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普法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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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梦里畲乡》 图书
唯一号: 130920020230002843
颗粒名称: 八 普法在线
分类号: D92
页数: 22
页码: 115-136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普法教育在改革开放后的实施情况。从1985年起,全国普法活动开始展开,包括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和提高公民法治意识。普法教育的目的是让群众学有所得,通过多种形式将法律知识普及给广大群众,尤其在农村地区的普法教育任务较重。在“二五”普法教育时期,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执法人员以及青少年,并逐步进入以宪法为核心和以专业法为重点的阶段。
关键词: 普法教育 法律常识 宣传普及

内容

1
  如火如荼的“严打”斗争刚于1985年告一段落,一个全新的工作——普法教育拉开了帷幕。
  1985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全国人大作出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这标志了“一五”普法正式启动。随后,全国第一个普法活动全面铺开。
  从1986年起,我在闽东抓了两期全民“普法”教育工作。
  “一五”普法启动之后,全国到处掀起普法热潮。宁德地区也对应成立了以地区司法局为主的普法教育领导小组,我任组长,负责本地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整个“一五”普法期间,我们重点抓了“十法一条例”的宣传普及。这“十法一条例”是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兵役法、经济合同法、森林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事实上,从这一年起推行的全民普法教育活动与之前的三年“严打”是关联的,是关于“打”后如何加强“防”的问题。
  后来的事实证明,中央在这个时候提出搞全民普法教育活动,不管是对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还是提高公民法治意识,时机都是非常好的。
  普法教育是全国性的,是一个大的方针政策。对于闽东的群众来说,“一五”普法教育带来最大效应就是“懂法”二字。在此之前,可以说许多公民不懂法律基本常识,甚至包括一些司法战线的同志,一些领导干部都存在着有法不依现象。比如:有的习惯于“人治”,不习惯于“法治”,重职权不重法权;有的只看到法的制裁作用,看不到法规范社会各方面行为的作用;有的把学法看作执法部门的事,“法与己无缘”,等等。
  如果此类旧观念不清除,不更新,就难以树立人们的民主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就没有学法的热情,也就形不成讲民主、讲依法办事的政治氛围。闽东要与外界缩小差距,加快发展,首先必须有一个法制完善、社会治安良好的环境。在改革开放初期的闽东急需这方面的改变。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这个时候抓普法也有了较好的法律基础。从1979年至1986年期间,国家除已颁宪法外,又颁布了52个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也有400多个。可以说,在国家机构,刑事、诉讼程序等方面都有了法律,且已粗具完备。良好的普法“市场”和足够的法律条文为开展这项工作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2
  当时,要抓好普法教育,其基础还是比较薄弱的。这不是我担心的问题,我们最关心的是如何实现活动效果。过去这类活动搞过不少,许多教育活动原有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往往总是在执行的过程中打了折扣,或者达不到原来的目标。活动抓得费心费力,而效果却不佳。如果我们不作改变,那结果也是瞎子点灯——白费蜡!
