陀军”有许多是汉人,如黄华畲军中主要是盐夫。《元史·世祖纪》载:至元十五年“建宁政和县人黄华,集盐夫,联络建宁、括苍及畲民妇自称许夫人为乱。”⑦到至元二十年,黄华的头陀军部众达几十万人⑧,这些人都被称为“畲军”。《元史》称,至元二十二年“九月,诏福建黄华畲军,有恒产者放为民,无恒产与妻子者编为守城军。”⑨而与黄华互为呼应的远不止几十万,至元二十六年,福建闽海道提刑按察使王恽进言于朝说:
  福建所辖郡县五十余,连山距海,实为边徼重地。而民情轻诡,由平定以来官吏贪残,故山寇往往啸聚,愚民因而蚁附,剽掠村落,官兵致讨,复蹂践之甚,非朝廷一视同仁之意也……福建归附之民户几百万,黄华一变,十去四五。今剧贼猖獗,又酷于华,其可以寻常草窃视之?况其地有溪山之险,东击西走,出没难测,招之不降,攻之不克,宜选精兵,申明号令,专命重臣节制,以计讨之,使彼势穷力竭,庶可取也。①
  王恽分析福建寇乱的原因有几个:一是地理原因:“连山距海”“边徼重地”;二是族群原因:“民情轻诡”;三是“官吏贪残”;四是“山寇啸聚”后“愚民蚁附”。“福建归附之民户几百万,黄华一变,十去四五”的“十去四五”,可能有两种意思:一是百姓逃离十之四五;二是原来归附的百姓,又成为脱籍贯之民的有十之四五。如果是后者,则说明华夏边缘是向中心内缩,而非向边陲扩张,也就是说原来为华夏边缘内的百姓,现在又返回为边缘之外的百姓。但不管怎样一种后果,都说明了动乱对当地社会——尤其是汉族社会,带来巨大的打击。由此可见,“畲”在宋元成为一个泛称,许多参与地方动乱的人群打着畲的名号,统治者也将这些动乱称之为畲,这有文化标签的意味,而非全部均有“溪峒种类”的血统。
  明代文献常将“畲”“猺”两类族群并称,二者具有一定联系。如《明武宗实录》记载道:
  先是,江西、广东、湖广之交,溪峒阻深,江西上犹等县輋贼谢志山等据横水、桶冈诸巢;广东龙川县贼池仲容据三浰头诸巢,与猺贼龚福全等联络。亘千百里,时出攻剽,势甚猖獗,将连兵乘虚入广。②
  可见畲、瑶互相联络支援,“连兵”作乱,形成了“四省輋贼、猺贼及峒贼蟠纠流劫”③的情况。王阳明称:“三省贼巢,联络千里,虽声势相因,而其间亦自有种类之分、界限之隔。利则争趋,患不相顾,乃其性习。”④这段话说明,闽浙赣三省这些所谓的輋、猺、峒的贼寇实际上是有种族之间的区分,聚居地有所区别,也就是说,族群间是有族群边界的,即所谓的“自有种类之分、界限之隔”。但是在利益驱动之下,这些族群会联合起来,“声势相因”,形成共同的文化认同。但在患难的时候,互不相顾,族群认同感消退。这符合族群认同“工具论”或“情境论”的观点,即:在不同的社会情境,或者为了本族群的利益,族群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族群认同,以求得本族的生存与发展。
  在明清时期,还有一些族群打着畲、瑶族群的旗号,如谢志珊、蓝天凤等领导的“桶冈之乱”,他们自称为“盘皇子孙”,目的就是为了纠集各路不同人群:“其大贼首谢志珊、蓝天凤,各又自称‘盘皇子孙’,收有传流宝印画像,蛊惑群贼,悉归约束。即其妖狐酷鼠之辈,固知决无所就;而原其封豕长蛇之心,实已有不可言。”①
  再如正德年间,原来迁往南安府的广东移民“称輋为寇”②,在江西本地也有入輋为盗的现象,王阳明称:“及有吉安府龙泉、万安、泰和三县,并南安府所属大庾等三县居民,无籍者往往携带妻女,入輋为盗;行劫则指引道路,征剿则通报消息,尤为可恶。”③
