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扶持工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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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闽东畲族志》 图书
唯一号: 13092002022000051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扶持工作
分类号: D633
页数: 3
页码: 230-232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德地区闽东畲族经济扶持、优惠政策等扶持工作概况。
关键词: 宁德地区 扶持工作 民族

内容

一、经济扶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从人力、财力、物力各方面帮助畲族地区发展生产。1962~1963年,全区先后3批发放少数民族专款42.49万元,棉布21.5万尺,棉花5425公斤。据专用款使用效果统计:用于生产的占80%,用于生活的占20%;受救济49个大队、169个生产队,9718户、38514人。
  1964~1965年初,人民政府拨给畲族地区的补助专款43万元;帮助畲族地区垦复茶园8000亩,购买耕牛、猪、羊2000多头,购置农具1000件,兴修水渠35条,购进肥料90吨,为困难户添制寒衣2900多件,修建房340间。
  1979年投放少数民族地区补助款132.5万元,用于帮助畲族农村集体兴建小型水电站158处,兴修山塘水库、水利和围垦30处,新建粮食、茶叶加工厂192个,修建集体粮库305座,修建道路桥梁30处,添置手扶拖拉机67台,补助发展村茶果与海产养殖137个单位。
  1984年,宁德地区赊销少数民族棉布89.8万米,棉制服4202件,絮棉53.5吨,棉被1643条,蚊帐布54.12万米,蚊帐76条,棉毛衫10330件,被单、棉毯1345条,折合人民币6246.59万元。赊销61701人,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41%。
  1985年,霞浦县民政局由于在挂钩扶持二坑畲族村开展扶贫工作中成绩显著,受到国家民政部部长的表彰。中共霞浦县委书记陈济谋在3年中先后到上水畲族村作过7次调查,指导扶贫工作。各单位在扶贫工作中,帮助畲民出谋献策或提供贷款,使之摆脱单一封闭型自然经济状态,树立商品生产观念。霞浦县税务局在海边畲族村扶贫时,节省本局支出,为畲民办了大量实事,成绩突出,被国务院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单位光荣称号。
  1984~1990年,全区发放民族专项补助经费达1000万元以上。其中有偿经费占30%,发放重点是改善畲族农村基础设施。福安市有28%用于畲族村基础设施建设,34%用于发展畲村农业生产,24%用于畲族教育卫生与社会福利。发放范围是村级集体经济实体及个体经营者(含各种专业户、重点户、贫困户等)。与此同时,7个畲族乡还享受贫困乡待遇。在乡财政留成、企业税收减免、公粮减免、粮食定购加价、认购国库券等方面采取优惠政策。从霞浦县3个畲族乡看,单田赋税一项,1984~1989年免征或减征粮食3987吨,折合人民币142.63万元,平均每人受益19元。
  中国人民解放军宁德军分区在1985~1992年的7年中派出20多批100多名官兵,深入福安县坂中大林等3个畲族村扶贫,帮助380户畲族农民脱掉贫困帽子,受到福建省军区的表彰。周宁县林业局从1989年起免费供应畲村造林种苗,县供销社也给畲族每户照顾供应化肥50公斤。
  福安县县直机关单位1989年扶贫挂钩16个畲族行政村,占全县挂钩总数的1/4。在扶持222个村级集体经济项目中,畲族村占41个;专贴92万元,畲族村占16.5万元,平均额比汉族村多400元;安排特困户补助款28万元,畲族占6万元。康厝畲族乡通过扶贫工作,发展商品经济,1988年,人均收入从1985年的160元增加到380元,人均口粮由1985年的225公斤提高到300公斤,脱贫率达95%。同时,柘荣、寿宁、周宁、古田、屏南等县部门也采取措施,分别帮助畲民脱贫致富。截至1989年底止,全区畲村累计种茶5227亩,种果114万株,造林1.2万亩,种香菇190万袋,养对虾2278亩,创办各类加工厂46个,人均纯收入407元,比1985年增长237%,脱贫1.2万户,占畲族贫困户的75%。全区已通公路的畲族村405个,占畲族总村数的1/5;已通电的畲族村971个,占畲族总村数的1/2;已用上自来水的畲族村262个,占畲族总村数的1/7。
  1992年全区民委系统挂钩15个少数民族村委会(地区1个、福安4个、福鼎2个、宁德2个、古田1个、霞浦3个、周宁1个、柘荣1个、屏南、寿宁1~2个自然村),帮助发展开发性生产,搞好脱贫致富。
  1994年,宁德地委、行署把“实施少数民族贫困村搬迁造福工程”作为帮助少数民族打好“贫困攻坚战”战役的大事来抓。全区1789个少数民族自然村中,10户以下的自然村有357个、2570户、11500人居住条件十分恶劣,生产生活受到极大的限制。周宁县决定从城区划出耕地8亩,作为苎园坪、陈家山下洋少数民族“造福工程”新村用地。福安市委、市政府领导先后两次到坂中畲族乡召开现场办公会,在市郊地带划出100亩作为少数民族搬迁用地,制定减免土地税费、规划费等优惠政策,解决启动资金30万元。全区计有24个村,288户、1308人搬迁入新村新居。