  我们最后达成的共识是,普法的目的是要让群众得到实惠,看到实惠。这不仅仅是普法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保证,从更长远的方面来讲,普法最终的成效就体现于此。
  因此,从普法试点一开始,我们就提出联系实际学法,使普法既能顺利实施,又让群众学有所得。
  “一五”普法教育时,我们的着眼点落在“结合”这两字上。把教育活动和当时在开展的一些活动结合起来。如当时十分强调“整顿党风”、“纠正不正之风”、“职业道德教育”、“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人的思想素质”等。在结合的过程中,边学习,边办实事。
  记得有一次,在地委、行署领导中组织学习《土地管理法》后,立即对照我区土地管理问题,形成意见,部署加强土地管理。
  食品卫生法、计量法、经济合同法、税法等法规在学习、普及的过程中,与之有关的单位部门同时进行了大检查,边检查、边宣传、边解决问题。
  当然,除了“学以致用”以外,更多的是以多样丰富的形式来让广大群众认识这些法律,了解这些法律。记得当时开展的一些活动还有“警民共建文明城活动”,“以法治街、治村、治厂、治校、治店”,在家庭中开展“遵纪守法光荣户”、“法制文明院”等,还由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印发宣传单,深入居民区、农村,普及法律知识。
  这是从未有过的法律常识教育活动,涉及面大,特别在农村这片法律普及的空白点,对我们来说,“一五”普法难度相当大。当时,普法工作人员经常深入到农村一线进行宣传、传播知识。
  “一五”普法即将结束时,我带领地区普法教育领导小组成员到各县区去验收活动的效果和一些方案执行的情况。一次,我到了柘荣县的一个边远乡镇。在这个乡镇镇区中心的一个批发店里,我看到墙上贴着普法宣传单。一些偏远山村的村民来到店铺批发购买生活用品,这个店铺的老板就会递上一张宣传单,给他讲解一条法律常识。
  我当时在现场听完介绍后,非常感动。我们乡镇许多普法同志就是靠着这种“愚公移山”精神去完成“一五”普法的使命。
  3
  1991年,第二个五年普法教育活动开始。“二五”普法重点对象是县、团级以上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军高级干部以及执法人员,包括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还有青少年,特别是大、中学校的在校生。此时,普法主要内容从宣传普及“十法一条例”,进入“以宪法为核心”、“以专业法为重点”阶段,要达到的基本目标改变为有针对性地学习国家基本法律常识,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分部门地学习专业法律知识,促进各项事业的依法管理。
  由于全民普法教育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是一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性工作,特别在是农村普法教育,面广量大。因此,当时我的感觉,这个工作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在形式上、渠道上,要想更多的方法。
  所以在“二五”普法来临之时,我分析之后认为,当时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普及任务已基本完成,但在广大农村,普法教育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因此,我提出了编写适合“二五”普法的农村教育教材的要求。后来,地区普法办公室的卢宗光同志组织并编写了《百案谈法》,作为宁德地委副书记、地区人大工委主任的我还为这本书做了序。
  这本《百案谈法》,每章篇目由案例、法条、解说三部分构成,一共74个案例。这些案例均来自农村生活,具有很强的典型性。法条列原文,解析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其内容包括宪法、农业法、教师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新经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治安处罚条例、税法、刑法、民法等与农民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针对性强。对此,我从《百案谈法》中举一个例子。该书在“说合理,量力而行新盖影剧院;道合法,集资办事依农民自愿”一节中,我们主要是通过一个农民集资盖影剧院具体的事例,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法律常识。
  例子是这样写:河尾村近些年发展食用菌生产,村民们大都发了财,他们不愁吃不愁穿,就是感到文化娱乐生活不满足。特别是当地人都有看古装戏的爱好,村里没有剧场,看戏要跑十多里路到镇上去,很不方便。为这事,张发居等二十多个食用菌专业户联名向村委会要求盖一座剧场,而村委会要集中财力建电站,一时又拿不出钱来盖剧场。怎么办?张发居等人提出基建款村委出一半,其余的通过村民捐资来筹集。捐资额按人口来摊,每人100元,不捐者今后不许看戏。此事由村委会提到村民大会讨论。讨论进行得很热烈,盖剧院是大家共同赞成的,但对集资的做法有不同意见。李发奎等13户代表提出不同意见的理由是:盖剧院是好事,但他们还很贫穷,按人口集资一户要摊几百上千,他们掏不起,如果一定要按人口交钱,他们宁愿不看戏。
  最后,村干部们碰头后,由村长宣布,村委会同意盖剧院,总造价10万元,其中5万元由村委会出,其余5万元群众自愿集资凑齐。村长特别强调,集资要依法办事,按自愿原则进行,不强迫,困难户不交或者少交也可以。村委会的决定有法律根据吗?