  从以上记载可以看出,许多无籍者“入輋”后成为畲民,这些“入輋”的人群常常被官方视作“盗”。前文笔者曾论述,峒与非峒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受到国家的控制,而是否入籍又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的标志,在官方视野中,不受国家控制的作乱就是“盗”,没有版籍的移民往往与化外之民没有太大区别,而在南方,官方又往往以“畲”“瑶”“峒”等称谓泛称这些化外之民。笔者推测,这些号称为“輋”,一方面可能是自称,由于畲瑶历来号称本族群具有“免差徭”的特权,一些人为了逃避赋役,或者如上述所说,为了互相得到支援联络,于是自号为輋,而这些人中很大一部分是汉人;另一方面可能是他称,由于汉人迁徙到偏远地区后,族群得到发展,生产生活方式受到当地土著影响,其文化发生部分变化。由于这些人群地处偏远地区,官方往往控制不到,而当这部分人作乱时,官方将这些“失控”的人群统一归为“輋”人,至于这些人的族源,对于官方而言,已经不那么重要。在某种程度上,明清时期闽粤赣一些地区的“移民”“畲”“盗贼”三者有着相当微妙的共生关系。
  三、边界的消失:宋至明“畲寇”减少的原因分析
  在宋元时期,许多南方非汉族群的动乱,均冠以“畲乱”“畲军”“畲寇”,随着畲汉融合以及畲汉边界的模糊,在明代以后,这种以“畲”作为寇乱主体的记载减少,而取而代之的是族群特征不明显的“山寇”。这种变化从侧面反映了族群边界的模糊,也说明大量畲民在认同上发生转变,逐步融入汉族之中。
  宋元时期,朝廷对畲民武装进行剿抚,导致“畲军”“畲兵”“畲寇”大量减少。由于招抚畲军既能平息叛乱,又能加强统治,所以朝廷尽力招抚。《元史》记载至元十六年,蒲寿庚请求朝廷下诏并得到应允:“诏谕漳、泉、汀、邵武等处暨八十四畲官吏军民,若能举众来降,官吏例加迁赏,军民按堵如故。以泉州经张世杰兵,减今年租赋之半。”①元代苏天爵的《元文类》载:“福建之畬军则皆不出戍他方,盖乡兵也。”②《元史》称:“福建之畲军,则皆不出戍他方者,盖乡兵也。又有以技名者曰炮军、弩军、水手军,应募而集者曰答拉罕军”。③可见畲军用于地方防守。除此之外,朝廷也将其作为征服其他溪洞的工具,并取得良好的效果。元朝王恽的诗写道:“蛮陬溪洞既荒远,颠枿其间不无孽。畬军新附用得宜,以彼为攻易摧折”。④
  一些不接受招降的或复叛者,则逃入山洞,继续“依阻山险”,“负固”顽抗,最终招致朝廷的新一轮镇压。如《元经世大典序录》记载:“至元十六年五月,降旨招闽地八十四畲来降者。十七年八月,陈桂龙父子反漳州,据山寨,桂龙在九层际畲、陈吊眼在漳浦蜂山寨、陈三官水篆畲、罗半天梅泷长窑、陈大妇客寮畲,余不尽录。十八年十月,官军讨桂龙,方元帅守上饶,完者都屯中饶,时桂龙众尚万余,拒三饶,寻捕得其父子斩之。”⑤再如至元十九年,“黄华急攻建宁……华走江山洞,追至赤岩,华败走,赴火死。”⑥平和县乌泥洞“在坂仔。岩险异常,相传畲寇李志甫据此作乱,四帅征之,兵不能进。陈君用侦知洞后有间道,乃募壮士数十人潜人,猝遇志甫,地狭,兵器不得用,因手格杀之,余党悉平。”①