  二、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和国成立后,为改变畲族地区经济落后状况,地委行署除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有关少数民族优惠政策和制订区内相应的有关优惠规定外,优先安排有关项目,积极扶持发展畲族地区经济。
  1962年,福安专区、县卫生部门定期组织巡回医疗队,深入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巡回医疗,开展疾病防治和对基层卫生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对危害畲族人民健康较大的疾病,进行重点积极防治,对畲族贫苦病人,给予适当医疗费减免,其费用在各地卫生事业费内调整解决。并在社会救济款发放、农业生产贷款和公粮减免、生活用品供应等方面亦考虑优先照顾畲族地区。
  1973年,闽革政民(73)37号、闽革财预(73)44号文规定:在福建省内定居的少数民族(除壮族外),包括国家干部、职工和城乡居民允许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在特殊情况下由本人申请,乡镇审核,经县(市)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3个孩子,但生育期间隔必须满四周年;畲族耕地承包期30年,并允许转让承包权。
  1981年银行系统对少数民族聚居区、生产少数民族用品企业,发展生产所需的流动资金和中、短期设备贷款,优先给予支持,给予低息贷款照顾(按月息3.3‰计息)。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生产批量少、工艺复杂、利润低的集体所有制手工业的贷款,按月息3%计息。从1983年起,凡在畲族山区任教的小学教师,每月有3~10元的生活津贴费;随带家属是农业人口,且没有劳动力者,口粮由当地用返销粮定量供应;民办教师工资除国家发给部分外,社队集体和学生家长还要给予补贴;对家在农村的公、民办教师,生产队不得向他们收取“三金”和摊派义务工。
  1985年起,全区分别情况减免畲族乡村农业税。最贫困区免征农业税5年,困难较轻者,酌量减征1~3年。鼓励贫困区畲民兴办开发性企业(林场、畜牧场、电站、采矿、工厂等),5年内免交所得税。同年12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对畲族乡享受省定贫困乡优惠政策作了规定:粮食合同定购任务改为议价收购,差价部分由省财政给予补贴,每购100公斤补6~8元,补贴金70%归卖粮户,30%留在民族乡办公益事业。取消国库券认购任务,让少数民族农民完全自由认购。建立乡财政,实行财政包干后,财政收入增收部分全部留给民族乡使用。竹木特产税乡镇提留部分,由原30%提高到50%,留乡使用。将农村集贸市场税、特产税、屠宰税划给乡财政收入。免征农业税5年,新办企业免征产品税、增值税2年,民族乡新、老企业一律免征所得税5年。外乡、外地在民族乡办企业可享受免征所得税5年。民族乡办小水电可无偿拨款30%~50%。修建民族乡、村道路作为各级财政、交通部门扶持的重点。民族乡中、小学教员工资浮动一级,民办教师符合条件可优先转正。民办教师的工资,从群众负担改为省、地、县三级共同负担。地、县(市)民族小学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建立健全民族乡卫生院、医疗所(站),积极培养少数民族医疗人员。国营、集体单位可在民族乡内招收符合条件的农村青年做工(不转户粮关系)。
  1986年起,福建省对11个贫困县153个贫困乡和14个民族乡新办的乡镇企业、基层供销社、新办的工业企业免征产品税、增值税3年,免征所得税5年。外地企业到以上地方投资,分得的利润5年内免征所得税。属于生产性以及教育、卫生、科技等方面自筹基建项目的投资,免征建筑税3年。贫困乡的企事业单位免征奖金税2年。畲族子弟升学可以降低分数给予照顾录取,对在少数民族地区任教的民办教师转公办,也可以降低分数照顾转正。
  1985~1992年,宁德地区教育局拨款92万元资助地区民族中学、福安市民族职业中学、宁德市民族中学修建教学楼和学生宿舍。1992年,宁德地委行署为福安市民族村发展集体经济筹集资金90万元。地区每年安排财政周转金30万元用于民族地区经济建设。改善民族地区办学条件,采取财力、物力重点投入的倾斜政策,重点支持民族中小学校舍的新扩建工程。同年,福安、霞浦、福鼎、宁德4县(市)政府支援畲族地区搞水电、公路、围垦造田等项目资金达280万元,对改善畲族地区生产、生活环境取得显著的成效。

知识出处

闽东畲族志

《闽东畲族志》

出版者:民族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闽东畲族志、迁入分布、经济生产、政治、文化教育等情况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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