  例子中的人物是编者拟设的,并设计了一个故事情节,而后带出法律常识。例子举完后,用黑体字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九条: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必须实行自愿原则,不得强制集资。任何机关和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强制集资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而后,对上述举例的河尾村集资盖新剧院的事,进行“判定”。根据农业法第十九条规定,集资要依法办事。河尾村盖新剧院虽是好事,但张发举居等人提出的以每人口摊100元,并以不交钱不得看戏的做法显然带有强制性质,这是违反法律规定。
  整个小节故事,从例子到法律条文都具有可看性。举农村农民身边的事来说明一个法律常识,通俗易懂,目的明确。
  可以说,这本《百案谈法》续篇可以作为法制宣讲材料使用,亦可用于出法制墙报、广播讲座等。
  当时,我们还注重抓一些有特色的教育活动,以增强普法效果。比如,开展了“未保法宣传周”、“保护明天行动”、“妇女权益保障周”、“土地日”、“环保日”、“保密之声”、“生活与道路交通”等形式多样的专题宣传活动。还举办文艺晚会、踩街宣传、法律咨询、演讲比赛等。
  由于当时工作有成效,影响大,1992年8月,宁德、福安两市(宁德县已经设为县级市)入选参加了由中宣部、司法部在吉林省召开的全国百县依法治理经验交流会,宁德市还代表福建省作书面发言交流。
  在基层依法治村工作中,全区75%的村,建立了“十户一个调解员”的制度。这个制度在农村起到了积极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的作用。
  全区“二五”普法的效果是相当明显的。公民法制意识增强了,全区的治安列全省前茅。根据当时公安部门提供的数据表明,当时全地区一年发生的案件只有几百起,而类似于绑票等这样的恶性案件未曾发生。
  4
  我在这里,单独说说“二五”普法中的两件事。
  1992年,“二五”普法的第二个年头,在上级的号召下,宁德、福安两地共组织了超大规模的14.7万人,参加全国百家法制城市擂台赛,这次活动是盛大也是空前的。由于我区此项活动组织得好,展示了全区广大干群学法、用法的积极性。
  也就在这个时期,宁德地区作为全省惟一进入决赛的城市,进京参加全国12家城市擂台赛。这样的机会对于宁德来说是少有的,如果能拿个好名次回来,那就更为闽东添彩了。
  司法局立马就感到压力。现实的困难就摆在面前,要攀越经费、人才“两座大山”并非是想做就能做的。
  当时的地区司法局方亚祥局长通过一番研究,决定搞封闭式培训。其实,那时大家心里都明了,搞培训可以,但要达到全国上游水平那是有很大难度的。因为此次比赛之前,有的大中城市在普法中措施独到,效果良好,曾被评为全国先进单位,这些城市自然是擂台赛中的佼佼者。还有如深圳、珠海、上海等实力强劲的大城市队。相比之下,我们不仅基础差,而且名次也靠后,如何逾越困难,为福建争光,大家都感到肩上担子沉似千斤。
  这年5月,我们采取挑选精英、强化培训,最后选定由6人组成的宁德代表队进京参加擂台赛。
  结果让许多人没有想到,我们这次比赛夺得了全国冠军。夺冠回来后,地委、行署对参赛人员进行了表彰。这样的胜利使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信心倍增。“人一我十”的闽东人精神得到检验。我为那次参赛队的出征作了动员,主要是精神鼓励。
  其实,这件事从后来的表现来看,我们闽东人与生俱来的这种精神还是值得推崇的。当时,虽然条件非常困难,但是,在各地党委、政府的号召下,在各单位部门的组织下,各地都从现有条件出发,开展了一次次有声有势的教育活动。在参加各种竞赛中,我们都赛出了闽东人的实力,闽东人的风采。努力改变区外人士对闽东形象的看法一直成为每个人心中奋斗的目标。
  5
  1993年,“二五”普法第三个年头,省里组织了一次全省性综治知识竞赛活动。这次活动全省有数十个队参加,我区有一个参赛队名额。
  整个活动程序是由报名参加的数十支竞赛队通过一轮笔试后,再从中选出前六名的队参加最后的竞赛活动,活动将通过电视直播的形式进行。应该说,此次不管从规模还是从档次上来说都是很高的。
  在全区中,福安县司法部门参赛队整体的素质要优于其他县,其基础也较好。最后决定由福安司法局组织人员培训,代表宁德地区参加省里的竞赛。后来,福安县司法局决定由福安县司法局的郑娟同志领队。
  任务分配下去后,郑娟同志二话没说就开始了筹备工作。县里从几个律师所抽调了3名律师,都是年轻的,可谓本县司法界的精英。为了能在全省中打响名声,福安代表队进行了一个月时间的封闭式培训。
  如果将福安代表队的实力放在全区中,那可以算是优秀的,但要是放在全省内比较,则有较大差距。为了能打一个胜战,鼓舞士气,福安代表队的郑娟向宁德市委立下“军令状”:如果拿不了第一名,就不从宁德过,我们从古田绕回福安!这无疑是只能胜,不能输!