  明清以后,随着族群的融合,华夏族对边陲各族群有更深入的了解,一些寇乱不再以“畲”来泛称,而有更细的划分,如林大春在《论海寇必诛状》将南方寇乱分为三类,其文称:“为今岭海患者,不过曰山寇、海寇、倭寇三者而已……夫是三者,势相倚而祸相因者也……夫山寇非他也,盖多村里恶少,与夫愚蠢编氓,非有奇谋异能,特见间而起。又其所居,多负险易以伏匿。急之则啸聚岩谷间,州郡亡命闻而争奔走焉。”②可见,山寇主要是“村里恶少”“愚蠢编氓”以及“州郡亡命”组成,这些人很大一部分人应该是汉人,其因为“聚岩谷间”而被统称为山寇。在统治者眼中,这些山寇应该与历来“啸聚畲峒”的化外之民无别。只不过是无法具体区分族群差异,所以以山寇称之应该是比较恰当的表述。明代何乔远在《闽书》中则对明中叶以来福建“寇乱”发展变迁进行论述,他说:
  闽中成、弘以前,山寇多而海寇少;正、嘉以来,山寇少而海寇多。国初,州县仍宋、元旧,山林深阻,荆棘蒙密,奸宄时窃发,至乎蔓不可图。今其地芟夷之后,悉置县司,即欲啸聚,靡所藏寄。此山寇多少所由异也。③
  这段文字说明了寇乱由山变海变化趋势,同时对山寇变少原因作了解释。关于山寇变少的原因,或许与国家权力深入山区,对地方社会的控制逐渐加强有关,随着归入版籍的人变多,山寇自然变少。《世烈录》记载了明朝潮州等地受到山海之间的贼寇骚扰的情形:
  潮郡自正统、天顺以来,海寇山瑶,迭出劫掠,陷城杀吏,肆毒连年。本官按行郡邑,抚戢残余,励志救民,奋身犯难,初平海寇,继讨畲蛮,累破峒贼于程乡、黄岗,穷捣窘巢于上杭、安远,兵威所及,如火燎毛,遂使疮痍得反衽席,老弱得保天年④
  所谓的山寇是哪一些人?就汉人角度观察,无非是住在山里为乱的,其常常为陌生人,至于这些陌生人是哪个族类反倒不太重要。当时普遍的情况是,近于郡县城镇地方多是汉民所移住定居,而长期居于乡野山谷之间的则多为非汉族住民。因此,有学者认为,山寇与畲、瑶之间必有联系,陈森甫曾指出,直到明代,有许多山寇为乱与瑶、畲等少数民族活动有很大的关系。①谢重光认为,明代闽粤赣地区民变的主体有部分人是客家百姓,也有畲族人民。②李荣村、林天蔚等学者认为,这些非汉族群动乱的主要原因是地方的经济政治无法改善。③也就是说,地方经济政治结构的变动(主要是对非汉族群经济社会的冲击),造成了非汉族群对社会做出反应,在官方或汉人的表述中,就是“寇乱”。
  康熙《漳浦县志》则将当地的“寇”分为五类,其文写道:“(漳浦)地连潮广,蛮獠杂居,反叛不常,为寇一;扶桑日出,风烟咫尺,倭入内地,为寇二;崇严巨浸,林木啸聚,潢池窃弄,山海之际,伏莽为灾,为寇三,为寇四;更姓易朔,妄指义旗,借衣冠为盗薮,流毒乡里,为寇五。”④可见,在明清漳州地区的寇乱的成分有五大类:一是“蛮獠”,主要是指畲瑶等族群;二是倭寇;三、四是山海之间的寇,可称之为山寇、海寇;五是指由豪强发起,旨在反抗朝廷的叛乱者。《平和县志》:“邑(平和县)居边徼,寇盗滋多;地连瓯粤,蛮僚难化。况崇岩巨浸,林木啸聚,山隅海曲,伏莽多虞乎!至于乘时藉势,妄指义旗,又有倚衣冠为盗薮,以荼毒乡里者,无怪乎叛乱相寻。”⑤明清仍有“倚衣冠为盗薮”者,应该是地方地主组织发动的一些地方叛乱,而非完全是底层百姓的自发叛乱。
