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优惠政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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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温州少数民族》 图书
唯一号: 13092002022000222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优惠政策
分类号: D035-01
页数: 5
页码: 286-290
摘要: 本文记述了温州少数民族优惠政策的情况。其中包括关于贯彻实施《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键词: 温州市 少数民族 优惠政策

内容

1990年7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浙政办〔1990〕17号文件即《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少数民族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从减免民族乡镇农业税,安排民族经费等方面扶持民族经济文化事业发展。1997年,浙江省政府又发出〔1997〕103号《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扶持范围扩大到城市民族工作。
  1998年,温州市委、市政府发出温委发〔1998〕188号文件《关于贯彻实施<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动员全市各部门从经费扶持、民族乡学校建设、降分录取少数民族高中生、解决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困难与民族乡镇结对挂钩等8个方面予以扶持帮助。2006年2月,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第四次中央民族工作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精神,出台温委发〔2006〕2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市民族经费每年不少于340万元,有关部门在安排社会发展项目和扶贫项目时,继续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扶持和倾斜,泰顺、文成、苍南、平阳4个重点县的教育基金中,每年要安排10%以上帮助民族乡中小学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等。扶持民族地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
  随着全市经济状况不断好转,2011年,市委、市政府又在〔2006〕28号文件的基础上,发出温委办〔2011〕11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补充意见》,从8个方面补充完善优惠扶持政策,市民族经费从每年340万元增至500万元以上。
  附:
  关于贯彻实施《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
  市委发〔1998〕188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少数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努力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现就贯彻实施《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对少数民族工作的领导,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多办实事、办好实事。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要把民族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每年至少研究一次,针对民族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全面发展。
  二、切实把发展经济放在民族工作的首位。各地要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搞好农业综合开发,巩固民族地区的脱贫成果,做好少数民族贫困村和贫困户的扶贫工作。
  三、继续安排少数民族补助专项资金。省、市财政每年安排的少数民族补助专项资金要管好、用好、用活。县(市、区)财政每年也要按照比例安排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补助专项资金,并视财力情况,逐年酌情增加。不能因安排少数民族补助专项资金而消减其他渠道资金的投入。少数民族补助专项资金要统一调配、专款专用,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四、有关县(市)在安排财政预算时,要充分照顾民族乡镇的特点,在确定民族乡镇财政体制时,应给予优先照顾,确定合理的财政包干基数。民族乡镇财政超收部分和财政支出结余部分,全部留给民族乡镇周转使用。
  五、按1990年不变价计算,对年人均收入在500元以下的少数民族贫困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给予减免农业税;对年人均收入300元以下的少数民族特困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除给予减免农业税以外,还可享受减免教育费附加、兵役义务费、水利建设基金的照顾。因税费减免而减少乡镇收入部分,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批准予以补助。
  六、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乡镇企业。凡属民族地区创办的企业,两年内营业税地方所得部分先征后还,三年内免收企业所得税和免收工商管理费。信贷机构在贷款数额、利率、期限等方面给予优惠。同时要鼓励少数民族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对少数民族在本市其他地方新办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免收两年工商管理费。
  七、各级科技部门要组织科技干部深入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帮助发展科技项目,举办科技培训班,推广实用技术,使少数民族群众依靠科技,加快经济发展。
  八、交通、电力、邮电等有关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建设资金,用于少数民族乡村简易公路、农电网络、程控电话的建设。要切实改变少数民族乡村机车设施建设落后的状况。有关县(市)要重视民族乡镇所在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在项目、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在资金分级投入时,要照顾到民族乡镇的实际,尽量减少民族乡镇本级的负担。
  九、大力加强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用工作。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1994年全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把民族干部的培养、选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十、少数民族人口1万以上的县(市)党委、政府班子中应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全市7个民族乡(镇)要按《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的精神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和工会、共青团、妇联、青联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应安排相应比例的少数民族代表或委员。
  十一、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使用计划,积极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优秀少数民族干部。各级组织、人事及其他部门要根据德才兼备的干部任用标准,坚持优先考虑、用其所长的原则,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选拔,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实职安排,使少数民族行政干部的比例相当或略高于人口比例。
  十二、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少数民族后备干部的培养。市组织、人事部门要参照中央和省里做法,每隔几年组织一批具有大专以上文凭的素质较高的少数民族行政干部到市级机关和我市经济发达地区交流锻炼。
  十三、市、县每年至少举办一期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班,不断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市、县两级党校和行政学院举办干部培训班,要开一些有关民族政策和民族知识的课程。
  十四、进一步加强我市少数民族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凡经人事部门同意,送选至民族院校脱产培训、进修,并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少数民族干部,毕业后按照公务员录用办法吸收到党政机关工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录用公务员,留出部分名额在参考的少数民族中录取。
  十五、招聘的少数民族干部,在转为国家正式干部上要予以适当照顾。
  十六、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巩固和提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成果,帮助民族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县(市)要办好寄宿制少数民族小学。有条件的少数民族乡(镇)可办民族学校。苍南、泰顺两县要继续办好民族中学。苍南县要争取办高中民族班。有关县(市)要按少数民族人口比例确定名额,招收少数民族高中生。对少数民族学生升学实行适当降分,照顾录取,具体降分幅度根据各自实际自行确定,报市教委备案。要继续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培养各类人才。
  各级财政部门安排教育经费和教育部门划拨教育经费时,要照顾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需要。有条件的县(市)争取建立少数民族教育基金会。要切实执行省政府关于少数民族小学生免交杂费的规定,并对生活有困难的少数民族初、高中学生酌情减免杂学费。
  十七、提倡多渠道多层次办学。民族教育除由政府和教育部门投入外,鼓励社会各种力量参与办学。对社会力量在民族地区投资办学和少数民族自行投资办学的,各有关部门要在税收、信贷、建设规划上予以优惠或优先照顾,扶持发展民族教育。
  十八、继续对报考大中专院校的少数民族考生实行适当降分录取的政策。
  十九、广播电视、文化、体育等有关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资金,切实帮助少数民族乡镇村建设好广播站、卫星电视接收站和文化站,提高广播入户率和电视收视率,丰富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生活。体育部门要重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挖掘,加强少数民族体育人才的培养,组织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少数民族人民的身体素质。
  二十、各级政府要增加少数民族卫生保健事业的投入,尤其要重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改水、改厕、传染病流行等问题。市级医院及苍南、平阳、文成、泰顺的县级医院要与民族乡镇实行挂钩支援,帮助民族乡镇办好卫生院。各级卫生部门要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培养医务人员,提高他们的医疗水平。
  二十一、有关县(市)政府要继续组织有关部门、企业与少数民族乡镇村挂钩扶持,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要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牵线搭桥,帮助引进人才、资金,开展横向经济技术合作。
  二十二、在乡镇挂钩扶持的基础上,做好少数民族贫困村和贫困户的挂钩扶持工作,确定一些经济强村与民族贫困村挂钩结对,组织一批致富带头人与少数民族贫困户挂钩结对,实现共同富裕。
  二十三、各级政府要教育干部群众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二十四、各县(市)政府要建立和健全民族工作机构,关心、支持民族工作部门开展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配足民族工作部门的民族事务费,保证民族工作的正常运转。
  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
  1998年12月11日

知识出处

温州少数民族

《温州少数民族》

出版者:宁波出版社

本书全面记述了温州52个少数民族的历史、政治、经济和文化,内容包括:源流与分布、革命斗争、经济、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族习俗、民族事务管理、城市民族工作、政府扶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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