  比赛的日期很快到了。第一轮笔试结果,福安代表队在数十个参赛队中傲视群雄,笔试成绩名列前茅,顺利地进入下一轮的擂台赛。在接下来进行的电视现场直播的竞赛中,其竞争激烈的程度达到了白热化。在这场“生死战”中,福安代表队的3名代表表现出惊人的法律基础和超强的反应速度。几轮下来,福安队的分数已是遥遥领先,最后,福安代表队取得了全省冠军,很光荣地途经宁德回家。这一事例再一次说明了闽东人在面对困难和争先的态度上,就是有一股不认输的劲头,不甘落后的精神。
  “二五”普法结束,我们的普法工作不仅走在了全省的前列,在全省普法经验交流会上作了典型发言,而且受到中宣部、司法部等部门的表彰。
  6
  在两期的普法教育活动中,我始终被一种无形的力量牵引着,并不时被感动着,使我不断地想方设法将这件事做好。后来,我发现,那是一种精神,一种超乎于一般认识的精神,现在我姑且将它称为“闽东精神”。
  都说物质是精神的基础。没有物质生活,精神生活无法进行。对于现在许多人来说,抛开物质而去极力创造条件夺取一个纯意识的荣誉,这可能很不好接受。然而,在那个年代,虽然没有物质激励,我们对于精神的追求却是那么地锲而不舍。
  每每想起那段与同仁们共同奋力拼搏,争取荣誉的时光,我的心情总是难以平静。
  应该说,整个“一五”、“二五”普法期间,从中央到省里对普法效果都非常重视,曾多次组织各种竞赛对普法成效进行验收。可是当时闽东的真实情况是由于社会经济等方面先天不足,遇到了许多困难。首先,普法基础差。闽东广大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农民接受教育机会少,而能接受到法制教育的人就更是少之又少。受制于经济发展和思想观念等方面的问题,许多工作开展起来就是相当于一个工程,要一个系列一个系列地进行布置和完成。其次,法律人才奇缺。由于十年动乱和长期的封闭,对公民的法制教育几乎一片空白,全区司法部门普遍存在着法律人才奇缺问题,要想在司法部门中组织起一批人搞培训都困难。再次,经费没保障。当时,社会经济建设正在恢复中,各相关部门办公经费紧张,要解决培训所需经费无从下手,因此无法搞大规模的集中培训。当然,在这种状况下要想抓出成绩,取得成效,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而要在全国性的竞赛中获得名次那是难上加难了。
  从各方面来看,这时期的闽东对外界而言,她就是一个贫困山区。贫穷给我们的人民带来的不仅仅是物质上的匮乏,大多数人对文化活动、精神方面追求的热情会更为淡漠。在这种境况下,要在闽东舞活“文化”这盘棋,没有一点头绪是不行的。所以,在当时我的想法是,虽然闽东底子薄,起步低,在许多方面都比外界“贫穷”,但在精神上绝不能落后,也不应该落后。
  我的这种想法是有充分理由的。从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来看,闽东有精神——不管是从抗日、解放战争中,多少革命志士体现出的坚忍不拔、奋力抗争的精神,还是从新中国成立后为改变贫穷落后面貌,广大群众战天斗地的生产劳动热情,闽东人民历来就有一股敢于面对困难,不屈不挠的精神。既然有这种精神在,那就能干成一番事。因此,我提出,闽东经济相对落后,但再贫,精神不贫!闽东人并不比别人笨,也不比别人懒,只要我们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是可以争得上游拿冠军。
  归结起来,在这两期普法中,我们让普法与社教有机结合、各县市部门集中办班,由当地政府分担解决普法经费、编写普法读本教材措施都十分有效,不仅为提高法制教育水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培养了一批法律人才,而且积累了大量的普法经验。
  此后十多年,通过继续不断深入的普法活动,宪法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更为广泛地普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普遍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也明显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逐步提高。与此同时,随着普法教育的逐步深入,依法治理工作全面展开,为推进依法治市进程,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7
  社会经济要得以健康发展,必须要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对于闽东地区来说,这点显得尤为重要。
  当社会内部的问题真正爆发出来时,我们再采取手段、措施去干预,这种事后的“反应”,往往使得治理效果大打折扣。“防微杜渐”,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必须建立综合治理机制。结合三年的“严打”经验,我看到在如何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方面,政法、公安部门是做了大量工作,但也正是缺乏综合治理机制,又不免手忙脚乱。
