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革委会政治部民政组、财政局关于少数民族补助费的使用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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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畲族档案资料选编(1937~1990年)》 图书
唯一号: 130920020220000769
颗粒名称: 福建省革委会政治部民政组、财政局关于少数民族补助费的使用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分类号: K288.3
页数: 2
页码: 417-41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革委会政治部民政组、财政局关于少数民族补助费的使用范围的意见的通知等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民政组 财政局 补助费

内容

闽革政民[1973]037号
  闽革财预[1973]044号
  地、市、县革委会民事组(局)、财政局:
  根据1964年2月23日财政部、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管理、使用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提出关于少数民族补助费使用范围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党和国家为了帮助少数民族地区人民解决生产、生活、文化教育、卫生医疗等方面的某些特殊困难,每年都安排了少数民族补助费。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深切关怀;对于体现党的民族政策,增强民族团结,提高少数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爱国主义热忱,提高生产积极性,巩固集体经济,解决群众生活中的一些特殊问题,都有重要的作用。因此,管好用好这笔专款,充分发挥其最大效用,不仅在经济上有重大的意义,而且在政治上也有重大的意义。
  二、少数民族补助费用于:解决少数民族地区人民在生产、生活、文化教育、卫生医疗等方面国家拨给的正常经费内无法解决的某些特殊困难的补助。少数民族补助费,必须按专款专用和重点安排、照顾一般的原则使用;不得挪用于顶替正常经费和应该在顶算中安排而未安排的经费。当前使用的重点,一般应当放在发展农业集体生产方面。
  三、使用范围:
  (1)农业集体生产方面:
  1.农业(渔业、副业)生产中添购必要的耕畜、中小型农具和运输工具并畜牧兽医中的药械、肥料、农药、良种、饲料以及整修小型水利、架接近距离的小型动力电源的补助、渔业及副业中的生产资料的补助。
  2.垦复茶园、桑园、油茶林、油桐林和其他经济林木上添购必要的生产工具、肥料、树种苗的补助。
  3.直接为农、渔、副业生产服务的小型简易的机具修配厂和直接为群众生活服务的小型加工厂、作坊添购必要的设备、修理厂房(作坊)的补助。
  (2)文化教育方面:
  1.中小学添置少量而又必要的教具、课桌椅、简易校舍的修缮补助以及政治夜校的灯油、纸张、粉笔费用。
  2.由生产队负担而又无力负担的民办小学教员的生活补助费部份。
  3.队办文化站购置图书、报刊费用、以及电影队放映电影的必要经费的少量补助。
  (3)卫生医疗方面:
  1.合作医疗站添购必要的药品、材料、器械的补助费。
  2.按规定减免范围内无法解决而又必须照顾的困难的少数民族的少量医疗补助费。
  (4)生活方面:
  按规定在社会救济费中开支而又无法解决的困难的少数民族人民群众购买口粮、被服、生活用具的补助费用。
  (5)交通方面:
  按规定在农业税附加中开支而无力解决的少数民族地区的乡间大道、便桥、渡船的整修、材料补助费。
  (6)其他:
  经过财政、民政部门审查同意的特殊补助费。但不准用于会餐等铺张浪费的开支。
  四、财务管理:
  (1)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在安排和使用少数民族补助费时,要贯彻党的阶级政策;要加强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要分别轻重缓急,防止盲目、平均分配;要注意钱、物结合。在发放少数民族补助费时,应广泛开展社会主义、爱国主义的教育,进行奋发图强、勤俭建国、勤俭建社、勤俭办一切事业和勤俭持家的思想教育,以扩大少数民族补助费的政治影响。
  (2)少数民族补助费,应专款专用、指定专人负责、经常检查使用情况,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果。对贪污、挪用、铺张浪费的,应追查责任。
  (3)少数民族补助费不得与优抚、救济经费和上山下乡动员安置费混同使用。
  (4)各地、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民政部门的计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将少数民族补助费纳入本级年度预算,列“其他支出”~少数民族补助费科目。
  五、各地市县,不得因为预算中有拨给少数民族补助费,而削减、压缩、扣留应该拨给少数民族地区的农田水利费、支援人民公社支出经费、农林水事业费、文教卫生事业费、优抚和社会救济等项经费和其他临时性的经费。
  [138—4—69]

知识出处

福建畲族档案资料选编(1937~1990年)

《福建畲族档案资料选编(1937~1990年)》

本书以福建省档案馆及各市、县档案馆馆藏档案资料为主,全书共辑入214件档案资料,选材上侧重于五六十年代的史料,并附有大量的历史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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