  在元代,将一些族群身份不是特别明确的寇乱,常以“畲寇”称之;在明代,常将其统称为山寇、山贼等。当然,明清山寇并非全是非汉族群的寇乱,也可以指其他族群叛乱者。正如吴震方在《岭南杂记》称:“明通志凡山寇皆谓之獠,盖山寇亡命乌合,未必种传,无从究考。”⑥明代以来,这些“盗寇”,在血统上不好辨认族群属性,所以官方笼统将其划入山寇、峒寇一类,强调的是生活地理位置以及不受政府羁縻,荒忽无常的共同特点。①
  因此,针对文献中出现的“山寇”,应该分析其出现的具体语境。有时候山寇特指畲民,如杨澜《临汀汇考》:“今汀中畲客所占之地……想郡治初开时,乡村平衍处亦都如是。故《唐书》谓汀郡多山寇也。”②山寇在此应指特指“畲客”或其先民。再如乾隆《汀州府志》载罗良:“元至正间,散资募士,捕杀漳州山寇。”③漳州山寇就是李志甫。
  关于史志对李志甫记载的分歧,谢重光先生认为:“可能缘于李志甫本是汉人,但所聚之众有汉人、也有不少是畲民,李本身也已畲化,故或笼统称之为‘反贼’‘山贼’‘南胜贼’,或迳称为‘畲贼’。”④我们认为畲倒是一种名号,而不在于族群内部血统成分之多寡,也不在于是否被畲化,而在于统治者对其看法,入峒则为畲,出峒则为汉,这就是族群边界的解释。
  元明之间,畲寇减少在文献表述上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以两个文献对比来说明,一份是元代陈志方《元右丞相晋国公罗公墓志铭》,其文称:
  值元季之乱,每叹曰:大丈夫当扫除天下,安集四境,今举世纷乱,安事毛锥为也。因廪募乡民从大将,击平南胜畲贼李志甫,功居最,奏授长汀尉,未几,畲寇吴仰海、江西贼詹天骥发公奉命讨平之,陞漳新翼万户。至正十三年,福安贼康子政犯福州,帅宪两府以礼币致公……其后,南胜畲寇陈角车、李国祥,安溪贼李大,同安贼吴肥,潮贼王猛虎,江西贼林国庸,先后窃发。西林贼陈世民攻陷南诏、长汀、龙岩、漳浦诸邑,公悉削平。降其众,复其邑。⑤
  我们再来看明代《闽书·罗良传》的表述,其文曰:
  罗良,字彦温,负俊才,善谋略。至正四年(1344年),漳贼李志甫围守将战败,良倾家募兵,从江浙平章百花讨平之,以功授长汀尉。十一年(1351年)……贼吴仲海等杀千户福留,陷南胜等县,对比以上两则材料,前者将李志甫、吴仲海记载畲贼、畲寇;后者则写为漳贼、贼等。这种表述的微妙变化,可能有两种原因:一是元代以后,大量的“畲军”被安排入政府统治,人数大量减少;二是“畲”的内涵在元明之间发生变化:即元代凡是寇乱的,均可冠以畲寇;明代随着畲的进一步明确,畲更倾向于指代具有盘瓠信仰的非汉人群。到了明中叶,王阳明巡抚南赣,对闽粤赣地区“畲乱”进行治理,特别是大量新县的设立,闽粤赣地区许多地方由“盗区”转为“治区”,更多的畲民转化为新民,明中叶以后,文献中就更少有关于“畲寇”的记载。本书将在下一章对此进行论述。

知识出处

族群边缘:“畲”汉边界形成、发展与变迁的历史考察

《族群边缘:“畲”汉边界形成、发展与变迁的历史考察》

出版者:海洋出版社

本书从族群边界的理论角度,重新审视畲族形成、发展、变迁的历史过程。在承认族群客观历史文化的同时,重点研究历史上“他者”(主要是汉族)对“畲”的社会定义以及“自者”(主要为南方非汉族群)自我族群认同的过程,研究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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