  1986年,我在主抓政法工作的同时,兼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
  我们工作目标直指如何在实行“严打”斗争之后,进一步加强预防犯罪,以保证城乡社会安定稳定的问题。
  过去三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严打斗争,如果好比说是去除了肌体上一个个恶疮的话,那么,要使术后的肌体健壮起来,就必须要有充分的疗养跟进。根本就在于对社会问题的治理和预防。
  就在这一年,省里为了进一步减少刑事犯罪活动,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统一规定在各地市加强农村社会安定稳定工作。在这一系列工作中,也包括了弘扬社会正气等精神文明方面的问题。
  翌年,按照省里的要求,宁德地区各乡镇都配备了综治副书记一职,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延伸向广大农村。
  这项工作,应该说是为了解决农村社会治安的根本问题,这也是三年严打斗争过程中,总结出来的一个经验,那就是在打了之后如何在防上出效果。
  至于在严打后要“防”成一个怎样的社会环境,从上到下有很多种声音。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是,整个社会治安状况就该是“水晶石,玻璃板”,意即社会环境没有一点杂质和污染。80年代则提出社会治安要根本好转。我认为,这样一个“一尘不染”的社会环境是不可能达到的,根本好转也是很难达到的。因为社会在动荡与矛盾中发展,要持续一个没有变化的状态只能是乌托邦。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社会治安确实很好,一派清明的社会图景。刚迎来新生活的人们沉浸在伟大的胜利中,广大农村几乎是夜不闭户。那时人的思想都很单纯,“一颗红心,两手准备”,为党的事业,一切皆可抛。因为没有过多的利益的争夺,社会问题也相对较少,治安自然也要好得多。当然,我们应该认识到,那是一个特殊时期,社会发展了,有些东西就改变了。
  根据多年基层工作的经验,我认为,社会治安要做到没有一点杂质是不大可能的,这最多只能是一个理想,而非奋斗的目的。一个社会总是在发展着的,随着社会步伐的前进,新的东西总在不断出现,新的矛盾也层出不穷,我们总是在解决矛盾中迎来新的发展。如果说一个社会只固定于一种状态的话,那么,它就无法更新,无法再向新的形势发展了,社会将会停滞不前。
  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人们的思想会更活跃,社会矛盾也会更多,我们无法将这些东西全打回去,只能用法律来规范、教育人们,预防新的犯罪行为的发生,营造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因此,我认为,社会治安要做到“根本好转”,它只能是一个愿望,而不能作为工作的落脚点。不是以好转为目标,而是以维护、稳定为目标。
  不过,后来可能有关部门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在不久之后这个提法也就不怎么用了,而统以“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的提法。
  当然,、我们在抓综治工作时并未因为提法问题而打过折扣。我们始终以努力营造安定稳定的环境为目标。比如,我们结合中央的两个“决定”,根据实际在地方形成宣传高潮,加强广大群众护法意识。结合“严打”和“扫黄”、“除六害”活动,有力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结合基层基础建设,开展群防群治,提高社会防范能力。
  8
  也许现在还有不少人对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初的一场争论依然记忆犹存。
  ——那就是,改革开放后,新成长起来的一代年轻人受到了西方生活方式的影响,以西方的价值观来衡量现实生活,这种“扭曲”的思想与我国数千年的传统道德发生了激烈碰撞,一时间,“迷惘的一代”、“垮掉的一代”成为众多关注下一代成长人士惊呼的字眼。青少年思想教育,这个关乎社会发展、民族命运的话题,成为全社会的热议。
  其实,这个问题并非90年代的新产物,在20世纪80年代末就已经开始暴露出来了。当然问题的出现是有其历史背景的:1980年,当闭锁多年的国门打开时,“门外”许多新鲜的东西开始进入我们的生活。在改革开放、发展商品经济的大潮中,按照当时流行的说法是:难免产生一些“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情况。其实,更重要的是西方资本主义从来没有放松过对我们的渗透、颠覆和“和平演变”。而且在这种情形下,我们的思想教育与管理措施一度出现了脱节,年轻一代的世界观、价值观开始扭曲变形。导致了这一个时期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在一些领域泛滥蔓延。
