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革委会关于少数民族银饰品供应工作的通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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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畲族档案资料选编(1937~1990年)》 图书
唯一号: 130920020220000778
颗粒名称: 罗源县革委会关于少数民族银饰品供应工作的通知
分类号: K288.3
页数: 2
页码: 429-430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罗源县革委会关于少数民族银饰品供应工作的通知等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罗源县 供应工作 通知

内容

各公社革委会、各公社供销社,各供应点门市部专柜、县百货公司、罗源工艺厂:
  (上略)根据中央轻工部(75)轻二字第156号、(76)轻艺字第20号、中央商业部(75)商日联字第104号、(76)商日联字第29号、中国人民银行(75)银货字第158号、(76)银会字第45号文先后两次联合通知,共拨给我省七六年生产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原材料白银20万克正(即6400小两)。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闽银出(76)053号文“关于供应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用银价格问题的函”文中,应根据国家计委(73)计生字392号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查白银价格的报告》中规定,供应少数民族饰品的白银,含银不到99.9%的每市斤为55元(每克0.11元),含银达到99.9%的每市斤为60元(每克0.12元)。宁德地区革命委员会计划委员会宁地革计综(76)419号文“关于核定少数民族银饰品价格的通知”和闽手艺(76)232号、(76)闽商百字第013号、闽民(76)045号、(76)闽银出字第40号“关于安排我省七六年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供应工作的联合通知”。确定在福安、罗源两县定点生产供应全省少数民族地区妇女银饰品,现已加工成品,定于八月一日开始供应。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1.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和供应工作,是一项政治任务,是体现着毛主席民族政策光辉思想和华主席、党中央对少数民族人民的关怀和爱护,作好这项工作,对加强我国各族人民的团结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都有极其深远意义。因此,我们在党的一元化领导下,把它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承担,以阶级斗争为纲,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大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把这项工作一定要做好。
  2.产品调拨和价格问题。根据宁德地区革委会计划委员会宁地革计综(76)491号文通知精神,手工业(罗源工艺厂)生产免征工商税,免交联社(罗源手管局)管理费。产品均带内外包装,生产企业仓库交货。产品由县百货公司向罗源工艺厂按规定出厂价格收购,收购检验时要按品种、规格、重量,和有否打上含银量%和厂号等标志,以示对消费者和国家负责到底精神,产品不合上级规定标准,百货公司一律不予收购。本县调拨给基层供销社按零售价倒扣7%。罗源百货公司调拨给兄弟县(按省规定)按出厂价加3%。零售价为宁德地区城乡统一价(详见附表)。
  3.定点设专柜,按户发证供应。为了方便少数民族妇女群众,全县定为6个供应点:县百货公司东风门市部点负责供应城镇、松山、碧里、鉴江、红塔公社所属少数民族地区妇女,起步供销社点负责供应。本社和中房公社所属少数民族地区妇女,霍口、飞竹、西兰、洪洋供销社点负责本社所属少数民族地区妇女。以上各点要设“少数民族特需用品供应专柜”。各供应点每半年或一年向县百货公司凭三联单据结算产品销售供应量情况一次,以便向县银行金库报告。“少数民族特需用品供应证”由县商业局、供销社、民事组联合印发。对发面供应办法,凭结婚证和大队证明,由各供应点给予定量配套供应,一般产品按供应证定量标准,由消费者自由选购实用的品种。消费者以旧产品需兑换新产品,价格按省、地通知规定含银量不到99.9%的每市斤为55元(每克0.11元),含银量达到99.9%的每市斤为60元(每克0.12元)予以兑换。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根据宁德地区革命委员会计划委员会宁地革计综(76)491号文“关于核定少数民族银饰品价格的通知”。
  [罗源县档案馆32—1—44]

知识出处

福建畲族档案资料选编(1937~1990年)

《福建畲族档案资料选编(1937~1990年)》

本书以福建省档案馆及各市、县档案馆馆藏档案资料为主,全书共辑入214件档案资料,选材上侧重于五六十年代的史料,并附有大量的历史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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