  在文化市场上充斥着的“黄物”日渐成为一个败坏风化、诱导犯罪率上升的一个根源。面对一时泛滥的文化市场,党中央已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从1989年开始,党中央做出一个重大决策:深入开展“扫黄”斗争。
  对于这项工作,相信出生在改革开放前的人们来说并不陌生。这一时期我们对“扫黄”工作抓得非常紧,几乎是一波接一波,从文化市场到社会上,做到露头就打。
  9
  狠抓“黄、赌、毒”并不能一劳永逸。正如当下毒品对吸毒者的诱惑一样,“黄毒”对年轻一代的毒害也是很容易反弹的。事实上,虽然经过一波波的严厉打击,但我区“贩黄”、传播淫秽物品的情况仍然存在。
  1990年下半年,中央及时召开了全国“扫黄”工作会议,再次部署开展“扫黄”斗争行动。在1990年秋季,我们也再次召集有关部门,在这年的冬季和第二年春季组织了一场大规模的“扫黄”行动。
  为取得更好的成效,我们在开展“扫黄”斗争同时,决定将之与“严打”、“除六害”等斗争活动结合起来,重点对制黄、贩黄和非法出版的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进行打击。
  当时,这种打击的力量,主要放在查源头、堵流通、清死角、拔窝点上。在行动中,对“打”与“防”结合的问题也十分重视。公安干警在打击的同时,宣传文化部门也努力抓好繁荣文艺,以活跃群众文化生活,用文明、健康、格调清新的社会主义文艺去占领文化市场。
  回顾那段渐渐远去的日子,我想,正是新形势下不断出现新的社会问题,成为我们政法部门中有限的力量几年来一直疲于奔命、忙于打击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我们失却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认真地研究加强防范、管理、教育、建设等问题,使得一些部门一直以来都处在一种相对滞后的机制中运行,工作显得被动。
  10
  “扫黄打非”活动更多的是针对城市文化市场失控的情况,而在农村,社会治安问题不仅面更广,形势也是更为严峻。
  为了抓好“防”的问题,虽然从1986年起,在全区各乡镇都配备了综治委员,完善了工作机构,将综治工作前移至农村。但是,在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农村问题依然是层出不穷。在我区的一些重点部位,治安问题仍然是最突出的问题。
  当时在闽东农村,部分地方的治安问题比较严重。杀人、重伤害等严重暴力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以侵财为目的的抢劫、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案件呈上升趋势。当年1—8月福安发生的16起杀人案件中,大部分是发生在农村。由各种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问题也相当突出,如山林、海埕、土地、婚姻纠纷引发的治安问题等。团伙犯罪和流窜犯罪比重越来越大,部分乡村地痞、村霸活动猖獗,群众敢怒而不敢言。流氓团伙犯罪猖獗,有的是部分农村青年聚集成伙,寻衅滋事,有的是城镇一些流氓团伙到农村骚扰、欺侮无辜。在当时农村,赌博、卖淫嫖娼、封建迷信等丑恶现象屡禁不绝,各种事故也时有发生。
  除了以上较为常见的社会问题之外,一些新的矛盾也在生成,如农村生产活动中存在不安全的因素。在商品经济迅猛发展的形势下,农村大量出现了集体、联合体、股份制、私营企业,不少企业只重视经济效益,一些企业厂房简陋,工艺陈旧,管理不严,一些产品如电机、打火机基本上家家户户都生产。这些简陋的家庭或作坊,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加上有些基层部门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监督检查不力,以致火灾、爆炸、工伤、交通事故等时有发生。
  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地方的,这样的问题全区农村都存在。农村综治形势依然相当的严峻。农村经济发展需要一个稳定的局面,农村治安亟须有一个破解之法。
  为了摸清农村综治问题,寻求破解之道,从1993年起,我们深入到全区广大农村展开调研,亲眼目睹了许多农村存在的症结,得到了来自一线翔实的资料。
  总体来说,那个阶段农村治安问题增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与综合治理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有一定的关系。
  从认识上看,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对综治工作没有真正下工夫。
  领导方面也不强,乡镇综治领导机构的组织协调能力普遍不强,权威性不高。一些乡镇的综治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不够健全。乡镇综治副职兼职过多,时间、精力受到影响。有的包片包村,有的同时兼管多项工作,有的平时还要抽调搞计生、粮食征购等,乡镇综治副职基本上难于做到“专抓”。
  11
  农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应当说,在这项工作发展得还不平衡、不够规范化、制度化的情况下,出现一些缺陷是正常的。但是,也有一些问题却是未曾预料到的。
  1993年9月,我们对一些农村进行了调研。在调研中,我发现这个一直受治安问题困扰的地方,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最突出的问题是农村综治机构协调能力存在问题。
  这一方面是由于当时农村基本上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农业生产,农民对集体依赖程度逐渐减弱,而且农村人口由静态变为动态,治安管理难度加大,而管理手段和措施却没有相应跟上来;另一方面则由于受大村大族大户大姓等宗法观念的影响,选出的村干部有些素质不高,而一些敢抓敢管的调解治保主任又很难当选。再加上一些村干部政治、经济待遇难以落实,自身得不到保护等诸多因素,使村级组织管理、教育职能难以发挥。
  鉴于当时农村治安形势和综治工作的现状,政法部门决定通过在“机制”这个环节上下工夫,从而保证农村综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而建立一个高规格、协调面广、机构实的综治领导机构,提高领导的认识,使之重视这个工作,这是这个机制中首要的一个切入点。
  后来,乡镇一级统一由党委一把手兼任综治委主任,还配有专职综治副书记。同时,还把基层政治组织、武装部、学区、共青团、妇联、经委、工商所、文化中心站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村居支部书记都纳入到了综治领导机构中。
  办事机构后来也普遍地完善起来。配备了1名有一定指挥决策能力的综治专抓领导和1~3名有一定文化程度、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专职人员。
  一套比较完整的工作制度也逐渐建立起来。如相应的请示汇报制度、会议制度和工作检查制度等等。
  在如何完善防范机制方面,我们当时也作了大量的探讨和分析。首先要充分发动和组织群众参与综合治理,形成一个预防和制止犯罪活动控制体系。
  要做好这一点,就要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用来引导群众进行自我教育和管理,提高村级组织化解矛盾消除隐患、调处各类民间纠纷的能力。然后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办好文明学校、夜校、科学技术培训学校等,以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引导农村文明活动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最后是建立全方位的联防网络。
  实践证明,当时一些乡村组建季节性联防队伍并实行有偿服务的做法是可行的,既解决了治安问题,也促进了生产发展。
  当时,我们还通过设立“见义勇为基金”或开办“见义勇为人身伤害保险”等形式,奖励和优抚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并将综治工作经费列入乡镇财政预算。
  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之后,我总结了四条主要经验:一是党政领导重视是搞好综合治理的关键;二是狠抓普法教育是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根本措施;三是加强基层治保,调解组织工作是搞好综治的基础;四是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是搞好综治的重要环节。
  12
  在20世纪90年代初,有一首歌被中国人深情传唱,迅速唱红了祖国的大江南北,这首歌曲名叫《春天的故事》。邓小平1992年的南巡讲话恰如一阵春风吹遍了中国大地,特别是让沿海省份改革的步伐迈得更大。一时间,“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成为闽东人使用频率最高的词。
  这个时候,不管是在政法委书记这个位子上,还是仅仅作为一个公民,此时,我自觉肩上担子沉似千斤,内心也是久久不能平静。1988年,时任地委书记的习近平提出“滴水穿石”的闽东精神,并且把这种精神作为面对改革开放中前进的不竭动力,以“滴水穿石”的精神,推动闽东社会经济事业的进步。在过去的几年间,闽东经过大力发展,应该说在解决温饱问题方面已经是大有起色,打下了一定的基础,特别是2003年福宁高速公路开通,使宁德步入发展的快车道。
  在过去数十年中,宁德市公安队伍和武警部队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一方平安中都经受了考验,证明队伍主流是好的。特别是广大公安、武警官兵长期战斗在第一线,有的光荣负伤,有的流血牺牲,不少同志还积劳成疾。然而,面对新时期中的新形势,我们是不能贪恋过去的功绩的。
  如何改变现状,让政法队伍融入到改革的洪流中,为社会经济发展增添一份力量?根据邓小平南巡的讲话精神,当时我们要求政法工作要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要真正投身到经济建设中,政法部门应该有个努力方向,即应选取哪里作为着力点,进而搞好服务。我认为,政法机关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主要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这是最主要的,也是最大的一个服务。再一方面是行使政府某些职能,参与社会行政管理(如户政、出入境、交通、治安管理等)。管理就是服务,这是具有直接性的服务。因此,我们在坚决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创建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的同时,更要为全区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政法机关要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说起来简单,但是要真正落实,却并不是件容易的事。在当时的情形下,要将执法机关思维扭向服务经济建设上来,首先必须解决好三件事。
  第一件要让公安司法机关人员进一步解放思想,要换脑筋,切实改变思想观念上的不适应。此时,我区已被国务院批准为开放促开发扶贫综合改革试验区,这是一个极好的契机。全体公安干警都必须树立一个这样的观念:综合改革试验,什么都可以试,包括公安司法工作改革。
  第二件是政法部门必须深入到市场经济第一线,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掌握市场运作反映在社会治安上的新问题。此项工作当通过治安、边防、交通、出入境、户政等方面的工作,直接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件是改革和完善管理法规和制度。当时的公安行政管理的法规和制度,大都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有许多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最大的问题是立法工作跟不上实际问题的需要。面对此景,只能走改革一条路。
  当然,最根本的,还是要打造一支政治上可靠、组织上纯洁、纪律上严明、业务上精干、作风上过硬的队伍。
  13
  1993年3月,为了更好地让公安部门在新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我们还专门搞了一系列以提高公安干警素质为目的的活动。痛下决心,狠下工夫,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再塑公安新形象。全区公安系统就此开展了“爱我形象,树我警威”、“爱民月”、“整顿纪律刹住歪风”等活动。
  在这些活动中,各级公安机关还同时进行内部教育,增强改革开放意识、服务经济中心意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法治意识。还通过学习外地经验,根据自己的工作情况,完善了廉政监督机制。
  对于农转非、办理车辆牌证、出境手续等群众关注的“热点”,实行了“两公开一监督”制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对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采取了有效措施,有力防止发生腐败和不廉洁问题。
  各级公安机关开始下决心纠正政法干警违法违纪问题。从那些治安混乱、犯罪团伙横行、一些逃犯长期不能归案、群众敢怒不敢言的地方,寻找政法队伍存在的问题,着手进行破解。
  政法部门对那些因治警不严、教育不力,制度不硬或袒护包庇,发生重大违纪违法犯罪案件的,追究直接领导的责任。
  公安部门还根据不同警种的工作要求,加强业务技术、技能训练和体能训练,经常组织干警学习有关经济政策和经济知识,了解当地党委、政府改革开放的新思路、新举措,要求进一步提高干警的办案能力和执法水平。公安机关也主动地同检、法机关之间进行沟通,在配合与制约的基础上,少扯皮、多沟通,少文往、多人往,形成执法合力。
  一系列的活动对公安部门自身的“造血”机制起到了重要作用。很快,公安机关在服务社会经济建设中,增强了活力,公安自身的良好形象得到较好地重塑。

知识出处

梦里畲乡

《梦里畲乡》

出版者:民族出版社

作者在书中回首四十五个工作春秋,抒发了对故乡的痴情与挚爱。描述了闽东畲乡在改革开放背景下的发展变化,展现了在历史沧桑巨变中党的民族政策,记录了作者及这一代人的思考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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